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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經營證明(精選多篇)

外出經營證明(精選多篇)

第一篇:外出經營證明

外出經營證明(精選多篇)

外出經營證明

辦理外出經營證明流程

一、企業需提供的資料

1、申請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完全一致”)。

2、申請單位在經營地簽署的工程或服務合同(協議書)複印件一份,合同首頁右上角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合同完全一致”,兩頁以上合同加蓋騎縫章,合同貼足印花税或有税務機關的印花税核銷章。

3、《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兩份,網上下載,企業自己填寫,並簽字加蓋公章。

4、《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網上下載。

二、審核程序

企業上述資料齊備後,到税務機關審核,通過後由審核人員簽字並錄入計算機,報所長審批,在《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簽字並蓋“外出經營證明專用章”,兩份都退還給企業。

三、核銷外出經營證明程序

1、《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一式一份,企業自己填寫清楚並簽字蓋單位公章。

2、《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一份,企業填寫清楚,經營地税務機關必須加蓋公章簽字。

3、經營地的完税税票及經營地代-開-發-票複印件各一份(右上角加蓋公章並註明“與原件完全一致”)。

4、外出經營企業必須在外出經營期後取得當地代-開-發-票一個月內,持發票到涉外所開具外出證明的窗口做核銷。沒有來核銷的企業,税務機關將不再為該企業出具新的外出經營證明,待核銷後再辦理。

四、外出經營證明的注意事項

1、報送的表格填寫內容不得有塗改。

2、所提供材料請一律使用a4紙用電腦打印,用燕尾鐵夾子夾好或其它方式裝好,以防止材料報送過程中丟失。

3、外出經營有效時限最長不能超過180天(填寫過程中一定不要超過這個時間段)。

4、企業在合同期外開外出經營證明需提供補充協議。

5、外出經營企業必須在外出經營期後取得當地打開發票一個月內,到税務機關核銷。沒有來核銷的企業,税務機關將不再為該企業出具新的外出經營證明,待核銷後再辦理。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税外證〔〕號

納税人名稱納税人

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

名稱身份證件號碼

税務登記地外出經營地

登記註冊類型經營方式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税勞務勞務地點有效期限合同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有效期限貨物總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總金額

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税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寫

應税勞務營業額繳納税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貨物名稱銷售數量銷售額繳納税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税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説明

1.本表依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範圍:納税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説明:

經營方式:填批發零售、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建築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税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領取並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經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簽章,由納税人持本表返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税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第二篇:房地產外出經營證明申請

附件1: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房地產開發項目)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原出處:徵收管理處日期:2014-08-29

一、業務概述

在我市已辦理税務登記的營業税納税人到外省市臨時從事建築安裝勞務、跨區(市、縣)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築安裝勞務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註冊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但下列情況,不需要辦理《外管證》:

(一)直屬局納税人在市內四區(含園區)臨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或建築安裝勞務,按照現行直屬局徵管範圍執行,不需開具《外管證》,均辦理主管局項目登記。

(二)我市納税人跨區(市、縣)從事工程額30萬元以下的建築安裝項目,不需要開具《外管證》,均適用簡易開票程序。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大連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業和建築業〈外管證〉及報驗項目登記管理辦法》的公告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納税人到註冊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當分別提供下列證件資料(複印件應為a4紙一式一份,納税人須逐頁簽署“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簽字加蓋公章):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

1.税務登記證副本;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4.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

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7.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規劃圖原件及複印件;

8.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及商品房銷售審批表原件及複印件。

其中,4—8項資料,納税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可暫不提供,但應當於取得之日起15日內,向税源管理崗補充提供。

(二)建築安裝項目

1.税務登記證副本;

2.建築施工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五、納税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税人應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六、税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納税人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註冊地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場辦結。對於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税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對因合同甲方未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而導致無法驗證外出經營是否真實的,應當在合同甲方辦理完畢《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後即時

辦結,但原則上應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税務登記受理崗收到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及相關資料時,對於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税務登記受理崗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其中,對建築業承(分)包方和分(轉)包方申請開具市內跨區建築安裝項目《外管證》的,税務登記受理崗應當查詢或驗證合同甲方是否已開具《外管證》或已辦理報驗項目登記,如無合同甲方的該項目信息,應當受理並開具《文書受理回執單》,同時需告知納税人應由合同甲方先期辦理《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後才能為其開具《外管證》,並啟動《外管證》或報驗項目登記催辦程序。

2.核准

徵收科科長審批終結後,税務登記受理崗打印《外管證》(一式四份)。對申請開具市內跨區《外管證》的,應當同時打印《報驗項目登記表》。

3.資料歸檔

第三篇: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管理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税外證〔〕號

納税人名稱納税人

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件

名稱身份證件號碼

税務登記地外出經營地

登記註冊類型經營方式

外出經營活動情況

應税勞務勞務地點有效期限合同金額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貨物名稱數量銷售地點有效期限貨物總值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總金額

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税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以下由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寫

應税勞務營業額繳納税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貨物名稱銷售數量銷售額繳納税款使用發票

名稱發票份數發票號碼

合計金額…………

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意見:

經辦人:負責人:税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使用説明

1.本表依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範圍:納税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説明:

經營方式:填批發零售、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建築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税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領取並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經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簽章,由納税人持本表返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2自2014年1月1日起,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包括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税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税。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第四篇: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是指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持税務登記證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如何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

1、納税人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具《外管證》?

《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税人離開其辦理税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税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並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

2、建安企業外出施工應當開具《外管證》

國税發227號規定:建築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註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其經營所得,由(來自好範 文網)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一併計徵所得税。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就地徵收所得税。

3、建築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應具備的條件

(1)中標通知書;

(2)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3)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4)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5)主管税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外管證》應由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

所在地税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後,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其他行業比照建安業辦理。

納税人申請開具《外管證》時,應到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開具。也就是企業所得税在國税管理的到國税開,企業所得税在地税管理的到地税開。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外管證》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登記

納税從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築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後,應向施工地主管税務機關遞交税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並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税的完税證明。施工地税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後,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税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税務機關核發的《税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6、外出經營活動的時間如何確認

國税發47號文件規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税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7、《外管證》過期了,應當怎麼辦?

國税發104號文件規定:“對外來經營的納税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税務登記”。《外管證》到期後,可由納税人回主管税務機關重新開具。

8、企業如何辦理報驗登記?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税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納税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9、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如何辦理手續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該單位在結清税款,繳銷在經營地購買的發票後,經營地税務機關應將《外管證》歸還納税人。

10、企業辦理註銷手續應當提供的材料

(1)建築安裝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2)税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法人身份證複印件;

(5)辦税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第五篇:外出經營許可證明

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使用説明

1.本表依據《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設置。

2.適用範圍:納税人需要臨時到外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使用。

3.表中主要內容填表説明:

“”:填寫本級税務機關代字,如:“東城”填寫“東”,“西站”填寫“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寫“一稽”;

經營方式:填批發零售、工業加工、修理修配、建築安裝、服務、其他。 勞務地點:填勞務實際發生的地點。

4.本表由納税人在外出經營前向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領取並填寫有關內容;到達外出經營地在開始經營前向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外出經營活動結束後,經外出經營地税務機關簽章,由納税人持本表返税務登記地税務機關辦理有關事項。

標籤: 多篇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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