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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佈的《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錶》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衞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的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鑑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和嚴格控制,並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並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託運人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託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説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託運人不得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温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並隨時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併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衞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衞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並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並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採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註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託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託運人託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説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託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託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脱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託運人在託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於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於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並實施監督管理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製定並公佈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條例規定的國家標準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質檢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別依照國家標準化法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製定、調整並公佈。

第七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佈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化學品安全培訓方案 篇二

危險化學品管理培訓課程目標

1、系統瞭解危險化學品種類、危險性及其相關的法規知識

2、全面掌握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廢棄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

3、切實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損失等

危險化學品管理培訓課程介紹課程時間

本課程為企業內訓,課程時長為1-2天,可根據企業需要調整相應的培訓時間。

課程對象

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高、中層管理者、車間主管、班組長、倉庫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

課程特色

方法工具講授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緊密聯繫企業的實際,具有實戰性、可操作性。

培訓方式

主題講授+案例分析+互動問答+視頻欣賞+情景模擬+小隊討論+模擬訓練

危險化學品管理培訓課程大綱導入:

危化品事故案例

第一講:認識危險化學品

一、什麼是危化品

1、危化品的定義

2、危化品的分類

3、常見危化品及其特徵

4、重大危險源

二、危化品的危害

1、危化品事故類型

2、對人體的危害

3、對環境的危害

三、認識兩個標籤

1、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

2、化學品安全標籤

四、劇毒、易製毒化學品備案

1、常見的此類危化品

2、備案要求

第二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一、採購安全管理

1、採購流程

2、採購常見問題

二、運輸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

2、常見的運輸問題

三、存儲安全管理

1、基本原則

2、倉庫存儲

四、使用安全管理

1、化學品分裝

2、固定工位使用要求

五、回收和處理

1、回收

2、處理

六、常見危化品安全管理

1、壓縮氣體

2、易燃液體

第三講:危化品事故應急處置

一、常見事故處置

1、泄漏

2、火災

3、其他事故

4、人員傷害處理

二、事故報告

1、報告對象

2、報告方式

3、報告內容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1.1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採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管理。

3.名詞定義

3.1危險化學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和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3.2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1)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2)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3)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牀、散亂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4.相關文件

4.1《危險化學品目錄》

4.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作業內容

5.1職責

5.1.1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衞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1.2危險化學品管理規使用單位。

5.2危化品的採購管理

5.2.1危化品的採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CCJS採購部負責實施採購。

5.2.2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採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5.2.3嚴格控制採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採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生產課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5.3危化品的存放

5.3.1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後方可施工。

5.3.2危化品存放點建築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5.3.3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5.3.4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5.3.6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温、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並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7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5.4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5.4.1廠內車倆運輸

1)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前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2)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儘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羣。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範圍,並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3)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後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4)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範,採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5)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6)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範設置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

5.4.2廠內管道運輸

1)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永久明顯警示標誌,警示標誌損毀或不清的,管道所屬單位應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新。

2)管道所屬部門管道巡護列入日常巡檢內容之中,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隱患,應及時上報部門主管及安環部門。

3)管道所屬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

4)管道所屬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較大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①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②採用移動、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附屬設施;

③移動、毀損、塗改管道標識;

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⑤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橋等懸掛其他非相關標牌或搭建構築物。

6)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7)在埋設危險化學品管道附近5米範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①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其它根系深達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②取土、採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鑽探;

5.5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並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5.5.2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週轉儲量不得超過一週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並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5.5.3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説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領取。

5.5.4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5.5.5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5.5.6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5.5.8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批准。項目建成後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5.5.9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經主管部門批准。

5.5.10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5.5.1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並要定期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5.5.12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温、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5.5.13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5.5.14生產出的危險化學品,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MSDS),並在包裝、桶身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籤。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説明書(MSDS)和安全標籤。

5.5.15生產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管道靜電跨接及導除靜電的設施。

5.6危化品出庫入庫管理

5.6.1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6.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5.6.3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5.6.4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誌,標誌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的規定。

5.6.5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時速度不得大於規定值。

5.6.6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5.6.7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5.6.8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5.6.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

5.6.10檢驗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需入庫,依據相應合格檢驗報告,經倉庫確認,主管部門簽字,危險化學品方可入庫;

5.6.11倉庫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明細表》。

5.7報廢處理

5.7.1危化品及其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5.7.2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安環課負責聯繫有資質廠商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安環課,由安環課聯繫具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6.附件

6.1公司內危險化學品一覽表

6.2廠區危險化學品存放位置圖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篇四

為切實做好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按照市安監局《關於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縣安委辦、安監局積極籌劃精心準備、周密組織《條例》宣貫各項工作,經過共同努力,完成了各項宣貫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現將宣貫工作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新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對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縣安委辦制定下發了《條例》宣貫方案,要求各鄉鎮、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將宣貫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在全縣掀起了學習貫徹《條例》的熱潮。縣安委辦成立了以縣安委辦主任、安監局局長陳大紅為組長的《條例》宣貫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也成立了相應的領導機構,根據各自實際制定了宣貫方案。

二、強化措施,注重實效

(一)宣貫工作有序開展。各鄉鎮、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依照縣安委辦《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方案通知》的安排部署,全面摸排梳理危化品從業單位的基礎上,按各個階段工作要求,採取多種宣貫形式,強化措施,確保了宣貫工作有序開展。宣貫工作中,以《條例》修改的背景、重要意義、修改的主要內容和實施的準備工作為主要內容 ,做到了四個100%到位,即:轄區內各行政區域100%宣貫到位、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100%宣貫到位、《條例》涉及到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100%宣貫到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和從業人員100%宣貫到位。

(二)開展宣貫培訓。為了加大宣貫工作力度,各鄉鎮、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組織開展了各種形式的學習培訓活動,取得切切實實的效果。一是縣公安局、安監局、質監局、環保局、交通局等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利用中心組學習、黨支部學習、專題講座和自學等形式,全方位地開展學習新《條例》活動,讓執法人員和工作人員儘快領會新《條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為《條例》的進一步宣貫做好了準備。二是縣監局結合系統總會,舉辦了由重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相關安全監管人員、鄉鎮安監站站長等80多人蔘加的新《條例》宣貫培訓班,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解讀宣傳材料80多份。三是各鄉鎮、負有安全監職責的部門和危化品從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採用以會代訓等形式,分層次和對象開展了《條例》宣貫培訓,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3期,參加培訓人員360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營造宣貫氛圍。為營造《條例》宣貫濃厚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縣內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響。一是在高台縣安全生產信息網原文刊登了《危險化學口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口安全管理條例》解讀;二是在縣電視台播發了一條《條例》頒佈實施的新聞,滾動播送了3天宣傳廣告;三是各鄉鎮、相關單位組織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深入社區(村社)、企業和車間,發放宣傳資料,開展法律諮詢活動,並在顯要位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刷寫黑板報等。據不完全統計,在短短的20天時間裏,發放宣傳資料2600餘份,懸掛宣傳橫幅30餘條,張貼標語300餘條,刷寫黑板報200餘塊。通過開展猛烈的宣傳攻勢,讓廣大人民羣眾瞭解《條例》的主要內容,為《條例》的順利實施打下了較為堅實的輿論基礎。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是繼續深化《條例》宣貫工作。在組織參加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宣貫會議,領會其精神實質的基礎上,將宣貫工作與日常安全監察有機融合,充分利用生產企業節後復工、安全專項整治、安全生產許可等時機,繼續深入開展《條例》宣貫工作,做到《條例》宣貫與危化品監管工作相互促進。

二是將《條例》作為安全生產宣傳月重點,進行宣傳,並將《條例》內容作為危化品從業單位安全培訓和危化品“三項人員”的重點培訓內容,進行講授。

三是積極與縣政府法制辦、司法局協調聯繫,將新修訂《條例》納入2012年普法宣傳計劃和“六五”普法的重要內容,並協調監督落到實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

1、購銷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危險化學品採購、銷售、運輸和倉貯的整個購、銷管理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採購員、銷售員負責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採購、供應,運輸、存儲及產品的銷售和售後服務,必須嚴格執行本企業經國家安全部門批准的經營危險化學品類別、品種,不得購銷經營範圍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和淘汰的危險化學品。

3、採購人員必須審查擬供貨的企業是否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准的具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從無證企業或個人採購危險化學品。

4、銷售人員必須審查買方具有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准的具有相應等級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後方可供應。

5、購銷人員必須委託經國家相關安全部門批准的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其駕駛員、船員、押運人,裝卸人員均經安全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具有相應資質證書。其運輸工具車輛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定點專業生產企業生產。並經定期檢測、檢驗合格。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運行區域。不得委託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業或個人承運。

6、購銷人員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和場公司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消防要求,要求倉貯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資質。

7、採購人員對其採購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説明書和標籤,銷售人員對其銷售的產品必須向用户提供產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如未向用户提供上述説明書,用户在使用中誤用或發生人身或安全事故,銷售人員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8、購銷人員必須對其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建立購銷台賬,做到購銷品種、質量、數量、金額無誤,賬物相符。產品的包裝完好、危險化學品標籤標記,安全技術説明書完整無缺。對購、銷、運輸和倉貯過程中發生的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及時向公司及相關部門報告、查處不得隱瞞。否則追究其責任。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必須具備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相應崗位的資格,負責執行崗位職責,履行崗位安全責任和義務。

2、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採購、保管、運輸及銷售等人員在相關工作交接方面應嚴格遵守採購合同管理。經公司領導批准的由採購人員與供貨單位簽訂的採購(或銷售)合同(內容含供貨單位、品名、質量、數量、用途、包裝要求、價格、運輸方式及到站等)至付款後,合同副本交倉庫管理人員、提貨單交承運單位提貨,貨到由倉貯管理人員根據合同驗收。

3、根據合同副本驗收由運輸單位送來貨物無誤後,簽收回單並開具入庫單,交採購員辦理報銷手續。記錄入庫台帳。

4、危險化學品採購人員在與供貨單位簽訂供貨合同時,應索取安全技術説明書和安全標籤,並交倉貯管理人員一份。安全技術説明書、安全標籤複印件由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送交用户。

5、採購(銷售)人員與具有危險化學品資質的運輸企業簽訂運輸委託協議時,要求承運方出示相關的資質證明書、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證書。

6、採購人員、銷售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及運輸單位,均應妥善保存危險化學品的供貨合同、運輸協議,產品的安全技術説明書、安全標籤和發票、收據等相關資料。

7、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對劇毒危險化學品還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對運輸和出入庫及倉庫保存期間發生的包裝破損、丟失、被盜及交通事故等情況應報區安監局及當地派出所備案。採購、銷售、倉庫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均應及時處理事故,不得拖延、推諉。

三、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為了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麻痺大意意識和不安全因素,防患於未然,特制定以下制度。

2、由安全員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安全檢查。

3、安全檢查的方式有日常、定期、季節性、專業檢查。全公司檢查每季度一次;配合區安監局、消防部門進行專業檢查。

4、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是:主管責任人和員工的安全意識、管理制度的落實、現場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改、安全設施事故預防及應急準備。

5、每次檢查必須要有記錄。並作為經營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的必備資料。安全檢查記錄要存檔五年。

6、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要有規定時間和防範措施。對安全違規責任人應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處罰。每次檢查的結果要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四、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為加強全員安全意識,使員工瞭解和掌握本公司公司經營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養護知識,提高員工安全管理素質,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從法人代表到普通員工必須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3、法人代表、安全員,應取得合格證書後,才能進行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4、安全員負責對一般員工、新進員工、外來人員、臨時工實施安全教育培訓。採取集中培訓和日常班前班後教育兩種方式進行。內容是:法律常識、安全基本技能、危險化學品常識、崗位安全責任制、事故教訓等。

5、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登記記錄、建檔。

五、安全獎懲制度

1、安全獎懲是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勵機制,是加強和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措施。為此,實施安全獎懲制度。

2、安全員根據日常安全檢查、抽查、培訓考核、安全實績等提請公司進行獎懲。

3、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對作出如下工作成績者,應給予獎勵:

1)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了重大事故的發生;

2)提出合理化建議,直接消除安全隱患或對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重大作用;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如下行為者,應給予處罰:

1)違章操作(作業),直接引發事故的發生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2)違規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

3)對在平時安全檢查、抽查,日常安全培訓考試、考核中成績不合格的人;

4)處罰可採用批評、警告、經濟處罰、辭退等;

5、安全管理具體考核標準由公司制定。

六、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1、為加強消防(防火)管理工作,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消防(防火)管理制度。

2、本公司對經營場所設施的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全部責任。

3、經理是消防(防火)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安全員對消防(防火)管理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4、在安全員領導下具體建章立制開展消防工作。

1)建立消防(防火)管理工作台帳檔案。其主要內容有:防火管理組織機構、火災隱患記錄、事故記錄、消防器材保養和使用記錄等。

2)實行消防(防火)檢查制度。安全員必須每週檢查一次。當班管理人員每天班前、班後進行檢查。檢查必須要有記錄並存檔。

3)發生火災時,不管燃燒物的本身特性如何,都有可能火場中的試劑瓶爆炸或者有毒物質大量排出。因此,應可能迅速正確地斷定火情,以保全人命為第一,採取應急措施。等消防器材。要清除四周障礙雜物,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5、消防器材維護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落實的原則。即由公司安全員統一管理,建立檔案,更新更換。

七、安全檢查、值班制度

1、由經理負責組織各有關人員進行。

2、安全員必須堅持不定期的安全檢查,並有記錄。

3、安全檢查由負責人負責組織,對貨物經營、存儲、交接、運輸、裝卸全過程、人員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等實施檢查和監督。

4、節假日實行值班制度,加強防範,做好安全措施的管理實施。

5、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規程、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危險品的運輸、使用貯存的安全狀況,消防器材的管理、使用,是否存在事故的隱患、貨物交接、運輸全過程安全等。

八、採購和銷售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裝卸、運輸、保管、使用危險化學品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具有操作危險物品的安全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2、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勞動防護服。

3、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各項操作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作業現場應遠離熱源和火源。

5、桶裝各種危險化學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不準拆零銷售。

6、操作前檢查各種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完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裝卸。

7、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揹負肩扛,防止磨擦振動和撞擊。

8、在操作時,應在操作地點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準備相應的急救藥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9、要向具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採購危險化學品,並做好物資採購的登記制度。

10、採購人員在採購危險化學品時,首先要檢查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採購。

11、危險化學品在裝車過程中必須認真檢查是否有泄漏現象,確保運輸安全,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符合危險品運輸要求,證件齊全。

12、經理每月要組織採購、銷售人員進行危險化學品性質、採購運輸、事故預防、銷售等方面的安全知識學習,提高事故預防能力。

13、銷售員要做好危險化學品銷售的登記工作,以便於檢查。

14、銷售人員在銷售危險化學品時要向客户提供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運輸等方面的安全注意事項。

15、採購和銷售人員應督促供應方、委託運輸方和客户,在裝卸、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戴規範勞保用品,防止發生事故。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採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3.2. 採購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採購供應,並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3.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3.4. 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3.5.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3.7. 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並保留培訓記錄。

4.2. 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採購

5.1. 危險化學品由採購部統一採購,採購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5.2. 申請採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6.1.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6.2.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範事故發生。

7.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後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餘物隨意傾倒。

7.3. 使用後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8、本制度從發佈之日起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 篇七

一、什麼是危險化學用品?

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帶來的危害?

危險化學品大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直接接觸或吸入會給人體帶來巨大傷害,一旦發生泄漏或燃燒爆炸等事故,極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

三、疑似非法違法危險化學品行為的特徵:

(一)發現使用不明槽罐車、鐵桶、塑料桶、鋼瓶等偷偷裝卸。

(二)發現使用無標籤、無商標、無產品説明的各種鐵桶、塑料桶、鋼瓶等進行存放。

(三)發現不明儲存設施、生產設備或器具、加工場所等,有刺眼、刺喉感覺或刺鼻、甜香、臭雞蛋等各種異常氣味。

(四)發現有槽罐車或標有危險化學品標識的車輛,停放在居民小區、廢棄廠房、工棚、路邊、山間、人員較少的偏遠地帶等。

(五)發現夜間有大型工程車輛或有可疑槽罐車、裝有不明物質車輛出入小區、村莊等行為。

(六)發現有危險化學品明顯標識(如易燃、爆炸、腐蝕、自燃、有毒、劇毒、放射性等字樣)包裝的物品。

(七)發現有類似下列圖片中的情況時。

四、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如何避險自救

如果你是普通羣眾,此時只有一件事情要做:逃生避險,謹記,不要圍觀

● 爆炸時,應該往哪裏躲?

1、趴下:爆炸發生時,先不要急於奔跑,因為爆炸很可能不止一次,如果在未確定安全區域時盲目奔跑,很可能會被二次傷及。應立即趴下保持身體低俯,不但可以最大限減輕爆炸傷害,還可以防止吸入過多有害氣體。

2找掩體:應選擇能夠有效阻擋、反射或者吸收爆炸衝擊波的掩體,如躲藏在土圍牆、建築物、傢俱等物體背後。

3、躲缺口:缺口是指建築結構強度最低的地方。爆炸發生時應儘量遠離門窗、管道口、溝渠等,減少衝擊波帶來的傷害

● 爆炸或火災後,應該往哪裏跑?

正確的方式是繞開爆炸點及其污染區(不能正對爆炸點前行),向上風口撤離,一般人會處在爆炸點下風口,那麼你始終會處在炸氣體前進的路線上。另外,不要沿着溝跑,因為大多數有毒氣體比空氣重,會在地勢低的位置聚集。

● 撤離時,要注意哪些事?

如有餘力,可以幫助附近的幼兒、婦女、老人等,提醒或協助他們一起撤離,彎腰前行,如有濃煙需用毛巾或防毒面罩遮住口鼻,避免乘坐電梯、扶梯,儘可能避開建築物下方,避免衝擊波導致的玻璃掉落。

注意互相安撫、鼓勵,避免有緊張情緒。

● 被困廢墟時,如何自救?

1、如果可能,敲擊管道或牆壁、吹口哨的方式給救援人員發信號。

2、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大喊,並避免不必要的挪動,以免吸入大量煙塵。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八

(1)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基本要求

①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結構合理,具有一定強度,防護性能好。包裝的材質、型號、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應與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並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②包裝質量良好,其構造和封閉形式應能承受正常儲存,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不應因温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撒)漏;包裝表面清潔,不允許黏附有害的危險物質。

③包裝與內裝物直接接觸部分,必要時應有塗層或進行防護處理,包裝材質不得與內裝物發生化學反應而形成危險產物或導致削弱包裝強度:

④內容器應予以固定。如屬易碎性的應使用與內裝物性質相適應的襯墊材料或吸附材料襯墊妥實。

⑤盛裝液體的容器,應能經受在正常儲存、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灌裝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餘量(預留容積),一般應保證其在55℃時內裝液體不致完全充滿容器。

⑥包裝封口應根據內裝物品性質採用嚴密封口、液密封口和氣密封口,保證內裝液體(水、溶劑和穩定劑)的百分比,在儲存期間保持在規定的範圍以內。

⑦有降壓裝置的包裝,其排氣孔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內裝物泄漏和外界雜質進入,排出的氣體量不得造成危險和污染環境。

⑧複合包裝的內容器和包裝應緊密貼合,外包裝不得有擦傷內容器的凸出物。

⑨所有包裝(包括新型包裝、重複使用的包裝和修理過的包裝)均應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包裝性能試驗的要求。

(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安全要求

不同的包裝容器,除應滿足包裝的通用技術要求外,還要根據其自身特點,滿足各自的安全要求。作為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的材質,鋼、鋁、塑料、玻璃、陶瓷等用得較多,容器的形狀也多為桶、箱、罐、壇等形狀。在選取危險化學品容器的材質和形狀時,應充分考慮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例如腐蝕性、反應活性、毒性、氧化性等,及包裝要求和包裝條件,例如壓力、温度、濕度、光線等,同時要求選取的包裝材料和所形成的容器要有足夠的強度,在搬運、堆疊、碰撞中不能出現破壞而造成包裝物的外泄。

(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誌及標記代號

①包裝標誌 根據《常用危險化學晶的`分類及標誌》國家標準,確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類別,標誌設主標誌16種,副標誌11種。

a.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根據其危險特性,選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包裝標誌。當一種危險化學晶具有一種以上的危險性時,應用主標誌表示主要危險性類別,並用副標誌來表示重要的其他的危險性類別。

b.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化學品安全標籤,是國家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管理的一種重要方法,安全標籤的製作必須要符合《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的要求。

c.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誌和安全標籤,由生產單位在出廠前完成。凡是沒有包裝標誌和安全標籤的危險晶不準出廠、儲存或運輸。

②包裝標記及代號的使用

a.包裝級別標記代號,用下列小寫英文字母表示:x―符合Ⅰ、Ⅱ、Ⅲ級包裝要求;y―符合Ⅱ、Ⅲ級包裝要求;z―符合Ⅲ級包裝要求。

b.包裝容器標記代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單一包裝型號由一個阿拉伯數字和一個英文字母組成,英文字母表示包裝容器的材質,其左邊平行的阿拉伯數字代表包裝容器的類型。英文字母右下方的阿拉伯數字,代表同一類包裝容器不同開口的型號。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條:為保障全市中國小校師生生命、財產和教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安徽省公安廳、教育廳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指易引起燃燒、爆炸或具有強腐蝕性、剌激性、放射性及毒性、易製毒、易制爆、劇毒性的物質(以下簡稱危險品)。

第三條:危險品安全管理是校園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要把危險品管理列入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考核,建立危險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

第四條:負責危險品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責任人應掌握與危險品相關的法規和政策,熟悉危險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要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教學、實驗人員負責危險品的採購運輸、儲存保管、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六條:定期對涉及危險品工作的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等的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知識的學習,掌握滅火器材的正確使用,萬一發生火警時,能採取應急措施。

第七條:建立、完善並嚴格執行危險品的採購、運輸、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燬、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檢查等制度。

第八條:採購管理

1、危險品的採購由學校相關教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學需求,提出採購計劃。安排計劃時應嚴格控制採購量。採購計劃應由教研組組長審核,報請學校領導批准,經學校領導審查並簽署同意採購後方可進行採購。

2、一般情況購買危險品應向市教體局提出採購計劃,由裝備管理部門統一向合法的經營單位依法採購(每年度一次)。

3、學校因特殊情況臨時需要少量的危險品可自行採購,但必須到合法的經營單位依法採購,並及時向教體局報告。

第九條:運輸管理

1、危險品運輸途中必須有專人負責,並縮短運輸時間,防止丟失、被盜。

2、危險品運輸必須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保證運輸安全,有必須的安全預防措施。

第十條:入庫管理

1、危險品交接時必須現場驗收清點數量、規格,發現缺少、破損等,及時處理,辦理交接記錄並備案

2、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

3、入庫驗收應按照危險品登記表中的欄目詳細記錄,採購人員、實驗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現場簽字。

4、在驗收中發現危險品缺少、破損的,應雙人清點登記,報單位領導批准並加蓋公章後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並及時向教體局報告。

第十一條:儲存與使用管理

1、學校應建立危險品賬冊,從購進、人庫、領用、使用、處理都必須及時、準確作好記錄,做到賬物、賬賬相符。

2、儲存危險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雙鎖保管。庫存藥品必須按其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化學性質不同,分類保管。

3、有安全防火、防盜措施與實施。禁止攜帶火種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藥品室。

4、學校應將危險品與普通藥品分開存放(建立單獨的保管室或專門的。保管櫃)。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對危險品做經常性檢查。藥品櫃、櫥門上應貼有櫥籤,藥品容器上應有標籤,所有標籤均應寫明藥品的類別、名稱、純度等級、數量及購入日期,標籤應保持字跡清晰。確保藥品容器的密封性。

5、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將危險品分類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離,嚴禁混放;強酸、強鹼要上鎖保管,放在不為外人輕易獲取的地方。嚴格保管好各類化學危險品,做到人離門鎖。危險品的管理應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收發、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雙人記賬。

6、任課教師領用危險品時,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交教研組長或分管領導批准後,才能向管理員按所需數量領取。領用之危險品在應用後,如有剩餘仍由任課老師繳還實驗室,並在原領用單上註明繳還藥品的數量。

7、使用危險品的教師及實驗人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8、危險品發現丟失、被盜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領導、教育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

9、存放危險品的地方嚴禁非保管人員人內,室內嚴禁吸煙。

10、室內配有滅火設備,並注意經常檢查,如果失效要及時更換。

11、不得在藥品室內做任何實驗。

第十二條:銷燬與報損管理

1、實驗後的危險品廢液或殘渣等應集中存放,由學校化學教師定期安全處理和銷燬。在處理過程中儘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2、銷燬過期、破損的危險品,應在學校領導、實驗教師等有關人員監督下進行,並對銷燬情況進行詳細登記。

3、放射性藥品使用後產生的廢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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