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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基層民事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基層反映:淺析基層民事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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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淺析基層民事審判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近年來在經濟增長的大背景下,隨着社會關係的重新調整,人民羣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案件數量增多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現象,而基層法院案件增長數量尤其突出。2016年司法改革的全面完成,相對於將會長期保持基本不變的審判力量來説,案件漲幅呈“爆炸勢”增長,對法院工作也是一個挑戰。實現公正與效率是案件審理要求終極目標,但各基層法院目前就民事審判中存在幾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一、送達難的問題

送達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而送達對法院案件能否高效審理有着重大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對於訴訟文書的送達進行了明確規定。文書送達除了直接送達外可以採取留置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郵寄送達、電子送達。雖然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包含幾種,但是就現有法律規定的送達方式也存在不夠靈活、程序過於嚴格、客觀上不能認證當事人身份的問題,這造成了法院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的存在,最終影響了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其主要表現:

(一)直接送達。近幾年經濟下行,當事人外出務工增多,流動性增大,就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存在不準確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拒絕提供準確地址,刻意躲避法院的送達,就造成了客觀上送達困難,而且送達簽收人僅限於“同住的成年家屬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這就需要識別誰是可以簽收的對象,如果識別錯誤亦會導致程序上存在問題,所以往往基層法院在送達相關文書時需要反覆多次才能送達亦或是無法送達。

(二)留置送達、委託送達。一種是需要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在場見證,一種是需要其他法院的配合。兩種送達方式都需要對方的配合,如果對方不願或不配合法院送達的情況下,法院都將送達失敗。

(三)公告送達。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對公告送達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首先是期限太長。視為送達的期限為60日,一件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至少需要兩次送達,從而直接延長了案件審理的期限進而影響了案件審理的效率。其次費用太高。對於經濟能力較弱的當事人,這就造成了直接的負擔。最後收效甚微。在法院的公告欄上刊登案件信息,當事人能夠看到案件信息的可能性很小,這就客觀的導致了被告根本不知道已經被起訴,更不存在應訴。

(四)郵寄送達。由於當事人地址變更以及提供不準確的送達地址導致案件審理期限變長或者無法送達進而轉入公告送達。目前的郵件通常由他人代簽後轉交給當事人,這就導致實際的舉證期限不夠,也為將來案件審理、執行等環節埋下隱患。

(五)電子送達。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法律規定必須先由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後才可以使用。當事人如果不提供或者提供不準確的電子信息也會導致無法送達。

二、各地法律適用尺度標準不一,法官司法水平不高

民事審判中,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層出不窮,民事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區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權的尺度不統一導致判決結果不同,這既不利於維護法律權威,也極易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誤解,導致當事人對案件的審理結果不認同,進而上訴或者上訪。目前民事審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權類型的案件,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自費藥是否扣除,誤工費的計算方法、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等很多案件在計算賠償金額時相差很大,會讓當事人覺得法院不公正,存在關係案、人情案,繼而給法院的正常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和壓力。

因法官司法水平不同,個別法官存在低效結案的情況。“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須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證。目前各種新類型案件增多,以及案件的難易程度不同,也存在久拖不決的情形。

三、案多人少的問題

2016年司法改革完成後,入額法官數量有限,審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來經濟下行,社會矛盾糾紛多發,人民羣眾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司法需求與日俱增。長久以來,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人民法院是人民權利最後一道保障。社會上化解不了的大量矛盾衝突以各種訴訟案件的形式湧入人民法院。尤其近年來,立案登記制的實行,訴訟門檻的不斷降低,訴訟費用的大幅下調,人民法院對社會弱勢羣體司法救助力度的進一步加強,法院受理案件數急劇增加,人民法院尤其是承擔法院系統80%案件是基層人民法院,但基層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的數量並未隨之相應增加,法官人均辦案數量越來越多,“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

大量的民事案件,使審判人員長期處於超負荷運作狀態,進而導致法官疲於應付,牽扯過多精力,法官沒有閒暇時間用來學習“充電”,知識與觀念難以更新,面對不斷而大量出現的新類型、新情況案件糾紛,法官的司法能力遭遇極大挑戰;因為案多人少,法院無奈片面追求高結案率、高調解率,法官沒有更多時間用於必要的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和裁判説理工作,只好無奈匆匆下判,導致案件的質量無法保證,發改率上升;因為案多人少,法官沒有空餘時間用來做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使得上訴率信訪率上升,除此還要承受來自自認為受到不公待遇的當事人、案外人的不理解、埋怨,乃至報復和傷害,各種槍殺、毆打法官的案件浮出水面。

四、解決問題的建議

(一)送達難問題

目前大多數當事人的觀點是隻要法院立案後,之後的事情就應該是法院負責,所以一部分當事人在立案時提供被告的送達信息不準確,這就直接導致法院送達難。要解決這一難題,應該強化當事人的送達義務,可以規定在當事人無法提供受送達人準確有效的地址時,由其承擔送達不能及送達遲延的責任。具體來説,可以規定民事訴訟的原告應在起訴時向受訴法院遞交被告送達地址確認書,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準確,則送達不能或重複送達產生的費用,都應由其承擔。根據原告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的,應當催告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重新提供送達地址,期滿未能提供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法裁判尺度不一、司法不平不高的問題

1.對法官進行專題知識培訓。針對本院審判實踐中出現的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對法官定期進行專題知識培訓,提高正確認識和理解法律、法規的能力,以求對法律、法規理解上的一致性。

2.定期召開理論研討會和專業審判經驗交流會。在基層法院內部和不同法院之間定期召開理論研討會和專業審判工作會議,就在理解和適用上不統一的法律問題以及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新類型案件進行探討,總結審判工作經驗,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間在這些問題上達成共識。

3.以發回或者改判案件指導司法人員的法律適用。對於發改案件就發改原因進行分析,以求在以後不犯類似錯誤。

(三)案多人少的問題

1.明確職責。法官、司法輔助人員、行政人員應該明確職責所在。其次,增加臨時聘用人員數量。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組成的審判模式中,法官助理沒有法官的裁判權,也不應將其等同於書記員使用,“輔助性”應成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標準,實現審判業務與審判事務相分離,逐步使法官從紛繁複雜的審判輔助性工作中解脱出來。最後適當增加基層法院的事業編制,用於招聘臨時聘用制人員,提高工資待遇,保障人才隊伍的穩定性。

2.儘快建立法官職業保障機制。建立職業化法官制度,加強法官准入門檻,提高法官素質,就法官的高要求高付出與低待遇高壓力高風險的矛盾,增加法官職業安全感,提高法官待遇等規定,積極而大膽地改革對法官不公平的制度,儘快建立法官職業保障機制,推進完善上下級法院法官流動升遷機制,切實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推進司法改革的進步和法治國家的進程

3.深化審判方式改革。通過改革審判方式和案件審理方式,藉助科技手段和其它輔助手段等一系列綜合措施,減輕辦案壓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科技投入,完善自動化辦公、辦案設施,向科技要效率。

4.克服內部管理行政化、單一化傾向。使辦案法官不通過輪崗交流,也能審理到不同類型的案件,熟悉各類法律、法規,拓寬法官理解法律問題的視角和境界,打破法官長期從事某類案件審判形成的思維定勢,便於掌握各類案件的審判技能,培養法官民刑兼通、調審兼備、一專多能的水平,不斷提高法官隊伍的綜合素質,建立起一支全面複合型的法官隊伍。

(尹傑 餘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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