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工作總結 >調研報告 >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多篇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多篇

法律援助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法律援助調研報告

黨的十八大全面勾畫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藍圖,隨着依法治國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國家對農村基礎建設不斷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實到千家萬户,農村各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大量湧現。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堅巨,責任更加重大。筆者通過對竹溪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就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體效能,推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xxxx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現狀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

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製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主要指律師義務辦案),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有具體的經費,且在具體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會產生一定的服務成本,給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在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是農村,工作的難點是怎樣開展好對廣大農民羣眾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農民羣眾特別是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於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

1、整合所有力量,發揮資源優勢。

配備專業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鑑於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於律師業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鎮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鎮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羣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麼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實際,着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階段,各鄉鎮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羣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數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由兼職人員構成,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工作技能,導致了在面對服務對象時不敢對諮詢做出解答,面對矛盾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應制訂系統的學習培訓計劃,積極採取如組織講座、案例討論、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教會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能,使他們有能力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侷限於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和其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宣傳形式比較單一,很多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沒有得到有效應用,雖然各職能單位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面仍窄小,仍有許多貧困人羣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錯過援助機會,在遇到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問題時,因無法獲得幫助從而失去了維權機會。除了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法律七進工作的普法宣傳外,法律援助工作還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各項內容的宣傳,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範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範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羣眾提供更方便、更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2篇】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協作機制調研報告

XX年國務院發表了《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二十世紀末,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超過10%”。當前,我國老年人特別是農村的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方面卻還存在許多缺陷,許多農村老人還是依靠家庭養老方式來養老,這導致家庭矛盾激化,老年人維權案件逐年增多,本文主要從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機制方面來談如何更好更加方便老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協作機制

進入21世紀後,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進入老齡化行列。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超過農村總人口的11%。某網站XX年曾經調查瞭解,6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佔50%;沒有收入來源的佔10%;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僅佔40%。他們的現有收入不能滿足養老需要,絕大多數人無任何醫療保障措施。從近幾年來,我區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來看,主要集中在贍養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向子女索要醫療費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賠糾紛等方面。XX年度我區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共9 起,XX年度,我區加大了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宣傳,到10月底為止,我區已經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農村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會養老機制還不健全。大部分的農村老年人都沒有參加社會保障,醫療、生活費用沒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會導致經濟負擔加重,自己無力支付費用。

二是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傳統的“養兒防老”的思想影響,多數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積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為拮据。

三是養老負擔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隨着農村獨生子女增多,大家庭養老格局解體,家庭小型化和老齡化社會逐步形成,這就對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家庭養老矛盾日趨突出。

四是隨着目前就業的嚴峻形勢,許多農村青年沒有一技之長,導致其自身經濟收入不高,又要養家餬口,對於贍養老人的義務有的兄弟之間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結果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沒有着落。

二、建立健全農村老年人維權的機制和渠道

近年來,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在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中,堅持以“xxxx”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本着“尊老敬老愛老”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與區老齡委聯手,充分發揮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時積極依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徑,可以使老年人特別農村老年人能夠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門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不斷加大對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區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視老年人維權的宣傳工作,經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維權的典型案例和維權信息,並組織工作人員經常到駐地社區居委會為老年人上法制宣傳課,介紹老年人維權法律知識,解答老年人法律諮詢。在每年的“老人節”、“學雷鋒日”,法援中心還協調政法各部門,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專題法律諮詢活動,邀請專職律師參加值班解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同時也是完善老年人維權機制的重要保障。對於老年人維權,我們首先要讓他們瞭解有哪些維權途徑。在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權益方面,必須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對於一些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們通過報紙或者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援助制度。此外,對於一些老年人,特別是農村的老年人,由於他們獲取信息的渠道比較單一,有的人平時既不看報紙又不看電視新聞。針對這一人羣的特點,我們還經常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多次送法下鄉,用簡單樸實的語言給他們講解《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告訴他們遇到哪些情況,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機制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羣體,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工

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切實維護農村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助機制,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不斷把法律援助的觸角向基層、向農村延伸。爭取做到每個鄉鎮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聯絡員;二是制定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制度,針對這一特殊人羣,給予特殊照顧。可以將原本屬於援助中心的審批職能“下放”,讓農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對於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及時指派就近的律師事務所或者鄉鎮法律服務所承辦。要求承辦律師或者法律服務工作者要盡心盡力辦理這類援助案件,對於行動不便、體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時要主動上門辦理。四是在辦理家庭侵權案件時,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護自身權益,又想維護家庭和睦的意願,盡力採取非訟調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決,如確需訴訟應儘量與法院協商,調解結案。雖然非訟調解的難度較大、但在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同時,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員和睦相處,更有利於老年人今後的生活。

五、努力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在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維權的案件當中,我們有時也會遇到一些老年人因為繳不起訴訟費用、鑑定費用等而放棄繼續援助的情況。目前,我們對於農民工法律援助已經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證措施,如:今年上半年,有關部門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仲裁援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了經法律援助部門書面確定接受援助的,可以憑援助中心出具的證明緩、免、減繳仲裁費用。而對於老年人維權的案件,有關部門還沒有形成一系列的協調機制。作者認為在今後的司法實踐當中,有關部門遇到有老年人因贍養費、撫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卹金、醫療費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案件,在優先立案、審理和執行的同時,如果老年人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援助中心出具的證明直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有關費用。

【第3篇】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羣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羣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羣眾,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羣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並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託,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範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並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後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户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並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於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於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於羣眾來訪來電諮詢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做好法律援助諮詢登記,對於重大複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並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後,做到一案一檔,最後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並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後,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後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範,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範。因此要儘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範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於一些偏遠的鄉村,羣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羣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並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後將對聯絡員進行規範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第4篇】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

重慶市渝東南民族地區屬武陵山區,是一塊嵌入湖北、湖南和貴州三省之間的三角地帶,包含黔江區(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武隆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一區五縣,地理位置上以黔江區為中心,東連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省的湘西州,南與貴州省銅仁地區接壤,西接貴州省的遵義地區和重慶市涪陵區,北瀕長江與萬州相鄰。東西寬147公里,南北長264公里,片區總面積為16936平方公里,總人口300餘萬人。作為一個少數民族集居區,聚居着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及蒙古族等14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200餘萬人,佔渝東南地區總人口的66.1%以上。長期以來,人們在生活習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對事物的認識接受等方面受民族習俗的影響很大。這使得渝東南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大背景與工作開展狀況與我市其他區縣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受民族習俗影響較深。由於受傳統民族習俗影響,羣眾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宗族思想較嚴重,特別是在幾個姓雜居的地方,人們發生矛盾糾紛常常依靠宗族勢力解決,大姓欺負小姓,小姓口服心不服,時常發生宗族械鬥,死人傷人的事時有發生,婦女合法權益受侵害,老人無人贍養等問題突出。

----羣眾解決問題講武力,法制觀念淡薄。渝東南地區民族成分複雜,受自然地理條件的限制和歷史等原因,羣眾法制觀念淡薄,解決問題常常依靠武力,加之涉交界地眾多,“插花地”、“三不管地”實質存在,糾紛多,械鬥多,刑案多,社會治安狀況複雜,據近三年統計,在渝東南片區的一區五縣內違法犯罪人員共達5000人以上,年均1500—人。每年的違法犯罪人員有增無減,呈上升趨勢。民間糾紛更是頻頻發生,僅去年黔江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就調解糾紛5100多件,平均每天達14件。違法犯罪和糾紛的另一面往往就是弱者的合法權益受侵犯。

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較深。由於科學思想在民族地區不夠普及,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部分少數民族羣眾相信命運、相信神靈,算命先生、巫婆、神漢、江湖郎中在民族地區大量存在,羣眾有病不上醫院,不請醫生,而是請巫婆、神漢“作法”、“驅鬼”,或者請江湖郎中或土醫生用土辦法、偏方醫治,常常貽誤病情,或致傷致殘致死,往往引發人身傷害矛盾糾紛。

羣眾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區大多系邊遠山區,羣眾分散居住在大山溝裏,山高路遠,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車,靠馬幫運輸,最遠的從家裏到鄉場要一天,從鄉場到城區要一天,往返就要4天,農村弱勢羣體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經濟落後,民生困難,無錢打官司。民族地區往往都是窮地區,經濟落後,羣眾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務工掙錢養家餬口,黔江區52萬人口中,外出務工人員近12萬人。統計資料顯示,全區農民人均純收入僅2828元,其中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即達2721元,除去生活支出,所剩無幾,連尋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費用都支付不起,有的在合法權益受侵害後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把苦水往肚子裏吞。

弱勢羣體數量龐大。以黔江區為例,除近12萬人外出務工外,還有殘疾人3.02萬人,未成年人6.8萬人,老年人5.9萬人,絕對貧困人口30761人,城鎮低保對象11211人,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案件時有發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實現“應援盡援”目標任務重,壓力大。

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等因素制約,舉步維艱。民族地區由於其“邊、山、窮”等共性,財政困難,人才難引進,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編制、人員素質等因素影響,開展十分困難。黔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僅有4名編制(實際在編2人,均為管理人員,另2名編制正在向全市公招專業人員),沒有專職律師,沒有交通工具,也沒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其設置與業務發展極不適應。由於經費不足,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針對這些特點,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加大對民族地區法律援助事業支持力度,幫助民族地區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民族地區由於財政困難,經費不足,中央和市上應加大對民族地區法律援助事業的支持力度,幫助民族地區建立“一元為主,多元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一元為主”就是要建立以中央、市財政撥款為主的經費保障制度,建議中央、市對民族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按照人平1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而逐步增加法援資金的投入,以保證少數民族享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多元結合”就是在政府財政撥款上堅持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撥款相結合,要求地方政府給予相應比例配套,以此調動地方財政投入法律援助經費的積極性。

(二)加強法律援助中心三大建設

一 是網絡建設,在各鎮鄉建立援助站,村設援助點,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分別設立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勞務輸出基地設立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隊伍建設,各援助站落實1—2名工作人員,保證正常工作開展。援助中心增編至10人,面向社會公招具有律師資格的執業人員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礎設施建設,各援助站配齊辦公用房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援助中心建設獨立的辦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確保工作開展需要。

(三)推行法律援助網上審批,方便羣眾申請法律援助

黔江區司法局投入10萬元自主研發了法律援助網上審批系統,5月上旬正式投入運行以來,效果良好,法律援助辦事效率大大提高,羣眾申請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法律援助審批更加公開正,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更加科學,法律援助監督渠道更加暢通。事實證明,這是解決民族地區困難羣眾申請法律援助難的最好辦法。下一步,該局一方面推進網上審批的全覆蓋,另一方面,藉助電腦的普及進一步完善網絡審批系統,讓有電腦的城鎮弱勢羣體在家也可以網上申請法律援助,農村(社區)弱勢羣體申請法律援助不出村(社區)。

(四)放寬民族地區法律援助條件,擴大民族地區法律援助範圍

1、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主要針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在民族地區,可以考慮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侵犯納入援助範圍。

2、由於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在少數民族地區重男輕女的現象特別嚴重,建議將民族地區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放寬,不用審查經濟狀況。

3、少數民族地區羣眾涉嫌家庭暴力的,無論男女都應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數民族地區農民家庭財產權利受侵害,如高速公路、鐵路、水電站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損壞農民家庭財產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五)加大普法、科普宣傳教育力度,讓法律、科學的陽光照耀民族地區

要不斷探索新時期民族地區法制宣傳教育的有效途徑。在內容上要突出新穎性,使少數民族羣眾易於接受,學得懂、記得牢;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樣性,要根據不同的對象、不同的年齡段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有效載體,充分發揮大眾傳媒如電視、報刊、網絡等優勢作用,播放法制宣傳片、開闢以案説法、法律問答、維權服務等欄目,以此解決少數民族羣眾集中組織學法難的問題。廣泛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進法律知識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通過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力度,用法律滌盪封建宗法勢力和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用法律制止宗族械鬥,提高羣眾的法律知識和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從根本上減少侵犯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案件。同時,大力宣傳普及科學思想,幫助少數民族羣眾破除封建迷信,弘揚科學精神。

市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第5篇】法學院孔一兵 農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調研報告

農民工欠薪案件法律援助的調研報告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着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羣體。xx年10月24日温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範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於農民工來説是全部的生活寄託,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於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着眼於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羣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羣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採取了什麼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通過對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並採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xx年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後,肖某僱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並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後,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着,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瀋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幹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兑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於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餘元,被告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於有了着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瞭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羣體,他們瞭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誌,對於他們來説也只是在閒暇時間,互聯網就更不用提了,對於他們來説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瞭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誌,最少的是互聯網,其餘三項所佔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麼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羣體瞭解到這種捍衞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誌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於羣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説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羣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着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對象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通過對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於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並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於維權能力的教育,如保存能夠證明與僱主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 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於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採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後,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並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第6篇】關於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落實情況的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是維護困難羣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多年來,我們以人民滿意為標準,以社會和諧為目標,積極轉變政府職能,不斷強化基礎保障、探索工作舉措、提高服務質量,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況:

(一)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3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項損失11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200人,其中農民工78人,婦女兒童41人,殘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3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項損失17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270人,其中農民工63人,婦女兒童42人,殘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諮詢人數500餘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項損失280餘萬元,受援人數達300人,其中農民工18人,婦女兒童33人。

二、我縣法律援助政府責任落實情況:

(一)本級政府在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方面的主要舉措:一是按照新修訂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落實政府責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加強法律援助機構的規範化建設,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是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加強監督指導,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關部門加強與法律援助中心的協調配合,保證工作銜接順暢,形成合力;四是加強隊伍建設,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在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21個鄉鎮設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資源保障。

(二)同級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情況:xx年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3萬元,xx年撥付法律援助經費4萬元,xx年撥付法律援助經費5萬元。

(三)我縣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編制和人員情況:我縣法律援助中心屬於司法局內設股室之一,編制是2個,目前有工作人員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員1名,聘請法律援助接待律師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辦公條件等情況:目前,我縣法律援助中心辦公場所面積有25餘平方米,配備有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檔案櫃等辦公設施。同時我們還在局機關對面沿街一樓設立了法律援助接待點,聘請了專門接待律師。

三、主要做法、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1、主要做法:一是加強宣傳。我們在爭取政府經費的同時,加大對《法律援助條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不斷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二是加強組織和隊伍建設,充分調動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廣泛吸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目前我縣有法律援助志願者達100餘人),完善市、鄉(鎮)、村三級網絡,建立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立法律援助接待點,方便羣眾申請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三是加強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工作,開通12348等法律服務專用諮詢電話,簡化援助事項審查程序,建立弱勢羣體檔案資料庫,保護當事人隱私,提升法律援助為民親民形象;四是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規章制度建設,完善法律援助辦案監督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五是建章立制,規範程序。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將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範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2、取得的成效:一是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羣眾成績顯著。緊緊圍繞縣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促進民生問題解決,認真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困難羣眾,尤其是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提供法律援助,取得了顯著成效,辦案數量和挽回損失逐年增長;二是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不斷提升。重視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努力在宣傳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見成效,通過刷寫標語、張貼過街橫幅、“ied”户外廣告、送電影下鄉、開展宣傳週活動等形式,大力開展《條例》宣傳,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不斷提升;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穩步提高。xx年省政府批轉了省司法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法律援助經費標準的意見》,我縣認真貫徹《意見》精神,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了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採取有利措施,加大經費投入力度,經費投入逐年增長;四是法律援助機構和隊伍建設穩步推進。我縣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在縣委、縣政府的重視和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的大力支持下普遍得到了加強,基本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村、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為補充,縱向到底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截止xx年底,全縣設有法律援助中心1家,法律援助工作站25個,工作站工作人員達70餘人,法律援助志願者達100餘人。

(二)目前制約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發展的主要問題:一是經費嚴重短缺。我縣是省級貧困山區縣,人口眾多,法律援助案件逐年上升,儘管政府財政投入不斷加大,但仍滿足不了;二是人員不足。隨着法律援助社會知曉率的提升和社會覆蓋面的擴大,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人也越來越多,接待、諮詢、辦理案件等任務繁多,現有人員根本滿足不了需要。

四、下步做法:

近年來,我縣把法律援助作為“法治惠民”的一項重點工程來抓,主動關注民情、服務民生,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與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相比,與兄弟縣(市、區)相比,與老百姓日益增長的需要相比還有一定差距。比如:我縣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地點設置還不利於功能的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的知曉率、覆蓋率還需進一步提升;各種保障措施還需進一步加強。下一步,我們主要從下幾個方面下功夫:第一,着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利用電台、電視台、報紙、網站等媒體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專題宣傳諮詢、評選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傳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事蹟等活動,讓社會進一步瞭解法律援助,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第二,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法律援助事業。加強法律援助志願者隊伍建設,與文明創建活動相結合,大力表彰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建立法律援助社會協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義務,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社會求助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覆蓋面;第三,進一步方便羣眾,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社會滿意度。將利用重建辦大樓的契機,重新規劃法律援助中心建設,突出便民措施的建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農民工等特殊羣體的服務舉措,開闢“綠色通道”,加強法律援助的社會誠信建設,不斷提高社會對法律援助的滿意度,為法律援助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第四,進一步強化精細管理,着力提升法律援助的品牌度。突出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監督,優化法律援助舉措,完善工作體系,加大辦案力度,繼續推進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影響力,為法律援助發展打造良好的社會形象。第五,進一步加強人才和經費保障,為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髮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支撐。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公正”的價值取向,受到社會百姓的廣泛認同和充分肯定。我們將繼續大力推進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履行政府責任,為維護社會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7篇】關於法律援助2022調研報告

黨的十八大全面勾畫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藍圖,隨着依法治國的步法不但加快,和諧新農村建設不斷推進,國家對農村基礎建設不斷加大,惠民政策也落實到千家萬户,農村各種類型的矛盾糾紛大量湧現。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堅巨,責任更加重大。筆者通過對竹溪縣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的現狀及問題進行分析,就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提高整體效能,推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xxxx縣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現狀

在竹溪縣15個鄉鎮,各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與司法行政機關基層司法所合署辦公,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司法助理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輔助性工作。自xx年起,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縣實際,開展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規範化建設,截至目前,已建成規範化法律援助工作站12個。

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面臨的問題

1、援助工作人員不足,經費短缺嚴重製約了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竹溪縣轄15個鄉鎮,總人口37萬,一個法律援助中心,12個法律援助工作站,而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僅有3人,各鄉鎮開展法律援助輔助性工作的司法所長及司法助理員不足20人。

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單一,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款及行業奉獻(主要指律師義務辦案),而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有具體的經費,且在具體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因受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會產生一定的服務成本,給具體承辦的工作人員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

2、援助對象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須進一步加強。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在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是農村,工作的難點是怎樣開展好對廣大農民羣眾的法律援助工作。部分農民羣眾特別是農民工,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認識不夠。比如,一些案件的當事人對法律援助的要求標準過高,一些人“打官司”就滿腹牢騷,一些人認為一經法律援助程序就必須給受援人帶來直接利益,還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由於不懂得法律,或受利益的驅動,想打贏官司又不想花錢,每遇案件動輒就到法律援助中心,不理會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給他們提供無償服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難度和強度。

三、如何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的建議

1、整合所有力量,發揮資源優勢。

配備專業力量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鑑於目前的司法體制,律師業務已經進入了市場化運作。律師的工資不再由政府撥款,只能靠代理案件收取案件代理費用。由於律師業務由當地司法局管理,司法局靠行政命令,長期安排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恐怕難以長久。要使律師代理法律援助工作長期開展下去,建議在縣一級法律援助中心配備幾名專職律師,由財政發工資,納入公務員編制,使法律援助工作由專職律師專門代理,以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連續性、穩定性和持久性。

利用鄉鎮司法助理員開展好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鄉鎮司法助理員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中的主要力量,在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中,起着重要作用。他們是農村基層政權的中堅,有着“熟悉民情,懂得法律,身處基層”的特有優勢,可以通過日常工作,對廣大羣眾進行常態化的普法宣傳教育,讓大家明白什麼是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作用和意義。

結合地區實際,着力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當前,我縣正處在“兩化”互動、統籌城鄉、全域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階段,各鄉鎮根據自身實際對轄區實行網格化信息管理,全面掌握每個網格所有服務對象的家庭情況及服務需求,以提高服務水平和為民辦事效率。積極發揮各網格點、網格員的作用,打造好“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讓有需要的羣眾在半小時內得到法律援助服務。

2、加大宣傳力度提升自身能力。

目前,多數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員由兼職人員構成,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相關的工作技能,導致了在面對服務對象時不敢對諮詢做出解答,面對矛盾糾紛時不知道該如何進行處理。因此,應制訂系統的學習培訓計劃,積極採取如組織講座、案例討論、觀摩庭審現場等多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員的培訓,教會他們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工作技能,使他們有能力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各項業務工作,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侷限於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師和其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宣傳形式比較單一,很多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沒有得到有效應用,雖然各職能單位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面仍窄小,仍有許多貧困人羣因不知法律援助制度而錯過援助機會,在遇到拖欠工資、工傷賠償等問題時,因無法獲得幫助從而失去了維權機會。除了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法律七進”工作的普法宣傳外,法律援助工作還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組織力量,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各項內容的宣傳,充分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作用。

結合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和特點,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各項制度,明確工作職責,運用典型來指導和推動規範化建設,以點帶面,逐步推開。通過全面實施規範化管理,促進法律援助工作站全面實現工作效能,為羣眾提供更方便、更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第8篇】法律援助調研報告範文

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其實質是法律扶貧、扶弱、扶殘,是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工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係密切。提高法律援助的管理能力,不斷改進和完善法律援助機構自身工作機制,充分有效地發揮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作用,是司法行政機關創新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對於有效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和諧發展意義重大。

一、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

法律援助的管理是設置管理機構對法律援助項目或組織進行管理,確定其優先工作目標,並對服務的提供承擔管理和經濟上的責任。法律援助管理的核心是解決法律援助事務由誰管理和怎樣管理的問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確立管理目標並監督其實施制定和指導實施相應的政策、管理多種來源的資金、建立服務質量保障機制等。建立個什麼樣的法律援助機構,以何種方式組織、實施法律援助,是關係到法律援助工作能否得以順利開展的大問題。

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主要有三項:(1)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申請人向法律援助部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應按法定程序予以受理。(2)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部門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資格審查,決定是否對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3)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門經過審查,確定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後,應當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二、法律援助管理的現狀

xxxx年國務院頒佈實施《法律援助條例》,標誌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體系構架基本形成。條例實施以來,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進一步得以落實,各級政府對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逐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不斷加強。xxxx集中辦案模式的建立,實現了政府購買服務的嘗試,避免了勞動用工風險,避免了辦案人員過散、管理難度大的問題,通過案前把好選人關、案中把好監督關、案後把好評查關,全程嚴控辦案質量,並制定獎懲辦法,開展案件質量評審,嚴把案前、案中、案後三關,使隊伍管理更嚴謹、更規範,從而實現高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工作成果。集中辦案模式使法律援助變“外部分散管理”為“內部一體管理”、變“以案補貼”為“定額補貼”、變“指定專長”為“提升專長”,大大減輕了管理負擔和補貼負擔,大大提升了服務能力、質量和效率,順應了xxxx區法律援助工作的環境特點和管理需求。

(一)人員集中,實現辦案隊伍管理有效提升

xx年,我們在調研和借鑑其他地區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特點,採取集中辦案新模式。堅持以能力、責任心、愛心為標準,在骨幹律師隊伍中篩選老、中、青三個層次的6名執業人員,全日制參加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勞動關係仍然掛靠在原法律服務機構,由所在機構與法律援助中心簽定業務協作協議。身份上,他們代表中心對外開展援助工作。業務上,除值班、辦案外,還承擔其他法律援助事務,一般情況下不得承辦收費案件,不得在中心接待收費當事人。案件上,除街道工作站受理的非訴援助案、受援人點援外,其他法律援助案件統一由他們辦理。報酬上,給予定額補貼,不再以案補貼。管理上,以《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管理制度》和雙方簽訂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公約》為基礎,集中開展援助工作並接受中心的管理。形式上,整體表現為“專職法援律師”和“專職法律援助工作者”。6名律師、2名法律工作者專職從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行政大廳和援助中心值班接待等工作。其他社會執業律師通過“點援制”作補充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保障受援人的自由選擇權。

(二)經費集中,實現資金使用效益成倍提高

目前,各級政府每年在確定的法律援助經費預算時,並沒有統一的標準。xxxx區近年來案件辦理的數量大幅度增長,可經費增長的速度難以滿足案件辦理的需求。集中辦案模式運行以來,極大降低了補貼開支,也極大地提升了工作效率。

過去我們也是以案補貼,一案一結,一案一補,案件補貼一年70餘萬元。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入不敷出,隨着法律援助力度的加大,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急劇上升,法律援助案件補貼也隨之劇增,僅xx年,中心就發放補貼70餘萬元,遠遠超過財政給予的55萬元的專項。實行集中辦案模式,6名專職律師補貼總額只有40多萬元,除街道工作站非訴案和個別點援案件外,每年一千件以上的案件代理、值班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均由他們承擔,補貼支付降低了、工作總量卻上升了,有效地緩解了經費不足的矛盾。

(三)辦案集中,實現案件辦理質量全面提優

以往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是由中心派到所、再由所派到人,在中心值班的律師也是天天換,他們對法律援助的條件、範圍等規定不熟悉,對當事人的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中心實行集中辦案模式以後,我們感到這一模式一是有利於中心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控制,接待羣眾的服務質量有了質的提升;二是有利於管理人員與辦案人員的溝通,協調,中心便於掌握案件的進展和動向;三是有利於通報工作、統一思想、總結問題、及時調整,對疑難複雜案件的集體討論,能夠使得案件很好地得到處理;四是有利於律師辦理不同類型案件時進行相對平衡地發放補貼,避免律師對案件的挑三揀四,鼓勵律師對每件案件,尤其是勞動爭議案件優先通過非訴的方式處理,成本低,見效快,深受受援人的歡迎;五是有利於針對性地選派專業律師。可根據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對律師進行相對固定的分工,其專業化服務優於一般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六是有利於中心舉辦業務培訓。經常邀請勞動仲裁、勞動保險、勞動監察、法院民庭的領導進行授課、答疑解惑,並對事先梳理出的問題一起交流探討,商議切磋,拓寬辦案思路、辦案方法,全面提升辦案效果。

三、法律援助管理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法律援助工作機制不健全,部門間協調不力。當前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程序、工作制度、管理體系以及援助人員工作量的確定和評估等缺乏科學的規定。如為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為刑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等援助項目,均由法院管理,其餘項目或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或由社團組織負責。而這些部門各自為政,缺乏一個統一的組織管理機構或組織協調機構。特別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機制尚不健全,福利政策落實不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律援助隊伍的穩定和整體功能的發揮。

(二)立法相對不完善,管理缺乏規範化和統一化。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程度,是檢驗司法制度乃至整個法律制度健全與否、先進與否的重要標準,也是衡量社會文明、法律文明進步程度的重要準繩。完善的立法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順利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現有的法律依據主要是xx年頒佈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顯然不能滿足日益複雜的社會需求。實踐中,很多法律援助機構已經在降低門檻、擴大受援面,如果沒有統一立法,必將使法律援助陷入“各自為政”的尷尬局面,這顯然對於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是不利的。

四、提高法律援助管理能力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形成制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穩定可靠的財政經費保障。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繼續積極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彙報,主動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政府財政供給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和保障機制。同時,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管理制度,保證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規範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法律援助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通過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加強政治和業務學習,交流工作經驗和情況等形式,着力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和法律志願者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同時,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調查研究,瞭解掌握困難羣眾對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總結工作經驗;加強法律援助理論研究,特別要研究法律援助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法律援助資源調配問題,法律援助經費保障、使用效率和規範管理問題,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和質量問題等等,研究制定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相關政策和制度。要重視加強法律援助專門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服務能力,尤其是做羣眾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三)加強相關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據是憲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最直接法律依據是國務院頒佈的《條例》。中國法律援助制度作為與中國貧弱老百姓聯繫最密切、最廣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識普及的最佳途徑,其立法意義遠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並論的。因此,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應該限定在行政法規。筆者建議,在憲法中明確載明“國家堅持和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用最直接、最顯明的語句將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來。同時,從長遠計,在《條例》施行一段時間後,在法律援助實踐成熟的基礎上,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立法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規範法律援助。這樣有利於法律援助實踐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依法治國方略的更好實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頒佈施行後,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使之更好地發揮實際效用。

2.加強法律援助規範化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出台之前,應當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司法部要及早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關於法律援助機構、經費管理使用、法律服務人員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社會組織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監督、落實《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管理辦法,全面規範法律援助工作。各地也要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就法律援助的管理和實施,儘快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細則和辦法,等等。

3.協調法律援助相關規定,目前與法律援助聯繫較為密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律師法》、《國家賠償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與之相配套的還有一系列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它們為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國真正確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然而這些法律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等之間往往存在着這樣或那樣的重複甚至矛盾之處。因此,有必要在未來幾年內對它們進行拉網式整理,以使所有與法律援助有關的法律規定銜接起來。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與相關工作的協作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和政府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勞動仲裁、社會保障、工商、衞生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關工作配合協調機制,為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條件

【第9篇】老年人法律援助調研報告

老年人法律援助調研報告

國務院發表了《中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白皮書“二十世紀末,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超過10%”。當前,我國老年人特別是農村的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方面卻還存在許多缺陷,許多農村老人還是依靠家庭養老方式來養老,這導致家庭矛盾激化,老年人維權案件逐年增多,本文主要從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機制方面來談如何更好更加方便老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進入21世紀後,我國大部分的農村地區進入老齡化行列。據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我國農村60歲以上老人超過農村總人口的11%。某網站xx年曾經調查瞭解,60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中有收入但不固定的佔50%;沒有收入來源的佔10%;有固定收入來源的僅佔40%。他們的現有收入不能滿足養老需要,絕大多數人無任何醫療保障措施。從近幾年來,我區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類型來看,主要集中在贍養糾紛、婚姻家庭矛盾糾紛、向子女索要醫療費用以及交通事故索賠糾紛等方面。xx年度我區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共9 起,xx年度,我區加大了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積極宣傳,到10月底為止,我區已經受理老年人維權案件42起,是去年的4倍多。

一、農村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主要原因。

一是社會養老機制還不健全。大部分的農村老年人都沒有參加社會保障,醫療、生活費用沒有很好的保障。一旦生病、住院就會導致經濟負擔加重,自己無力支付費用。

二是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自力能力差。受傳統的“養兒防老”的思想影響,多數老人把一切投入和積蓄都用到子女身上,因而老年生活更為拮据。

三是養老負擔大部分落在了家庭。隨着農村獨生子女增多,大家庭養老格局解體,家庭小型化和老齡化社會逐步形成,這就對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家庭養老矛盾日趨突出。

四是隨着目前就業的嚴峻形勢,許多農村青年沒有一技之長,導致其自身經濟收入不高,又要養家餬口,對於贍養老人的義務有的兄弟之間相互推脱,有的就能拖就拖,結果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沒有着落。

二、建立健全農村老年人維權的機制和渠道

近年來,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在維護老年人權益工作中,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依據,本着“尊老敬老愛老”的中華民族優良傳統,與區老齡委聯手,充分發揮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同時積極依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大力開展老年人法律援助、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通過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設立,大大方便了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渠道和途徑,可以使老年人特別農村老年人能夠多渠道、更加方便便捷地、在家門口享受到法律援助。

三、不斷加大對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區法律援助中心十分重視老年人維權的宣傳工作,經常在《司法信息》上刊登老年人維權的典型案例和維權信息,並組織工作人員經常到駐地社區居委會為老年人上法制宣傳課,介紹老年人維權法律知識,解答老年人法律諮詢。在每年的“老人節”、“學雷鋒日”,法援中心還協調政法各部門,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專題法律諮詢活動,邀請專職律師參加值班解答,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同時也是完善老年人維權機制的重要保障。對於老年人維權,我們首先要讓他們瞭解有哪些維權途徑。在法律援助維護老年人權益方面,必須要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擴大法律援助的知曉度。對於一些比較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援助案例,我們通過報紙或者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援助制度。此外,對於一些老年人,特別是農村的老年人,由於他們獲取信息的渠道比較單一,有的人平時既不看報紙又不看電視新聞。針對這一人羣的特點,我們還經常組織律師、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志願者等,多次送法下鄉,用簡單樸實的語言給他們講解《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告訴他們遇到哪些情況,可以向住所地的司法所申請法律援助,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機制

老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羣體,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切實維護農村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助機制,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不斷把法律援助的觸角向基層、向農村延伸。爭取做到每個鄉鎮都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村村都有法律援助聯絡員;二是制定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的協作制度,針對這一特殊人羣,給予特殊照顧。可以將原本屬於援助中心的審批職能“下放”,讓農村老年人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法律的救助;三是對於農村老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及時指派就近的律師事務所或者鄉鎮法律服務所承辦。要求承辦律師或者法律服務工作者要盡心盡力辦理這類援助案件,對於行動不便、體弱多病的老年人要時要主動上門辦理。四是在辦理家庭侵權案件時,充分尊重一些老年人既要保護自身權益,又想維護家庭和睦的意願,盡力採取非訟調解的方式予以妥善解決,如確需訴訟應儘量與法院協商,調解結案。雖然非訟調解的難度較大、但在維護老年人權益的同時,可促使老年人家庭成員和睦相處,更有利於老年人今後的生活。

五、努力做好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在農村老年人法律援助維權的案件當中,我們有時也會遇到一些老年人因為繳不起訴訟費用、鑑定費用等而放棄繼續援助的情況。目前,我們對於農民工法律援助已經建立了一系列的保證措施,如:今年上半年,有關部門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仲裁援助工作的意見》中,明確了經法律援助部門書面確定接受援助的,可以憑援助中心出具的證明緩、免、減繳仲裁費用。而對於老年人維權的案件,有關部門還沒有形成一系列的協調機制。作者認為在今後的司法實踐當中,有關部門遇到有老年人因贍養費、撫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卹金、醫療費等糾紛提起的訴訟案件,在優先立案、審理和執行的同時,如果老年人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憑援助中心出具的證明直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有關費用。

【第10篇】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的

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的範文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羣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羣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羣眾,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羣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並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託,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範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並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後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户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並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於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於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於羣眾來訪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做好法律援助諮詢登記,對於重大複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並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後,做到一案一檔,最後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並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

(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後,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後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範,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範。因此要儘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範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於一些偏遠的鄉村,羣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羣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並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後將對聯絡員進行規範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第11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調研報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羣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羣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羣眾,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羣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並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託,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範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並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後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户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並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於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於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於羣眾來訪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做好法律援助諮詢登記,對於重大複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並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後,做到一案一檔,最後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並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後,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後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

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市尚未出台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範,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範。因此要儘快出台《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

目前工作站的覆蓋範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於一些偏遠的鄉村,羣眾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為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為羣眾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並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後將對聯絡員進行規範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ongzuozongjie/diaoyan/q7611y.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