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消防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的實施方案
- 工商質監公文範文
- 關注:3.12W次
關於開展消防產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的實施方案
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局相關科室、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局屬各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李克強總理等國務院領導、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對河南柘城縣“6.25”重大火災事故的批示要求和省、市兩級火災防治、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按照《XX省消防救援總隊XX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消防產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XX〔2021〕XX號)要求,市局決定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消防產品質量集中抽查檢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組織領導和時間安排
本次抽查檢驗工作由市局統一組織,由市局執法稽查科牽頭,市局綜合執法支隊和抽檢機構具體實施抽檢,抽樣地市場監管部門配合,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和經營網點經營的消防產品進行集中抽樣檢驗,於8月10日以前完成抽樣。
二、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對全市轄區內的消防產品生產企業全部抽樣,對全市轄區的消防產品銷售企業(商户)抽取樣品比例不低於總户數的30%,總抽取樣品數原則上不超過90個批次。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套,其中1套作為檢驗樣品,1套作為備用樣品。
三、 檢驗依據
產品類別 | 產品名稱 | 檢測項目 | 執行標準 |
消防器材 | 室內消火栓 | 外觀質量 | GB 3445-2018《室內消火栓》 |
基本尺寸與公差 | |||
手輪 | |||
螺紋 | |||
閥杆升降性能 | |||
旋轉性能 | |||
開啟高度 | |||
強度 | |||
密封性能 | |||
室外消火栓 | 結構 | GB 4452-2011《室外消火栓》 | |
外觀質量 | |||
開啟高度 | |||
進水口連接尺寸 | |||
手提式滅火器 | 滅火器總質量 | GB 4351.1-2005 《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 | |
滅火器充裝總量誤差 | |||
20℃±5℃噴射性能 | |||
筒體水壓試驗 | |||
筒體爆破試驗 | |||
最小壁厚 | |||
充裝口內徑 | |||
滅火器器頭或閥門要求 | |||
滅火器開啟結構 | |||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要求 | |||
筒體底部結構要求 | |||
滅火器提把和壓把 | |||
滅火劑主要組分含量 | |||
消防水帶 | 外觀質量 | GB 6246-2011《消防水帶》 | |
內徑 | |||
長度 | |||
試驗壓力 | |||
最小爆破壓力 | |||
單位長度質量 | |||
濕水帶滲水量 | |||
附着強度 | |||
水帶與消防接口連接性能 | |||
消火栓箱 | 消火栓箱內消防器材的配置 | GB/T 14561-2019《消火栓箱》 | |
外觀質量、外形尺寸和極限偏差 | |||
材料 | |||
箱門 | |||
消防水帶安置 | |||
連接性能 | |||
室內消火栓 | |||
消防接口 | |||
消防水帶 | |||
消防水槍 | |||
消防軟管卷盤 | |||
接線端子 | |||
消防水槍 | 密封件 | GB 8181-2005《消防水槍》 | |
螺紋 | |||
表面質量 | |||
密封性能 | |||
耐水壓強度 | |||
耐高温試驗 | |||
耐低温試驗 | |||
抗跌落性能 | |||
消防應急標誌燈具 | 分類 | GB 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 | |
重複轉換性能 | |||
電壓波動性能 | |||
轉換電壓性能 | |||
絕緣性能 | |||
耐壓性能 | |||
結構 | |||
接地電阻試驗 | |||
應急工作時間 | |||
消防接口 | 基本尺寸 | 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術條件》 | |
外觀質量 | |||
抗跌落性能 | |||
密封性能 | |||
水壓性能 | |||
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結構 | GB 21976.7-2012《建築火災逃生避難器材第7部分: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 |
佩戴質量 | |||
金屬材料表面質量 | |||
橡膠材料老化性能 | |||
滅火毯 | 外觀與結構 | XF 1205-2014《滅火毯》 | |
尺寸 | |||
質量 | |||
操作性能 | |||
防火捲簾 | 外觀質量 | GB 14102-2005《防火捲簾》 | |
零部件尺寸公差 | |||
簾板 | |||
無機纖維複合簾面 | |||
座板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四、判定規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於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五、檢驗報告的出具及後續處理工作
承檢機構應依據本通知和有關標準,對抽檢總體質量進行判定並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檢驗報告》。無論是否合格,《檢驗報告》應一式四份。
(一)抽檢結果未發現所檢項目不合格的,出具本次抽檢樣本所檢項目合格的結論。
(二)抽檢結果不合格的,出具監督總體不合格的結論。《檢驗報告》出具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掃描件上傳至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科郵箱。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抽查檢驗承檢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對檢驗報告中的檢測數據負責,不得瞞報、漏報、誤報,同時注意對檢測數據信息保密,不得隨意泄露。對於瞞報、漏報或泄露檢測數據信息的,一經發現即列入黑名單,委託方將不再委託其從事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同時將該情況通報相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二)抽樣時,由執法人員、承檢單位共同在被抽檢人處隨機抽取。用於檢驗的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專用封條,備份封存樣品由承檢單位負責保管。抽樣工作完成後,由現場執法人員、承檢單位工作人員和被抽檢人在抽樣工作單和封條上簽字確認。
(三)承檢單位完成抽檢工作後,2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本次質量抽樣檢驗結果彙總表,並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市市場監管局寄出《檢驗報告》(一式四份)。
(四)本次抽樣檢驗中,被抽檢人或相關生產廠家收到檢驗結果通知之日起15日內,若對本次抽檢結果有異議,向市市場監管局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或複檢申請,逾期視為認可初檢結果。其提出的一般性問題,由承檢單位負責進行技術答覆;提出複檢要求的,需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方可進行。
(五)複檢單位作出複檢結果後,應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複檢人、不合格商品生產企業寄出複檢《檢驗報告》。抽樣、檢驗、結果送達、異議處理等全部檢測工作結束後,承檢單位應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最終確定的商品《檢驗報告》(一式四份)及本次抽檢質量分析報告。
(六)本次抽檢工作結束後,市局將適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對經抽檢並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應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立案調查處罰,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2021年7月15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ongwenfanwen/zhijian/y3d88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