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訴狀(含賠償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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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險責任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16年5月18日15時10分,申請人被魯CLLLL號重型自卸貨車撞傷,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致使申請人顱腦損傷,大腦功能出現紊亂,出現認知、情感、意志和行為等方面的精神紊亂和缺損,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受損。
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往淄博市中心醫院就診治療,並於同日辦理了住院手續。2017年3月4日經淄博骨科醫院法醫司法鑑定所【2017】臨鑑字第(16)號鑑定書鑑定, 原告構成十級傷殘。2017年5月3日經山東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所【2017】精鑑字第173號鑑定書鑑定,原告為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輕度智能缺損),構成七級傷殘。就賠償事宜,原告與被告多次協商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以上訴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賠償明細
醫療費: 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1650元:50元乘以33天。
護理費:9130元: 3630元; 5500元。
交通費:1000元:20元乘以33天。
殘疾賠償金185705.52元。34012乘以0.42乘以20-3。
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收入。
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鑑定費: 元。
車輛損失費: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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