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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審判工作總結

家事審判工作總結

2016年3月,XX區法院被確定為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單位,我院以“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根本目標,在家事改革工作中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實施五項制度,推行四步工作法,形成大姐工作室、婚姻冷靜期及探視室制度三大亮點,取得引領良好家風的社會效果及家事和諧法治的法律效果兩項成效,確定以宣傳促深入的一個着力點,在家事改革工作中,創出了具有xx法院特色的家事案件審判模式。

家事審判工作總結

一、廣泛構建審判改革的運行架構,以多部門聯動促成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

2016年3月17日,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xx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確定了改革試點範圍、改革內容以及指導思想等原則性問題。根據該方案,我院將七個派出法庭列為本院改革試點法庭,同時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在法庭建成“客廳家居式”家事調解室,在場景佈置上,堅持以“和”為主旋律,凸顯濃厚的家庭和諧氛圍,配備電腦、電視、沙發、熱水器等家居設施,以當事人的身份關係設置席卡,為當事人打造了一個和睦温馨、有利於化解矛盾的寬鬆環境,從硬件設施上舒緩了當事人矛盾衝突的對立情緒和踏入法庭的心理負擔。

2017年8月,我院將x法庭進一步升級擴容,在原來客廳式調解室的基礎上,裝修、擴建成“一庭五室”,即家事法庭,家事調解室、司法所駐庭調解室、大姐工作室、心理輔導室、親子互動探視室,進一步完善了家事案件多元化調解機制。2018年,我院將X法庭、X法庭確定為家事法庭,抽調業務精良的法官專門審理此類案件,為建立專業化家事審判隊伍奠定紮實基礎。

在打造硬件設施的同時,我院確定了以“五項制度”為基本構架,“四步工作法”為基本運行模式的改革機制。“五項制度”是指和諧協作的程序制度、財產申報制度、家事調查室制度、心理疏導制度和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

和諧協作的程序制度,就是全力推動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新型家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重點與公安、婦聯、街道辦事處、村委會、社區等加強聯繫,建立協調機制,其次是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教育、工商、房地產等部門的聯動,形成家事案件以人民法院審判、調解為核心,其他部門參與、配合的審判運行機制。

財產申報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受理家事案件後,要求當事人如實申報財產、填寫財產清單、書寫誠信保證書,以確定案件爭議的財產範圍,防範惡意轉移共同財產,逃避債務承擔以及虛構債權債務等損害家庭成員權益的行為。

家事調查室制度,即在人民法院內設立“家事調查室”,從司法局(所)工作人員、律師、人民調解員、社區幹部等人員選任數名家事調查官,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人民法院的委託,從事家事案件的調查和調處工作,以切實維護家事案件訴訟過程中婦女兒童及老年人等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

心理疏導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家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充分發揮情感治癒功能,適時引入心理疏導,化解當事人心結,緩解對立情緒,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平和理性地參與訴訟。採用法官勸解與專業心理諮詢師開展心理干預相結合的模式,修復親情關係,變“以判為主”為“以調為主”。

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即在家事案件審判中,針對未成年人的弱勢特點,既要體現法律的一般公正,又要兼顧對未成年人的絕對公正,最大程度地降低家事案件給未成年人帶來的情感創傷和物質損失,確保未成年人在家事案件審判過程中利益最大化,特殊、優先、全面地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所謂“四步工作法”,就是要求家事案件主辦人員在處理家事糾紛過程中必須遵循“一點、二面、三訪、四期”的工作運行模式。“一點”就是對家事案件找準切入點,為每一件家事案件“把脈”,找出引發矛盾的癥結所在,摸清糾紛的現狀,從而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輔導、勸解教育工作,制定出有效的調解方案,做出最符合當事人雙方利益的裁判;“二面”就是擴展處理案件參與人的層面,充分發揮社會機構、相關部門的作用,建立與社區、婦聯、公安等組織機構的協調機制,調動特邀調解員、特邀陪審員、家事調查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員的能動作用,參與糾紛的化解,形成家事糾紛解決的有效合力;“三訪”就是訪當事人的近親屬、同事、朋友、社區羣眾及左鄰右舍,充分了解當事人的家庭關係、矛盾衝突,確保案件以最為妥當的方式處理;“四期”就是案件行將判決前在向當事人充分釋明判決法理及事實依據的前提下,在宣判前給予當事人一定時間的冷靜期,冷靜期滿之前不予向當事人下達判決書,確保消除當事人因激情思維引發的訴訟。截至現在,通過冷靜期處理後主動撤訴或調和的案件已達x餘件。

我院的家事審判改革工作開展以後,得到了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區政法委的牽頭協調下,我院逐步與公安、司法、婦聯等政府機關建立了協作關係。同時,我院的家事改革進程也受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領導的高度關注和大力支持。在“五項制度”和“四步工作法”的框架下,通過審判實踐,我院於2016年10月制定了《xx區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訴前調解暫行辦法》,並於11月從高校、律師、司法局工作人員、社區幹部中聘任特邀訴前調解員18名。對涉及婚姻、繼承、贍養、撫養、析產等與家事相關的案件,由本院人民法庭先行訴前登記、瞭解案情、指導舉證、徵詢意見,同時要求當事人填寫《家事案件訴前調解登記表》,根據當事人不同需求聯繫特邀訴前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本院予以司法確認,調解未果的及時立案,進入家事案件的審理流程。切實將訴前調解融入到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之中。截止2017年12月我院特邀訴前調解員參與調解的案件達300餘件,訴前調解成功81件。

二、切實做好組織保障,確保家事審判改革順利開展

我院的家事審判改革自接到試點任務之初,就確定將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院黨組高度重視,並在第一時間為各試點法庭配備了所需設備,抽調政策法律意識及工作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專職審理家事案件,從人力、物力上確保家事審判改革的順利開展。同時,改革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家事案件審判改革推進會,除小組成員之外,各試點法庭的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列席會議,總結上月的工作,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設想和方案。

總結兩年來的試點工作,我們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遵循民事審判程序而不拘泥於程序。家事案件有其自身獨立的特性和品質,具有高度人身性、社會性、公益性的特點,因此家事案件在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應有所突破。我院要求各試點法庭及工作人員,針對家事審判,可以對諸如審理期限、開庭方式、開庭場所、送達方式、判決方式等方面不拘泥於傳統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審判速率、審判效果明顯提高。家事審判通過多元化聯動機制的運轉及各職能部門和專業人士的參與,審判速率和社會效果明顯提高。當庭裁判率、結案均衡度、服判息訴率、調撤率等指標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家事案件的審判期限也從平均71天縮減到了56天。在婦聯以及社區工作人員等的參與下,審判效果也在逐步顯現,“通過一案教育一片”的改革目標成果顯著。

三是因案施策收益頗豐。家事案件又分為“人事案件”和“財產案件”。“人事案件”是指諸如婚姻、收養等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而“財產案件”是指諸如繼承、撫養、贍養等具有財產分割或給付內容的案件。經過兩年家事審判改革的探索,我院審判人員也總結出了一套屬於自己的審判經驗,針對個案具體情況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取得了非常好的審判效果。例如我院法庭審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年齡均在62歲以上的三兄長狀告小弟要求繼承父母留下的一套五十多平方米的房產。由於在贍養、照顧、陪護父母的問題上分歧較大、積怨頗深,四人訴訟之初彼此不顧同袍之情,見面即惡語相向,甚至拳腳相加。主辦法官在多次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將該案進行了“冷處理”,將案件“擱置”二月未聯繫當事人。再次調解時,法官面對四位年過六旬的原被告不談案件,只聊起他們的童年舊事,瞭解他們在物資匱乏的年代是如何生活的,特別是在三年自然災害時期是怎樣度過的,家庭成員之間是如何相互扶持的等等往事。一個多小時後,兄弟四人老淚縱橫,認為親情不應當為金錢矇蔽,均對自己爭產的行為作出了檢討,該案最終以四兄弟握手言和,兄長放棄繼承房屋的權利,小弟按房屋價格分期給付三兄長補償款結案。

四是家事調解公眾參與效果顯著。我院根據制定的《家事案件訴前調解暫行辦法》聘任了特邀訴前調解員,在各法庭設置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室;製作《家事案件訴前調解登記表》、《家事案件訴前調解表》和《家事案件調解結果反饋表》,並與xx區司法局聯合制訂《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人民法庭家事案件訴前調解暫行辦法》,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定期駐庭參與訴前調解。目前我院聘任的訴前調解員中,有從事法學研究的大學教授,心理諮詢師,情感婚姻諮詢師,有司法所、村鎮社區工作人員,更有熱衷於法律事業的退休人員,他們在各自擅長的領域成功調解了一大批家事案件,極大提高了民眾參與家事案件審理的廣泛程度。

我院開展家事審判改革試點工作以來,與特邀訴前調解員積極配合,全面推行訴前調解,大家一致追求情感修復、家庭穩定、親情彌合以及社會和諧的共贏局面,積極構建柔性的訴訟環境,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以期達到修復親情的目的。對訴訟來院的家室案件先行登記後,即邀請訴前調解員參與訴前調解。在訴前調解過程中,沒有對簿公堂的面紅耳赤,也沒有敲擊法槌的肅穆凜然,而是在客觀事實與修復親情關係之間找出契合點,發揮情感治癒功能,積極引入心理干預機制,加強對當事人的心理輔導,引導當事人平和、理性地參加訴訟。通過柔性司法把矛盾化解在訴前。

五是以宣傳促深入。響鼓還需重錘敲,在信息傳遞高度發展的今天,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的宣傳也要多措並舉。兩年來,我院在《日報》、《晚報》、《晨報》、《都市報》、《法制報》等多家主流媒體以及《今日頭條》、《法治網》等網絡媒體共發佈家事審判改革案例及改革進展文章上百篇,受到了社會大眾的廣泛好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收到了很多羣眾和部門的意見和建議,有力地推進了我院家事審判改革的進程。2017年2月,我院被評為2016年度新聞宣傳先進單位。2017年8月,我院聯合社區開展家事審判和反家暴法宣傳活動,社區50餘名居民積極參與、踴躍提問,活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在探索中前行,創建我院家事審判特色

在改革的初步階段完成後,我院致力於特色創建和亮點打造。

以婚姻案件為主陣地,全力創新特色審判。婚姻案件在所有家事案件中大致佔比80%以上。因此,如何做好婚姻案件審判創新,使其更具特色化,是家事審判機制改革成敗的關鍵。我院針對婚姻案件的特點,設置了一系列的規章和制度。

訴前調解制度 根據我院法庭人員配備及案件數量的要求,在配備適量訴前調解員的基礎上,與xx區司法局聯合制訂《司法所工作人員參與人民法庭家事案件訴前調解暫行辦法》,法庭所在轄區的司法所每月定期派員進駐法庭從事婚姻案件訴前調解工作,結合《xx區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員選聘、管理規定(試行)》、《xx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暫行辦法》等規範性文件及《訴前調解登記表》、《家事案件訴前調解表》、《訴前調解結果反饋表》,在確保訴前調解功效的基礎上,進一步量化了訴前調解的工作成果。目前婚姻家庭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須經訴前調解已成為我院的工作常態,2017年,訴前調解案件達到245件,其中經調解和好不再起訴的30餘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達51件。僅從數字上看,似乎與家事案件實際受理案件數不成比例,但正是因為這些為數不多的成功案例,彰顯了訴前調解的優點:首先,訴前調解進一步將我院四步工作法中的“一點”前移,即通過訴前調解及《訴前調解結果反饋表》,使進入訴訟程序案件的辦案法官第一時間明瞭當事人爭議焦點,可以在第一時間確定案件的切入點;其次,通過訴前調解員的調解工作,使進入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在很多爭議問題上有了更進一步的自省認識,有利於訴訟節奏的加快;再次,訴前調解過程中對到庭參與調解的人員沒有過多的限制,當事人親屬、朋友均可參加,通過親戚朋友的勸解,更有助於消除雙方的隔閡,降低當事人的怨憤程度。從另一層面上講,每一次的訴前調解工作,也是一次範圍不同的普法宣傳。

婚姻冷靜期制度 該制度在全國很多試點法院均有體現。但大部分是在調解無果,行將判決前的最後一項救濟措施。試點之初,我院也不例外,如前所述,“四步工作法”中的“四期”就是將“冷靜期”設置在“行將判決”之前。隨着改革的深入,我們認識到“冷靜期”不但不應後置,而應前移。因此,我院逐步把“冷靜期”的理念貫穿到案件處理的全部過程。在訴前調解過程中,杜絕“一調結案”的現象,要求訴前調解員必須做到視當事人的不同情形進行多次反覆調解,在反覆中求得當事人“冷靜”的效果。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審判人員第一時間向當事人雙方發放《婚姻狀況調查表》,提出諸如“夫妻間的主要矛盾是什麼”、“發生矛盾後,夫妻間是否積極進行交流、溝通化解矛盾”、“你是否記得配偶的生日”等問題,讓當事人重温戀愛時的柔情、婚後的甜蜜以及共同經營家庭時的快樂,達到平復雙方敵對心態的目的。我院還製作了《婚姻案件冷靜期通知書》和《婚姻案件冷靜期提示書》,在訴訟過程中,視情況及時給予當事人不低於60日的冷靜期,並提示注重情感生活、塑造家庭和諧氛圍、孝敬父母及親子互動等四個方面,再拾温情,重修舊好。

截止2017年底,我院通過冷靜期使雙方和好的婚姻案件已有28件,雙方雖然未和好但也能心平氣和離婚的案件數量上升,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結語

習總書記指出千千萬萬家庭的好家風支撐起全社會的好風氣,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回顧兩年以來的工作,雖然我院家事審判方面取得了些許成績,但仍有很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問題。今後的工作中,我院將更加註重理論探索,加強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及調解技巧和法律素養的培訓,充分發揮特邀陪審員、特邀調解員及特邀訴前調解員的作用,力爭案件在現有的基礎上更加精細化,努力在家事審判改革這一領域中創造出自己的特色和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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