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論文模板 >法律論文模板 >

案例研究∣關於DC百貨混合所有制改制整體解決方案

案例研究∣關於DC百貨混合所有制改制整體解決方案

案例研究∣關於DC百貨混合所有制改制整體解決方案

案例研究∣關於DC百貨混合所有制改制整體解決方案

破產重組與投資併購部

一、前言

近期,DC百貨就混合所有制改制及上市相關問題向本所律師諮詢。本所律師就企業現狀、改革總體思路及上市方案等與DC百貨進行了溝通,對相關財務及法律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結合本所在類似交易中財務與法律服務的經驗,出具了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初步建議。總體而言,建議DC百貨完成股份制改制後,以優質資產出資成立一個子公司,同時子公司吸納社會資本,包括戰略投資者和財務投資者,並實行員工持股,並籌劃在未來3-5年內在主板上市。

二、與DC百貨混合所有制改制相關的主要事實:

1、DC百貨的出資人為市供銷社,屬於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法人。

2、DC百貨屬於市供銷社出資形成的集體所有制企業。

3、200X年DC百貨曾着手改制事項,但由於未形成妥善安置員工的方案,改制受到員工的阻撓,最終使改制流產。

4、本次改制及上市方案擬定前,市政府向DC百貨提出兩個要求:第一,企業經營不受影響。第二,現有企業職工不得變動。

3、DC百貨年銷售額27個億,淨資產預估為10個億。

4、過往幾年,企業採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即便如此,企業仍實現了連續盈利。

5、然而,近年來DC百貨經營效益有所下降,其影響因素如下:

(1)宏觀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增大。

(2)新興經濟形態如電子商務等不斷對傳統零售業造成衝擊。

(3)單一社有資本獨資帶來的體制弊端,企業運行機制不活,留不住人才,引進不了人才。

綜合以上事實,我們認為,為實現企業做大做強,迫切需要改革當前的激勵機制,因此需要通過上市並實行股權激勵調動幹部職工積極性。根據企業提供的財務信息,DC百貨具備在主板實現IPO的條件。

三、DC百貨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困境及總體建議

1、市供銷社並非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法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具備上市公司的股東資格。

2、DC百貨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具備上市主體資格。

3、改制易引發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糾紛,引發廣大員工阻撓企業改革,甚至短期內對企業經營造成衝擊。鑑於市政府要求企業不得變動現有員工,因此假定以DC百貨為上市主體,即便完成了改制,也很可能會由於企業拖着沉重的歷史包袱而導致後續可持續經營能力堪憂,從而與上市的目標漸行漸遠。

4、假定DC百貨出資成立一個子公司,以該子公司為擬上市主體。由於DC百貨屬於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我國資本市場實行保薦制度之前,曾有集體所有制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先例,但僅為個案。在當前資本市場審核趨於嚴格的情況下,我們認為DC百貨如不完成股份制改制,則作為擬上市主體的股東,將導致子公司IPO申報時被髮審委否決的風險增大。

5、國企混改中實行員工持股機制,是今後企業做大做強的關鍵,但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暫時只支持二級國家出資企業做為員工持股試點,顯然以DC百貨為被投資主體,不符合政策要求。

綜合上述因素,本所律師提出以下總體建議:DC百貨通過股份制改造,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DC百貨改製為國有獨資公司後以優質資產出資成立子公司,以該子公司為擬上市主體;根據市政府的意見,DC百貨員工隊伍暫時保持不變,員工包袱問題留待以後解決,但擬上市主體即DC百貨出資成立的子公司向社會新招聘零售業精英;為解決未來上市過程中的同業競爭問題,DC百貨逐步退出零售業,將來只以集團控股平台的形式出現;為了激發廣大幹部及員工的積極性、引入外部經營管理經驗及擴大生產經營規模,以DC百貨所出資子公司做被投資主體,引入戰略投資者及財務投資者,並實行管理層及員工持股。

改制完成後,股權結構圖如下:

四、混合所有制改制的具體步驟

1、第一步:確定歸口管理單位。

根據《部分省市城鎮集體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座談會會議紀要》的規定: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資金或者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對屬於全民性質,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資產應界定為國有資產;對這些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集體企業的界定政策,與國有企業舉辦的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工作政策相同。國家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及相關事實,DC百貨的出資人為市供銷社,而供銷社為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國家撥入供銷社的資金應界定為國有資產,供銷社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歷史上形成的收益,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因此,DC百貨屬於國有集體企業。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結合本所律師過往實務經驗,國有集體企業改制的歸口管理單位主要為市國資委,改制完成後將成為國有獨資公司,控股股東為市國資委或其他國有控股單位。

2、第二步:DC百貨進行股份制改造。

DC百貨進行股份制改造需要經過如下流程:

(1)方案制訂:

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

(2)方案審批:

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

(3)清產核資: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準確、一致。企業實施改制僅涉及引入非國有投資者少量投資,且企業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範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不進行清產核資。

(4)財務審計: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確定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如果改製為非國有企業,還需進行領導人離任審計。

(5)資產評估:

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

(6)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

改制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7)職工安置方案及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國有企業實施改制前,應當與投資者就職工安置費用、勞動關係接續等問題明確相關責任,並制訂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企業方可實施改制。整體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羣眾公佈。

(8)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企業改制必須對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的法律顧問或該單位決定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擬改製為國有控股企業且職工(包括管理層)不持有本企業股權的,可由審批改制方案的單位授權該企業法律顧問出具。

(9)實施改制方案及後續工作開展:

根據改制方案,進行新公司名稱核准或變更登記;彌補註冊資本缺口並驗資;批准新的公司章程,選舉董事、監事,聘任經理班子;進行公司登記和税務登記;國有產權、土地、房屋產權等相關權屬登記、資質變更登記;完善職工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的接續、改制前後債權債務承繼、業務合同和其他需要變更或處理的善後事宜。

3、第三步:DC百貨成立子公司,以該子公司為被投資主體,引入戰略投資者與財務投資者。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第2條至第4條,DC百貨及其子公司屬於處於競爭行業的商業類企業,應積極推進混改,積極引入其他國有資本或各類非國有資本。非國有資本參與方式可以為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非國有資本可以以貨幣、實務、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般不對民間投資主體單獨設置附加資質條件。子公司引入非國有資本時,允許將部分國有資本轉化為優先股。

依據《本市(上海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試行)》有關規:企業混合所有制改制引入投資者時,原則上應引入戰略投資者,必要時也可引入財務投資者。提倡引入多個投資者,以優化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合格戰略投資者的基本條件為: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市場聲譽;具有產業鏈或價值鏈關聯,能與企業形成協同效應;契合企業發展需要,能在資源、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幫助企業突破發展瓶頸,形成發展機遇;兼顧其他因素,如企業文化理念相近,認同企業發展戰略,行業地位優勢明顯等。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7-33條,DC百貨子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或財務投資者,不屬於企業產權非公開轉讓或非公開增資的情形,應履行企業產權公開交易的程序。企業產權公開轉讓流程參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7-33條,企業增資公開交易流程參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4-47條.

此外,依據《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第1條第6款的規定,DC百貨子公司股權轉讓或增資價格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市場的資產價格、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4、第四步:以上述子公司為被投資主體,實行員工持股。

依據《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5條,DC百貨子公司實行員工持股的流程如下:DC百貨子公司為地方國有企業,如期望成為員工持股試點企業,需報本省人民政府國資委審批確定;制訂風險應對預案、制定員工持股方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員工意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審議;提交出資單位即DC百貨決定;報市國資委備案,並抄報省級國資委。

對於DC百貨關心的出資來源問題,根據《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第4條,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然而,上述第4條並未禁止改制企業擬引入的非國有股東、非國有股東的股東、非國有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假定上述主體與試點企業沒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向持股員工提供財務資助或融資幫助,建議諮詢市國資委並確定上述方案可行後,將上述財務資助或融資幫助作為投資協議的生效條款或談判時作為簽訂投資協議的前提條件。

此外,需注意的是,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第5條第2款的規定,如存在管理層持股,則管理層通過增資擴股方式持股的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通過國有產權轉讓方式持股的無特別規定,遵守前述產權公開轉讓的審批手續。同時,管理層的持股總量不得達到控股或相對控股的數量。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muban/falv/qy68y1.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