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實用文 >證明書 >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精選多篇)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精選多篇)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税外證〔〕號

納税人名稱納税人

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

名稱身份證件號碼

税務登記地外出經營地

登記註冊類型經營方式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税勞務勞務地點有效期限合同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有效期限貨物總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總金額

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税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寫

應税勞務營業額繳納税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貨物名稱銷售數量銷售額繳納税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税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説明

1.本表依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範圍:納税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説明:

經營方式:填批發零售、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建築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税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領取並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經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簽章,由納税人持本表返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税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第二篇:辦理外出經營管理證明須知

辦理《外出經營管理證明》須知

一、納税人須提交的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

2.已完印花税的合同複印件一份(單份合同超過500元的不得零散貼花,需填寫一式四份的税收繳款書到開户行交印花税,到所內加蓋印花税税訖章。)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份;

4.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一份。

注:所有複印件空白處,企業寫上“經審驗與原件相符”,簽上經辦人名字及日期,並加蓋企業的公章,合同超過1頁的,合同封面蓋完整的公章,側面蓋騎縫章。

外出經營證明應在外出經營前辦理,外出經營結束後,應按時找專管員核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已到10日內仍未向税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的納税人停止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二、需下載填寫打印的表格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

注: 以下四種情形的,地税機關不開具外出經營證明,企業按規定應在北京當地完税:

(一)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税納税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税納税地點

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税納税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提供的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諮詢等應税勞務的,其營業税納税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税納税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依據的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2、《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7號]。

3、《北京市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税務總局<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地税徵〔2014〕393 號

4、《北京市地方税務局貫徹國家税務總局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京地税徵〔2014〕423 號

第三篇:外出經營納税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有關法規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税務登記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税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1號)規定:

“三、??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增值税的,向國税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應繳納營業税的,向地税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為兼營行為的,可向國税或地税機關申請開具,税務機關不得拒絕。”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税務登記證件副本;(二)《外管證》。納税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第四篇: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時間: 2014-4-22 來源:畢税官 作者:畢君業 (責任編輯: 湛藍)

1、納税人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離開其辦理税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税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税發[1995]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一併計徵所得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税。

3、建築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税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税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所得税在國税管理的到國税開,企業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開。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請你支持)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登記

納税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遞

交税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税的完税證明。施工地税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税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税務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税發[2014]47號文件規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税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麼辦?

國税發[2014]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税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税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後,可由納税人回主管税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税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税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如何辦理手續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税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後,經營地税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税人。

10、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築安裝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税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5)辦税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第五篇: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1、納税人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離開其辦理税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税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税發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一併計徵所得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税。

3、建築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税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税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所得税在國税管理的到國税開,企業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開。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登記

納税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遞交税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税的完税證明,工作報告《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施工地税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税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税務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 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税發47號文件規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税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來源:(_) -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_税月風雲_新浪博客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麼辦?

國税發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税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税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後,可由納税人回主管税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税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税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如何辦理手續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税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後,經營地税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税人。

10、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築安裝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税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5)辦税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標籤: 多篇 精選 管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shiyongwen/zhengming/mpzql.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