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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建議移送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建議移送案

武漢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建議移送案

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資涉嫌犯罪案建議移送案

一、案件辦理

    (一)基本情況

2019年1月8日,投訴人萬某文、田某志等人,投訴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資,大隊立案進行了調查。1月10日,大隊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通知書》,調查期間內,該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提供資料來我監察大隊。鑑於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提供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我大隊根據調查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資表及法人喻某啟的詢問筆錄,勞動者所工作的詢問筆錄,以及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認定該公司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2013】2號)等規定,該公司已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 3號),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涉嫌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的通知》(鄂人社規[2012] 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人社發[2014] 39號)等規定,將本案移送區公安局,依法追究某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刑事責任。

(三)決定結果

青山區勞動監察大隊於2019年9月11號將該案件移送武漢市公安分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移送編號:(青人社案移 [2017] 001)。武漢市公安分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審查後,於2017年9月13號刑事立案(立案號:青公(冶)立字【2017】2912號)目前犯罪嫌疑人於2019年10月10日已依法逮捕,該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中。

二、案件説理

(一)對證據採信理由的説明

我局勞動監察大隊根據調查勞動者的詢問筆錄,以及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提供的工資表,確定該公司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該公司停業關門,法人無法聯繫,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我局監察執法人員在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用工行為所在地張貼了《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於3日內支付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期間,我局監察執法人員多次通過電話和短信聯繫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覆,逾期,該公司仍未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綜上,該公司所欠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並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經我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故認定該公司已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事實清楚,各項證據互相印證,形成確實充分的證據鏈。

(二)對依據選擇理由的説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 3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2013] 2號)等規定的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是,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勞動者工資共計252125元,數額較大,且經我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責令整改期間我局監察執法人員多次通過電話和短信聯繫該公司法人喻某啟,但其均未回覆,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 3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鄂高法發[2013] 2號)等規定準確。

(三)對決定裁量理由的説明

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於加強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 3號),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涉嫌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的通知》(鄂人社規[2012] 1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人社發[2014] 39號)等規定,我局勞動監察大隊於2019年9月11號將該案件移送武漢市公安分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武漢市公安分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審查後,於2017年9月13號刑事立案。我局勞動監察大隊在該案件的執法銜接上處理的合理合法。

三、案件評析

本案中,勞動監察員靈活運用協調、溝通等方式方法,確保勞動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工作有效銜接,使這起欠薪逃匿案件得到妥善解決。

(一)證據收集全面

 在勞動保障監察實踐中,欠薪逃匿往往事發突然、情況複雜、處理較為困難。因此,針對類似特殊情況,有必要特事特辦,才能掌握主動權。縱觀本案,處理欠薪逃匿案件的關鍵在於:

1、迅速固定證據。在用人單位負責人逃匿後,如何取證是關鍵。執法人員在取得考勤表、欠條等資料後,對相關當事人逐一進行核實,製作調查筆錄,佐證了違法事實,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所以,無論是普通案件還是欠薪逃匿案件,都應該做好充足準備,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2、掌握辦案主動權取得定案技巧。對於欠薪逃匿案件,如果一味等待,就會錯失處理的最佳時機,必要時可以打破常規辦案模式,利用現代辦公手段核實取證,只有這樣才能掌握主動權。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情況下,必須儘快履行法律程序,不能耽擱,這樣可以為下一步處理爭取更多時間。

(二)法律適用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是: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勞動者工資共計252125元,數額較大,且經我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責令整改期間我局監察執法人員多次通過電話和短信與其聯繫,但其均未回覆,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所以我局勞動監察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認定該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建議將本案移送武漢市公安分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依法審查,故法律適用準確。

(二)充分利用兩法銜接平台

兩法銜接是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探索實行的旨在防止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瀆職違紀等社會管理問題而形成行政執法與司法合力的工作機制。它主要包含的內容有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本案中,武漢某工程有限公司拖欠8名勞動者工資,數額較大,且經我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以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我局勞動監察大隊依託兩法銜接平台,貫徹執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鄂人社發[2014] 39號)等規定,將該案件移送武漢市公安分局青山區分局(鋼城分局),為行政機關辦理涉嫌勞動保障犯罪案件移送方面提供了寶貴經驗。

武漢市青山區人力資源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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