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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方案

新疆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方案

新疆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方案

新疆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治疆方略,全面整改落實中央第八環境保護督查組反饋意見,進一步加強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實現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境的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方案》(新國土資函〔2018〕125號)及《阿克蘇地區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實施方案》(阿地環督改〔2018〕4號),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局高度重視,結合整改任務及工作職能,研究細化了整改方案。具體細化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和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把督查反饋意見整改作為堅決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按照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共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強化整改責任,細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嚴肅執紀問責,構建保護生態環境的長效機制。全面提高礦山地質環境和綜合治理水平,努力開創生態國土建設新境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美麗阿克蘇作出新的貢獻。

二、基本原則

(一)明確責任,強化落實。堅定不移貫徹黨中央有關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地生根,嚴守整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黨政同責”,落實“一崗雙責”,層層明確分工,壓實整改責任,傳導工作壓力,嚴格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二)問題導向,注重實效。以更加堅決的態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嚴明的紀律,更加務實的作風,全面、徹底地做好督察反饋問題整改,精準“對錶”、“對標”“對賬”,分解任務,建立台帳,明確整改目標、整改要求、整改責任和整改時限,確保問題整改不遺不漏、措施嚴格到位、結果高質高效。

(三)舉一反三,綜合治理。向環保督察學方法,提升發現問題、立行立改的能力,認真分析易發問題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深挖成因、對症下藥,舉一反三,標本兼治,建立健全解決問題、防患未然的制度和工作機制,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的系統化、法制化和科學化水平。

(四)統籌兼顧,協同推進。把督察整改工作與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轉型發展、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阿克蘇地區環境保護“十三五”規劃》結合起來,與強化執紀問責、轉變工作作風、創新運行機制、完善兵地環境共治體系等結合起來,加強統籌協調,以督察整改推動工作,以工作成果檢驗整改成效。

三、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基本情況

 新疆托木爾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於温宿縣境內,地理座標為東經79°50′~80°54′,北緯41°40′~42°04′,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自然保護區。保護區東西長105km,南北寬28km,總面積23.76萬平方千米。按功能區劃分為緩衝區、實驗區、核心區。保護區內有探礦權10個,其中實驗區10個,目前均已清理退出;保護區內有采礦權4個均分佈在實驗區,現已關閉退出,正在進行治理恢復。

四、保護區治理恢復工作總體要求

對保護區內的14個礦業權全部關閉退出,做好礦業權穩妥有序退出保護區工作,並確保新設礦業權不再進入保護區。對礦山開採造成的地質環境和生態問題,在前期恢復治理的基礎上,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方案編制規範》(DZ/T0223-2011)和自然保護區管理相關規定,結合退出礦山企業的實際情況,按照“一礦一方案”的原則,立即開展治理和恢復工作。

五、保護區治理恢復工作完成時限

(一)2018年6月底前,摸清自然保護區內受破壞區域位置、面積等,全面掌握已開展的治理恢復工作情況,當前存在的問題,制定環境治理方案。已完成此階段工作。

(二)2018年9月底前,完成有治理責任主體的治理項目的治理恢復,逾期不治理的,由縣(市)組織實施治理,並按有關規定依法向相關責任人追繳相應的治理費用。

(三)對無治理責任主體的,由縣(市)自行組織實施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環境治理恢復工作。

六、保護區治理恢復工作步驟和措施

(一)制定恢復治理方案

由相關企業上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國土部門負責審核並監督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按照“一礦一方案”的原則,依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與恢復方案編制規範》技術規範編制恢復治理方案,由國土部門組織環保、審計、保護區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專家對恢復治理方案進行審查,方案確定後實施治理和恢復工作。

(二)實施礦山恢復治理

1. 本着“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受益、誰恢復”的原則,督促告知保護區內4家礦山企業,按照恢復治理工作“一礦一方案”的標準和要求,於2018年9月底前,完成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履行應承擔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自行拆除、清理礦山設備和生活區設施,對被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2. 對未開展恢復治理工作或未在規定時限完成恢復治理工作達到驗收標準的礦山企業,由地區國土資源局向上級發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會同財政部門,通知代理銀行將其已繳存的保證金及孳生利息劃入温宿縣財政非税收入歸集户,專項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由温宿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治理恢復,治理資金不足部分由採礦權人承擔。

(三)恢復治理措施要求

1. 為保證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按照“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開展治理恢復。

2. 國土部門要督促退出礦山責任人切實履行好恢復治理主體責任;安監部門要加強對退出礦山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作的安全監管,堅決杜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

3. 工程施工單位要蒐集每個礦山恢復治理前後的影像視頻資料,做到“一礦一檔”,並作為工程驗收的必備資料之一。

4. 對未按照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未按期完成地面生產和生活設施拆除並撤出保護區的礦山企業,其地面設施由温宿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恢復治理監督和驗收

1. 地區、縣兩級國土部門要抽調專人具體負責協調組織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對工程量進行核定簽證。

  2. 完成保護區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作的礦山,採礦權人要及時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由地區國土資源局組織温宿縣人民政府和環保、財政、審計、保護區管理機構等部門專家,嚴格按照《退出礦山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作方案》進行驗收。

七、所需資金概算

相關企業負責籌措相應的資金,用於退出礦山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作,具體工程所需資金數額待專業技術部門現場調查後,提交工程預算,最終以審計確定價為準。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完成後,經主管部門批准退還保證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温宿縣人民政府、地直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保護區退出礦山環境生態恢復治理工作,在思想認識上真正對標《關於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督察處理情況及其教訓的通報》和自治區對卡拉麥裏自然保護區相關負責人的處理通報,切實將保護區退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抓緊、抓好、落到實處,確保如期完成。

(二)加強組織領導。為確保此次保護區退出礦山治理恢復工作順利開展,成立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系統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領導小組,組長由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馬水擔任,副組長由地區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楊勇、高傑擔任。領導小組要切實履責,加強協調溝通,加快推進退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定期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意見建議報地區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領導小組。

(三)強化執法監督。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動態巡查工作方針,每月組織常態化巡查巡護。注重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國土資源局、環保、安監、法院、檢察院、公安、紀檢監察和保護區管理機構等部門聯合、聯動、聯防、聯打機制,堅決杜絕違法行為。

 

 

阿克蘇地區國土資源局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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