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實用文精選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多篇】

管理要求 篇一

6.1 基本要求

6.1.1 新、改、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應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

6.1.2 安健環部按照《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規定》,在市級或省級化學品登記註冊辦公室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登記。

6.1.3 生產指揮中心對本單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包括:

危險化學品登記表;

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要有鑑別分類報告;

安全技術説明書與安全標籤。

6.1.4 生產指揮中心按照《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GB13690-1992)有關規定對其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分類,包括:

爆炸品;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有毒品;

放射性物品;

腐蝕品。

6.1.5 硝銨公司生產及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化學品有:

生產原料有氫氣、一氧化碳、甲烷;

中間產品主要有氨、硝酸;

產品主要有硝酸銨;

化驗室管轄範圍的部分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化學藥品,化驗室危險化學品: 甲醇、無水乙醇、四氯化碳、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氨水、卡爾費休、硝酸、甲醛溶液 、氮氣 、氫氣 、氧氣 、硝酸銨 、磷酸 、氫氟酸 、正己烷。

6.1.6 生產指揮中心向危險化學品供貨商索取相應的中文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並隨危險化學品一同提供給使用和儲存部門,同時將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報安健環部備案。

6.1.7 生產指揮中心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組織編制操作規程、工藝卡片等技術文件,並提出操作規程的培訓要求,以保證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的平穩操作和人員的安全。

6.1.8 生產指揮中心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GB 15258-1999)編制產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並提供給用户。

6.1.9 經營管理部每兩年至少組織從事倉庫管理、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員工進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

6.1.10 安健環部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具體執行《職業健康管理規定》。

6.2 採購

6.2.1 需用車間提出化學品需用計劃,經所屬單位分管領導審核、批准後報經營管理部,由經營管理部統一上報能源公司物資供應中心購買。

6.2.2 採購危險化學品時,要選擇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廠家和有經營許可證的供應商,要對供應商進行評審。

6.2.3 採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6.2.4 採購危險化學品時,應核對、確認包裝或容器上貼有或拴掛有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

6.2.5 在入庫前應對購進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登記,並檢驗危險化學品各種標識、包裝、保護措施等是否完整,是否與採購要求相符合。

6.3 生產、儲存和使用

6.3.1 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嚴格按操作規程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的注意事項進行操作和個體防護,並做到持證上崗。

6.3.2 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瞭解生產過程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活性危害、禁配物等,以及採取的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6.3.3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各種受壓設備(如貯罐、生產塔)和電氣、儀表等設備,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549號令)和《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等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並按期對其進行維護檢查,具體執行《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6.3.4 安健環部配合有資質的機構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設備和生產工藝過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

6.3.5 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消防設施。

6.3.6 危險化學品場所應標明所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名稱、物理和化學性質、危險特性、應急避險措施等。

6.3.7 倉庫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單獨設置倉庫管理員。

倉庫管理員要熟悉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化學性能、危害知識及相關的防護知識,掌握必要的應急逃生技能;

倉庫管理員應經過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安全培訓並持有上崗許可證方可上崗,要定期進行庫存危險化學品巡查。

6.3.8 車間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存放量。

6.3.9 車間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

對本區域內負責的生產裝置的報警、監測、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監控;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保持相應記錄。

6.3.10 安健環部組織各車間制定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演練,並做好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具體參見《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規定》。在操作現場配備急救器材和消防器材。

6.3.11安健環部組織各車間根據國家法規和標準要求,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區、庫區、罐區設置安全、消防和危險化學品警示標誌。

6.3.12 機電動力部定期組織對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檢測、檢查,聯繫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定期檢驗並保持相關記錄,使其符合國家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規定。

6.3.13 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危險特性分類、分區放置,與其他化學品隔離開,作出危險化學品類別標識,設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牌。在儲存過程中要執行以下幾點: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要有完善的消防滅火、通訊、報警裝置,有完善的人員安全防護用品;

易揮發的危險化學品應保存在通風良好的倉庫或鐵櫃內;

易燃易爆類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陰涼、乾燥、通風處,並應有防火、防曬、防震、防熱、防潮及消防措施;

氧化類化學品應單獨儲存在陰涼、乾燥、通風處,嚴防潮濕,不能與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在一起;

強腐蝕性化學品必須單獨儲存一個倉庫,不得與其他化學品混放。

6.3.14 檢測或取樣應在裝卸完畢經過靜止以後進行。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作業。

6.3.15 使用泵時應控制流速,以減少靜電的產生。

6.3.16 在機器發生故障、液體滲漏、改變工藝條件,由自動變為手動操作時,必須注意採取防範措施。

6.3.17 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防毒、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安全措施。

6.3.18 易燃易爆、液化氣體(如:氧氣、甲烷、氨氣)使用時

瓶內物質不得用淨,餘壓不低於 50k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鋼瓶瓶口應有防護帽,瓶體應有防止摩擦和撞擊的緩衝膠圈。

6.3.19 危險化學品不得與其他物品同庫存放。

庫區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應採取防火裝置,防止拋擲、摩擦撞擊,嚴禁穿尼龍衣服。

6.3.20 危險化學品崗位工

要做好槽體、管路、閥門的巡查工作;

發現有泄漏現象,要及時撤離泄漏地點,向上風側逃生;

通知工段長、車間主任、調度,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6.3.21 危險化學品必須分類存放

性質相牴觸的、滅火方式不同的物品不能同室或同堆存放;

嚴格控制儲存數量和堆存方式;

庫內要有安全通道。

6.3.22 根據物品的性質,採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温度管理辦法,嚴格控制並保持庫房內的温度≤30℃。

6.3.23 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後必須確保乾淨,兩者相遇會引起燃燒的原料嚴禁前後混用,原料一旦落地應立即進行處理回收。

6.3.24 必須進行驗收登記,並定期檢查

劇毒物品要專人(兩人或兩人以上)、專庫(櫃)保管。

保管人員要選派責任心強、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管理知識的人員擔任。

6.3.25 入庫人員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庫,如:火柴、打火機、香煙等。

6.3.26 入庫人員嚴禁使用非防爆移動通信設備。

6.3.27 進庫提硝銨車輛要憑藉提貨單入庫。

6.3.28 本公司因公務入庫人員必須進行登記。

6.3.29 外單位人員不得進入硝銨庫房,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入庫必須得到上級領導部門的批准,並由車間派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6.4 銷售、運輸與裝卸

6.4.1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6.4.2 危險化學品運輸到目的地後,收到購買單位發回的回執單後即可確認產品銷售完成。

6.4.3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6.4.4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並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6.4.5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6.4.6 運輸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裝運危險化學品前對裝運車輛的槽體仔細檢查,防止泄漏。

6.4.7 禁止用翻斗車、電瓶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汽車和容易產生火花的各類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時,排氣管必須戴上阻火器。

6.4.8 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等工具應徹底清掃沖洗乾淨後,才能繼續裝運其他危險化學品,如因違反此項規定導致惡性事故發生,則要對運輸單位嚴肅處理,並由其承擔責任。

6.4.9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

不得混裝其他物品不得載人;

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不得裝載在同一車廂;

如因違反此項規定導致惡性事故發生,則要對運輸單位嚴肅處理,並由其承擔責任。

6.4.10 銷售要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

銷售的危險化學品做好《一書一簽發放登記表》;

收存和發放危險化學品必須進行登記,保證帳、卡、物相符,嚴防危險化學品的流失;

對於銷售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做好用户回執工作,填寫《危險化學品用户回執單》。

6.4.11 硝銨崗位工對進庫車輛和人員

按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裝卸檢查記錄》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建立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填寫《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備案登記表》。

6.4.12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

應當封口嚴密,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温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

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6.4.12 搬運、裝卸危險化學品時要注意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運輸過程中要注意防止發生顛簸、碰撞和擠壓。

6.4.13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6.4.14 凡進出庫車輛必須配戴防火罩、靜電接地導鏈、滅火器材。

6.4.15 車輛到達指定位置後,必須熄火,司機不得離開車輛。

6.5 廢棄化學品的處理

6.5.1 報廢、銷燬危險化學品時,由安健環部向公司規劃發展部和所在地區市級政府環保部門申請,在獲得批准、備案後,由所在地市級政府環保部門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5.2 必須熟知報廢、銷燬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和化學性質、危害特性,根據其各種性質分別採取深埋、燃燒等相應的處理方法。

6.5.3 混合後易產生化學反應的危險化學品不能混合銷燬。

6.5.4 劇毒物品用後的包裝桶、紙袋、瓶、木桶等必須嚴加管理,要由硝銨公司經營管理部統一回收登記,返回供貨廠家或有資質的專業回收公司回收處理。

6.5.5 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報廢處理

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經安健環部批准後方可處理;

必須由安健環部門指派專人監護下進行。

6.5.6 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化學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6.5.7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必須按照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

禁止混合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兼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6.5.8 運輸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識別標誌。

6.5.9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包裝應採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

6.5.10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它物品轉作它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6.6 化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6.6.1 實驗室化學藥品由化驗室統一存放、管理。

6.6.2 化學藥品存放室,要做好防火、防盜、防水、防潮、防靜電、防高温等工作,要具有陰涼、乾燥、通風等設施。

6.2.3 化學藥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並且登記清單,將藥品名稱、數量、規格,(如果是危險化學品還包括UN號和危險貨物編號)、存放位置等信息填入《危險化學品清單》,並及時更新。

6.2.4 必須有專人負責化學藥品的管理工作,並根據到貨和使用情況,認真填寫《化學藥品出入庫記錄》,並及時根據使用情況擬定化學藥品購置計劃,經領導審核,報上級批准實施採購。

6.2.5 化驗室每週一定期檢查危險化學品,檢查以下內容包括不僅限於:

存放的位置是否合格;

使用期限是否過期;

標籤是否清晰;

瓶身是否完好;

《化學藥品(危化品)檢查記錄》是否填寫。

6.7 劇毒品管理

6.7.1 劇毒品管理必須遵守前述之規定。

6.7.2 劇毒品包括:高錳酸鉀、硫酸、丙酮、鹽酸、甲苯劇毒品物質。

6.7.3 採購劇毒品必須到公安部門辦理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6.7.4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6.7.5 劇毒品應放置在保險櫃內,並建立五雙(雙本台帳、雙人發放、雙人領用、雙把鎖、雙人管理)保管規定。發放完後,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健環部、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公司劇毒品進行一次檢查,並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做好記錄。

6.7.6 發現劇毒品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調度,由調度報公司領導、相關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

6.8 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

6.8.1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

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

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規定》,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執行《事故、事件報告、調查和處理管理規定》。

編制依據 篇二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訂)

3.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 《危險化學品名錄》

3.4 《煤化工企業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 要求》神華集團

3.5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GB13690-1992)

3.6 《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0)

3.7 《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GB 15258-1999)

3.8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549號令)

3.9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92)

適用範圍 篇三

對不屬於危險化學品管理範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適用於硝銨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記錄 篇四

9.1 危險化學品清單

9.2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備案登記表

9.3 化學藥品(危化品)出入庫記錄

9.4 危險化學品用户回執單

9.5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裝卸檢查記錄

9.6 化學藥品(危化品)檢查記錄

9.7 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發放記錄

9.8 危險化學品專項現場檢查表

目的 篇五

為進一步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防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組織與職責 篇六

5.1 總經理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

5.2 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5.3 安健環部是危險化學品的主管部門,負責

5.3.1 組織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安全評價。

5.3.2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辦理。

5.3.3 危險化學品登記。

5.3.4 對各車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使用、貯存、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5.4 生產指揮中心負責

5.4.1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及儲存過程的安全管理。

5.4.2 組織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編制、修訂危險化學品崗位操作規程及應急處置預案。

5.4.3 組織審核、發佈、落實執行情況。

5.4.4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

5.4.5 收集、整理、檢查、危險化學品供應方的相關資料。

5.4.6 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5.5 機電動力部負責

5.5.1 組織編制、修訂危險化學品崗位檢修規程。

5.5.2 儲備危險化學品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5.5.3 組織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和使用場所安全設施及附件進行定期檢驗、維修、檢查。

5.6 硝銨車間負責收集、整理、檢查危險化學品顧客方的相關資料。

5.7 各車間負責

5.7.1 本轄區的危險化學品及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

5.7.2 編制、修訂危險化學品崗位操作規程及應急處置預案。

5.7.3 提出物資採購計劃。

相關文件 篇七

8.1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8.2 職業健康管理規定

8.3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規定

8.4事故、事件報告、調查和處理管理規定

8.5安全生產檢查與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8.6隱患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8.7安全結構工資考核管理規定

8.8特種設備管理規定

術語和定義 篇八

危險化學品:是指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shiyongjingxuan/reoml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