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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領導講話(精選多篇)

行政問責領導講話(精選多篇)

第一篇:在全市行政問責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行政問責領導講話(精選多篇)

加大行政問責力度 為打造“今日**效率”提供紀律保證

----在全市行政問責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一、進一步深化認識,把行政問責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市委、市政府對實施領導幹部問責制和行政負責人問責制高度重視。從今年4月l日,全市行政問責辦法正式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突出重點,狠抓落實,行政問責 工作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效,人民羣眾反映較好,促進了上半年我省各項事業的順利發展。這些成績的取得,是全省上下共同努 力的結果,達到了開局良好,運行順利的目的。但是,從全省實施行政問責的整體情況看,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有些地區和部門思想認識不到位,領導重視不夠,工作發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門被動應付缺乏工作主動性,開展工作靠上級推動,行政問責工作沒有真正展開;有的單位追究責任不到位,存在着有責不問的現象;有的配套制度建設滯後, 落實制度不力,沒有形成長效機制等等。對此,必須下大力氣加 以解決。

(一)推行行政問責實現**科學和諧發展的必要要求。等四項制度是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省第八次黨代會提出的奮鬥目標,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二)推行行政問責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機關作風建設,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效能,培養廉潔高效行政隊伍,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誠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的本質要求;

(三)推行行政問責是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現實需要。強化公務員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理念,增強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效率意識,提高公務員為民辦事、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推動法治政府建設的現實需要;建立行政問責就是以剛性的措施,規範和約束行政權力運行,確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通過對行政責任的認定和追究,不僅可以懲戒和教育違反者本人,而且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主體,使其引以為戒,自覺地用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政行為,避免違法行政行為的再次發生。

(四)推行行政問責是增強行政實踐責任意識,認真、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責,促進公共行政意識從單一行政管理向提供綜合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轉變,建設以人為本、以民為本和權責一致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態環境的根本途徑。

二、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大行政問責工作力度

省政府實施行政問責辦法6個多月以來,各級政府和監察部 門不斷加大工作力度,認真開展行政問責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但是由於行政問責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在推進過程中仍然存在一 些問題和不足這些問題剛才永東同志也作了全面的分析,我認為其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問責工作的力度還要進一步加大、質量還 需要進一步提高。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認真總結6個多月來開展行政問責工作取得的經驗,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從貫徹落實 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採取 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大行政問責工作力度,確保行政問責工作扎 實穩步深入推進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加大問責的力度。行政問責制是以責任為核心,把權力與責任掛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行 使行政行為和行使行政權力時,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進 行監督和責任追究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維護黨和政府的形象, 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從最近中央對山西襄汾尾礦庫潰壩 事件和河北三鹿奶粉事件問責的領導級別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行政問責的工作力度。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問責制 的態度堅決、決心堅定,對此,大家有目共睹、感受深切。各級 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行政問責制的執行力,切實加大問責力度,對於符合問責情形的任何事項、不負責任的任何干部, 無論是誰,無論職位高低、政績大小,該問責的要堅決問責、敢 於問責,一追到底,既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又要追究領 導人員的領導責任,做到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問責必到底。 通過責任追究,不斷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提高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各級行政機關的思想作風、 工作作風、領導作風、生活作風和學風,為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二)要突出問責的重點。從問責對象來講,要始終堅持抓 住領導幹部這個重點。權貴統一、權責對等是行政問責的一個基本原則。在各級行政機關起主要作用的是行政負責人。黨和人民 賦予各級領導幹部重大權力,同時各級領導幹部也負有對

第二篇:行政問責制度

xx醫院行政問責制度

為切實強化行政責任、規範行政權力,推進依紀行政,根據醫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問責的原則

有責必問的原則;逐級問責的原則;公平公正的原則;實事求是,體現政策的原則;從嚴治理,違者必究的原則。

二、問責的對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負責人、科室主管領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制度問責。

三、問責的主體

(一)問責事項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主管部門和醫院的決定,政令不暢的;對醫院明令禁止的行為,不停止、不糾正的。

2.辦事拖拉、推諉扯皮。即: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着不辦,頂着不辦的;對醫院要求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

3.不求進取、平庸無為。即:對醫院和衞生廳作出的重要佈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務,消極對待,執行不力,影響整體工作推進的;對工作拈輕怕重、討價還價,影響整體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即:對職責內的事項和羣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問責方式

1、(1)誡勉談話;(2)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3)責令作

出書面檢查;(4)責令公開道歉;(5)通報批評;(6)調整工作崗位;

(7)停職檢查;(8)勸其引咎辭職;(9)責令辭職;(10)建議免職。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以上問責方式嚴格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政紀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責任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辭職,免職的方式問責。

3、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問責實施的,應從重處理。

(三)問責程序

反映情況存在的,由紀檢監察室初步核實並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書面建議,由醫院領導班子或者紀委書記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紀檢監察室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組成醫院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紀檢監察室按照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向院領導班子提請暫停其職務的建議。

調查時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調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並向醫院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

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調查終結後,由醫院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並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被問責人。 被問責的行政責任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醫院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醫院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1、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2、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3、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消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三篇:行政問責規定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解讀

2014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擬於3月15日起施行。《規定》的出台,對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規定》共分五章,二十九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行政問責情形,

第三章行政問責方式和適用,第四章行政問責程序,第五章附則。現將《規定》的制定背景及主要內容作以解讀。

一、《規定》的主要特色

《規定》的主要特色,一是問責對象的範圍更廣。與2014年的《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相比,《規定》規定的行政問責對象的範圍更加廣泛,主要考慮到一般工作人員直接面對人民羣眾,其行為對公共利益和羣眾利益的影響,要比領導幹部更直接。因此,《規定》除領導幹部外,也將一般工作人員納入到行政問責的範圍。二是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無論是問責情形的規定,還是程序規定都更具體,更便於操作。三是重點更突出。《規定》將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作為行政問責的重點,是符合哈爾濱市實際的。

二、行政問責對象範圍

確定行政問責對象是實行行政問責的前提和基礎。《規定》第二條規定了行政問責對象的範圍,包括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中的所有從事公務的所有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是指通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授予某種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權力。如交通局的公路管理處、人社局的社會保險局、水務局的水資源辦。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是指根據行政機關的委託實施某種行政行為的事業單位,接受委託的事業單位是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受委託的行政行為。如哈站地區綜合治理辦公室受交通部門委託以該部門名義進行交通執法。

三、行政問責決定機關和行政問責實施部門

行政問責決定機關和行政問責實施部門,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問責決定機關是指有權作出行政問責決定的機關,包括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區、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行政問責實施部門是指負責行政問責案件的受理、調查和提出擬處理意見的機關或者機構,包括市、區、縣(市)監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監察室,沒有監察室的,可以指定人事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本機構的行政問責工作。《規定》第四條還具體劃分了監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的權限範圍,市和區、縣(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幹部管理(更多精彩內容請訪問首頁)權限內的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政問責工作,主要是對局級、縣處級領導幹部的問責。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負責對本行政機關除監察機關負責行政問責的人員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的行政問責工作,主要是對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問責。

四、行政問責情形

借鑑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結合我市實際,通過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及影響羣眾切身利益的需要行政問責的情形進行認真梳理和歸納,《規定》將行政問責的情形分為決策違規、執行不力、管理不善、行為失範四個方面,

共計四條三十六項,既注重有錯問責,同時也注重無為問責,並將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作為行政問責的重點。

第七條規定了違規決策的問責情形。行政機關領導幹部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公共利益,關係到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關係到政府的形象。因此,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違規決策或者決策失誤應當對其進行問責。第七條共列舉了依法應當決策而不作出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超越法定權限和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決策內容違法,決策發生重大失誤,不及時糾正、改正或者調整決策錯誤、失誤或者失當等七種情形。如:第(三)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策的程序,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應當包括風險評估、諮詢論證、廣泛徵求意見、意見協調、法律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以體現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原則。

第八條規定了執行不力的問責情形。執行力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落實上級的戰略決策、方針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實踐能力,就是執行命令、完成任務、達到目標的能力,也就是常説的“落實到位”。政府的各項政策、措施能否順利落實到位,目標能否順利達成,關鍵看執行力。目前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執行不力,主要集中體現為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第八條共列舉了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影響城市管理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監管不力;超越法定權限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亂檢查、亂收費、亂徵收、亂攤派、亂罰款;對上級機關確定的工作目標、交辦的事項和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者行政機關之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弄虛作假,欺騙上級機關或者社會公眾等十八種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問責情形。如:第(一)項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拖延不辦、頂着不辦,有令不行的;第(五)項對羣眾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第(十四)項對應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行政機關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行政機關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第九條規定了內部監管不力的問責情形。行政機關內部管理是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監督,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的前提和基礎,行政機關相關領導幹部對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應當負有責任。第九條共列舉了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未執行相關工作制度;對內部管理出現的問題放任不管;授意、指使、縱容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阻撓、干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等五種問責情形。如:第(一)項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或者對羣眾反映的本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改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規定了行為失範的問責情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規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活動中應當遵守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是規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活動原則、工作程序、辦理規則、言行標準和行政紀律,包括政治、廉政、職業道德、業務等行為規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政府和羣眾聯結的紐帶,是行政權力的直接行使者,其是否嚴格遵守行為規範直接關係着其能否依法履行職責,更關係着政府的形象問題。因此,第十條規定了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作表面文章;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等六種問責情形,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遵守行為規範。如:第(一)項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領導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聞的。

上述四條每條都有兜底條款。就是説除列舉的情形外,其他符合條件的,也包含在問責範圍內。此外,考慮到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銜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行政問責情形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問責情形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五、行政問責的方式和適用

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五種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方式外,國家和省對一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問責方式沒有明確規定。參照外地市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為體現“問責一人、教育一片”的原則和對社會公開,安撫羣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使被問責人員深刻認識問題,改正錯誤,《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降職或者免職、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問責方式等十一種行政問責形式。以上規定的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規定》第十三條還規定了應當從重處理的六種情形,如:(一)拒絕改正錯誤的;(二)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的;(五)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的。第十四條規定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四種情形。如:(一)主動交代應予行政問責的行為的;(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從重情節,應當對其從重問責;具有《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從輕或減輕問責情節,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問責,也可以不對其從輕或減輕問責。

六、行政問責的案件線索

《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了八項行政問責的案件線索,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檢舉、控告;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上級或者同級人大、政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責建議;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審計、信訪等部門或者機構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等,這裏就不詳細解釋了。

七、行政問責程序

為了使行政問責嚴格按照規範的步驟和方式進行,確保行政問責的正確、及時、有序,《規定》第四章對行政問責程序作了專門規定。行政問責程序分為啟動、調查、決定、送達、公開等程序。

《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對領導幹部和一般工作人員的行政問責啟動作了區別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市和區、縣(市)監察機關發現幹部管理權限內的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應當向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提出問責建議,經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批准後啟動行政問責程序;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發現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啟動行政問責程序。監察機關根據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的指示,應當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這裏所稱的“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主要是指市長或者分管市長,區長或者分管副區長,縣長和分管副縣長。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問責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啟動行政問責程序;行政機關負責人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啟動行政問責程序。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根據本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指示,開展調查工作,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這裏所稱的“本行政機關負責人”,主要是指各委辦局的主任、局長。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調查程序,具體規定調查要求、調查迴避等。第二十條規定了決定程序,“調查終結,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處理意見,提交本級政府領導或者本行政機關領導集體討論後,作出給予行政問責、

免予行政問責或者不予行政問責的決定。”為了簡化程序,第二十條二款規定,“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行政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問責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送達和公開程序,“行政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問責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人員。行政問責處理結果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被行政問責的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行政問責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八、行政問責的複核和申訴

為了保障被問責人員的救濟權,《規定》規定了行政問責的複核和申訴。第二十五條具體規定了複核和申訴的途徑和期限,“被問責人員對行政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行政問責決定的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核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複核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收到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複核決定為終局決定。”

九、行政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的關係

行政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和刑事處罰都是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追究責任的方式和手段。在執行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行政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的關係:一方面,行政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問責後仍可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被行政問責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另一方面,並不是對被行政問責人員都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甚至刑事處罰,被行政問責後,是否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執行。因此,《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問責人員同時違反政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照相關規定處理;違反黨紀的,移送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篇:行政問責制度

行政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行政責任,促進行政負責人依法行政、恪盡職守,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班子正副職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正副職(以下稱行政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

(三)濫用職權、違法行政;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五)不求進取、平庸無為;

(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

(七)態度冷漠、作風粗暴;

(八)鋪張浪費、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監督;

(十)監管不力、處置不當。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

採用前款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省紀委、省監察廳立案

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對行政負責人採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採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 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下級機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作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條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由省監察廳進行初步核實。

(一)省委和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省政府祕書長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見建議;

(四)行政機關、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等提出的意見建議;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六)巡視(巡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七)新聞媒體的報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情況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建議。

第十二條 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問責程序。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省監察廳、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組成省政府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省管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三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省人民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四條 調查終結後,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第十五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

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告知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 被問責的行政負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八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的行政負責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迴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實施問責辦法的組織協調,省監察廳具體承辦,省人事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及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本部門的問責辦法,或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行政機關推行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和限時辦結制“三項制度”。

一、服務承諾制

(一)服務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工作職能要求,對行政服務的內容、辦事程序、辦理時限等相關具體事項,通過媒體向社會和公眾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違諾責任的制度。

(二)各級行政機關建立服務承諾制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效率和公眾滿意程度為目標,把各項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置於社會和公眾的監督之下。

(三)各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應按照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規定公開資格要求、必備手續、辦理程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和服務標準。其他的服務項目也要根據內容、辦事程序和辦事時限,提出服務程序和時限承諾。

(四)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以及向社會提供服務項目的部門,要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具體職能和服務項目,讓公眾瞭解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職能狀況。

(五)各級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要在制定明確的服務標準的基礎上,將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及備案事項,採取發佈公告、互聯網上公佈、建立電子觸摸屏、印發辦事指南等多種形式,公開政策規定、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理結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級行政機關要對工作人員的服務行為進行規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待辦事和來訪,應做到舉止文明、服務到位。

(七)各級行政機關應該履行8項工作承諾:不讓來辦事的人員在我這裏受冷落;不讓工作的事項在我這裏積壓延誤;不讓工作的差錯在我這裏發生;不讓工作的機密在我這裏泄露;不讓影響團結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現;不讓違紀違法的行為在我身上發生;不讓機關的形象因我受到影響;不讓羣眾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問責任制

(一)首問責任制是指服務對象到行政機關諮詢或辦理相關事項時,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認真解答、負責辦理或引薦到相關部門的制度。首位業務受理人即為首問責任人。

(二)首問責任制遵循熱情主動、文明辦事、服務規範、及時高效的原則。各部門應當根據業務職能確定責任內容,實行登記制度,對來訪人員的姓名、單位、時間、諮詢或辦理事項、辦理結果等進行登記,以備查詢和考核。

(三)首問責任制適用於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各級行政機關直接服務於社會的窗口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上崗,公示姓名、職務、工作崗位、業務範圍和投訴方式,以便服務對象瞭解工作人員身份,接受監督。

(四)諮詢或辦理事項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能辦理的應現場辦理;不能現場辦理的,要説明相關情況;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

(五)諮詢或辦理事項屬於本單位相關處、科、室的職責,首問接待人應及時引薦到相關處、科、室辦理;若經辦人(業務受理人)不在,首問接待人應主動與其聯繫;若聯繫不上,首問接待人應先將被服務對象的有關材料收下,做好記錄,隨後移交給經辦人(業務受理人)。

(六)諮詢或辦理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內的,首問接待人應當耐心解釋,並盡己所能給予指導和幫助。

(七)服務對象通過電話諮詢、反映問題、投訴或舉報的,接聽電話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接待人。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內的,應認真負責回答;屬於本部門其他處、科、室的,應將有關的電話告知來電人,儘可能地為來電人提供幫助。

三、限時辦結制

(一)限時辦結制是指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要求處理行政事項的制度。

(二)限時辦結制遵循準時、規範、高效、負責的原則,各部門須認真對待和辦理各種限時辦結的行政事項。

(三)限時辦結範圍包含:各類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和備案事項;社會保障、社會救濟、生產安全、救災賑濟、來信來訪、領導交辦事項以及其他需要及時辦理的事項。

(四)對行政審批(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複議、行政賠償等行政管理事項,以及對人民羣眾來信來訪、舉報和投訴的答覆,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辦理時限規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辦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分類確定辦理時限,向上級機關報備,並向社會公告。能夠縮短時間、當場辦理的,應當及時辦理。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要及時向服務對象説明原因。

(五)執行上級各項重大決策,應當及時部署和落實。不需要制定具體政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充分調研、制定具體政策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製定工作計劃,並向上級發文機關報告。對請示性事項要及時研究處理,作出明確答覆,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答覆時限以收件日作為計算工作日的起始時間。

(六)各級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項,要將各類行政事項的限時辦結時間、辦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應當以依法及時、方便羣眾為標準,讓辦事人員滿意,讓人民羣眾滿意,不得推諉、拖延、扯皮。

(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業務工作要實行ab角制,能夠相互補位;提倡工作人員一崗多責,一崗多能,確保各項工作運轉正常。因特殊情況離開工作崗位的,要以留言、啟事等方式實行告知。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把“三項制度”作為依法行政、轉變機關作風、優化政務環境、樹立服務形象、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並作為基本工作內容確立下來。各級機關要聯繫本部門(單位)的職能職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認真組織實施。要將“三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對於執行效果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執行不

力、甚至違反“三項制度”的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對違反“三項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五篇:全縣行政問責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行政責任,推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維護紀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責任問責制,是指縣政府各職能部門、縣屬事業單位和鄉鎮(區)政府(管委)的領導幹部及其工作人員,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第三條行政問責,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公平、權責統一和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行政問責範圍

第四條行政決策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因決策、決定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後果的;

(二)出台或實施與國家法律法規、縣政府有關政策相違背的各項制度,引起羣眾越級上訪的;

(三)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四)違反規定決定立項、招標、設計、施工等重大項目的;

(五)企業周邊環境不優,出現強攬工程,故意阻工,擾亂企業正常生產、施工秩序未及時採取措施,處置不力的;

(六)其他行政決策失誤應當問責的行為。

第五條行政執行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拖延不辦或者超過辦理時限的。

(二)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失職瀆職,給管理和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三)對已明令取消的審批事項繼續審批,利用管理權和審批權索、拿、卡、要,違反規定亂收費或收費不出據的。

(四)不認真執行上級指示、決定,對交辦的重要事項敷衍塞責,不按規定及時辦理或完成,導致政令不暢,影響縣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對於招商引資項目,不按規定簡化項目審批手續、實行審批代理制,造成招商引資項目流失;或者因職責履行不到位,發生嚴重損害經濟環境行為,處置不當,使投資經營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導致投資者撤資的。

(六)羣眾舉報或企業法人代表投訴,經查證屬實,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和聲譽的。

(七)巧立名目,變換手段,以各種名義向企業或他人收取贊助費的。

(八)不按法定權限、程序、時限辦理有關事項,或者無法定依據附加條件辦理有關事項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的行為。

第六條行政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不嚴格按照法定的範圍、權限、程序執法的;

(二)不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五個階次(輕微違法、輕度違法、一般違法、嚴重違法、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裁量處罰,隨意執罰的;

(三)借執法為名,到企業或休閒娛樂場所亂作為,或利用其特殊身份索、拿、卡、要和消費強行打折的;

(四)罰款不出據,手續不完備,程序不合法,違反收支兩條線有關規定的;

(五)攔路設卡,無故扣車扣船,不能確保“綠色通道”暢通的;

(六)在辦案過程中因工作失誤,導致冤假錯案,被有關部門撤銷的;

(七)因工作不主動,協調不及時,導致上級主管部門來本縣區域規模企業執法處罰的;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七條行政監督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對有關責任者問責:

(一)無法定依據實施監督檢查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時限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放棄、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或者不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六)檢查中工作不認真、不過細,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

(七)其他違反規定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三章行政問責責任劃分

第八條行政問責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應首先對所在單位行政“一把手”進行問責。

第九條批准人批准的事項,導致行政不良後果發生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因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誤,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不良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承辦人未經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項實施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不良後果發生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因領導干預或決策失誤,導致行政不良後果發生的,行政“一把手”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導致行政不良後果發生的,行政“一把手”負直接責任,持相同意見的人員負間接責任。

第四章行政問責的種類和使用

第十三條行政問責的種類:

(一)警示談話或者責令作出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調離工作崗位;

(五)責令辭職;

(六)免職;

(七)辭退或者解聘;

(八)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合併使用。

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項的問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告誡、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

對負有間接責任的人員,情節較重的,給予告誡、責令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不良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和應負責任進行問責。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被問責兩次以上的(含兩次);

(二)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撓、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投訴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四)拒不糾正違紀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接受宴請、參加其提供的娛樂活動等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主動退出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對挽回或者減輕應問責事項可能造成的損害、損失、影響有立功表現的。

第五章行政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對行政對象的問責,由縣監察局長辦公會議提出,報分管領導批准,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提出事實依據,再由縣監察局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對問責對象的調查、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縣監察局負責人同意,對需要問責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經初步調查認為問責對象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縣監察局主要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對問責對象的行為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問責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四)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問責的依據告知問責對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問責對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縣監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報有關領導批准,對問責對象作出給予問責、免予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

(六)將問責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問責對象,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第十九條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問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核。複核機關應在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被問責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專職從事社會團體工作的行政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屬垂直管理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行政問責除第十四條的第(一)、(二)款由縣監察局實施問責外,其餘的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問責,由縣監察局提出建議,按所屬部門幹部管理權限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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