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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活動證明(精選多篇)

外出活動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外出活動證明

外出活動證明(精選多篇)

外出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税收管理

納税人外出經營税收管理包括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和外埠納税人經營活動的税收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税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税務機關制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税務管理。

一、外出經營税收管理時限規定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税務登記手續。所稱“180天",應當是指納税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納税人到外埠銷售貨物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dj017)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二、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辦理程序

(一)、申請

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一窗式”納税服務窗口單證管理崗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附送下列需查驗的資料:

1、《税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2、相關合同(協議)複印件;

3、主管税務機關需報送的其他證件、資料。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對即時辦理的涉税事宜,納税人申請材料必須齊全,對限時辦理的涉税事宜,納税人申請材料不齊全需要補正的,可在調查環節調查核實時,要求納税人補齊。

(二)、受理

“一窗式”納税服務窗口單證管理崗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根據納税人提供的資料錄入輸出《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dj016),納税人確認無誤後簽字蓋章。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dj017),交付納税人三份,一份交銷售地税務機關留存,一份交銷售地税務機關在納税人經營活動後加蓋公章後,再由納税人返原税務機關,一份交納税人。

(三)、內部傳送

“一窗式”納税服務窗口內部信息傳遞崗,進行網絡傳遞或制發《税務資料內部傳遞單》(ws001),將《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dj017)第二聯、《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dj016)和相關資料於下一個工作日上午9時前傳遞到主管税務機關備案。

(四)、核銷

外出經營的納税人在其經營活動結束後,應於十日內將經營地主管税務機關注明經營情況及加蓋印章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dj017)返回到主管税務機關“一窗式"納税服務窗口單證管理崗進行核銷並備案。

第二篇: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是指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税務登記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1、納税人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離開其辦理税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税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税發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一併計徵所得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税。

3、建築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税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税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所得税在國税管理的到國税開,企業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開。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登記

納税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本文來源本站:)地主管税務機關遞交税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税的完税證明。施工地税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税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税務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税發47號文件規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税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麼辦?

國税發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税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税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後,可由納税人回主管税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税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税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如何辦理手續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税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後,經營地税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税人。

10、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築安裝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税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5)辦税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第三篇:外出經營活動證明材料

外出經營活動證明準備材料

1、 在12366網站下載並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申請審批表》(一式二

份)和《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加蓋公章和法人章;

2、 税務登記證複印件(一份);

3、 法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 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5、 相關合同複印件(一份),需貼印花税。

注: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應持當地税務機關加蓋章後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份,到區局辦税服務廳核銷。

第四篇:關於外出經營活動證明過期情況的説明

關於外出經營活動證明過期情況的説明

河南省地税局直屬分局:

我公司於2014年4月簽訂了《鄧州市財富世家小區人防加固工程》項目,並與2014年09月20日按暫定合同價款1300000.00元開具了外出經營活動證明,但由於對方遲遲不予結算,在開出104萬元發票後,其餘部分無法開具,同時由於我方承辦人員疏忽,該外出經營活動證明沒有及時進行核銷或延期,現南陽財富置業有限公司已經完成結算,結算金額1606126.34元,懇請貴局按規定予以辦理,同時我公司將加強對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外出經營活動有關規定,堅決杜絕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河南黃科工程技術檢測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5日

第五篇: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時間: 2014-4-22 來源:畢税官 作者:畢君業 (責任編輯: 湛藍)

1、納税人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離開其辦理税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税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税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一併計徵所得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税。

3、建築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税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税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所得税在國税管理的到國税開,企業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開。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登記

納税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遞

交税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税的完税證明。施工地税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税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税務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税發[2014]47號文件規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税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麼辦?

國税發[2014]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税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税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後,可由納税人回主管税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税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税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如何辦理手續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税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後,經營地税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税人。

10、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築安裝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税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5)辦税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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