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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原產地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第一篇:原產地證明商標

原產地證明商標(精選多篇)

原產地證明商標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證明商標的一種類型,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的標誌。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一種地理標識,是特定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用於標示該地的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

基本特徵

原產地證明商標作為地理標識具有以下特徵:

1.標明瞭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原產地證明商標着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表示了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

功能與作用

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註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有利於企業向市場推銷商品。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註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註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註冊,有利於商標註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

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註冊,也有利於消費者選擇商品,保證商品的質量。

原產地證明商標的規定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理論上認為,該名稱因在該使用中產生了“第二含義”,即人們由地名聯想到的不僅是一個地方而是該地方出產的特定的商品,如涪陵(榨菜)、郫縣(豆瓣)等。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註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説明,在審查時也是着重考察之處。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範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註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註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註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註冊,有利於商標註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衝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註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註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註冊在先商標權的衝突

第二篇: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

商標)地理標誌、原產地名稱與原產地證明商標

一、地理標誌

地理標誌是世貿組織(wto)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誌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誌的定義:“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誌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誌。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瞭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此可見,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誌,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誌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與商標不同,地理標誌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誌的本質。地理標誌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誌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説,地理標誌在該地理標誌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中規定“原屬國係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準(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誌。與商標一樣,地理標誌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範

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誌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誌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我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規定,地理標誌產品包括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和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二、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

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着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原產地名稱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實際上,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誌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換句話説,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一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範圍、產品品種註冊登記等管理工作。

三、原產地證明商標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即: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類中的一類,註冊原產地證明商標是保護原產地名稱的有效方式,可以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並不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原產地證明商標強調的是該地域特定的(地理人文)環境,以及該環境對商品品質特徵的本質影響,所以在申請時提供的《證明商標註

冊管理規則》要詳細説明,在審查時也是着重考察之處。

根據《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辦法》的規定,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範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註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註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註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註冊,有利於商標註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衝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註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註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註冊在先商標權的衝突。

第三篇:原產地證明

辦理原產地證明(商檢局)

一、原產地註冊證書

1、辦理機構:上海市出入境檢疫局(商檢局);

2、過程:

(1)辦理原產地證註冊

地址:中山東一路81號

(2)提供的資料:

a.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外貿批准證明

b.填寫表格(20元),指定手籤人並貼一寸照片一張,加蓋中英文公章 c.電腦錄入註冊(100元)

(3)當天取證(大約半小時),劃歸辦理具體事務的分局(按辦公地址劃分)

二、開具的原產地證明

a.每個國家都有一個限定辦理的時間(以航班日期為準),如逾期辦理,寫情況説明(逾期),經批准後方可辦理。

b.辦理及領證人員登記,提交辦理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及原產地註冊證複印件,加蓋中英文公章。(首次或以後有更改)

c.至商務中心填寫、錄入(錄入費用40元),提交:

箱單

提單

發票

普惠制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商品名稱多,在反面填寫:中英文名,h.s編碼,毛重,金額,箱數)

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預錄補充申請書(兩個申請書,2元/套)

以上覆印件及申請表均需蓋章(帶好公章及印泥)

d.校對無誤找海關人員審核、蓋章

e.在原產地證上蓋公司公章(一式三份)及簽名,公司拿兩份

第四篇:原產地證明

原產地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書(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簡稱原產地證書,又稱普通產地證書,是證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產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的一種文件。它由商務部統一規定和印製,並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簽發。如果信用證或合同對簽證機構未作具體規定,一般由檢驗檢疫總局出具。

(一)原產地證書的申請

根據我國有關規定,出口企業最遲於貨物出運前3天向簽證機構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並按簽證機構要求提供已繕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證明書》(樣例5-15)一套,並隨附出口貨物商業發票一份及簽證機構所需的其他證明文件。

(二)原產地證明書的內容和繕制方法

原產地證明書的內容和繕制方法原產地證明書共有12項內容,除按檢驗檢疫總局指定的號碼入證書編號(certificateno.)以外,就其各欄目內容和繕制要點逐項介紹如下。

rter(出口商)此欄包括出口商的全稱和地址。信用證項下的證書,一般為信用證受益人,託收項下的是賣方。

ignee(收貨人)填本批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收貨人全稱和地址。信用證項下的證書一般為開證申請人,如信用證有具體規定,應按要求填寫。

softransportandroute(運輸方式和路線)應填裝運港和目的港的名稱,並説明運輸方式。例如,fromshanghaitolondonbysea。如要轉運,須註明轉運地。例如,shanghaitolondonw/thongkong。

inationport(目的港)按信用證或合同規定的目的港的名稱填制,也可同時列出國家或地區名稱。例如,newyorkportu.s.a.。

ertifyingauthorityuseonly(供鑑證機構使用)本欄供檢驗檢疫局根據需要加註説明,如補發.後發證書等事項。

sandnumbersofpackages(嘜頭及包裝件數)按信用證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繕制,且與發票和提單的同項內容一致,不得留空。

riptionofgoods,numberandkindofpackages(商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填寫具體的商品名稱.包裝件數和種類,如散裝貨物用“inbulk”表示。

(h.s.編碼)h.s.是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英文縮寫。商務總和海關總署根據h.s.分類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的目錄對照表》,規定了商品名稱和編碼。本欄應按該規定填入,不同商品應分別標明不同的h.s.編碼。

tityorweight(數量及重量)依據發票和裝箱單有關內容填寫。重量應註明毛重和淨重。例如,g.w.40000kg,n.w.38000kg。

eranddateofinvoices(發票號碼及日期)按發票實際號碼和日期填寫,月份應用英

原產地證明書是證明商品原產地,即貨物的生產或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是商品進入國際貿易領域的“經濟國籍”,是進口國對貨物確定税率待遇,進行貿易統計,實行數量限制(如配額、許可證等)和控制從特定國家進口(如反傾銷税、反補貼税)的主要依據之一。原產地證明書一般有三大類:第一類是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第二類是一般原產地證明書;第三類是某些專業性原產地證明書。

一般原產地證簡介

1、什麼是一般原產地證

一般原產地證,即我們常説的co(certificateoforigin),是原產地證的一種,其是用以證明有關出口貨物生產地、製造地的一種證明文件,是在國際貿易行為中證明貨物“原籍”的證書。在特定情況下進口國據此對進口貨物給予不同的關税待遇。

在我國,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規定的出口產品均可申請辦理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辦理原產地證的註冊登記須知

1.填寫《申請一般原產地證明書註冊登記表》;

2.提交:企業營業執照有效複印件及

中資企業:進出口經營權資格證書/登記證有效複印件

外資企業:批准證書有效複印件

3.進行資格審核合格後,予以編號、登記、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註冊登記證》。

2、一般原產地證的作用

在國際貿易中,世界各國根據各自的對外貿易政策,普遍實行進口貿易管制,對進口商品實施差別關税和數量限制,並由海關執行統計。進口國要求出口國出具貨物的原產地證明,已成為國際慣例,因此一般原產地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一項重要證明文件,歸納起來,具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

(1)確定產品關税待遇,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工具;

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不同國家進口的商品,均使用不同的税率,而關税方面的差別待遇是根據貨物的原產地決定的,一般原產地則是各國海關據以徵收關税和實施差別待遇的有效憑證。

如在進口國與出口國的政府之間定有關税協定,用條約形式規定了協定税率(agreedcustomsrate),或兩國之間條約上規定了最惠國條款(mostfavorednationclause),買方往往要求賣方提供有效的產地證明書來證明進口貨物的原產地確係締約國才能獲得相應的税率待遇。

(2)證明產品內在品質或結匯的依據

在國際貿易中,一般原產地還起到證明商品內在品質、提高商品競爭力的作用。如在國際市場上持有中國原產地證的絲綢比持有其他不產絲綢國家產地證的絲綢更能賣好價。此外,產地證有時還是貿易雙方進行交接、結匯的必備單據。如買方在申請開信用證(l/c)時常要求提供一般原產地以確保其自身利益,銀行也常以產地證作為信用證(l/c)是否解付的重要憑證。

(3)進行貿易統計的依據

各國海關都承擔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統計的職責,原產地證則是海關籍以對進口貨物進行統計的重要依據。

進入九十年代,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非關税壁壘形勢日益嚴重,數量設限、反傾銷等貿易磨擦不時出現,作好一般原產地簽發工作對維護我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緩解我國與有關國家的貿易磨擦具有重要作用。

(4)貨物進口國實行有差別的數量控制,進行貿易管理的工具

世界各國根據其貿易政策,為保護本國工業生產和國際貿易競爭需要,往往對某些貨物實行限制,制定一些進口貨物數量控制措施,例如:進口配額、許可證制度、反傾銷、反補貼制度。為(感謝訪問本站:)實行這些控制制度,首先需確定進口的貨物是來自哪個國家,然後確定這批貨物是否受到進口數量限制,是否需持有進口許可證,是否要衝銷配額及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税……產地證也就成為實施這些制度的重要工具。

3、原產地證書的作用

第五篇:原產地證明格式

原產地證明格式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是出口商的聲明和官方機構的證明合二為一的聯合證明。聯合國貿發會議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對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對所需紙張的質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規定,並要求正本加印綠色檢索圖案,防止塗改或偽造。因此,填制必須十分細心,本證書一律不得塗改,證書不得加蓋校正章。本證書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況下,第二欄可以使用給惠國的文種。嘜頭標記不受文種限制,可據實填寫。

⑴證書號碼(referencenumber)

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⑵出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goodsconsignedfr0m)

此欄填寫出口商的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門牌號碼等。中國地名的英文譯音應採用漢語拼音。如:中國杭州北山路97號郵編:310007(number97,beishanroad,hangzhou,codeno.310007)等

⑶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goodsconsignedto)

根據信用證要求填寫給惠國的最終收貨人名稱(即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果信用證未明確最終收貨人,可以填寫商業發票的抬頭人。但不可填寫中間商的名稱。

歐盟、挪威等國對此欄非強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運往上述給惠國,而且進口商要求將此欄留空時,則可以不填。

⑷所知航運方式和航線(meansoftransportandroute)

此欄一般填寫裝貨、到貨地點(如始運港、目的港)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等內容,對轉運商品應加轉運港,如viahongkong。該欄還要填明預定自中國出口的地點和日期。如:on/afterapril15,2014fromshanghaitonewyorkviasingaporebysea。

對輸往內陸給惠國的商品,如瑞士、奧地利,由於這些國家沒有海岸,因此,如系海運,都須經第三國,再轉運至該國,在填寫時應註明。如:

on/aftermay06,2014byvesselfromshanghaitohamburgw/thongkongintransittoswitzerland。

⑸供官方使用(forofficaluse)

此欄在正常情況下留空。下列特殊情況,簽證當局在此欄加註:

①貨物已出口,簽證日期遲於出貨日期,簽發“後發”證書時,此欄蓋上“issuedretrospectively”紅色印章。

②證書遺失、被盜或損毀,簽發“複本”證書時蓋上“duplicate”紅色印章,並在此欄註明原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並聲明原發證書作廢,其文字是thiscertificateisinreplacementofcertificateoforiginno…dated…whichiscancelled.

⑹商品順序號(itemnumber)

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按不同品種、發票號等分列“1”、“2”、“3”…單項商品,此欄填“1”。

⑺嘜頭及包裝號(marksandnumbersofpackages)

如果沒有嘜頭,應填寫“nomark”(n/m)。如果嘜頭過多,此欄不夠填寫,可填寫在第7、8、9、10欄之截止線以下(附頁的紙張要與原證書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證書號,並由申請單位和簽證當局授權簽字人分別在附頁末頁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籤、蓋櫻附頁手籤的筆跡、地點、日期均與證書第11、12欄相一致。

⑻包裝件數、包裝種類及商品的名稱(numberandkindofpackages,descriptionofgoods)

該欄目填寫時應注意:

①包裝件數必須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

②商品名稱必須具體填寫,不能籠統填寫“machine”(機器)、“garment”(服裝)。

③商品的商標、牌名(brand)及貨號(art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稱等項列完後,應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止加填偽造內容。

④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寫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填在此欄空白處。

⑼原產地標準(origincriterion)

此欄是國外海關審核的核心項目。對含有進口成分的商品,因情況複雜,國外要求嚴格,極易弄錯而造成退證查詢。

①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國自產的,不含任何進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給惠國,填寫“p”。

②如果出口商品有進口成分,出口到歐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後加上出口產品的hs品目號,如“w”42.02。條件:1、產品列入了上述給惠國的“加工清單”符合其加工條件;2、產品未列入“加工清單”,但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經過充分的加工,產品的hs品目號不同於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號。

③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條件:進口成分的價值未超過產品出廠價的40%。

④含進口成分的產品,出口到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國,填“y”,其後加上進口成分價值佔該產品離岸價格的百分比,如“y”38%。條件:進口成分的價值未超過產品離岸價的50%。

⑤輸往澳大利亞、新西蘭的商品,此欄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數量(grossweightorotherquantity)

此欄應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填寫。如“只”、“件”、“雙”、“台”、“打”等。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淨重的,填淨重亦可,但要標上n.w.(netweight)。

⑾發票的日期和號碼(numberanddateofinvoice)

此欄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縮寫)表示。此欄的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制。

⑿簽證當局的證明(certificate)

簽證單位要填寫商檢局簽證地點、日期。商檢局簽證人經審核後在此欄(正本)簽名,蓋簽證印章。本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和申報日期(第12欄),而且應早於貨物出運日期(第3欄)。

⒀出口商聲明(declarationbytheexporter)

在生產國橫線上填寫“中國”(china)。進口國橫線上填最終進口國,進口國必須與第3欄目的國別一致,如轉運內陸目的地,應與內陸目的地的國別一致。凡貨物運往歐盟十五國範圍內,進口國不明確時,進口國可填e。u。

申請單位應授權專人在此欄手籤,標上申報地點、日期,並加蓋申報單位中英文印章,手籤人手跡必須在商檢局註冊備案。

此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最早是同日)。蓋章時應避免覆蓋進口國名稱和手籤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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