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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之研究大學聯考滿分作文800字精品多篇

體育之研究大學聯考滿分作文800字精品多篇

體育之研究大學聯考滿分作文800字精品多篇

全國新大學聯考Ⅰ卷大學聯考優秀作文 篇一

明強弱之辨,謀身心之強

關於“體育之效”,毛主席自己正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例子。眾所周知,毛主席自幼體弱多病,然而到了晚年卻仍能暢遊長江,這便歸功於其重視體育、堅持鍛鍊。

毫無疑問,體育鍛煉可以促進體格生長、改善生理機能、增強抗病能力、提升健康素質,所謂“目不明可以明,耳不聰可以聰”,便是如此。所以,弱者可以因為勤自鍛鍊,增益不能,變而為強;而強者也可能因為濫用其強,疏忽鍛鍊,日漸退化,變而為弱。我們身邊就有很多矮個兒“暴漲”、強壯者虛胖的現象。本人高中入學時身高在班級前列,但高三畢業時就落到幾乎最後了,我因此始終後悔自己光顧着讀書,沒有像其他同學一樣經常打籃球!

同時,這不僅是生理規律,而且是哲學道理。1917年毛澤東的《體育之研究》,顯然並非只針對“人的身體”而論。在那個風雲變幻的年代,中國已因長期安於現狀、盲目自大,由“天朝上國”之“至強者”淪為遭列強肆虐、半殖民地半封建之“至弱”;而反觀日本等國,原本屬於中國的“追隨者”,比較“弱”,卻因為與時俱進、革故鼎新而轉身為“侵略者”,越來越“強”。這與“體育之效”如出一轍。以毛主席為代表的新青年正因為意識到如斯強弱之辨,才會積極革新文化,開啟民智,尋求出路,終於再令得中國重新屹立於世界,又完成一番由“弱”而“強”的“逆襲”!而中國此前之漸弱,與被蔑稱為“東亞病夫”之武風不振、民族疲苶不無關係;而後來之日強,正與五四新文化運動提倡體育、增強國民體質頗有淵源。這恰恰也證明了體育之效。

所以,還是毛主席説得好,“生而強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這正是一種明瞭強弱之辨的心態。我們作為青少年,更需要如此。當代社會,競爭激烈,“內卷”明顯,壓力巨大,因此經常有青少年選擇“佛系”、“躺平”、“喪文化”,自覺於“弱”而又自甘於“弱”,結果只能惡性循環。要知道,就像體育鍛煉一樣,縱然“生而弱乎”,也得有“天之誘我以至於強”的心態,積極“鍛鍊”,提升自我,畢竟無論何時,自強都是硬道理!最近網絡大火的,起初考試不及格,而現在在北大數學院被“封神”的韋東奕,便是勵志典型。身要強,心更要強!

因此,青年朋友們,強和弱,在於我們的選擇。如果身體虛弱,就去參加體育鍛煉,增強體質;如果心理委屈,就去投入生活歷練,增強能力。明強弱之辨,謀身心之強。共勉!

讀《體育之研究》心得 篇二

讀《體育之研究》心得體會

1917年,那個北洋軍閥統治的黑暗時期,國力苶弱,武風不振,民族之體質,日趨輕細。雖然那時有提倡體育的人,但他們都不知何為體育之真義,所以毛澤東清醒地認識到:救國先救民,強國先強民,只有通過各種體育鍛煉來提高每個人的身體素質,然後得以強軍隊之素質。於是毛澤東在經過深入研究之後,寫下了《體育之研究》這篇文章。

毛澤東在第一部分説明了體育就是人類的養生方法,能使身體發達。在第二部分點明瞭體育與德智的關係,要改變人們輕視體育的看法,強調體育和德智同樣重要。接下來毛澤東舉例子説明體育可以延年益壽,希望能喚起人們向喜好體育的古人學習,自始自動地進行體育鍛煉。第四部分,毛澤東從“強筋骨”“增知識”“調情感”和“強意志”四個方面闡釋了體育的功效。第五部分點出了不愛運動的四個原因:“無自覺心”“積習難返”“提倡不力”和“學者以運動力可羞也”。毛澤東在第六部分認為運動的方法與次數不在多,只有堅持鍛鍊,就能取得功效。第七部分寫明瞭運動時的注意事項:“有恆一也,注全力二也,蠻拙三也。”最後,毛澤東還給出了一些運動的方法,供人們練習。

學習完《體育之研究》,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毛澤東對國家和人民的熱愛,同時他對體育的深入研究也促進了我對體育的認識和理解。體育能夠強健筋骨,提高人體心血管系統和呼吸系統的機能水平。身體強壯了,才可以增長知識,身體弱的人,往往學習起來也力不從心。其次,體育運動還能使頭腦清醒,調節人的心理活動,增強人的意志。意志是人生事業的先驅,從日常的體育運動中打好基礎。最後,文章中提到的運動注意事項,也使我深有感觸,沒恆心、注意力不集中也是我存在的問題。

經過這次學習,我以後會努力克服自己的問題,在體育運動中做到有恆心,同時加強注意力。為了成為一名合格的大學生,我們應該堅持體育鍛煉,做到每天鍛鍊一小時,健康工作五十年,達到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目標。

10運動易鑫宇201016003

讀後感之離婚救濟制度研究 篇三

《離婚救濟制度研究》

讀後感

班級:2008級文科試驗班 姓名:葉玉丹

學號:20080w0224

導師:樑亞榮

《離婚救濟制度研究》讀後感

2008級文科試驗班

葉玉丹

20080w0224

這學期我們開了婚姻法這門課,激起了我很大的興趣,尤其是關於離婚救濟制度這一方面。暑期閲讀了李俊老師的《離婚救濟制度研究》,令我感受頗深。

離婚作為現代社會普遍存在的現象確實會對婚姻與家庭的穩定及其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儘管我們不能簡單的用積極或消極、正面或負面來對之予以評價。但在離婚制度設計上卻必須力求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還應儘量減少離婚本身對當事人各方乃至社會秩序帶來的不利影響。可以説,離婚救濟制度的完善是現階段改革離婚立法,以期於離婚中更好實現法律公平價值的需要。李俊老師的《離婚救濟制度研究》從理論上就該制度各方面具體內容進行研究,以期對我國現行立法的相關規定及立法意旨予以全面把握,並結合國外相關立法之規定展開較為全面的分析探討,來加深對該制度的整體認識。從而在制度架構、內容設計等方面實現一定的突破。

下面是我對離婚救濟制度的一些看法:

何謂“救濟”?《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救濟 “是指對已發生或業已導致的傷害、危害或損失的不當行為而進行的糾正、矯正或改正。”《布萊克法律詞典》也認為,救濟是用以實現權利或防止、糾正及補償權利之侵害的方法。英國還存在“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的古老法諺。

如果我們把救濟看作是對權利的救濟,那麼離婚救濟就應該是對離婚過程中所受損害權利的救濟,而如果我們把救濟本身就看作是一種權利,那麼離婚救濟就可以被認定為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在離婚階段能夠享有的一系列補償性權利之總和。

我國2001年婚姻法致力於損害與救濟之聞的平衡,設立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包括離婚後的經濟幫助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1、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於歷史的原因,在我國社會中,男女的經濟能力至今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該財物的給予,不以給付方有過失為必要,而是基於公平原則承認離婚連帶發生的效力,用以保護弱者配偶離婚後的生活。這項規定對於個別需要經濟幫助的男女都適用,但是,更有助於消除婦女在離婚問題上的經濟顧慮,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需注意,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不是夫妻扶養義務的繼續。

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

(1)、被幫助的一方必須生活確有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的。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也屬於生活困難。

(2)、經濟幫助僅限於離婚時。

(3)、給付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

(4)、這種經濟幫助應是適當的,指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對方

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這些條件需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在執行幫助期間,受幫助一方另行結婚或另有經濟收入足夠維持生活時,幫助一方即可終止給付。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後,一方又要求繼續給付經濟幫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家務勞動的財產補償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一規定是對約定實行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妻,在離婚時對盡義務較多一方享有補償請求權,是法律肯定其家務勞動價值的一種表現。

家務勞動是一種經濟活動,人力資本是一種稀缺性資源,當某人把人力資本投入到家庭中時,必然就失去了將該人力資本投入到其他方面的機會,因而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本來可以將人力資本投入到其他方面所取得的利益。因此,絕不可無視家務勞動對家庭以及對夫妻雙方的經濟價值。在婚姻解除時,從事家務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自己對家庭所做的貢獻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體現其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家務勞動評價理論的引入,有力地保障了從事家務一方當事人在離婚時的經濟利益,從而也就為其離婚後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3、離婚損害賠償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③實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①②是直接侵犯婚姻的另一方的;③④若實施的對象是婚姻另一方的話,另一方就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若實施的對象是除了婚姻另一方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話,可以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這不是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其立法取向為過錯責任原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有違約説和侵權説兩種,本人贊同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定性為侵權責任。

在傳統的婚姻法理論中,離婚損害分為兩種,一種是離因損害,另一種是離婚損害。前者指夫妻一方之行為是構成離婚原因的侵權行為時,他方可請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而後者則是指不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但離婚本身即為構成損害賠償之直接原因。我國實行的是離因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需以離婚為前提,若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話,構成婚內侵權,但無過錯一方配偶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出損害賠償之訴。現今大多數人認為,婚內侵權賠償制度沒有實際意義。因為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共有財產。在保持婚姻關係的前提下,由一方賠償另一方,只是將左邊口袋的錢放到右邊口袋去,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未發生任何改變。同時由於婚內侵權賠償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不利於家庭穩定,不宜設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婚內賠償”,是指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依法判決侵犯配偶合法權益的一方因其過錯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在我國現有的婚姻法律體系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婚姻關係中發生的侵權行為的調整存在着明顯的不足:(1)對請求事由的範圍規定過窄,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只有上述四種情形。這樣就忽略了一些新型的性質嚴重的侵權行為, 如侵犯夫妻的同居權、生育權、財產權等。(2)離婚作為賠償的前提條件, 不利於

婚姻的穩定和被侵權人利益的保護, 由於缺乏合理的救濟途徑, 絕大多數夫妻內部的侵權行為基本上要靠夫妻間協商解決, 有些被侵權方因為懼怕失去家庭、子女只好忍氣吞聲,放棄賠償請求, 這就使得侵權行為難以及時制止而長期、持續存在, 最終導致婚姻家庭的破裂和解體。(3)離婚才賠償, 與訴訟時效相矛盾:新婚姻法第46 條的規定意味着不離婚, 配偶之間就不提出損害賠償。而民法通則136 條第1 款(一)項規定: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但由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 夫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與第三者同居等侵權行為, 當時並沒有引起離婚, 以後離婚時, 前述侵權行為(有的不具有連續性)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在離婚時提起賠償, 就會因過時效而敗訴。可見, 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夠。其結果必然是: 一是鼓勵人們離婚;二是不及時離婚, 婚內侵權就得不到有效保護。這種立法價值是值得懷疑的。

(1)構成要件

①配偶一方的行為有重大過錯的,而對方本身行為無過錯。若雙方都實施了上述某一行為的,則均不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②因上述重大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的損害結果。

③無過錯方因對方的過錯行為而受到精神或物質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④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須有主觀上的過錯。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即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程序説明

登記離婚,需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訴訟離婚,原告需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被告可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也 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功能

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離婚救濟制度是正義價值在婚姻領域的一種集中體現,因為離婚救濟制度不僅是在離婚階段實現矯正正義的一種必要手段和措施,而且也是對弱者保護原則,這一以對社會正義的維護為根本目的之現代民法基本準則的體現;另一方面指出,離婚救濟制度是實現離婚自由的必要保障,因為只要離婚救濟制度本身存在並設計合理,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婚姻關係當事人受限於經濟條件,而無法充分表達其離婚願望的顧慮,從而為其離婚自由的實現,提供直接的制度保障。此外,離婚救濟制度還是保障夫妻權利的需要,因為該制度可以使受損害的權利得以回覆或取得補償,從而滿足離婚配偶的正當權利主張,因此,也可將之以看作是,為夫妻權利設置的最後一道保護屏障。

全國新大學聯考Ⅰ卷大學聯考優秀作文 篇四

我非鯤鵬,亦可圖南

對於強弱,中國人心中自古就有一杆秤:“鋤強扶弱”“恃強凌弱”等成語體現我們對強弱雙方的不同態度,而《逍遙遊》中“小大之辯”的論點更是深入人心:小知不及大知,小年不及大年。事實上,強弱之別並不是一成不變的。物質力量的強弱之判,可以通過不斷淬鍊自身而逆轉乾坤。我非鯤鵬,亦可圖南。

一顆石子可以因板塊運動而攀上羣山之巔,也可能因強風侵襲而跌落山崖。個體乃至國家的強大不是一成不變,它必定處於時勢、社會環境、自身發展等條件的制約之下。回首20世紀初,中國尚在列強欺壓下籤訂辱國條約,巴黎和會上各國代表無視中方提案強行割讓遼東半島;而在21世紀,神舟飛天,北斗組網,蛟龍入海,天眼巡空,重大科技成果不斷橫空出世,中國已躋身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綜合國力的鉅變,不僅源自世界局勢之變,更在於革命先烈的奮鬥與淬鍊。

雖然目前中國的成就使我們屹立於民族之林,但在瞬息萬變的時代中,強弱翻轉時刻在發生。正所謂“生而強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雖生而強者,不鍛鍊自身就只能屈服於熵增的規律而導致熱寂;哪怕生而弱者,勤自鍛鍊逆水行舟,必能更上一層樓。較之泯然眾人的方仲永,克服出身的障礙走進大城市的華坪女高學生才是當下青年的榜樣。我們萬不可因一時的強大而沾沾自喜,而應不斷提高個人素質,以自身能力應時代萬變。

提升個人素質,在於淬鍊身體素質、心理素質與意志力。毛澤東在《新青年》中論述“體育之效”時指出:“弱者如果勤自鍛鍊,增益其所不能,久之也會變而為強。”近年來教育部不斷強化體育成績在考試中的比例,鼓勵學生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即旨在通過體育活動鍛鍊青年的個人素質,培養自強不息的'意志。

頑強的意志不僅在於堅持不懈,更在於能積極主動地尋求改變。日本企業家稻盛和夫曾提出“燃燒理論”,認為人有自燃人,可燃人,不燃人三種。自燃人即為能充分發揮意識的主觀能動性,培養意志力的目的正在於此。青年人只有心中抱有不斷前進的願景,才可以克服先天條件的桎梏,逆水行舟,鵬程萬里。

誠然,出身城市的我們基於父輩的基礎,已站在強者的肩膀上,但萬不可忘記中國仍有許多“弱者”。當下城鄉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導致了城鄉教育資源的分化,農村地區不乏希望通過知識改變命運的學生。前幾日衡中學生張錫峯在演講中吶喊“要拱了大城市的白菜”引起諸多謾罵,但事實上謾罵者不乏曾經的“土豬”。通過努力逆襲成了強者,萬不能“向更弱者抽刀”,而應該向更弱者伸出援助之手。

“橫空大氣排山去,砥柱人間是此峯。”凝望這一百餘年,這個政黨、這個國家的每一段征程,都不僅僅是年輪疊加之旅,更是每一位中國青年用雙手託舉國家,使這個民族從弱小走向強大的征程。我們終將接過重擔,為國家的不斷富強築牢地基。

雖身無鯤鵬萬里翼,亦能以努力為翼,揹負青天,終將圖南。

全國新大學聯考Ⅰ卷大學聯考作文 篇五

難易相成,強弱相化

“生而強者不必自喜也,生而弱者不必自悲也。”毛主席發表在《新青年》上的鏗鏘文字在很早前,便闡釋着一個觀點:強與弱這一組對立面,實際上並不是固化的,並非強則恆強,弱則恆弱,強與弱是能夠進行轉化的。“人非生而知之”,強與弱也並不是天生存在的,“強”是可以由個人的主觀能動性達成的。

誠然,個體天生的差異確實客觀存在,我們都無法否定。但天生而存在的“強”與“弱”並不能永恆保持,後天是否努力才真正決定成功與否。中國女排昔日何等輝煌,但當女排的訓練模式落後於世界,她們的“強”終究也在一記扣球下被打碎。而輝煌破碎之後的女排,卻沒有因自弱而自悲,仍能靠着不斷調整的訓練方式和女孩們的拼搏與決心重新衝上領獎台,再攬榮光,以弱化強。倘若沒有“吾生而弱乎,或者天之誘我以至於強,未可知也”的志向,女排豈可重奪桂冠?

一個國家,同樣沒有被天定的命運。“是故憂勞可以興國,逸豫可以亡身。”國家的強弱並不會在一時被決定,憂勞勤勉與逸豫貪安能夠為國帶來全然不同的情狀。正如昔日之中國,滿清濫用其強,自詡天朝上國,閉關鎖國故步自封,盲目排外而弱;而自近代中國始,愈來愈多新青年意識到國家積貧積弱困局,從迷惘的黑暗中覺醒起來,不再因祖國積弱而自卑,正因為他們立志發奮,勇敢地為祖國獻身,風雨飄搖的中國才得以一步一步走過戰亂與紛爭,走向今天的繁榮昌盛。

而今,強與弱的對立轉化仍然不息。國際社會的風雲變幻中,已不再有哪個國家能夠永遠強大,新興力量的崛起更無法被扼制。怎樣使中國在世界之林中屹立——時代的接力棒即將傳遞到吾輩青年手中,我們更需銘記前例,生而強者不必自喜。“不忘初心,方得始終。”中國從不缺少奮進向強的人:袁隆平院士一生以禾下乘涼夢為引,領中國擺脱飢餓;鍾南山院士在疫情當下再赴前線,拯救國人於病痛。我們應以他們為榮,以他們為榜樣,始終不忘憂勞祖國,砥礪前行。反觀那些因當今新中國已欣欣向榮,而甘自淪為胸無大志、不願拼搏的“佛系青年”一類人,倘若都如他們這般墮落懶散,更有誰來肩負中國國運?

“少年進步,則國進步”將美好中國夢照進現實,還看今朝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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