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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書怎麼寫【多篇】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多篇】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多篇】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 篇一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女兒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元給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女兒年滿18週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____元給原告。

事實和理由

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要特別指出該法定離婚情形:被告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並詳細列明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字數根據具體情況酌定,並無限定,但不宜過於繁瑣。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起訴狀標準版 篇二

原告周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XX路X號X幢XXX房。電話:XXXXXXX

被告劉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號X幢XXX房。電話:XXXXXXX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女兒劉X;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XXXXXXXX元,其中XXXXXXX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XXXX年X月經人介紹相識,於XXXX年X月X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兒劉X。由於婚前我對被告瞭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 婚,婚後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 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XXXXXXX元。現 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並由我撫養女兒劉X,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XXXXXXX元中的XXXXXXX元歸我所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訴人:周XX

XXX年XX月X日

離婚起訴書怎麼寫 篇三

原告王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____路__號__幢______房。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劉____,男,____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路__號__幢______房。電話:______________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__;

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離婚起訴書範本。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________年__月經人介紹相識,於________年__月__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劉__。由於婚前我對被告瞭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後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嫖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後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______________元。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並由我撫養兒子劉__,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______________元中的______________元歸我所有。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王____

________年__月__日

原被告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篇四

2008年10月4日,被告在面對原告關於第三者的質問時,竟然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對原告進行毆打,致原告右耳鼓膜穿孔。受傷後,原告在大理醫學院附屬醫院做了鼓膜修補手術(有醫院的病歷證明),之後留下嚴重的後遺症,至今經常會耳內疼痛、聽力下降、心慌,以及由此引發的頭痛,給原告的生活帶來很大的痛苦,心理上也有很大的創傷。

2007年8月,這次事件發生後不到一個月,被告又動手打過原告一次。婚後幾年間,被告經常找各種藉口與原告吵鬧,有時甚至會深夜兩三點將原告從熟睡中拉起來吵鬧。幾年來,原告一直在提心吊膽中度過,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離婚起訴書 篇五

原告:馬××,男,1961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

被告:吳××,女,1962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聯繫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70歲,文?,現住××縣××鎮××村,聯繫電話:××××××,郵編:××××××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係;

2、離婚後原告願意繼續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1986年1月6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於2003年6月14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後遺症,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假日護工也要回家。妻子的自縊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精神負擔,身體狀態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覆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各種費用先後花去了十餘萬元,現在的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00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03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後,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λ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於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馬××

201×年××月××日

2017最新離婚起訴書 篇六

原告:秦香,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被告:陳世,男,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陳秦由原告撫養,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萬元給原告(從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每月 元計);

三、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我於 年 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後,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於同年 月 日到某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 年 月 日生下兒子陳秦。

由於婚前雙方缺乏瞭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婚後不到 二年,被告更是尋找藉口在外租房另居,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後,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麼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於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於 年 月提出協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陳秦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繫,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費 元。由於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某市某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秦香

年 月 日

請求將雙方婚生女楊欣鈺判歸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人民幣1500.00元整,直至女兒能獨立生活為止;; 篇七

鑑於被告對原告實行家庭暴力並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偷情,屬於過錯方,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照顧無過錯方及照顧女方的原則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此外,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

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深深傷害了原告,原告已經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 篇八

結婚後,被告經常借加班之名半夜回家。原告剛開始覺得很疑惑,後來經過了解,才知道事情原委。原來被告在結婚前就和一個叫XXX的有夫之婦長期保持着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原告開始不相信,於是注意調取了被告的手機通話清單,發現自2006年以來,被告使用過的139872XXXXX號碼和該女人使用過的130XXXXXXXX的號碼以換號碼、呼叫轉移、發短信等方式頻繁聯繫。原告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則,多次勸告被告珍惜美好的家庭,和這個第三者一刀兩斷,但被告對此置之不理,反而冷落疏遠原告,導致雙方感情日益惡化。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吵,在原告懷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和該婦女長期保持着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為了孩子,原告一直忍受着,獨自一個人帶着孩子生活。

標籤: 起訴書 多篇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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