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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區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XX社區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XX社區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XX社區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意識形態工作,落實黨要管黨意識形態原則,明確黨支部領導幹部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根據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區委的有關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意識形態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關乎旗幟、關乎道路、關乎國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識形態工作,對鞏固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對凝聚全局力量,推動住建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管意識形態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黨支部書記是第一責任人,要旗幟鮮明地站在意識形態工作第一線,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管陣地把導向強隊伍,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要問題親自過問、重大事件親自處置。

第五條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總支部書記抓好統籌協調工作。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分管的意識形態工作,對職責範圍內的意識形態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黨支部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中心工作緊密結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實、一同檢查、一同考核。

第七條黨總支部成立意識形態工作領導小組,黨總支部書記任組長,副書記任副組長,其他社區工作人員為成員。

第二章黨支部主要責任

第八條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嚴守政治方向,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守組織紀律和宣傳紀律,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九條定期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情況,辨析思想領域的突出問題,對重大事件、重要情況、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作出工作安排,維護意識形態安全。每半年專題研究一次意識形態工作。及時向上級黨委報告意識形態領域的重大情況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定期在黨內通報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目標。

第十條加強對意識形態工作的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單位在行政管理、行業管理、社會管理中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壯大主流思想輿論,切實形成黨總支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格局。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網格黨支部意識形態工作。進一步完善黨總支部學習制度,加強對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意識形態工作的教育培訓,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政治鑑別力。

第十一條加強對各類意識形態陣地的管理,包括舉辦各類報告會、講座論壇等。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加強對宗教及宗教思想傳播的管理。

第十二條切實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牢牢掌握網絡意識形態主導權。切實加強網絡信息管控,對於發佈或轉發否定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錯誤言論,要敢抓敢管、敢於亮劍。對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的黨員幹部,要依法嚴肅處理。

第三章監督考核

第十四條黨支部建立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將其納入綜合考核當中。重點檢查考核落實意識形態工作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貫徹中央和上級黨委關於意識形態工作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識形態領域狀況、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維護網絡意識形態安全、開展思想輿論宣傳和責任追究的情況。

第十五條黨支部每半年開展一次意識形態工作專題彙報。社區班子成員要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評議。

第十六條每年年底前,社區黨支部組織進行一次專題檢查,將其納入考核,作為評價使用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將把意識形態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執行黨的紀律尤其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監督檢查範圍。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問責情況,由社區黨支部備案。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追究黨總支部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鬥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總支部書記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鬥爭的。

(三)管轄範圍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的羣體性事件的。

(四)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的。

(五)管轄範圍內網絡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六)管轄範圍內舉辦的報告會、講座、論壇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

(七)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九條領導班子有上述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條領導幹部有上述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幹部主要負責同志和直接分管的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承擔相應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評先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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