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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調查報告新版多篇

法律調查報告新版多篇

法律調查報告新版多篇

法律調查報告 篇一

俗話説,謀定而後動,解決問題前應先有策劃,而策劃往往應對症下藥,才能因勢利導,通權達變。因此,我們要對大學生的法律素養做一番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應對措施,為和諧大學和諧社會做貢獻。

一、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在整個20xx年的11月分裏,我和我的小組成員,製作了法律調查表,針對廣州大學在校大學生,通過掃樓、網上填寫等調查方式進行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的調查行動,並人工進行調查結果統計及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1、xx%的大學生認為法律與他們的生活密切相關,但還有少數xx%認為無關。

2、xx%的大學生秉信法律能為他們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糾紛,維護切身的利益,xx%卻認為不能,還有xx%認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後會逐漸完善。

3、xx%的大學生對法律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瞭解不是很清楚,xx%大學生了解一般,只有xx%瞭解很透徹。

4、通過電視、網絡、報紙、雜誌等渠道獲得法律知識。

優秀法律調查報告 篇二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級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於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瞭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並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黴”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並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裏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後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瞭解並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不重要 0%

優秀法律調查報告 篇三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 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昔日曾共同生活、親密接觸乃至有過甜蜜時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終人散、分道揚鑣 。筆者分別從我院近十三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並從近三年來審結的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了100件(判決和調解的案件)進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結論,並提出一點拙見,以供大家參考。

一。 從1991年--2003年十三年來離婚案件的數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數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佔當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説明:因從2002年開始實行大民事統計,為了進行比較,從1991年起統一按大民事統計方法進行統計)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比例總體上是有所上升,並且佔據民商事案件較大的比例。幾年來,許多國家的離婚率直線上升。據美國統計,在過去100年間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離婚告終。前蘇聯的離婚率也高達35%左右。我國1980年離婚率為4.75%,而到了1997年離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達到了25%。①

二、通過對近三年判決和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抽樣分析,離婚案件在實體上的新特點

(一)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結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佔5%;結婚1-3年的15件,佔15%;結婚3-5年的16件,佔16%;結婚5-10年的30件,佔30%;結婚10-20年的25件,佔25%;結婚20年以上的9件,佔9%。

(二)、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

30歲以下離婚的佔46.5%,30-40歲的離婚的佔34.5%,40-50歲離婚的佔13.5%,50歲以上離婚的佔5%。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

女方起訴為58件,佔58%;男方起訴為42件,佔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及男方有罪。

(四)、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

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25件,佔25%;(2)。 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23件,佔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17件,佔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11件,佔11% ;(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8件,佔8%;(6)。 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4件,佔4%(7) 。因一方被判處刑法而離婚的3件,佔3%;(8)。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離婚的2件。 佔2%;(9)因婆媳關係不和導致離婚的2件,佔2%; (10)。一方因網戀而導致離婚的1件,佔1%。(11)。其他案件4件,佔4%。

(五)、通過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比例高,有88件,佔88%。(不包括撤訴案件在內)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點〖第一┆範文網整理該文章,版權歸原作者、原出處所有。〗

(一)、舉證困難。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書面證據主要就是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部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證據也不是很充分,從統計的判決准予離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結婚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的陳述的有42件,佔70%。大部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是因為證據不足,從統計的12件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因證據不足的為8件,佔67%。

(二)、公告送達的案件為11件,直接送達的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審理的為24件, 佔24%。

(四)、調解的比例比較低,調解結案的為31件,佔31%。判決結案的為69件,佔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調解率為46%)。

(五)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短期內(在6個月到一年內)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比例高,有19件,佔19%;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准予離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離婚的為18件,佔95%。

三、上述現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為何離婚案件長期以來一直居高不下?

筆者以為:

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但也產生一個負面作用,雙方瞭解不是很深時

,就已經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佔18%,特別是早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佔15%。

從婚後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長短中分析,就會發現,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歲以下,一般結婚在10年以內,從時間上結婚10年以內的比例為36%;從年齡分析上30歲以下離婚的佔46.5%。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説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着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着孩子長大,雙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從離婚的原因來分析:年輕的夫妻離婚,大部分是因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本來婚前基礎不牢,結婚的時間不長,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雙方不在同一個地方打工,夫妻長期分居生活,感情就會慢慢變淡,很難經得起衝擊。另外,外出人員一般年收入在1.5萬-2萬元,和在家鄉的收入反差強烈,從而導致人生觀、價值觀發生變化。一旦有什麼波折,及易導致離婚。

(二)、為何30歲以內的離婚率較高(達46.5%)

以前在農村,一談到離婚,就覺得十分丟人。現在農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較多, 他們與外界接觸的機會多,見得世面比原來的要寬闊的多。人們的生活觀和價值觀正在發生變化。加上現在的電子信息高速發展,人們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對離婚的案件及離婚程序瞭解的比較 清楚。夫妻之間實在和不來,能夠比較理智的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另一個方面,由於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誘惑,一些人開始對自己在家務農的結髮之妻感到不滿,想方設法通過婚外情來尋找滿足,有的想幹脆加以拋棄。

(三)、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

之所以出現這種狀況,主要是因為婦女在家庭中經濟地位提高,不再忍氣吞聲,一旦對婚姻不滿,就可依自己的意願提出離婚。離婚後,婦女有能力自己獨立生活。另一個主要原因是男人對外交往比較多,接觸危及婚姻關係的不良因素的機率比較大,相對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響,比如有的丈夫養成了賭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對妻子任意打罵,還有的與他人同居,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歐美男性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無法與親戚很好相處及婚姻對自由限制過多。而妻子提出的離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義、不關心體貼妻子、婚外性關係、嗜酒及賭博、婚姻暴力(對妻子進行身體和心理虐待)、個性不合、性生活問題及財務困難等。

(五)、離婚原因比較集中的體現在婚外情方面

從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佔的比例要高於女性。從分析的數據反映,男性為15件,女性為10件,比例為1.5:1。據北京某區調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離婚在1982年佔總數的14%,1983年佔30%,1988年達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彙區的調查,隨機抽出的633件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雙方有婚外情的佔了35%。武漢某區1995年1-7月受理離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佔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純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較小。大部分都與性有關。巴爾的摩的心理學家葛萊絲針對發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發現,75%的男性表示性歡愉是讓他們“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認為發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戀愛之中”,而這個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關係的背後也隱藏着種。種動機:對幻想的愛與性的追求,或對浪漫的尋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沒有什麼婚前性檢驗的人);婦女想證實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證實自己的男性氣質;各種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厭煩;性試驗;對自己伴侶的報復(即使是不讓對方知道);偶然遇到實現妄想的機會,以及想驗證一下自己的能力。對於有些人來説,婚外性關係的吸引力,在於其祕密性,他們説“猥褻”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滿足等等。當然也有出於性需要未能滿足的情況。旅遊、節假日、離家在外和晚會等,都會是引起婚外性關係的潛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暫的。由於現在男女在外打工,機會都很多,這就增加了親熱的機會,使得婚外性關係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為由的案件中,其實際上就隱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協調的原因在內。新近上海的一份調查報告則明確表明,自1984年以後明確提出因性生活問題而離婚的人數明顯增加,目前在離婚夫婦中有23%以上認為性生活不和諧而不願意將家庭維持下去,還有36%的離婚緣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這樣,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離婚案例中竟有半數以上與性有關。③

(五)、現在

離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現一些新的特點,主要是離婚案件有其獨特的特點

1、突出表現離婚案件的證據缺乏與離婚率高的矛盾。離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關係,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內心的思想活動,只有當事人本人最清楚,別人只能從一些表面現象去摧測,加上現在人們的思想觀念的變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寧願建一座廟,不願拆一樁婚姻”的思想,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人是比較困難,但有些案件事實是眾所周知的,又沒有人肯出來作證,另一方當事人又不答辯和參加開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訴的,以證據不足判決不準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的,一般僅以原告的陳述就判決離婚。

2、公告送達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實無法查清,處理上隨意性較大。在實踐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從未與家人聯繫,一般與家人聯繫,只要其家人不説,仍無法查找其下落;還有就是一方本來是外省人(多數是女方),如果夫妻關係發生矛盾,大多數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為女性)存在婚外情,乾脆家庭與情人遠走高飛。而另一方又常因計劃生育被罰款,這時起訴到法院,只有通過公告送達。這類案件在證據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會被判決離婚。

3、對待離婚案件的觀點正在發生變化。大部分辦理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是涉及個人的隱私問題,因充分體現個人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對方同意離婚,不管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調解離婚的除外),一律判決離婚。不再重視調解的方式結案。

4、同樣是審理一件民事案件,對於離婚案件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要高於其他案件,而且從效益的角度來講,又是比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對於離婚案件並不是十分的重視。往往抱有一種吃力不討好的感覺,所以在處理上,主觀隨意性比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訴在一定的意義上變成了判斷是否准予離婚的又一新的標準。筆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訴如果證據不足,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通常法官會對當事人解釋只有等下次起訴,當事人也會認為第二次起訴,法院一定會判決准予離婚。而實踐中,在當事人第二次起訴後,即使證據不是很充分,一般也會判決准予離婚。這裏的理由一般有兩種,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一年以上,視為夫妻感情確以破裂;二是以被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的夫妻關係沒有能夠改善,因而認定其夫妻感情確以破裂。

四、思考與建議

民事案件無小事。單個看起來離婚案件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也有人認為離婚案件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在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不僅在數量上佔據較大的比例,而且離婚案件也是最為複雜,且最為容易引起社會不穩定因素的一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或不妥,極易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各類報紙也經常登有這類報道。

(一)、端正認識,抓好離婚案件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國,犯罪學家、臨牀心理學家分別證實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兒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與家庭環境的關係。臨牀心理學的大量統計數據説明,親生父母離異的過程和結果,都對孩子尤其是幼齡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傷害,他們的孤獨、自卑、怨恨等不讓良情緒可能導致難以矯治的人格障礙。因此,應重視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做工作。這又與司法效率相沖突。通常,我們對待事關重大社會生活特殊類型的案件,成立專門的法庭進行審理,如少年法庭,軍人維權法庭等。在這裏筆者有一個建議,即各基層法院成立一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備一些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和適當的女法官,注重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解開當事人的思想疙瘩,儘量挽回一個家庭。對這樣的專門的法庭,不宜定經濟指標,對它以一高一低兩個比率來進行考量,即以調解結案率(高)和當事人重複起訴率(低)。

法律調查報告 篇四

一:調查方法

這次調查對象是鄭州航院各年級在校大學生。調查的方式是發放和填答電子調查問卷。為了使調查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應調查者的思想,我們通過互聯網,借鑑相關研究,設計了調查問卷。本次調查不記名。被調查者回答問題的方式主要是採用封閉式的回答方式,即預先設計好四種可能答案,將這些答案全部列於問題下面,由被調查者從中選擇一種答案作為自己的答案。調查問卷工發放160份,回饋的有效資料為112份。這些資料是比較完整可靠的,佔應調查對象的70%。

二:調查問卷內容

題1:你會主動要求學校確定你的權利嗎:

A只有有事情發生,和個人利益衝突,就會要求確認

b涉及重大利益

c不會,就算是問了,別人也不會理會你啊

d想什麼呢,這可是在天朝

題2:“依法治國”的“法”是指

a:僅指憲法等“法律”級的法律;b:整個法律體系;c:主要指憲法,即“依憲法治國”;d:法治的精神

題3:“法律至上”的含義

a:任何人都要守法;

b:法律的效力高於道德等其他社會行為規範;

c:一切按既定的法律規則辦,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權;

d:法律作為最後的決策依據,即使有一些毛病也要遵守

題4:現在很多公交車都沒有按時到站甚至是延遲15分鐘才到車站,你怎麼看?

A可能因為堵車吧,可以原諒 b一邊等待,一便在心裏臭罵 c打出租車走,不坐了 d打電話或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題5: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a:在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b:在立法以及法律適用上人人平等;c:官民平等,官員無特權;d:關鍵是政府與民間法人及公民的平等

題6:法律的作用

a:法律目前基本是靈丹妙藥;b:有侷限性,要嚴格限制法律適用的範圍;c:法治在任何情況下都勝過人治;d:應堅持“德主刑(法律)輔”的原則。

題7:目前我國的法治狀況

a:已經是法治社會;b:有侷限性,要嚴格限制法律使用的範圍;c:各方面都差得很遠;d:整體上看人治的影響大於法治

題8:法治的關鍵在於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b:必須保證法律是良好的;c:官員守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監督;d:大家都信仰法律,自願服從法律的統治

題9:如果你發現你的個人資料被其他人轉售,你會怎麼辦‘

A自認倒黴 b向周圍人抱怨但不會採取任何措施 c直接與之理論 d根據有關法律,積極維權

題10:如果在商場買回來的東西有質量問題,你會:

A拿着小票去商店要求賠償 b把東西放一邊或扔了,然後心裏想再也不去哪裏買東西了 c人人都買,就我的有問題,自認倒黴唄 d找回那家店,跟老闆吵一架去

在大學學習中,我們已經先後學習了《思修(全名)》、《馬克思主義思想概論》、《毛澤東思想概論》,對我國社會主義想想道德建設也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需要説明的是,這次問卷調查不是對每個同學的法律意識做一個是非評判,每個問題的答案也一般不存在絕對對錯關係,選擇其中的每一個答案都代表着一個人對法律的自己的看法。同時,也不是説同學選擇某個答案最正確時就代表着他的法律意識最高。

我們的調查題目都是生活經常看見或者説到的法律、權利概念,這些概念每個人都應該見識過,也各自有自己的理解。通過我們的調查表明,除了對“依法治國”這一概念比較滿意外,其他幾個法律概念都存在同學們主觀臆斷的理解。同學們往往對這些問題的理解侷限於生活層面,也就是説,沒有上升到一種以法律的觀念來思考問題。選擇不理想的狀況説明我們還要加強法律意識的教育,雖然大學生具備了一定的文化知識,但在接受真正法律基礎教育的時間很少,都是從各種報道或者自己搜索信息時得到,這些東西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與誘導性。建議對每個專業設置法律基礎課程,以強化法律意識。

從總體來看,同學對法治社會認識還是處於一個偏低的水平,做到深入認識形成自己思考的人較少。問卷答案之間沒有遞進關係,但我們實際地去分析,這裏面存在着一個對法律認識的高低問題。不管是各種情況的同學,對法制社會認識的整體情況都是主要集中在教條化的灌輸裏面,接受的法律知識沒有主動性,不符合議和具有朝氣與思想的大學生形象。這種現象可以説是一種普遍的。我們認為,在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的基礎上,應該從方法上誘導同學們從不同的角度思考問題,充分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形成理性的社會意識,特別是權利意識。

從統計結果來看,同學們對熱點法律制度的理解處於中等的水平,權利意識有一定的基礎,但是沒有達到較好的狀態,完全有提升的空間。因為對這些制度的瞭解,不僅僅是對同學們生活的處理糾紛等法律問題的幫助,這些更代表着一個人的文化底藴,在交際交往中,如果能對這些制度有自己的、深刻的認識,別人會對你作出更高的定位,在展示自己才能的時候更加具有優勢。建議學校多提供這方面的高水平的法律講座,拓展同學們的視野,豐富法律知識。各個類型的區別不是特別明顯。

關於當代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可以得出結論:首先,當代大學生心理上的獨立性並不強,權利認知水平不高。其次,當代大學生的權利行為解釋系統去權威化,在處理學校和自身矛盾時,解決途徑具有自發性。第三,當代大學生對自身的公民權利、受教育權利的總體評價是積極的,但對自身在大學發展中地位的評價不高。第四,當代大學生對未來大學的發展參與意識強,同時對於規則意識的培養認同度較高。第五,權利意識培養和教育使得大學生獲得了法律常識,但與媒體、家庭和中國小公民教育相比,大學的公民教育特別是權利觀念教育不佔優勢。

當代大學生成長於中國市場經濟發揮巨大效能的歷史階段,他們崇尚自由,重視個體發展, 但是他們也正處於高等教育大眾化的時代,揹負着幾代人的大學夢,客觀上受教育的時間延長,沒有生產勞動的經歷,缺乏經濟獨立性,更缺乏人格上的獨立要求。加之傳統的義務教育,注重灌輸,講究行為規導,缺少思辨解釋系統,因此不能引發他們真誠的思考。

同時,我們看到,和學生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並沒有以正面的形式與學生接觸,將兩者聯繫起來的往往是各所大學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學生守則》。學校在對新生進行的校紀校規的教育中,對《學生守則》也僅做大概的介紹,施以形式化的檢驗,並沒有將其當作必不可少的權利教育,納入學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嘗試提出以下幾個值得注意的方面。第一,將合理的契約精神貫徹到產生校生關係的整個過程之中。高校需要明確履行告知義務,特別是在形成校生關係之初。高校進行招生宣傳時,有義務公開其針對校生關係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學生守則規定,以顯契約精神,學生可以在不同大學之中,針對大學品牌、大學服務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學對學生實施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綜合選擇,這樣可以促使社會各界監督大學的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化。

第二,實現完整、系統的權利教育。首先,要強化新生入校期間的“成人權利意識教育”。目前,學校都會組織學生入校初對本校學生守則進行集中學習。這種方式集中、高效地讓學生在最短時間知道學校的規章制度,但這種方式難免顯得太過急於求成,而且目前各高校的學生守則讀本,呆板枯燥,沒有適時地編入一些適合學生閲讀理解的法律知識和法律背景解讀。其次,對於大學生的權利意識培養,需要既博又精。當代大學生不缺少法律常識,他們缺少的是對於法律知識和淵源的正確理解和反思習慣。同時,權利意識教育還需要配套開設哲學、倫理、邏輯、歷史等通識選修課程,增進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文化素養。

第三,着力培養一批對大學生進行系統法律、權利教育的教師,他們既要有良好的課程教學知識,還要有學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實戰經驗。這一批教師就是學生思政輔導員。輔導員需要掌握統一的法律知識,具備對學生權利意識教育中進行準確法律解釋的工作能力。第四,加強高校與學生關係的行政法學研究,加快填補高等教育系統內的立法缺漏,對《學生法》的提議進行進一步調研。與此同時,根據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暢通大學生權利救濟途徑,針對目前學生申訴委員會在程序上完備,但學生權益維護不足的情況,加緊探討學生申訴委員會進行工作的可操作性研究。

法律調查報告 篇五

一、調查時間: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調查地點:大壩鄉沙廟村二隊

三:調查對象:大壩鄉沙廟村經常外出打工的農民

四、調查目的:瞭解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瞭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五、調查方式:採用收集材料、電話、面談等方式進行調查。

前言:農民工是我國社會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大量進城務工的農民成為縮小城鄉差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農民工法律素質較低,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一問題,我在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壩鄉沙廟村的農民工中進行了一次深入的調查。這份調查涉及到該村200人,年齡涵蓋18歲至55歲之間,有效答卷143份。

通過調查瞭解到,外出的農民工在外主要從事建築業、餐飲服務、批發零售、車輛修理、工廠幹臨時工等行業。

一、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及法律援助的途徑

調查顯示,電視、廣播、報刊、雜誌這些傳統媒體是農民工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和手段,佔到了被調查人數的54.64%;通過法制宣傳櫥窗獲取法律知

識的農民工佔到了總數的25.24%;以互聯網為載體獲得法律知識的農民工只佔到了總數的1.6%。

在有效解決法律問題途徑這一問題上,有66.51%的人選擇了依法解決,另外還有9.57%的人選擇了上訪,這説明大部分農民工有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而少部分把上訪作為解決問題的途徑,這也符合當前的社會實際。

在農民工是否瞭解法律援助具體條件的問題上,有84.07%的人選擇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調查者認為,當他們需要法律幫助時很方便或比較方便。

二、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工分佈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分散、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

2、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形成制度化和規範化

3、由於缺乏有效的經費保障,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受到限制,宣傳形式單一,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更好的辦法,這應該是今後法制宣傳工作的一個重點。

4、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沒有把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也沒有將其列入年度普法計劃,致使此項工作開展的力度不大。5、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單位對在農民工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認識不足,目前宣傳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築工地、較大的工廠等農民工較集中的企業,分散的個體商業、服務業、私營企業的法制宣傳工作比較薄弱。

三、當前急需法律幫助的農民工羣體及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問題

調查中,62.44%的被調查者認為建築工地農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幫助,在外經商人員佔23.08%,這説明建築工地農民工人員集中,有共性問題,最需要得到法律幫助。

在農民工最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上,有43.72%的人認為是拖欠工資問題,另有24.02%及21.26%的人認為是勞動時間過長和用工單位待遇過低。

四、相應的解決措施

1.建立健全領導機制,推動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議建立各職能部門組成農民工法制宣傳領導小組,形成例會制度,積極開展調查研究,把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以引導農民工法制教育適應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共同推進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2、將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活動相結合,發揮媒體作用。一是普法部門要聯合相關單位定期開展“送法進企業”、“送法進鄉村”等活動,適時組織普法講師團巡迴演講;二是整合社會資源,發揮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志願者的作用,鼓勵法律工作者在承接農民工法律服務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倡導律師事務所自主為農民工舉辦各類法制講座;三是充分發揮調解組織及法律援助機構的作用,將人民調解與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相結 合,及時調處農民工因工傷、勞資、人身傷害等引發的各類矛盾,為困難羣眾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四是組織農民工參與法律知識競賽、徵文比賽、法制文藝匯演等活動;五是及時總結推廣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典型經驗,表彰先進,帶動後進,確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在農民工之中紮實、有成效地開展。

4、抓好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企業主是企業發展、運營的決策者,抓好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樹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關鍵。因此要重點加強企業主和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教育,使他們理解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意義,努力掌握憲法、基本法律以及規範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觀念,達到依法治企,誠信經營,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內容上,要選擇一些實用並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金融、税收、勞動社保等相關的法律;加強對企業主的法制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企業主遵紀守法、依法決策、依法經營。

5、進一步抓好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聘用誰負責”的原則,將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融入社會治安、勞動用工、計劃生育、衞生管理於一體的管理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相關的部門和相應的用工單位中。在教育內容上,選擇與其工作生活相關,以及維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訴訟法基本知識;勞動部門在用工單位招聘人員時要把好就業前的培訓關,在崗前培訓時組織學習《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用工單位也要將法律學習融入各項業務培訓活動中,如經營培訓、管理培訓、市場培訓、使農民工在接受業務培訓過程中接受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掌握與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知曉解決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的渠道和方法。滿足農民工的學法需求。同時,做好農民工的維權工作,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在調查中發現,農民工的法律水平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較大。在以後的工作中,應定期舉辦“法律進工地”活動,宣傳與其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使普法教育經常化。建立工地民調組織,積極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理性表達利益訴求。加大法律知識覆蓋面,在勞動法、民事法律法規等傳統內容上加大與農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貼近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在用工單位勞動時間過長及待遇過低等問題上,在以後的工作中加強對農民工合法討要拖欠工資的宣傳教育之外,還要加大對用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用工單位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通過對此次農民工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參看調查數據,我認為整個情況暫不嚴重,在確保農民工就業與增收不受影響,促進現代農業和打工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加快新農村建設。同時這是我們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過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問題,我們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人為本,統籌兼顧,穩妥解決,促進我縣的經濟、社會持續較快發展。

法律調查報告 篇六

法律風險評估在咱們國內應該説是一個比較新的一個事物,在國際上説,也是比較新的。首先我説一下關於法律風險評估的基本知識,先從法律風險開始。

第一部分 企業法律風險理論簡介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及特徵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認識和防範企業法律風險,首先應當從把握“風險”的概念,界定“企業法律風險”的範圍入手。當今國際上對風險的概念有多種角度的定義,歸納起來看,風險是指預期與未來實際結果發生差異而帶來負面後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説,如果存在預期結果與實際發生結果出現差異的可能性,並且這種差異將給主體帶來負面後果,即存在風險。因此,企業法律風險,是指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法律主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後果的可能性。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徵

企業作為獨立法人實體,可以將企業風險分為自然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其中前三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市場環境和資金交易為特徵,而法律風險主要是以法律因素為產生原因,以承擔法律責任為後果。它與企業所面臨的其他風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繫。企業法律風險,主要有以下特徵:

1、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緣由是法律因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某一種法律狀態、法律事件或法律主體的行為。具體指:

(1)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狀況及其變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執法力度的狀況,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廢止,以及行政執法狀況的變化。企業生存的法律環境主要包括立法和執法的狀況。法律環境的變化將影響企業和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使企業法律風險的原有狀況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既可能使企業產生新的法律風險或現有的法律風險消除,又可能使企業發生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和損害程度增大或減小。

(2)企業未依據法律規定有效實施法律控制措施。換而言之,就是企業未有效地獲得、行使或保護法律賦予的權利,使企業無法有效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維護其應有的利益,從而降低了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使企業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3)企業或與企業發生法律關係的各類主體的行為。這種行為包括違反法律的規定、違反合同的約定以及實施的侵權行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體可以是企業本身,也可以是企業以外的其他主體,或者是雙方實施的行為。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會導致企業的法律風險,只有那些對企業產生負面影響的法律因素才會最終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由此可見,法律風險的產生,離不開規範企業行為的各項法律規範,以及與企業發生法律關係的各類主體。

2、企業法律風險存在於企業運營的各個管理環節。

法律規範了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也規範了企業從設立到企業終止的全過程。因此,法律是貫穿企業經營活動始終的一個重要標尺和依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消費者以及企業內部的關係,都要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範。政府對企業的指導和監管,已經從過去的行政手段轉變到以經濟和法律的手段為主;企業與企業作為平等的市場主體,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進行調整和規範;企業內部各種關係,包括勞動關係、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財務管理等,都要依據勞動法、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會計法等法律來調整和規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也必須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來調整。企業作為法律規範的主體之一,只要其行為涉及法律規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可以説,在市場經濟中,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都離不開法律規範的調整,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法律的整體框架下進行。因此,企業需要對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法律風險監控,實施法律風險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從而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3、法律風險發生導致的後果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風險產生於法律因素,終結於法律後果。法律風險發生導致的後果主要包括企業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企業發生法律風險的後果通常為民事責任的承擔,主要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經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責任主要是由於企業違反政府或監管機構的有關管理規定而被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照等。而刑事責任通常僅發生在企業的行為觸犯刑法或刑事法規定時,依法而接受的刑事懲罰。在多數情況下,企業的法律風險造成的責任是給予經濟賠償或承擔經濟損失。這種經營損失風險只是法律風險的一種表現形式,並不能改變法律風險的本質特徵,不能將經濟損失一概認為是企業的財務風險,對法律風險的鑑別要從其緣由、過程及後果的根本屬性來判斷。

4、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其他風險緊密相關。

企業法律風險雖然不同於企業面臨的其他風險,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徵,但是法律風險並不是與其他風險截然分開的,它們之間具有緊密的聯繫。從企業整體運營的角度看,企業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是交叉互融的,財務風險的特點決定了法律風險的特點,法律風險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着財務風險的大小。法律風險在許多情況下與財務風險是同時存在的,法律風險防範佔據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業法律風險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經營風險,經營風險經常導致企業產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第二部分律師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中的作用。

我認為每個律師都應該有第二個稱號,就是法律風險評估師。為了防範風險,“可能需要一筆相當可觀的投資,但相對於風險防範不力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這筆投資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説將物超所值”。作為風險評估師,律師除了要提示客户有投資風險、金融風險、競爭風險、合同風險等風險之外,還要幫助客户解決風險。尤為重要的是要提前預測風險、評估風險。如同人的“健康檢查”一樣,企業的風險防範可以避免死亡。與其支付大成本請律師來解決,還不如在事情發生之前就以較少的花費請律師來預防。的確,知道風險防範的企業家是有遠見的企業家,知道評估風險、預防風險的律師是有創見、有風光的律師。

第三部分法律風險評估的幾個過程或者説幾個步驟。

法律風險評估的特點是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通過風險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主要階段進行法律風險評估。三個階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銜接、協調統一,共同構成科學的動態閉環運行體系。

這是法律風險評估的第一階段。風險分析評估的結果將直接決定法律風險的評估對象是否適當,控制手段是否適應。分析評估的範圍主要包括:企業所在行業整體法律風險評價、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的研究、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流程的調查,以及企業具體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具體法律風險分析。其中重點內容是具體法律風險分析,包括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識別、歸類、評分和分級排序。首先,要對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風險調查、研究以往案例,發現和識別企業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源,梳理詳細的風險清單。結合企業自身實際,從經營活動主要涉及的法律主體和業務運營的不同方面出發,根據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業經營管理的特徵和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確定對風險的分類方法,對所發現的法律風險進行歸類。也就是説主要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影響。

法律調查報告 篇七

現今社會城市居民法律觀點偏差,法制觀念淡薄。居民的法律知識水平不高 。作為現代人,應當具備法律素養,這成為現代市民特別是青年大學生立足社會的基本條件。然而,實踐中源源不斷的各類大學生犯罪現象,頻頻向我們告示: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課並未讓學生們真正懂法,傳統的法制教育模式走到了非改不可的盡頭。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還很低,違法犯罪的大學生多數法律知識貧乏,法制觀念淡薄,他們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年來一升再升的大學生犯罪數據,頻頻向我們告示:校園並不平靜,大學生們的法律素養還十分貧瘠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依據。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雖然我國高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依據。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對此,我對我校大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結果如下。

1、調查的基本方法

對於此類調查題目,我採用了問卷調查的方式。首先,篩選題目,再分發給各個當地大學校園的同學,再選擇10名同學完成問卷調查,最後再根據同學們的問卷結果作出相應的結論。

調查問卷如下:

1、你認為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用處?

a、非常有用45.11% b、一般35.71% c、基本沒用6.02% d、法律不如權力有用11.65%

2、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識是從什麼地方來的?

a、電視上48.12% b、報紙上16.54% c、學校的課本上35.34% d、家庭的影響4.51% e、其他13.91%

3、你認為你在生活中平均每學期遇到法律問題的頻率為:

a、20次以上5.26% b、20次?10次6.39% c、10次?5次21.8% d、5次以下50.75% e、0次16.17%

4、當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50% b、用武力解決6.02% c、通過關係解決。15.79% d、感覺很委屈但是認為也是沒辦法的事16.17% e、根本沒有在意過9.40%

8、當今雖然是法制社會,也存在着家庭暴力、婚姻財產糾紛等很多問題,你認為:a、清官難斷家務事74.05% b、清官易斷家務事25.95%

(1)、如果你選擇了a,那麼你認為是什麼原因?

a、法律法規不健全30.70% b、羣眾的法制意識不強29.57% c、法官的職業素質不夠高4.01% d、法律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35.21%

(2)、如果你選擇了b,那麼你認為是什麼原因?

a、法律法規健全52.6% b、多年的普法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效9.40% c、法官能夠正確地把握“一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15.41% d、一切問題在法律面前都能夠得到解決3.38%

10、假如你在公交車上遇到騷擾時,你會如何去做?

a、出聲制止,維護自己的權益49.25% b、用適當的方法讓他得到懲罰28.95% c、瞪他一眼,然後換個地方或下車20.31% d、默默的離開,不敢出聲。3.38%

16、你希望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嗎?

a、希望92.11% b、不希望7.89%

17、你希望法律基礎課要如何上?

a、儘可能介紹能解決社會生活的法律法規33.08% b、從案例中説明相關法律理論,類似於《今日説法》61.65% c、按照教材的內容和順序進行教學5.26% d、最好取消這門課,與日常學習生活無關4.14% e、我覺得這樣比較好;

2、導致調查結果的原因

可見他們還是很關心身邊的人和事的,一些法律常識大部分同學還是知道的,由於問卷設計的不夠合理,可能誤導了同學們的思想,讓數據不夠真實,此次調查的結果説明,同學們的法律意識比較弱,知識也比較缺乏,從數據上看,同學們都沒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問題,也許他們覺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煩是必然的,並不是法律問題,也有可能受家庭、社會等各種因素影響,讓他們認為權利比法律有用。

此次調查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只是臨到考試的時候突擊,應付了事,大多數學生重學分,輕實效,在這種思想的支配下,大學生不可能有紮實的法律基

礎知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功能主要體現在通過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把提高法律意識從自在的行為變為自覺的行為,從而意識到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性,並把法律當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法律意識是一種較為寬泛的社會意識表現形式,對於大學生來講,法律意識主要分為兩個部分: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對實際法律問題的觀點、態度與解決方法,簡單得説,就是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法律基本理論知識的掌握,是對每一個大學生素質修養的必備要求,是能夠懂法運用法律的前提;對實際案例的解決是法律意識高低的具體表現,具有直觀性。

3、對大學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識的意見

根據此次調查,我們應該看到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教育,加強綜合管理,高等院校具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要從根本上抓起,就具體到高等院校對大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高度重視及各種有關法律方面的宣傳。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應着重以下2個方面:

1。高校應營造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學校環境。

2。高校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從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3。鼓勵大學生觀看有關法律知識方面的書籍或電視節目,能儘量做到普法、懂法,認識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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