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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工作調研報告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髮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4年3 件),涉及25人,其中重複上訪 2 批 7人。佔信訪總量 181 件(126件,2014年55件)的3.8 %。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徵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徵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後或離婚後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複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衝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於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户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後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於農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户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户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幹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覆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幹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幹部和羣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幹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二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調研報告

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情況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和項目建設的不斷髮展,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兩年來,我市婦聯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 7件(其中 4件,2014年3 件),

涉及25人,其中重複上訪 2 批 7人。佔信訪總量 181 件(126件,2014年55件)的3.8 %。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兒童土地權益、探索婦女土地權益案件解決、落實婦女土地權益的辦法,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在我市的幾個重點鄉鎮作了專題的調研。

一、接待來訪事項的簡要情況和特點

從我市婦聯接待有關農村婦女反映土地權益糾紛的信訪事項的情況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上訪來源地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徵用的地方,如:高碼鄉、經濟開發區、東江鎮、香花鄉等;二是反映的訴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員要求享受土地徵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為丈夫去世後或離婚後其土地權益受到一定侵害的問題;三是因婦女權益受損引發的上訪多存在重複上訪傾向。如高碼鄉邵愛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員要求享受組上同等待遇問題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計其數上訪;四是造成上訪的原因焦點基本為村規民約與法律的衝突。主要是法律規定男女平等,計劃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於農村傳統的影響,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規民約的規定,出嫁女户口必須外遷,即使不外遷在一定年限後也不再享受村組的經濟成員待遇,同時,對於農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權益侵害體現在:

1、有的村組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外嫁女和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香花鄉星塘村一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鄉村經過多次協調都得不到解決。

2、外嫁女和離婚婦女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部分村組在宅基地分配問題上按照男婚女嫁習俗,採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規民約明文規定男子成年或結婚後可單獨立户批一間宅基地,而大齡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婦女、離婚婦女包括孩子不能單獨立户批房,只能計入孃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幹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組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鎮政府或街道,總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市婦聯,市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所在的鎮街道婦聯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覆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

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長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長速度急劇性的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與監督。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組幹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幹部和羣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立法的原因,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涉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規定、村民或社員代表會的決定、村規民約進行徹底清理,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規則制定過程中,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幹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三篇: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司法保護調研

司法實踐中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

及徵地補償權問題淺析

汪麗1

內容提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及“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政策保持了相對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缺陷,農村婦女結婚或離婚後土地承包權前、後難以協調。筆者列舉了五個審判實踐中案例,給予分析,併為我國在司法與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建議。我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徵地補償權,除特別加以保護外,亦有學理探討之必要。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 徵地補償 婦女權益 案例分析 完善

一、導論

2014年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有關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徵地補償權的規定只有兩條,即該法第30條和第50條。這兩條規定,可以説僅僅是原則性規定,實踐中,遠不能適應農村現狀。2014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第32條、33條增加了有關規定,並於第55條規定了違反本規定的處理。但這幾條,仍可以説是原則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則問題多多。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村婦女屬弱勢羣體,其承包經營權常受到侵犯。農村中普遍存在問題是婦女結婚或離婚後,其應當取得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財產權益及與土地相關的其它財產權益得不到應有保障。這個問題已成為一個重大而普遍的社會問題,並且黨中央與國務院也已有所覺察與重視。

1998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説明“要堅定不移的貫徹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的政策,同時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係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1995年9月國務院《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規定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三十年不變的土地聯產承包制”,保持了相對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但也存在重大的缺陷:農村婦女結婚或離婚後土地承包權與農村婦女結婚或離婚前土地承包權如何銜接、如何協調的矛盾。請看以下五則案例:

二、實例:

案例一: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某村李某夫婦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該村5分田的承包權。在其丈夫死後,李某改嫁到他村,原村委會遂將其承包土地另行發包給同村村民黃某。李某得知後,以承包未到期為由要求村委會繼續履行合同,遭拒絕後向黃陂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判決:村委會和黃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經過村委會的正當發包程序訂立的,黃某是該村村民,具有承包資格,且對土地進行了實際耕作,故應確認其所取得的承包權合法有效,但鑑於原告的原承包合同未到期,且對土地進行了實際投入,應予適當的補償。[1]。

案例二:江蘇省海門市三星鎮民樂村一組女村民楊某,1987年與同鎮太陽村村民龔某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女兒隨母楊某落户於民樂村一組。1993年該組42.5畝土地被當地政府徵用,建造三星疊石橋繡品城。同年12月1日,繡品城管委會與民樂村村委會、民樂村一組簽訂了土地補償協議,由管委會每月補償給民樂村一組村民2808.60元。1995年2月,民樂村村委會制訂了“村規民約”,規定已婚姑娘户口不願遷出的,不享有一切待遇。楊某遂起訴至法院。海門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婦女結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楊某結婚後,其户口及所生女兒户口一直在民樂村一組,故楊某母女享有與同組其他村民平等的權利。民樂村村委會制定的“村規民約”於法不符,嚴重侵犯了婦女合法權益,應確認無效。最後判決村委會支付村民楊某母女土地補償費1032元。[2] 1汪麗,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

案例三:安徽省繁昌縣峨山鄉風形村村民魯某,1997年出嫁到繁昌縣城關鎮城西村東風村

民組,1998年生子汪某,魯某、汪某現户口均在城關鎮城西村東風村民組,但在城關鎮城西村

東風村民組未承包土地,其中,魯某在出嫁前在原村已分有土地且至今未變動。2014年7月,

城關鎮城西村東風村民組全部土地230.02畝被徵用,並被給付土地徵用費755萬餘元。城關鎮

城西村東風村民組按承包土地人口數發放了大部分土地徵用費,因魯某、汪某未承包耕地,故未

分。經交涉無效後,魯某、汪某以應分而未分得土地徵用費為由,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分得土

地徵用費42190元。(755萬餘元土地徵用費扣除青苗補償費後按全村民組現有農業人口350人

平均分配,每人21095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以魯某、汪某在城關鎮城西村東風村民組未承包

土地,魯某在孃家已分享土地承包權為由,駁回了魯某、汪某之訴訟請求。

案例四:蕪湖市棠橋卷塘村女村民王平安招女婿張某,1988年1月生育一子,1994年11

月張某户籍由廬江縣遷入卷塘村。2014年12月,屬於卷塘村、王家祠村和小周村共同所有的蓮

塘口水面被行政徵用,卷塘村因此取得84萬元水面徵用補償款。依2014年8月公示並經全村村

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大部分村民及汀棠街道辦事處批覆同意)的卷塘村蓮塘口水面補償分配方

案{現户口在卷塘村的為常住户(外嫁姑娘,外來女婿及其子女除外),此類人員按100%比例分

配;卷塘外嫁的姑娘,户口現仍在卷塘的按70%比例參與分配……}因王平安一家三口分別屬於

外嫁姑娘、外來女婿及其子女,按照“分配方案”王平安一家只有王平安能夠參加分配,又因王

平安精神上有殘疾,特殊照顧王平安一人不按70%而按100%比例分到2014元,而不是6000元,

遂成訟。2014年11月30日,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鏡民一初字第718號

判決: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徵用補償款6000元。

案例五:蕪湖市廣福行政村黃家村自然村女村民楊軍,1991年與廣福行政村殷家山自然村

村民陶某登記結婚,2014年户籍遷入(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殷家山陶某户。楊軍出嫁前在黃家村承包有土地,在嫁入

殷家山村後沒有承包土地。1999年至2014年期間,廣福行政村黃家村及殷家山村土地被長江大

橋開發區等徵用。有關征地安置費,黃家村居民組分配方案為:1991年以前出生的人,在黃家

村有田地且户籍在黃家村的此次可以參與分配安置補助費,人均1850元;對1991年以後出生的

人,户籍在黃家村的也可享受分配。殷家山居民組制定的分配方案為:1982年在殷家山分到田

的人,按總金額30%實際人均1594元;1991年分到田的人,按總金額70%實際人均為3142元。

因楊軍的户籍在殷家山居民組,而田地在黃家村居民組,不符合兩個居民組所制定的分配安置補

助費條件,兩居民組均未向原告發放土地安置補助費。後原告楊軍訴諸法院。2014年2月12日,

蕪湖市鏡湖區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鏡民一初字第58號民事判決:被告廣福黃家村居民組於

判決生效後三日內給付原告楊軍徵地安置補助費1850元,駁回其對殷家山居民組的訴訟請求(即

選擇娘婆二家之中的一家安置補助費標準進行補償,而不能不補償)。

三:法理分析

以上案例一,從理論上分析,法院是將農村土地承包權定性為債權而處理案件的。寡婦改嫁,

其一般財產可隨身帶走,而承包經營權則亦可帶走,代價是相關人相應補償或賠償即可。這種判

決值得商榷。如果將農地承包權定性為債權,那麼發包人完全可以將土地再次發包,而僅僅對原

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法律機制下,發包人完全可以賠償損失為代價收回已發

包的土地,從而實現其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目的。特別是農村婦女的權益。相反,將農地承包權

定性為物權,如果承包人通過正當發包程序取得這種權利,就取得了一種既能針對發包人又能針

對其他任何人的絕對權,物權在有效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功能上強於債權,其效力

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享有債權性質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婦女,在其權利受到發包方之外的

第三人侵犯時,很難針對該第三人獲得充分救濟;但如果其享有的是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那

麼她就可以直接針對任何侵犯其權利之人主張其排他性的權利。[3]依據物權法則,法院判決是

錯誤的。在法學理論上倡導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有利於充分保護農村婦女財產權益,避免農村

婦女之承包地被髮包方或其它任何第三人之侵犯。

案例二是有關土地徵用費補償的案例,法院判決維護了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並認定原村委

會規定的“村規民約”違法而無效。實踐中,各地政策不一,類似的鄉規民約則很多,很亂。如

1995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安徽省繁昌縣城關鎮土地調整實施辦法規定了十類人享有土地承包

權,同時亦規定了十類人不享有土地承包權。[4]其中難免有屬於“鄉規民約”之類似條款,和

違反法律與政策的情況,並最終侵害農村婦女權益。特別是從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十類人中

之第二類、第六類、第九類、第一類中可明顯看出有違法之嫌。“女方出嫁在農村的(不論户口

是否遷出)”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所嫁農村規定在原孃家享有土地,則就存在扯皮現象。

案例三中,魯某系農業人口,其所在集體土地全部被徵用後依法應當享有參與分配土地補償

費、領取安置補助費的權利。徵用被承包的集體土地的,應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管理

法》第12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徵用土

地不能越過集體土地所有者而直接向土地承包者進行。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

定,土地補償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即應屬全體村民共同享有,村集體的任何一員,都

有權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與土地承包人系兩個不同的概念。本案魯某所

在村民小組集體土地288.63畝已全部徵用,依《土地管理法》第47條2款規定,全村現有農業

人口以户口為準均系安置人員,包括現有土地承包人和未承包土地的人。一審法院按1995年承

包土地人口分配上述費用值得商榷,這種做法將要造成的結果是承包人享有了所有者權益,承包

期限不是30年而是永久的,土地承包人實際成了土地私有者。

本案相反意見認為,法規並未明確規定土地徵用補償費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分割,更沒

有規定是以户口人數為標準進行分割。該土地補償費性質上屬於對土地承包人的補償而不是出賣

土地所得的價款,不是被徵用土地的承包人,自然無權領取。土地補償費並非完全意義上的純集

體資產,以擁有户口就得到分配財產的資格,也是一種錯誤地理解。户口只是主管部門對社會成

員管理上的措施,並不當然取得財產分配權。(比如掛户人口)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

26條3款的規定,此種情況應由行政機關解決。鑑於孩子汪某在土地承包確立以後出生,發包

之初未預留機動地,以後也沒有新開墾的及他人自願交回的承包地,這涉及到當初承包方案,由

行政機關用更為科學的農村承包方案來解決而非用司法方法解決。而案中魯某,在孃家取得了當

地的土地承包權,至今該權利仍舊存在。魯某自1997年5月嫁入繁昌縣城關鎮城西村東風村民

組後,並沒有履行任何與土地相關的義務,不得作為特等公民而享有雙份權利。

筆者意見,這是農村婦女出嫁後孃、婆二家土地承包權的銜接問題。因農村中土地價值不一

樣,各地政策也不完全統一,應該允許婦女選擇較妥。以遷户口為準,允許婦女選擇一份土地承

包權,若無機動地可分可選,則應按市場行情酌情補償。

案例四我鏡湖區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王平安一家三口水面徵用補償款6000元的訴請。我們

在判決理由中寫到:因城市建設需要,被告部分塘口水面被徵用,而水面作為土地的一種,被徵

用的補償費應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該補償款是對村民集體喪失生活保障資源的一種補償,凡是

屬於村集體成員的,均有權依據成員身份參與分配。原告王平安原來即是卷塘村的村民,其子出

生後即落户於卷塘村,其夫張某1994年11月户籍由外地遷入卷塘村,王平安一家也一直居住在

卷塘村,因此原告王平安三人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分配權利,現三原告要求與其他卷塘村村民

享有同等的卷塘村塘口水面補償款分配權(即發放補償款6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被告辯稱“分配方案”系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但我們認為,“分配方

案”即使經三分之二卷塘村村民同意,但也不得與法律相牴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

會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分配方案”

有關外嫁女的分配原則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背,有關內容應當無效。

案例五我院鏡湖區法院判決被告楊軍孃家所在的村民組補償楊軍徵地安置補助費1850元。

我們在判決理由中寫到: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統一安置

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原告雖嫁入殷家山居民組,但在殷家山居民組沒有取得承包地,而安置補助費是基於對失地農民

進行的一種生活補助,原告的土地仍在黃家村居民組,有權要求與黃家村居民組其他村民一樣平

等分配安置補助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黃家村居民組給付安置補助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數

額應以黃家村居民組發放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支付。原告在黃家村居民組享有分配土地安置補助費

後,在殷家山居民組不能再重複分配,故原告對殷家山居民組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例四、

五為鏡湖區法院所判決,均較好地保護了農村婦女的與土地相關的權益。

四、司法與立法完善:

隨着我國的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國家對農村問題的日益重視,涉農審判、切實保障農村婦女權

益等問題引起了更多的研究討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應在以後的婦女法中強化。新婚姻

法第39條增加的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也

應在以後的立法中有所體現與細化。

日常生活實踐中,對於違背政策縮短土地承包期、收回結婚或離婚婦女承包地、提高承包費

等錯誤做法,必須堅決糾正。為充分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目前農村應做到幾下幾點[5]:第一、

根據實際擁有的土地、山嶺、草原、森林、荒地、水面、灘塗等自然資源的具體情況,按照該集

體經濟組織的全體成員人數確定每人可承包經營的土地面積並平均劃分;第二、不分性別均分,

並不得在土地數量、質量優劣上歧視婦女;第三、在確定應完成上交的承包任務時,必須男女一

視同仁,不得對婦女提出與男子不平等的要求;第四、使用宅基地時,必須對男性成員和女性成

員平等對待、公平處理,保證男性和女性成員都平等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第五、在分享土地徵

用補償費時,也應該公平合理並適當照顧嫁到本農村的婦女,不得歧視。

要善於總結農村中的經驗教訓,必要時上升到法律予以完善。筆者意見,應該賦予農村結婚

或離婚或喪偶之婦女選擇權,允許其優先選擇對其有利的孃家或婆家土地承包經營。在婦女作為

家庭成員共同承包農村土地時,為增強對其權利的保護,需要在婦女法等相關法律中增設關於婦

女出嫁時承包户分割承包地的特別規定。對於婦女結婚時原承包地的處理,可以按照共有物的分

割之民法原理進行。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後無損於其經濟價值,則可按承包户各成員的份額進行

分割,有損其經濟價值的的,可給予相應經濟補償。[6] 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不因離婚而喪失

或有重大改變。農村婦女在離婚後不離開原地的,承包農村土地及其他村民待遇不變;離婚後離

開原居住地的,相關單位應協調處理好她們離婚後的生活問題。若在孃家的土地未收回,原所在

地可視情況恢復,若在孃家土地已被收回,原所在地不可對農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份額作出收

回的規定(可由男方代耕或每年支付給女方有償使用費),要切實賦予離婚婦女相對的穩定的土

地承包經營權,不能讓她們生活沒有出路。

註釋:

[1] 參見陳小君,麻昌華,徐滌宇“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和完善---以具體案例的解析為分

析工具”.《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第77頁.

[2] 參見魯建春“‘村規民約’失公正 村民告倒村委會”.《人民法院報》2014年1月25日.

[3] 參見陳小君,麻昌華,徐滌宇“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和完善---以具體案例的解析為分

析工具”.《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第78-79頁.

[4] 參見中共中央繁昌縣城關鎮委員會文件(城發1995第023號)《中共城關鎮委員會 城關鎮

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行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5] 參見郭彤《<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講話》.中國工人出版社1992年7月出版,第

83頁.

[6] 參見陳小君,麻昌華,徐滌宇“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和完善---以具體案例的解析為分

析工具”.《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 第80-81頁.4

第四篇: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調研報告

關於呼市玉泉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步伐不斷加快,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年來,全區各級婦女組織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不斷增加,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促進“和諧玉泉”的建設,區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對玉泉區3個自然村,進行了專題的調研。

權益侵害體現在: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1、婦女因結婚而土地得不到落實。有些婦女因為結婚,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規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實上出嫁女土地由孃家人耕種,出嫁後的婦女自然失去了對該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許多城邊村婦女在二輪土地承包以後嫁到婆家之後,由於土地資源緊缺,村裏沒有基動地,嫁到本村來的媳婦,村裏往往拒絕接收户口,至於想分到土地簡直是一種奢望。這樣便造成許多婦女在夫家無法得到承包地,在孃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況。對那些“農嫁非”婦女而言,這種情況更為嚴重,一些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户口的男性結婚後,孃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結果也就出現許多婦女因此而面臨落

户分田的空檔。需要着重説明的是,受農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不變的影響,全區10年來都沒調整承包土地,甚至於十幾年前娶進來的媳婦至今都沒有落盡户口。

2、有的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一些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

3、未婚女子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許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別,家有男丁佔宅基地實屬當然,但是,家有女兒,按照農村風俗“女兒早晚都是別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一般不會劃給女性宅基地。而未婚男子卻可以在結婚生子之前預先獲得宅基地。

4、婦女因男方入贅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屬於倒插門的情況,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數地方村集體卻根據“從夫居住”的風俗,不給土地承包權,有的村規定只有招婿婦女和1個子女享有與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

5、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

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

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幹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村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政府,總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各級婦聯,各級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覆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

長與人口增加速度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幹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幹部和羣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

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幹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呼市玉泉區婦聯

2014年4月2日

第五篇:關於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調研報告

關於呼市玉泉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由於農村城鎮化步伐不斷加快,尤其是部分鄉鎮、開發區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國家徵用,徵地款的分配問題引起羣眾的廣泛關注,在分配土地徵用款時往往出現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近年來,全區各級婦女組織共接待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信訪案件不斷增加,為依法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促進“和諧玉泉”的建設,區婦聯就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對玉泉區3個自然村,進行了專題的調研。

權益侵害體現在: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

1、婦女因結婚而土地得不到落實。有些婦女因為結婚,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規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實上出嫁女土地由孃家人耕種,出嫁後的婦女自然失去了對該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許多城邊村婦女在二輪土地承包以後嫁到婆家之後,由於土地資源緊缺,村裏沒有基動地,嫁到本村來的媳婦,村裏往往拒絕接收户口,至於想分到土地簡直是一種奢望。這樣便造成許多婦女在夫家無法得到承包地,在孃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況。對那些“農嫁非”婦女而言,這種情況更為嚴重,一些農村婦女與非農業户口的男性結婚後,孃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結果也就出現許多婦女因此而面臨落

户分田的空檔。需要着重説明的是,受農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不變的影響,全區10年來都沒調整承包土地,甚至於十幾年前娶進來的媳婦至今都沒有落盡户口。

2、有的村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農村離婚婦女,因為土地不可移動的特殊性,往往在孃家或依附於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一些離婚婦女夫家所在地將承包土地給再婚妻子,而孃家所在地也不給或無法落實其承包土地。

3、未婚女子的宅基地分配權得不到落實。周邊城區鄉鎮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項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經濟利益。許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別,家有男丁佔宅基地實屬當然,但是,家有女兒,按照農村風俗“女兒早晚都是別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一般不會劃給女性宅基地。而未婚男子卻可以在結婚生子之前預先獲得宅基地。

4、婦女因男方入贅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不到落實。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屬於倒插門的情況,按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數地方村集體卻根據“從夫居住”的風俗,不給土地承包權,有的村規定只有招婿婦女和1個子女享有與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

5、徵地補償款和集體福利享有權得不到保障。隨着城鎮一體化的不斷推進和項目建設的需要,對土地的非農建設性需

求也不斷增大。在分配土地補償金政策上,雖然各級政府都明確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對外嫁女、離婚婦女不發或少發土地徵用補償金;在分配集體經濟時採取剝奪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導致土地權益糾紛,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存在問題和根源

1、受傳統觀念影響。受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嫁出去的姑娘理應到男家落户,不能與孃家的村民爭土地、爭飯吃,所生的子女更沒有理由再到孃家爭土地和經濟利益。由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佈實施,在法律上確認了村規民約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農村過分強調“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也專門制定了許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組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決議、村委會決定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作為少數人的農嫁女、離婚婦女、大齡女的土地權益,出現村規民約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現象。這些村規民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相關權益的現象。

2、依法解決該類問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缺乏必要的解決手段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始終難以得到解決的最

主要的原因之一。許多土地權益受侵害的農村婦女找村幹部,村幹部因為村規民約的規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對而無能為力;而且有的村本來就是村上的主要幹部反對,即使大多數村民同意,因支書或村長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實;找政府,總認為土地是村裏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強制執行,則勢必造成幹羣關係對立,影響其它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在處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夠,陷入兩難境地;找到各級婦聯,各級婦聯缺乏相應的執法權限,心有餘而力不足,也只能結合受害婦女做一些宣傳教育工作,或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但解決起來難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訴,法院因為村民委員會具有社會管理的職能,由於我國法律中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缺乏詳盡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釋,以致法院在受理、判決此類案件時彈性很大。即使訴訟時婦女勝訴,執行起來也很難。為此,婦女要求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婦女去找法院起訴時,法院答覆暫緩受理外嫁女土地權益侵害案。因此各個部門在解決此類問題上顯得拖沓和被動,使受到侵害的婦女們往往爭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

3、利益驅動導致矛盾加劇。當前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村級集體經濟迅速壯大,當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經濟收益及宅基地。農村户口利益的優厚使經濟發達村的出嫁女不願意把户口遷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鎮男子結婚的“農嫁居”婦女更不願隨其夫將户口遷往城鎮。長此以往,導致農村資源和經濟利益增

長與人口增加速度矛盾比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關係壓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們認為自身的利益被搶走了,所以紛紛排斥“出嫁女”、“離婚婦女”等邊緣人羣。

三、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的建議和對策

目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問題,我們認為一是有違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落實;二是不利於和諧社會建設,問題不妥善解決,帶來不穩定因素;三是不利於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在現有的社會保障程度以及集體經濟發展水平之下,維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特別需要法律、政策的保護,需要各級政府及部門的積極介入。現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幹部的法律意識。通過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把高層意識逐步轉化為廣大人民羣眾的共識,推動農村廣大幹部和羣眾學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強法制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徹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堅持依法辦事,在農村形成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2、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廢除與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明確各級政府部門責任,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嚴懲瀆職人員。目前,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不力現象的發生,固然有歷史,但“執法不嚴”的因素也不容忽視。因此,應明確各級政府部門保護農村婦女權益的職責,建立起相關執法監督制度,加大

對瀆職人員的懲罰力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加強國家法律對村規民約等的指導和規範,建立“村規民約”審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時,出台相關法律條文,規範政府監督、管理村規民約的具體權限和程序,對村規民約中侵害婦女合法財產權利的條款堅決予以清除,堅決制止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土政策大於法律的做法,完善對村規民約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村民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自治權。

3、積極爭取政策,提高婦女參政比例。當前農村重大事務的決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婦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見難以得到充分的表達,往往是由村幹部和村民代表決定,婦女在利益分配中處於不利地位。鑑於這種狀況,要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爭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幹部”的基礎上,制定出適當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關政策,為女性當選“一把手”提供組織保障和政策支持。

呼市玉泉區婦聯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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