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核增核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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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核增核銷制度
一、對清查登記出來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二、固定資產
1、未納入賬務管理的集體資產做核增處理,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農村集體資產核增審批表;
2、因時間久遠已損壞及不存在的集體資產,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農村集體資產核銷審批表。
三、債權、債務
1、債權、債務的清理要逐筆核實,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債權、債務確認書進行確認;
2、未納入賬內核算的債權、債務要區分不同情況,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農村集體債權、債務核銷審批表;
3、因個人死亡及單位已不存在等原因而無法確認的債權、債務,經村民代表大會確認,填報農村集體債權、債務核銷審批表。
四、對需要核增、核銷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五、公示後無異議的資產、債權、債務核增核銷審批表報上級部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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