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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玲惡搞花木蘭精品多篇

賈玲惡搞花木蘭精品多篇

賈玲惡搞花木蘭精品多篇

賈玲的作文 篇一

每人的心中都會有一位明星,我不喜歡那些整過容的,不喜歡那些不靠實力的,不喜歡那些濃粧豔抹的明星,在我的心中也許真的沒有這樣的明星吧,直到的那一天,這位明星在我的心中出現彷彿照亮前進道路的一切。

賈玲,她現在是一位很火的明星,長的'胖胖的,很多人都感覺她是不可能當上明星的,可她真的靠自己的實力得到了應有的成就,她不是世俗之中被牽絆的明星,那種翹首弄姿的明星,在明星之中我最佩服的就是她啦,她因為長的不好看,所以在前進的道路上也是比平常的明星慢了那麼一步,就是因為如此她才是我心中永遠的明星。

她通過自己的努力一步一步,邁上了明星的階梯,正因為她是通過自己的努力當上的明星所以她在我心中才是其她明星代替不了的地位。

現在的世俗便是誰長的好看誰就會被人所依賴。可她正好突破了這世俗。

我相信在她未來的道路上會比那些明星好上千倍萬倍。

每當我遇到困難和一些沒有辦法的事情時就會想到她因為她可是靠實力當上的明星啊想想她會遇到多少挫折與艱難,所以每到這個時候我就會想起她,她會給我的勇氣也不知為什麼鼓子着勇氣在我心中盪漾盪漾永不磨滅。

賈玲因惡搞花木蘭致歉 喜劇人停播一週 篇二

賈玲因惡搞花木蘭致歉 喜劇人停播一週

自動播放 賈玲演繹另類花木蘭(來源:新浪網)

play 賈玲演繹另類花木蘭

play 賈玲演繹周芷若

play 喜劇人賈玲與吳秀波接力玫瑰

賈玲惡搞花木蘭

賈玲

-07-18 18:21 來自iPhon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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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樂喜劇人

:感謝一直以來觀眾、網友、媒體及社會各界人士對節目的關注。為了改進節目和提高節目製作水平,節目組決定暫時停播今晚的'《歡樂喜劇人》節目,待改進提升節目質量後再播出。再一次感謝廣大觀眾對這檔原創喜劇節目的關心和厚愛。

2015-07-18 18:06 來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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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娛樂訊近日,賈玲惡搞花木蘭的視頻在網友中激起了不少爭議,將其塑造成成貪吃、不孝、胸無大志、貪生怕死的傻大妞形象。中國木蘭文化研究中心刊發公開信,要求賈玲及劇組道歉。7月18日18時,賈玲發表名為《辜負大家,對不起!》的長微博致歉,表示“花木蘭是受人尊敬的巾幗英雄,顯然拿她來演繹成一個喜劇作品是不合時宜的,也是有違公眾審美習慣的。藝術無涯,傳統有界!”而就在同時,歡樂喜劇人官方微博也發表聲明稱:“因為賈玲花木蘭事件引起熱議,為了改進節目和提高節目製作水平,節目組決定暫時停播今晚的《歡樂喜劇人》節目,待改進提升節目質量後再播出。”(新娛)

事件回顧:

6月27日 《歡樂喜劇人》賈玲演繹另類花木蘭

7月11日 賈玲惡搞花木蘭被狠批 專家:可惡至極

7月11日 賈玲惡搞花木蘭遭罵 東方衞視:合理再創作

7月14日 賈玲惡搞花木蘭視頻下線 專家稱“作嘔”

7月14日 賈玲不再接演央視喜樂街 節目方:理解她

7月15日 賈玲惡搞花木蘭遭批 網友:不必小題大做

7月15日 “木蘭故里”向賈玲發公開信:來看看

7月16日 賈玲辭演《喜樂街》 製片人勸道歉惹**

賈勝寶、王惠玲與高德奎房屋互易案 篇三

賈勝寶、王惠玲與高德奎房屋互易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賈勝寶,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本市宣武區白紙坊新安中裏8號樓1門30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惠玲,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高德奎,男,1945年6月20日出生,漢族,北京市物資公司幹部,住本市朝陽區呼家樓西里3號樓2門30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北京市機電設備總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住所地本市東城區南池子大街2 02號。

法定淺表人許國恩,經理。

委託代理人賈武凌,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機電設備總公司副經理,住該單位。

委託代理人張衝,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漢族,北京市機電設備總公司法律顧問,住該單位。

上訴人賈勝寶、王惠玲因房屋互易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1999)宣民初字第28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1999年10月25日,賈勝寶、王惠玲向原審法院起訴稱:1992年6月10日,我們夫婦經與高德奎協商,在宣武區房管局牛街房管所換房站簽訂了換房協議,依據協議,我們用自己承租的春風小區4號樓2門402號獨居室一套與被告租住的宣武區三廟街機電公司宿舍北樓4門302號住房互換。當時因被告的住房尚未完工,故第三人機電公司作為產權人向房管部門出據了證明,房管部門為我們雙方辦理了換房過户手續,高德奎取得了我原承租房的承租權,並使用至今。而我們從換房後至今未得到高德奎住房的承租權。對此,高德奎辯稱:春風小區4號樓2門402號住房是單位分給我居住的,是由當時的分房負責人靳永鈞幫我辦理的'承租手續。我與賈勝寶並不相識,只是為了辦理承租手續在所謂的換房協議上籤了名,具體內情我並不知道。機電公司辯稱:我公司為解決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曾於1991年4月向北京市朝陽區亞信房地產交易中介事務所交納86.1萬元,用於購買一批公房使用權。後經該事務所辦理,我公司在宣武區購得一批公房的使用權,賈勝寶承租的春風小區4號樓2門402號一居室一套是其中之一。由於購買公房使用權在當時是政策不允許的,為便於在房管所辦理過户手續,所以採取換房的形式。賈勝寶的房當時具體分給高德奎居住,所以就以高德寶的名義與賈勝寶簽訂的假換房協議。1994年9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打擊倒賣公房使用權辦公室查處了我公司購買公房使用權問題,並罰款8萬元。同年11月4日,該辦公室書面通知我單位,此房可不作騰退處理,由我單位重新辦理承租手續,從而我單位取得了該房屋的合法使用權。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本市宣武區春風小區4號樓2門402號一居室原雖系賈勝寶承租之公房,但由於賈勝寶將該房使用權非法出售給中介事務所,後又與被告及第三人採取欺騙手段,使被告取得上述之房使用權,並已實際使用,對此行為三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鑑於該房已由第三人購買並通過政府部門處理取得合法使用權,故該房應由第三人行使承租使用權。於2000年6月9日判決駁回賈勝寶、王惠玲的訴訟請求。判決後,賈勝寶、王惠玲不服,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為由上訴來院,請求重新審理。高德奎、機電公司同意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位於本市宣武區春風小區4號樓2門402號一居室房屋,系賈勝寶承租的公房。機電公司為解決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問題,1992年6月通過北京市朝陽區亞信房地產交易中介事務所,以86.1萬元在宣武區購得一批公房的使用權,賈勝寶承租的402號房屋是其中之一。該房具體分配給機電公司職工高德寶居住。因該買賣行為系非法行為,為了便於辦理過户租賃關係,即採取由高德奎與曹勝寶簽訂假換房協議的手段欺騙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關係。嗣後機電公司非法購買公房使用權的行為被發現,受到有關部門處理,並罰款8萬元。經處理後,其所購買使用權的房屋也由房管部門正式確定由機電公司承租使用。1996年6月該房使用人高德奎因生活需要,將該房又與他人互換,現該房使用權已不屬於機電公司,居住人也非機電公司職工。

另查,機電公司1991年4月向亞信房地產交易中介事務所聯繫購買公房使用權的具體經辦人是當時的分房負責人靳永鈞,亞信房地產交易中介事務所的具體經辦人是呂晶,與賈勝寶具體聯繫人是其他人員趙青,由趙青與中介所經辦人呂晶聯繫。現有靳永鈞、呂晶證詞,趙青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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