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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範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温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範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籤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籤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並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採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於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櫃、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並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並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於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採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於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於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採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誌”及安全標誌。電纜埋深不得小於0.7米,穿越公路時應採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户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採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鑽、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並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並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鑽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築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並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後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後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並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並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誌。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於14米或寬度大於3.5米或高度大於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並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後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並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並採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並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後,簽發作業許可證,准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籤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二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於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准,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範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准。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症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准後,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條、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已達到零事故的目標。

第二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第四條、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第五條、危險作業審批

(一)、在進行項目部危險作業前,應由執行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由項目部批准,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由公司安監部審批;

(二)、對於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報項目部審批;特別危險的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實施

(一)、作業前,項目部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的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二)、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三)、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單位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驚醒監督檢查。

(五)、對於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六)、危險作業完工後,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第七條、本項目部危險作業範圍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米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起重作業;

(三)、爆破作業;

(四)、電氣焊作業;

(五)、處理易燃易爆、危險化學毒品等物質的作業;

(六)、潛水作業;

(七)、電工作業。

第八條、進行危險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並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一)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1、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採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杆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採取隔離措施。

(二)起重作業: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指揮證進行作業,並認真執行其中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一下“十不弔”的原則: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地下埋設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稜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三)爆破危險作業

1、實施爆破作業,必須嚴格遵守下列五項規定:

(1)、有專(兼)職安全監督員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

(2)、由持有《爆破員作業證》的爆破員作業;

(3)、在危險區域邊界設置崗哨和標誌;

(4)、爆破前必須有信號,危險區內人員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5)、必須在爆破後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後,才能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2、必須嚴格執行爆破作業操作規程;

3、爆破器材的組裝、加工等危險性作業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格在放炮現場庫房內進行;

4、領用爆破器材不得超過當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監督員或專門負責人和爆破員共同核定填寫領料單,並共同簽字後交單位負責人簽字,然後憑此簽字的領料單到保管員處領料,剩餘爆破器材,經核實並由領料人簽字後退回倉庫,不得帶回家中或隨便存放在別處;

5、保管好爆破現場的爆破器材,嚴防被盜丟失,嚴禁贈送、轉賣、轉借爆破器材,嚴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魚、炸獸;

6、嚴禁在接觸爆破器材時吸煙、用火。

職責 篇四

5.1為危險作業許可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確定本單位危險作業許可類型;組織建立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負責危險作業許可的監督。

5.2危險作業部門負責危險作業安全生產方案、措施的編制和實施,並對危險作業實施檢查。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温作業係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於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温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温高於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温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温作業場所綜合温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衞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衞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温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温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並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儘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温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温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温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儘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温。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温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温,應首先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温工作場所,應採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於高温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於700W/m2、氣温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温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温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症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温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並符合衞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的高温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温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温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儘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温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温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温超標嚴重的崗位,應採取輪換作業等辦法,儘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温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温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温應低於室外氣温,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温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温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後,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温作業許可證》是高温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温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温作業的基層單位保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温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篇六

XX股份有限公司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減小意外事故發生的概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對危險作業的範圍進行了劃分,對作業的現場管理作出了規範要求,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二章 危險作業範圍

第三條 下屬作業屬危險作業:

(一)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並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二)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三)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四)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五)帶電作業;

(六)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七)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八)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九)其它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現場管理

第四條 作業人員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具有作業所需的安

全技術知識和實踐經驗,且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條 作業人員必須根據所作業的工種及性質,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且嚴禁酒後作業。

第六條 作業前,須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保現場整潔,道路暢通,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

第七條 在進行危險作業時,執行任務的部門領導要指派部門專(兼)職安全員或有實踐經驗的老工人作為現場安全監護人,進行安全監護。

第八條 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第九條 作業人員在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並進行嚴格檢查,確認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時方可使用。

第十條 作業現場要有明顯的標誌,防止非作業人員誤入現場而發生意外。

第十一條 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現場安全監護人有權停止作業。

第十二條 作業完畢後,作業人員應清理現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安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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