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工作總結 >工作總結精選 >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第一篇:市人大常委會代表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

市人大常委會代表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總結(精選多篇)

20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市人大常委會換屆後的第一年。一年來,代工委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圓滿完成人大換屆選舉方面的工作任務

(1)認真做好市縣鄉三級人大代表選舉指導和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總結。為指導各選舉單位選舉好新的一屆**市人大代表,代工委在常委會領導下,隨

時掌握工作動態,及時通過編髮《選舉工作簡報》,指導面上工作,對有關問題的詢問及時予以解答,還經常深入有關選舉單位進行現場指導,協調處理代表選舉中的疑難問題,糾正偏差。在推薦市代表候選人階段,會同市委組織部對各選舉單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認真依法進行審查,使市代表的選舉工作得以健康、順利地進行,並取得圓滿成功。換屆選舉結束後,及時對各級人大選舉工作進行總結,彙總上報換屆選舉工作情況,整理有關資料並歸檔。

(2)精心承辦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的選舉事項。認真起草《大會選舉辦法》等20多個文件,切實做好選舉的各項準備工作和大會選舉事項的組織、服務工作。

(3)努力做好新一屆省人大代表選舉的有關工作。一是積極就省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二是認真籌備省代表選舉事項,搞好大會選舉服務工作;三是在因故推遲選舉時間的情況下,加班加點彙總整理選舉結果,填寫、報送選舉報表、代表登記表和代表照片、聯繫電話等,按要求完成上報任務。

二、切實加強人大代表工作

今年,主要圍繞“夯實基礎,完善制度,優化環境,提高素質,促進履職”這一主題,加強和改進了代表工作。

(1)健全和完善代表工作制度。一是起草並印發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見》;二是起草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辦法》、《市人大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和《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三是起草並印發《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市人大代表安排意見》。

(2)成功召開全市人大代表工作座談會。4月下旬,在宜都市召開的全市人大代表工作座談會取得圓滿成功,主要體現在:一是安排周密,準備充分。會前,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張建一、分管副主任吳開保帶領我們深入宜都、夷陵、西陵等地,對代表工作情況進行專題調研,並在此基礎上,有的放矢地確立了會議的主題(即:統一認識,明確任務,交流經驗,學習業務,促進工作);我們在有關方面的積極配合下,認真籌備,精心安排,使會議如期順利召開。二是會期雖短,但內容豐富,並達到了預期的效果。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上,常務副主任張建一在全面總結代表工作、分析代表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的基礎上,安排、部署了今後一個時期代表工作的新任務;副主任吳開保強調了今後一個時期代表工作的重點,提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的具體要求;宜都市、夷陵區、西陵區和宜都姚家店鄉在會上交流了代表工作經驗;與會人員現場學習了宜都姚家店鄉開展“代表掛牌履職”活動的做法和經驗;還開展了代表工作業務培訓。會後,各選舉單位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的新辦法和措施,使代表工作出現新的起色。

(3)認真做好代表及人大幹部培訓工作。一是會同研究室,承擔了4月舉辦的全市人大幹部培訓班的組織工作和授課任務。二是指導部分縣市區組織開展代表培訓活動,並應邀在5區1市舉辦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幹部培訓班上,就代表工作問題作專題輔導6場次,培訓人數達1200多人。三是會同辦公室、研究室承擔了在市四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對市人大代表進行集中培訓的籌備任務和組織工作,並訂購《人大代表依法履職讀本》贈發給了全體代表。

(4)採取積極措施擴大代表知情權。一是在安排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全國、省、市代表時,根據各次常委會會議議題的內容安排相關代表,並適當增加人數,以擴大代表對常委會會議及活動的參與。二是常委會、市“一府兩院”堅持定期給市代表寄送《常委會公報》、《政府公報》、《法院工作情況通報》、《檢察工作情況通報》等工作信息資料。我們也將常委會關於加強和改進市代表工作的意見、代表建議辦理工作通報、本委工作總結等資料及時寄給了代表。

(5)認真組織開展代表活動。今年,是常委會直接組織市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最多的一年。9月,我們受省人大的委託,組織在宜的省代表到枝江就縣域經濟發展情況專題進行調研,形成的專題調研報告被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轉發。同月,常委會就組織市代表開展專題調研活動向各選舉單位發出通知,提出要求。各選舉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先後組織市代表分別圍繞項目建設、節能減排、旅遊發展、新農村建設、食品安全、基礎教育、社區建設等主題,開展專題調研活動,為本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長陽、五峯兩自治縣還組織市代表圍繞本地

經濟發展問題,到城區進行專題考察活動。

(6)積極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創造條件、提供服務。一是新的一屆市代表產生後,我們專門發文,組織各選舉單位按行業或按地域組建市代表小組、建設代表活動室;以典型引路的形式,推廣建立“代表信箱”、“代表聯繫選民中心户”和“代表公示欄”。至5月底,市代表小組的組建工作全面完成,411名市

代表,單獨編組14個,混合編組84個;全市建立各級人大代表活動室和代表之家231個。二是提前劃撥代表活動經費(由原來的年底撥付改為年中撥付),及時保證代表活動的需要。三是給市代表徵訂《中國人大》、《**人大》和《三峽文學》等雜誌,編髮學習資料--《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常用法律法規選編》,制發《代表通訊錄》和《代表證》,寄送《市人大機關通訊錄》。四是上級人代會召開前,主動協助全國、省代表做好議案、建議準備工作,為其開展專題調研活動提供必要的經費和交通條件等。五是積極為全國人大組織部分全國代表到宜調研“徵地補償”問題、為省人大組織部分在鄂全國代表視察三峽旅遊工作和調研農村義務教育情況、為全國人大**代表小組調研城區“循環經濟,節能減排”情況,做好聯繫、協調和服務工作。六是及時通知全國和省人大安排列席其常委會會議和活動的全國、省代表,並根據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7)採取措施激勵選舉單位做好市代表工作。為提高選舉單位代表工作機構的積極性,促使其切實落實市代表工作,豐富市代表活動,我們一是不定期地通報選舉單位組織市代表開展集中視察或專題調研活動的情況。二是從今年開始,根據選舉單位開展市代表工作的情況,給予一定的工作經費。

(8)密切與全國、省、市人大代表的聯繫。我們先後深入13個縣市區,以召開代表座談會、個別走訪等形式,聯繫在基層的市人大代表100多名,並及時將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

(9)建立代表履職檔案。為更好地掌握市代表的履職情況,我們向他們印發了《履情況記載表》和《履職手冊》。

(10)依法做好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工作。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前,對新當選的411名市代表的代表資格及時進行審查,並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確認後予以公告。11月,我們對調出本行政區域的2名市代表,以及因涉嫌犯罪辭去代表職務的1名省代表和1名市代表的代表資格依法終止的情況,分別報告省、市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11)主動做好上級人大代表參會的準備工作和組織、服務工作。在全國、省人代會前,組織在宜的全國、省人大代表開展集中視察活動,並協助代表做好議案、建議等方面的準備;組織有關代表和列席人員參會;組建**代表團出席省人代會。省人代會中,認真做好代表議案建議工作和相關會務工作。

三、加大代表議案建議工作力度

一是切實加強會議期間代表議案建議的組織、指導工作。為做好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代表議案和建議工作,會前召開各代表團議案建議工作人員會議,提出議案建議工作的具體要求;會中隨時掌握各代表團擬提出議案建議的情況,及時進行指導,逐件審閲提交的議案建議,對不符合要求的,與代表面商,或指導修改,或建議撤回,把好代表議案建議質量關。為提高市四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質量,會前專門向各選舉單位發出關於做好代表議案建議準備工作的通知,要求選舉單位早安排,指導代表早作準備。

二是認真做好議案建議交辦工作。在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結束後,我們認真對321件代表建議進行分類整理,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市政府317件、法院3件、內司委1件)處理。同時,會同各專委和政府督查室篩選分別由常委會領導和政府領導領銜督辦的重點建議(共18件,其中由常委會領導領銜督辦的10件,由政府領導領銜督辦的8件),做好常委會領導在全市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會議上講話稿的起草工作。4月,市人大、市政府聯合召開全市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會議,總結上年辦理工作,表彰承辦工作先進單位(13個)和先進個人(10名),安排部署今年的辦理工作。

三是積極探索代表建議現場辦理的新形式。為增強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透明度,我們配合市政府督查室,組織有關單位現場辦理何民珍代表“關於保險公司在雙休節假日要為新購汽車客户辦理保險業務的建議”和趙曉俊代表“關於加大市財政投入支持社區300工程建設和提高社區工作者待遇的建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辦理情況,產生良好的效果,受到代表們的好評。

四是加大代表建議督辦力度。我們會同有關專委和政府督查室,採取聯合檢查、組織代表視察、定期或不定期通報代表建議辦理情況等形式督辦代表建議。要求承辦單位加強與代表的聯繫、溝通,做到在擬辦意見形成後,主動與代表見面,徵求辦理意見;在向代表答覆前,再次當面徵求意見,並在代表滿意後,作書面答覆。凡是代表不滿意的,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直至代表滿意為止。我們還採取召開代表座談會的形式,向代表通報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常委會領導高度重視代表建議督辦工作。常務副主任張建一主持召開主任會議專題聽取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彙報,研究代表建議督辦工作,確定9月份為督辦建議活動月;分管副主任吳開保帶領代工委、城環委、內司委負責人和部分市代表,深入西陵區、伍家崗區的8個社區,就有關社區建設問題的代表建議辦理情況進行專題檢查。其他副主任也分別帶領相關專委對領銜督辦的重點建議進行督辦檢查。

五是積極配合做好代表議案的審議工作。我們協助內司委對梅衞民等12名代表聯名提出的《關於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議案》進行審議,形成的審議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及時轉交給了市政府。

六是高度重視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宣傳。我們除經常配合政府督辦室組織新聞媒體現場報道代表建議的辦理情況外,還十分重視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情況和經驗的宣傳報道。在4月召開的全省代表工作座談會上,我們作了題為《完善“兩個”機制,全面提高代表議案建議質量》的發言,受到省人大常委會領導的充分肯定,發言材料被省人大編入《全省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一書。我們先後撰寫《讓代表滿意,更讓羣眾受益》、《湖北省**市政府健全工作制度,全面提高代表建議辦理質量》、《完善機制,強化措施,全面提高代表建議辦理質量》等文章和採擷的部分新聞圖片,分別在《三峽日報》和《中國人大》(第18期、第24期)上發表。

今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市代表在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的321件建議,全部在法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並答覆代表,其中:已解決或基本解決的133件,佔41.43%;正在解決或列入計劃解決的140件,佔43.61%;條件不具備或法律法規、現行政策有規定,目前難以解決而需向代表作解釋的43件,佔13.40%;作為以後工作參考的5件,佔1.56%。市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7件建議,正在加緊辦理。

四、精心承辦人事任免工作事項

一是完成人事任免制度的修訂工作。今年,我們根據主任會的要求,認真對《常委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進行修訂,經主任會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二是做好人事任免的具體事宜。一年來,常委會任免本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5名(其中:任命64名,批准任命13名,免職17名,接受辭職1名)。為使常委會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權,我們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辦法的規定,認真審查人事任免議案(8件),落實任前法律法規知識考試(3次12人),組織擬任人員到會作供職表態、宣誓(27人)、接受任命書,及時辦理任免手續。在工作中,我們注意加強與市委組織部和“一府兩院”相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常委會黨組或主任會議彙報,以確保黨委的人事任免意圖依法得到體現。

五、堅持抓好自身建設

一是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能力。我們堅持積極參加機關組織的學習十七大精神和監督法等活動,堅持每月集中本委工作人員學習一次,積極參加市委組織部和人事局組織的公務員公共管理核心內容培訓,組織部分選舉單位代表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外出學習代表工作經驗,陪同常委會領導外出考察學習人大工作經驗。

二是制定了《代工委工作規則》,進一步完善了工作程序,形成了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總結上月工作、研究下月工作的制度。工作科與人大機關簽訂了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三是認真貫徹落實《建立和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實施綱要》,嚴格落實與機關黨委簽訂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開展警示教育。本年度,本委工作人員沒有發生違法違紀的行為。

四是積極參與機關“雙爭”、新農村建設、“三城聯創”等文明創建活動和向災區羣眾、向殘疾人捐款等公益活動。

在換屆後的第一年,我們雖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但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一是堅持學習還不夠,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二是代表小組活動開展得還不夠平衡,活動實效有待提高;三是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的督辦力度還不夠,落實率有待提高。這些問題,我們決心在新的一年裏認真加以改進。

第二篇:簡報8(245)區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召開工委全體委員會議

第8期

(總第245期)

武漢市東西湖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編2014年3月22日

區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

召開工委全體委員會議

3月19日上午,區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召開了工委全體委員會議。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肖作義出席會議並講話。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行琪主持會議。

會上,區交通局彙報了區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重點建議(關於解決居民出行難問題)辦理情況,區民政局彙報了區八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0號建議(《關於着力構建“和諧社區”,打造和諧東西湖的幾點建議)辦理情況,區人大常委會代表 1

人事任免工委主任肖昌耀通報了代工委2014年工作情況及2014年工作安排。與會人員就會議相關議題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如要科學規劃好公交站點;做好惠民公交與輕軌、地鐵、公交站點無縫連接的規劃;加強小區規劃及調整情況的落實和檢查工作;在吳家山地區舊城改造工作中,要注重規劃之間的相互銜接,避免留下盲區;結合我區實際,積極探索,建立不同的社區物業管理模式;將社區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提高居民參與社區管理的積極性等。

肖作義同志就交通、社區建設、規劃、代工委工作等提出如下要求:

一、東西湖區在周邊區域處於“領頭羊”地位,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都比較快,道路交通建設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績。但是,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和歷史上一些遺留問題還有待解決,如在解決開發區、園區、工業區員工公共交通問題,如何解決羣眾出行難等方面,相比過去的情況,則是有進有退。總結我區發展的歷史經驗,我們要從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等兩個方面來考慮問題。區交通局要按照會議上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地對我區公共交通和農村二級客運情況進行調研,提出解決方案供區委、區政府研究;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切實逐步解決交通環境對我區發展的影響和制約問題。

二、區民政局在社區建設工作上積極主動,社區的自治

組織覆蓋面逐步擴大,社區環境面貌、服務設施、自身建設等方面得到了較大提升。同時,區民政局要在現有基礎上,將社區工作進一步細化;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區組織的職能,使其能更好地為居民服務。

三、我們要重視規劃工作,認真做好規劃之間的協調和落實。區人大常委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列為今年的執法檢查項目,通過檢查,以提高全區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工作水平,強化規劃在建設“兩型社會”中的引領功能,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四、近年來,代工委創新督辦方式,議案建議辦理的實效性有了明顯提高。同時,代工委還要進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和議案建議督辦工作。各位代工委委員要積極參加工委活動,出謀劃策,為推動代工委工作更上一層樓貢獻自己的力量。

區人大常委會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委員,區交通局、區民政局、區徑河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蔘加會議。

編輯:塗慶慶審稿:肖昌耀校對:朱從海打印:方立 東西湖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2014年3月24日印發

共印220份

第三篇: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但就目前情況看,這項職權的行使與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還存在着一定的距離。

一、對黨管幹部和依法任免的認識不到位。由於法律對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在黨管幹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結合上容易出現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項程序性要求極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為嚴格。一般來説,人事任免工作要經過黨委推薦、“一府兩院”提名、常委會決定三個階段。從人大常委會內部工作來説,也要經過黨組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和社會公告三個階段。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人認為既然是黨管幹部,黨委提名推薦的人選,特別是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黨委組織部門都作了嚴格的考察,又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人大理應無條件接受,否則就是沒有貫徹黨委意圖。加上人大任免時對幹部人選缺乏充分了解,表決的依據主要來自組織部門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黨委提名的幹部基本都能順利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心目中自然會把人大依法任免單純看作“橡皮圖章”,“履行法律手續”。在進行人事任免表決中,只注重了和黨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辦事。

二、任免前對被任命幹部調查瞭解不到位。黨委在向人大常委會推薦人選時,往往是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很短的時間,甚至一兩天前才向人大常委會通報。這樣,常委會審議時僅憑提請人對擬任幹部的簡略介紹,這些材料一般比較籠統抽象,不能全面如實地反映有關人選的全貌,常委會組成人員很難對擬任幹部有全面的瞭解,表決時難易作出準確判斷。

三、人大機關自身建設與任免權的充分行使還不適應。一是沒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難以系統地、經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監督。雖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了人事工作委員會或人事(代表)工作辦公室,但其工作開展沒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工作方式、方法受侷限,難以發揮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後跟蹤監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主要是從黨政等機關領導崗位上轉來的,雖然有相當部分領導幹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終盡職盡責,但最終難免給人一種“人大是老幹部的安置機關”的形象,個別幹部會因此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準退休”的情緒,工作熱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會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順其自然”,誰也不得罪;在人事監督上,認為自己是“過來人”,也工作不了幾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與人為難,形成任免走過場,監督缺乏力度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正確處理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幹部的關係。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重要幹部,是實現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維護和鞏固執政黨地位的重要組織保證,也是黨管幹部原則的重要體現。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內在要求。黨管幹部與人大依法任免既存在差異,又有共同性,是辯證統一的關係。二者雖然在形式上不同,但其本質和用人標準、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挑選合格的公僕。要實現二者的統一,關鍵在於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一方面人大常委會在行使人事任免權時,要充分尊重和相信組織的推薦,充分理解黨委的意圖;人大黨組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確保黨委意圖的實現。另一方面黨委要按照憲法、黨章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凡屬法律規定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要提前對外公佈,更不能未經人大常委會任免就提前到職或離職;對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同意的人選,不要硬性要求人大常委會通過;對人大任免的幹部不要頻繁調動。

二、完善人事任免程序。

1、加強對擬任人員的任前瞭解。對擬任人員的瞭解權(知情權),是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前提。任前瞭解不是直接考察幹部,這一點中央有明確規定。《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地方黨委向地方國家機關推薦領導幹部的若干規定〉的通知》指出,地方人大常委會“不要設立考察幹部的專門機構,也不宜採取組織、人事部門那種考察幹部的方式去直接考察幹部。”但“需要了解由它選舉或決定的幹部的情況,可以要求負責推薦幹部的黨組織或提名人介紹,也可以通過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依法質詢等方式進行。”在人事任免過程中,首先是提請任免人名單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送達人大常委會,保證人大常委會有充足的時間瞭解擬任免人員情況,不搞盲目表決。其次是要搞好擬任幹部的任前調查。其具體方式,一是常委會派人蔘加黨委組織部門對擬任人員的考核;二是人大常委會派人到擬任人員所在單位聽取基層幹部和羣眾的意見,也可以逐步推行擬任幹部公示制度,由組織部門或人大常委會在任命前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佈擬任人員名單,徵求羣眾對擬任人員的意見,並對檢舉揭發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三是要求擬任人員作供職報告或述職報告,瞭解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和今後的打算;四是對擬任人員作必要的法律知識考核。對調查和考察中發現有重大問題或需要進一步瞭解情況的,可以建議提請機關撤回提請或由主任會議決定推遲任免。其三是要搞好任免前審議。在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提請任免的機關要詳細介紹擬任人員情況,在此基礎上人大常委會參與調查、考核的人員要報告調查情況、法律考試情況或公示結果,對於不清楚的問題可以要求提請機關或擬任免人員作進一步説明。在審議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正確評價幹部,是成績不誇張,是問題不迴避、不擴大,力求全面、準確地反映擬任免人員的德、能、勤、績。

2、嚴格人事任免程序。一是黨委推薦的人選至少要提前半個月交人大常委會,給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的醖釀時間。二是要發揮主任會議的作用。對黨委提出的人事任免方案,主任會議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對擬任人員的人大意識、法律意識、廉政意識、服務意識、宗旨觀念進行調查瞭解。如果認為擬任命對象情況不清,或者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反映擬任命對象的問題,主任會議應責成常委會的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查和核實後,再決定是否提交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三是要給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充分的醖釀審議時間。四是要慎重表決。五是舉行頒發任命書儀式,實行人大任命幹部宣誓就職。這樣,可以增強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幹部的法律觀念、人大觀念和公僕意識。

三、加強對人大選舉和任命幹部的任後監督。加強任後監督,是新時期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重點。

一是述職評議要經常化。述職評議是人大常委會在人事任免實踐中探索出來的行之有效的幹部任後監督形式。但有些地方的述職評議往往只是蜻蜓點水,評議面不寬,難以收到好的效果。因此,應使述職評議經常化。即在每次人大常委會會議上評議若干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確保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向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自覺接受其監督。

二是跟蹤考察監督。常委會的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參與“一府兩院”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旁聽他們的會議,以及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素質測評、問卷調查等方式,瞭解人大任命的幹部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工作實績、依法辦事的情況等,並將此作為今後任職、免職、撤職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是充分運用各種剛性的監督形式。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對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和任命的幹部進行任後監督方面,很少運用諸如質詢、撤職等剛性的監督形式。而這恰恰又是強化人大人事監督,提高地方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威望不可缺少的形式。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藐視監督的、貪污腐敗的、違法亂紀的、不稱職的幹部,該質詢的要質詢,該撤職的要撤職。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起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會才能不辜負人民的期望,成為真正的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第四篇: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工作職責

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

工作職責

一、根據縣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制定本委全年工作計劃

二、為縣人大常委會擬訂和審議有關人事、代表、選舉、鄉鎮人大工作方面的規定、辦法以及決議、決定草案做好具體工作;為上級人大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做好具體工作,並參與頒佈後的宣傳貫徹工作;檢查瞭解有關人事、代表、選舉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

三、負責辦理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事項的具體工作。

四、承辦縣人大代表選舉和縣人代會有關選舉事務;承擔縣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鎮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辦理縣人大代表和我縣選出的淮安市人大代表補選、罷免等具體工作。

五、負責縣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整理、交辦、督辦工作,及時收集代表對答覆意見、辦理情況的反映。做好與本工委有關的信訪工作。

六、負責聯繫縣人大代表小組,瞭解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的情況,指導和協助代表小組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為代表

開展向選民述(更多內容請訪問好範 文網)職、持證視察做好服務工作;負責做好上級人大代表在我縣開展活動的服務工作;聯繫指導鎮級人大工作。

七、負責做好與有關政府工作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聯繫;加強對外聯繫,適時組織對外學習、交流、考察活動;搞好本委工作總結和對外宣傳工作。

八、承辦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篇:來鳳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日益規範

來鳳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日益規範

2014年4月24日,來鳳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5次會議, 根據會議議程,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應邀列席會議的縣人大代表、鄉鎮人大專職副主席,認真審議了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請的人事任免議案,依法免去2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同時依法任命了13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莫北平分別給被任命人員頒發了任命書。

據瞭解,為了規範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來鳳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縣人大常委會在收到有關人事任免議案後,首先由縣人大常委會代工委審查人事任免議案,聽取提請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相關人選的情況;代工委審查後提交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根據主任會議授權,代工委組織相關工委人員到提請機關了解擬任命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及任前公示等有關情況;然後代工委和民族法制工委組織擬任命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及格者方可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人事任免議案時,組織部門要就任免人員情況和理由作出相關説明,同時,提請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要派人列席會議,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擬任命人員在人大常委會審議會議上,要作擬任職發言;擬任命人員獲得審議通過後,再頒發任命書。自2014年12月15日來鳳縣

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1次會議以來,已經任免了72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其中,免去職務9人,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組織保證。另據瞭解,為了將人事任免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來鳳縣人大常委會擬在年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修訂完善《來鳳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辦法》,從而,更好地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

湖北省來鳳縣人大常委會民族法制工委李明 聯繫電話及郵箱13997775428, 郵編445700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gongzuozongjie/gongzuojingxuan/d3jd1.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