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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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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原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區支行(原**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區支行)

負責人:**

住所地:**市通川區翠屏街道健身路6號-28號門市。

被告:****首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

住所地:**經濟開發區七河路南側汽車機械園內工模具標準廠房(一期)第六棟一、二、三層。

被告:**,男,漢族,197*年4月17日出生,住**縣普安鎮新場村**,身份證號:513023197*04170532。

被告:**,女,漢族,197*年12月16日出生,住*市南岸區茶園管委會玉馬路9號49幢*,身份證號:513023197*12162729,系唐偉之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 **首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096.88萬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2016年10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罰息(截止2018年11月20日止下欠利息、罰息共計973700元);

2、判令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實現債權的律師代理費5萬元;

3、判令被告唐**、吳**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提供的質押物(即:各類規格蜜蠟原料共計6715.9千克,具體明細附後)享有優先受償權;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6年10月10日,原告與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原告給被告****有限公司發放貸款1100萬元。2、貸款期限12個月,自實際提款日起算。3、貸款年利率8.439%。4、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5、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承擔實現債權而發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給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發放了1100萬元貸款。

同日,原告與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簽訂《動產質押合同》,被告****首飾有限公司自願以各類規格蜜蠟原料357袋(共計6715.9千克)提供抵押擔保,雙方委託四川***倉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監管,並將質押物實際交付。

同日,原告與被告唐**、吳**簽訂《保證合同》,被告唐偉、吳仁青為被告****首飾有限公司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擔保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訴訟費、律師費等。

貸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被告唐偉、吳仁青也未承擔擔保責任。綜上,原、被告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動產質押合同》、《保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約定向被告****首飾有限公司發放貸款,被告****首飾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市通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區支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品名

規格

重量(Kg)

數量(袋)

蜜蠟原料

+8

5000

275

蜜蠟原料

+14

225

15

蜜蠟原料

1-2g

96.7

6

蜜蠟原料

2-5g

450.8

29

蜜蠟原料

5-10g

251

16

蜜蠟原料

10-20g

58.7

3

蜜蠟原料

20-50g

133.7

8

合計


6715.9

352

 

標籤: 起訴狀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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