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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強化執行事項溝通的工作意見

關於強化執行事項溝通的工作意見

關於強化執行事項溝通的工作意見

關於強化執行事項溝通的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提升執行工作質效,促進執行公開,充分尊重申請執行人在執行工作中主體作用,壓縮申請執行人訴求的響應時限,強化各類執行事項開展情況的告知溝通,確保申請執行人隨時掌握執行進程,促進其對執行工作的理解認同,有效保障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維護法律權威,營造全社會良好的信用環境和法治環境,經研究,制定以下工作意見:

1.申請執行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舉證被執行人明確的可供執行財產的,在西峽法院轄區內,執行人員應在48小時內開始執行。

2.申請執行人舉證證實原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隱匿地點的,在西峽法院轄區內,執行人員應在2小時內實施執行。情況緊急的,立即實施執行。

3.申請執行人舉證證實被執行人在外省份的隱匿地且能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執行財產的,執行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赴外省市實施執行。情況緊急的,經報請主管院長同意,立即實施執行。

4.申請執行人申請評估、拍賣查封動產、不動產的,執行人員應立即進行審核,查封物處置沒有法律障礙的,3天內進入評估、拍賣程序,並告知申請執行人相應程序的時間週期。如查封物處置存在法律障礙的,應當面約見申請執行人,提供相應法律依據及資料便於申請執行人理解,製作約見筆錄。

5.申請執行人舉證證實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有如下高消費行為的:(1)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KTV、酒吧等場所進行高消費;(2)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3)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4)旅遊、度假;(5)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送子女自費到國外留學;(6)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生產經營必需的消費行為,在西峽法院轄區內,執行人員應在兩小時內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情況緊急的,立即實施執行。

申請執行人上述舉證必須真實可靠,應當書面填寫《申請執行人舉證表》,並對自身舉證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6.凡經本院執行立案,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有上述所列事實和行為,以及有其他逃避執行行為的,一切知情人和社會公眾均可向本院舉報(舉報電話: ),對舉報內容經查實,且屬於本院未經掌握的財產信息並因此使案件得以執行或部分執行的,將給予舉報人一定金額的物質獎勵。本院對舉報人實行嚴格保密制度,確保公眾舉報的安全。

7.堅持執行案件執行過程和執行程序全程公開,在各個執行法定時間節點通過執行流程系統,將案件進度以短信方式推送至申請執行人。

8.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後,在調查結果明確後1天內應告知申請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有疑問的,應提供相關調查材料並予以解釋;對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的人身及財產狀況,在調查結果明確後2天內告知申請執行人。依職權調查事項條件允許的,可以提前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人可以同步見證執行調查過程。

9.對案件未能執行完畢而以中止、終結、終本等方式處理的法定理由應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尤其應詳細説明案件申請恢復執行的程序和要求。對於申請執行人要求恢復執行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處理。法院審核人員認為不能恢復執行的,應向申請執行人解釋不能恢復執行的理由。

10.對在執行某一環節中因出現基於個案的特殊情況,導致相應環節辦理時間超出一般案件正常時限的,執行人員應在該情況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通報申請執行人,並預估可能延後的時間。

11.對將被執行人納入限高、失信的應在3日內告知申請執行人。對失信被執行人不定期在法院官方微信、抖音公眾平台以及被執行人所在地公告欄、媒體平台公開曝光,以引起社會公眾的警覺,迫使被執行人接受社會監督。

12.進一步強化執行信訪接待、責任追究制度,對當事人反映的執行人員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作風不正、違法亂紀問題,於24小時內啟動核查。查證屬實的,對執行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涉及的執行案件立即整改。對查證不實的,及時向反映人反饋,引導其依法維權。

標籤: 強化 意見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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