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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決定封控措施(新版多篇)

誰可以決定封控措施(新版多篇)

誰可以決定封控措施(新版多篇)

新冠疫情什麼情況下可以實施區域封閉管理? 篇一

答:高風險區,且以單元、樓棟為單位

根據11月19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最新發布的《新冠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分類實施社區防控措施。高風險區實施區域封閉;低風險區是強化社會面管控,區域內各類人員按照要求開展核酸檢測,期間儘量減少外出、不聚集、不扎堆,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

如何劃分高低風險區呢?根據“二十條”措施和《新冠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原則上將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動頻繁且疫情傳播風險較高的工作地和活動地等區域劃定為高風險區,高風險區一般以單元、樓棟為單位劃定,不得隨意擴大;高風險區所在縣(市、區、旗)的其他地區劃定為低風險區。

誰來劃定高風險區?根據最新的《新冠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的劃定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組織專家組根據疫情傳播風險的大小進行劃定,省級聯防聯控機制(領導小組、指揮部)靠前指揮並給予專業指導支持。高風險區、低風險區的防控工作由地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門統一指揮。

誰可以決定封控措施? 篇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實施封控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採取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羣聚集的活動、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

《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同時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小區、樓宇的消防通道能封嗎? 篇三

答:任何單位、個人都不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為由,擅自封閉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斷疏散通道,佔用消防車通道。

符合什麼條件能解封? 篇四

答: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

“二十條”明確,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在最新的《新冠疫情風險區劃定及管控方案》中明確,高風險區連續5天未發現新增感染者,且第5天風險區域內所有人員完成一輪核酸篩查均為陰性,降為低風險區。符合解封條件的高風險區要及時解封。所有高風險區解除後,縣(市、區、旗)全域實施常態化防控措施。

而且還提到,出現以下情形的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不納入風險區域判定: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集中隔離點之外傳播風險;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家庭外傳播風險;高風險崗位從業人員嚴格閉環管理期間發現的確診病例和無症狀感染者,經調查評估無閉環外人員傳播風險;出院(艙)後核酸檢測陽性人員,經調查評估無傳播風險;核酸檢測Ct值≥35,且經甄別為既往感染的入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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