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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共8篇)

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共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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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共8篇)

篇1: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

2016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甦仙區人,住郴州市甦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繫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繫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區人,住郴州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繫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飛虹路18號。聯繫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範,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鑑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有關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後因傷情嚴重轉至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後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鑑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10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10)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後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餘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郴州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二0一0年 月 日 、

賠償清單

一、醫療費:45497元(其中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816元

計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護理費:4911.86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誤工費:7078元

計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費:640元

六、疾賠償金:150843.1元

計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殘疾輔助器具費:162000元

計算式:

更換輔助器具費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維修費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訓練期間的食宿費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項合計: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00元

八、法醫鑑定費:790元

九、輔助器具評估費:1500元

十、營養費:680元有關交通事故案民事起訴狀由精品學習網提供!

計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項合計:399755.96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20000元。

被告何XX、何XX應賠償原告(399755.96元-12000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XX、何XX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還應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篇2: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男,31歲,漢族,錦州市*******司機,現住**市****開發區教師樓,系被害人張***的父親。聯繫電話*********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女,*年*月*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户,住址同張**。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男,36歲,**市***有限公司職工。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 **市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省**市**區*裏*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李*,男,*歲,司機,住錦州市太和區新民鄉***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省*市*區凌西大街20號,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

二、請求判令三被告給付人身損害賠償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71673.7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08年9月1日16時許,被告人李**駕駛遼G085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渤海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疏港公路交叉口左轉彎,與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人李**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原告人李**受傷,原告人之子張**死亡的嚴重後果。肇事者沒有及時組織搶救,耽誤了搶救的最佳時機。

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李**負全部責任,原告人李**及其子張**無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造成一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屬重大交通事故。因此,請求依法追究司機的刑事責任,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四被告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共計應賠償1171673.7萬元。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維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錦州市xxx區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張** 李**

20xx年2月10日

篇3: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法定代表人:李__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號。

電話: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80000元(具體詳見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1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6000元;

四、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 年4月1日下午一時許,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____市____路與____路交叉路口時,遭遇被告胡__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 __________)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門診診斷,造成 原告頭部-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後經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 於2006年6月18日,經____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見證據2)。又於 2006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醫院於2006年5月9日出曾出 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於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餘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 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後遺症,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僱,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於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於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6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篇4: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漢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現住XX。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XX人。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住XX。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XX

法定代表人: 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XXX。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XXX駕駛冀Fxxx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XXX(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傷。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X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經XXX市第二醫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後經XXX市道路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後,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複印、行軍牀192元;鑑定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7月9日

篇5: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原告:李**,男,民族:蒙古族 年齡:1990年3月22日出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市***區***鎮二村,單位:北京市大興區**食品廠,暫住地:北京市**區**村**號。聯繫電話:136********

被告:內蒙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物流一分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市**區**物流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

聯繫電話:*********

被告: 李**,男,民族:漢族 年齡:1985年9月出生,,籍貫:內蒙古自治區**市**鎮**村**社**號,單位:內蒙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

聯繫電話:138********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

聯繫電話:0478-*******

聯繫人:宋*

聯繫電話:151********

郵編:*******

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市**路**號

電話:0478-********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請求事項: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83717.45 元,其中,(1)醫療費:1269.45元 (2)誤工費:1800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0 元 (4)護理費:9000.00元 (5)營養費:4000.00元 交通費:4052.00元(6)輔助器具費:1396.00元 (7)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00元 (8)繼續治療費:約15000.00元 (10)鑑定費:(待定)(11)殘疾賠償金:(待定)

2、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對原告的賠償責任。

3、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XXX年9月18日3時50分,原告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車號:京P56D29),內乘:王**、張**,在北京市通州區京津高速10公里處由西向東行駛時,適有被告李**駕駛被告內蒙古***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物流一分公司重型半掛牽引車沿快速車道同方向由後駛來,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前部與輕型廂式貨車左側相撞後,重型半掛牽引車及輕型廂式貨車又與前方機動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原告、王**、張**受傷。事故後,前方大型機動車駕車逃逸。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嚴重受傷(後鑑定為 級傷殘),另有車輛及物品損壞。事故發生後,北京市通州區交通支隊長陵營大隊作出京公交認字【XXX】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被告李**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認為,本次事故應由被告負主要責任,原告無責任。首先,XXX年9月18日3點22分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告的車輛因為前面有非法調頭的車輛(該起事故逃逸的大型機動車)擋住通行路面無法行駛,而停下來等候,,並沒有行駛,這點從同車乘務人王**、張**的證人證言及該車的衞星定位系統中能清晰的看到,同時原告也表述,當時該車被後面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撞擊後,其採取了緊急制動,並下意識的'向左回方向緊急避險,而後被後面的車輛撞擊後車體廂部,並被撞出20多米後和前車相撞,其車是在慢車道被撞擊到快車道的,而不是認定書訴所認定的非法變道,前面有車輛擋住正常行駛路面,作為原告理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其本身沒有任何駕駛的過錯責任。其次,原告車輛狀況良好,沒有任何過錯情況,而被告李**在駕駛過程中本應履行謹慎注意駕駛的義務,但是其沒有盡注意義務,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且其違法駕駛外,重型半掛牽引車還嚴重超載行駛。

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遇到前方車輛調頭等險情,採取緊急剎車等避險措施措施,其行為符合一般交通規則,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依理不應對此次事故承擔任何責任。原認定書在沒有對原告進行調查的情況,僅僅通過對其他間接證據就做了錯誤的認定,顯系認定責任不當。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搶救治療。經診斷,原告左腓骨小頭粉碎骨折,左膝外側副韌帶斷裂,左膝部腓總神經挫傷,左脛骨中下段粉碎骨折,右手及左膝部開放傷口,左腓骨骨折,右足內側骨骨折,右足第5砣骨基底部骨折,右足第1趾骨近節基地骨折。該中心為原告進行了清創探查、復位、固定手術等,後原告於XXX年10月7日出院。住院期間,被告支付了部分醫療費 用以及營養費等,原告出院後,被告再未支付任何費用。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雖為農村户口,但長期以來在北京生活工作工作,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北京市區,該事實有勞動合同、工資表、北京市大興區***食品廠出具的“證明”為證。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其賠償額的計算理應適用城鎮標準。

又如前所述,本次事故中被告疲勞駕駛,未盡注意駕駛的義務,由後面撞擊原告車輛,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理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且原告家境貧寒,年齡且小,長期以來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此次事故中卻落下下肢殘疾的慘況。其本人和其父母的精神痛苦難以想象。故懇請法院支持原告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原告在在事故中被毀壞的財物也應一併賠償。同案第二被告作為肇事車保險投保單位,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原告有權請求兩被告給付上述費用。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篇6: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原告:張×,女,漢族,生於 1954年 3 月25 日,原在××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路××花苑41號101室,電話:×××××

被告:胡×,男,漢族,上海××有限公司駕駛員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上海市××路**號

郵編:200030 電話: ××××

訴訟請求:

一、辛畋桓嫦蛟?嬤Ц度鬆硭鷙ε獬ソ鵂?60000 元;(附清單)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費: 20000元;

三、賠償原告助動車損失費: 5000 元;

四、律師代理費4000元由被告承擔;

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4月 1日下午1:15 ,當原告在上班途中,騎助動車正常行經××路、××路路口時,遭遇被告胡×駕駛的小客車(牌號為滬A*×××××)右轉彎撞擊,致使原告頭部直接墜地及身體多處受傷,並致使原告的助動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醫院,經門診診斷,造成原告頭部顱底骨折,左顳頂頭皮下血腫、壓痛、耳聾等。後經××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被告對上述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見證據1)。原告又於2010年12月18日,經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鑑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 “路交通事故致顱底骨折,遺留頭痛、頭暈,左耳偉導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 (見證據2)。又於2010年7月30日,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原告臚腦受傷,市六人民醫院於2010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書,要求原告應住院手術檢查,但由於住院手術檢查費用高達1萬餘元,且當時原告經濟窘迫而被告拒絕作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得不放棄了住院手術治療的機會(見證據4)。現已造成原告留有後遺症,經常頭痛、頭暈、耳鳴等,不得不被原單位解僱,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於事故原因,原告助動車損壞嚴重,至今仍在被告處。且由於被告未履行修繕和歸還義務,現已造成助動車報廢,使原告經濟損失5000元。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原告:

(簽名) |

2010年 月 日

附件:1、本訴狀副本 2 份。

2、證據 10 份,共 13 頁。

3、原告的身份證複印件。

4、被告的信息資料。

上海市震旦律師事務所

篇7: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原告:羅某,男,漢族,19xx年6月xx日生,xx省攸縣人,系xx市xx出租車公司司機。

被告:楊某,男,漢族,19xx年3月xx日生,xx市人,住xx市x號。

被告:薛某,女,漢族,19xx年1月xx日生,xx市人,住X市x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停運期間10783.92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XXX年4月18日原告羅某駕駛深圳市海怡出租車公司粵BGxxx出租車與被告楊某駕駛粵BOxxx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經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認定被告方司機楊某負。原告羅某所駕駛的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壞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損為10482 元,損壞後送到修理廠修理,XXX年4月29日修理完畢交給原告羅忠厚行駛。

原告認為:被告楊某在行車中未確保安全行車,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致使原告車輛損壞並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被告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薛某作為車主理應對肇事司機楊某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車輛是從事出租營運的,由於被告的肇事行為致使原告的車輛停止營運12天,損失十分慘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用於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者應當予以賠償。據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停運

損失。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訴人:羅某

篇8:交通事故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漢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現住XX。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XX人。電話:XXX

被告:XXX,男,漢族,身份證號:XXX,住XX。

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電話:XX

法定代表人: 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XXX。

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各項損失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二、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時50分許,被告XXX駕駛冀Fxxx轎車沿朝陽南大街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門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與行人XXX(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傷。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認定,被告X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

經XXX市第二醫院診斷為左踝關節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後經XXX市道路事故傷殘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十級傷殘,左下肢功能喪失10%以上。兩次手術過後,患足仍不可負重,需繼續治療。可見,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造成損失包括醫療費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誤工費41367元;護理費13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營養費1500元;輪椅600元;便座、複印、行軍牀192元;鑑定費1664.8元;傷殘賠償金36584.4元;二次手術費7000;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6211.5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 共計133200.29元人民幣。

綜上,被告之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僅僅是身體的傷害,更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敬請貴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此 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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