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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論文新版多篇

建築法規論文新版多篇

建築法規論文新版多篇

.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篇一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一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於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於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於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於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侷限於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於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於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於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於原址保護並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於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於:(1)應該增加關於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築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於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範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並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範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佈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於歷史建築、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於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着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築。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侷限於建築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於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築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説,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於大多數法規來説,仍然沒有明確關於單體建築周邊環境的條目,對於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築”,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脱離“歷史區域”的範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並不明確,缺少具體的範圍和尺度限定。

建築法規論文 篇二

目前建築業順應整個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態勢,但是由於建築市場的發育尚不完善,市場主體的法治觀念和履約意識還較為薄弱,市場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制約了建築業的健康發展。隨着工程建設法律制度迅速建立並不斷完善,為維護建築市場公平競爭,保證建築工程質量與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建築法規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建築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建築許可、發包與承包、監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協調整個建築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築市場存在的問題

1. 建築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

國家對建築企業實行的是等級主體准入制度,要求企業根據自身規模和註冊資本註冊相應資質等級的公司。但大多數公司在申報資質時,往往是以虛假文件或拼合的註冊資本註冊的,沒有辦公場地和固定的從業人員,沒有施工機械和設備,這就難以從根源上保證建築工程質量。

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不能與國際全面接軌,尤其是工程諮詢業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遠不能滿足市場和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3. 監督部門監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執法不嚴、管理缺位等問題,有些工程違反法定建設程序,未辦理相應手續就盲目開工建設,有些工程竣工驗收不嚴格把關,同時,質監部門只對工程質量進行程序性監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問題。

4. 連續發生的一些房屋、構築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也受到了巨大的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以及法學界的關注。

二、建築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我國先後出台了《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建築法律法規主要是從以下幾點來保證建築質量的:

1、明確建築行為各主體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建築法》頒佈後,明確了建築行為的主體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保證了建築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各行為主體的質量責任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都有了明確的行為約束。這些約束對保證建築工程壽命、安全、質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建築法》規定,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質量認證體系通過對所有影響質量的活動實施控制,對事先充分考慮到的各種風險,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穩定與提高建築的質量。

3、設立建築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築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的作用

建築工程質量問題關係重大。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建築工程質量差的問題比較突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針對這些實際存在的問題,建築法將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問題作為立法重點,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確立工程質量的基本制度,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各方面應當履行的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有較強針對性的規定。

1、建築法規為建築質量的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有助於建築質量的管理,提高建築質量。

在我國,政府對工程建設活動一直都實行的強制監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監管,才豐富了質量監督的內容,強化了質量監督的手段,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手段。

2、建築法規對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提出要求規定,規範有關建築工程等各方面活動。

建築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直接關係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築工程的質量如果不符合保證建築物安全的要求,將會留下嚴重的質量隱患,危及使用安全。確保建築工程的質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從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活動必須始終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也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

3、加強公民法律意識,促進建築質量的提高。

建築法規是作為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築法律的作用會在以後的時間裏發揮的更加完美,人們逐漸認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會在建築質量出現問題時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建造商們會因為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為了自身發展的長遠目的等原因會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專注。

結語:無疑,在現代社會裏,建築法規對保證建築質量起到了很強的規範作用,協調整個建築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另外,為了儘快與國際律法接軌 促進我國建築業適應國內外建築質量的要求,我們應加強建築法律法規建設,建立並完善建築法規體系。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建設法規對提高建築質量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高玉蘭,《建設工程法規》[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xx.03.

2.張婷婷,建築法規對建築市場的規範作用。科學諮詢。20xx(4)

建築法規論文 篇三

《建築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並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於建築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築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築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於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並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並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築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 我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 年頒佈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於歷史建築和遺產保護的條例,並在 1960 年代初出台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 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 成為現今建築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並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於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築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築遺產現狀頒佈了相關法規。相對於《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着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於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於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於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於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侷限於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於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於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於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於原址保護並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於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於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於:(1)應該增加關於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築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於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範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並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範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佈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於歷史建築、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於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着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築。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侷限於建築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於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築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説,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於大多數法規來説,仍然沒有明確關於單體建築周邊環境的條目,對於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築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築”,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脱離“歷史區域”的範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並不明確,缺少具體的範圍和尺度限定。

3.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着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於法國在 1943 年就頒佈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築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係。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於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並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築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於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築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並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築規範,大到建築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衚衕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於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築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範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範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築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築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髮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鑑。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着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於一些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説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倖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 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几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於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於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築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後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參考文獻:

[1]. 謝姝 . 建築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 [D]. 山西 :太原理工大學 ,20xx.

[2]. 張鬆 .20 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築的保護 [J]. 建築學報 ,20xx(12)

建築工程法規論文範文:《建築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課程建設和創新》 篇四

摘 要:建築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課程是高職院校工程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程。在多年的任教過程中積極開展對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與建設,注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理論教學與生產實踐有機結合,讓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好地掌握本課程的內容,教學效果顯著。

關鍵詞: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師資培養

改革開放30年來,建築業和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建築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和勞動力最密集及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最多的產業得到空前的發展,而且隨着城市化進程和新農村建設,將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為了實現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多年來我不斷研究探索教學內容與課程開發改革,按照“以用定學,學以致用”的原則設計人才培養方案與課程體系,將追求更高的教學效果作為教學行為準則,建立“課堂學習培養法律文書起草能力、施工現場培養解決工程法律糾紛能力”的課程改革思路,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積極改革。

一、建築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內容的組織

課程教學內容的組織,以建築企業開展各項業務的主要作業程序為主線,按各項業務開展的先後順序組織教學內容,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集成和創新能力,使學生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掌握建築工程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實際問題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二、建築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目標

課程教學以案例教學為手段,以“學”“會”“懂”和“知識”“能力”的跟進關係為主線,設計了以下目標: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的相關法律規定;2.具備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階段遵守、應用法律法規能力;3.教學過程中採用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完成實務和案例分析,培養學生髮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培養團隊精神和創新能力、個人的綜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築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一)實現模塊化、任務化、系統化教學模式

根據工作過程的特點,精心設計項目與典型工作任務,將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劃分為7個學習領域,每個學習領域又分為幾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又有若干個學習內容。學生通過“接受任務、制訂計劃、確定方法、完成任務、效果評價、工作總結”的工學交替教學模式,在課堂上或者實訓室完成每個學習領域的學習任務。

(二)教學方法

1、“面授+討論”教學法。在講課中,主講教師搜尋與建築法律、法規有關的實證案例,培養學生對建築法律法規的學習興趣。經常分組進行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採取過程討論、考核鼓勵的方法。2.“任務驅動+情境體驗”教學法。通過佈置起草合同書、投標函的作業形式,使學生提高實際能力。通過介紹相關律師事務所網站、專業法律網站等網絡資源,從而開闊了學習的廣度與深度。3.“啟發+互動”教學法。課程講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儘量採用啟發和互動方式,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創建課堂的積極氣氛。4.“學+做+考+創”教學法。該課程教學中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實例分析、招投標模擬、編制一系列合同,同時,打破傳統的考核方式,考核評價中採用老師評價、學生自評和學生互評等方法,將考核與創新能力相結合。5.“課堂解惑+網上答疑”教學法。在課堂上,主講教師針對學生的提問及時進行傳道解惑,解答學生的疑難;在項目現場,由項目工程師進行指導,利用QQ、E-mail等與學生保持溝通和聯繫。

(三)教學手段

1、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手段是現代教育技術,當課堂教學引入多媒體課件,並與傳統教學相結合,將增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具體、容易理解。2.網絡教學手段。教師製作該課程的電子課件、電子教材、習題、教學素材庫、試卷庫等教學資源,形成網絡課程,這一教學手段的應用將提高學生課後靈活學習、自主學習的積極性。3.情境教學手段。課堂教學以任務(項目)為載體,以工程過程為導向,引入職業活動訓練項目,進行情境教學。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採用任務形式,充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4.現場教學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將現場教學合理穿插於課堂教學中,有計劃地帶學生到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現場結合實物進行現場教學,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較好地體現工學結合人才培養的要求。

四、課程教學改革

(一)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理念與思路

為了加強該課程的可操作性,在對企業人才需求基本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從建築企業、監理企業、項目諮詢公司邀請行業專家,與本課程的教學團隊共同研究、開發和設計,認真進行了典型工作任務分析,並將課程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重新編排。科學設計學習情境,認真選取了教學內容。在以任務(項目)為載體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引導學生掌握應知部分的知識後,通過職業活動訓練項目的情境教學,引入實踐教學情境,培養學生的職業實踐技能。

(二)課程師資隊伍建設

1、課程師資隊伍的建設規劃:通過培養、讀研、訪問、進修、兼職、客座等途徑建設一支專業理論水平、教學和科研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建立健全機制,鼓勵、獎勵引導教師全面發展;提高教師職稱、學歷;建立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學隊伍。2.措施:(1)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學習、提高學歷和業務素質;(2)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選送青年教師到生產單位培訓、實踐鍛鍊,同時聘請企業兼職教師參與教學,提高教學效果;(3)對新上課教師實行“導師制”。指派有豐富經驗的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對新上課教師指導,要有學習計劃和指導計劃,期末寫出總結交學院和學校進行考核;(4)加強課堂教學內容建設,提高教學質量。採用教研活動、參加科研、教學督導、課堂教學比賽和教學課件比賽等形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5)提供平台,鼓勵教師多出成果。結合學院的有關要求給青年教師提供了參加教學研究、編寫各種教學文件和資料的機會,培養科研、教研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陳東佐。建築法規概論。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2005.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

. 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篇五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着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於法國在 1943 年就頒佈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於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築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係。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於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佈。”“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並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築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於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築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 500 米半徑自動生成,並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於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築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築規範,大到建築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築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衚衕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於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築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範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範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築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築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築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髮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鑑。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着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於一些近現代建築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説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倖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建築法規論文 篇六

一、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建築企業合同法律意識淡薄

許多建築企業經營運作不規範,法律意識不強,缺乏合同意識。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雖然制定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但有些建築企業在簽署合同時不依據此合同文本,內容不全,對權責和義務的規定不明確'導致簽署的合同流於形式。

(二)承、發包雙方的行為不規範

建築工程的承包人有時為了業務需要,會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另外,某些發包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合同規定中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任意修改合同內容,擴大自己的權利。例如:發包方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工程驗收合格後,不及時辦理賬務結算,拒付工程款等。

(三)合同體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逐漸落後,不能滿足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同時,現有的合同文本對管理環節和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缺少相應的規定,而且對一些基本要約也未作出明確規定,承、發包雙方存在鑽合同文本漏洞的情形。在合同管理體系上,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也不是很明確,存在着規定的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的情況,缺少必要的監督和控制機制。

二、建築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

施工合同確定工程項目的價格、工期、安全和質量等目標,規定着合同雙方責權利關係。所以合同管理必然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廣義地説,建築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納入合同管理的範圍。合同管理貫穿於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工程實施的各個方面。它作為其它工作的指南,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總控制和總保證作用。沒有合同意識則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實現項目的目標。不注重合同履約,必然影響企業形象,逐漸被市場所拋棄。

三、解決建築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一)強化合同法律意識,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在簽訂建築工程合同時,承包商由於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對合同的條款往往未經仔細推敲就草率簽訂,致使對方在違約情況下,自身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在簽訂工程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樹立較高的法律意識,要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儘可能的減少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同時,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組織這些人員進行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全面提升企業合同管理人員的思想水平、法律水平、經濟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以更多更豐富的。專業知識,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

(二)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

在建築工程招標過程中,由於地區或行業保護主義,存在着招標人明招暗定、虛假招標的情況。在資格預審階段,一些人為的因素使得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把關不嚴,中標後容易產生施工項目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等現象。因此,對於這樣的問題,招投標各方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程序進行招標和競標,力爭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確保招投標程序合法、嚴謹。在規範招投標管理和合同管理中,還需要加強對承包商資質和誠信度的考察,嚴把建築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體系

在建設工程項目中,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尤為重要。完善合同管理具體方法是:一要完善合同範本。在工程合同的簽訂階段,合同簽署的雙方應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操作,嚴禁自制不符合程序和合意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權責應該明確。二要不斷擴大工程合同文本的多樣化。以滿足不同的承包方式。建築企業還應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狀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控制機制,保證合同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

(四)做好合同索賠管理工作

在建築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索賠問題是難免的。因此,必須建立工程索賠管理制度。在簽署合同過程和施工過程中,承包商應該始終以工程合同為依據,認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內容,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索賠的可能性,以便採取最有效、最科學的合同管理策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研究合同各項條款,積極調查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尋找索賠證據。這不僅有

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企業不斷適應工程建設的最新規範要求從而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

建築法規論文 篇七

【摘要】文章詳細分析了現階段建築行業法律法規與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將其總結為執行標準不統一、特種作業監管形式多樣化、處罰力度不足等多個方面。明確這些阻礙建築法規完善的因素後,有針對性的進行整治,促進建築行業面向安全穩定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建築法;部門規章;問題;對策

一、建築行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的問題

1、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管理分工不夠明確

建築工程中特種作業人員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並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現階段廣泛存在的問題是建築法中規定的管理標準可以達到,但施行監管權力的部門過多,使得現場質量控制混亂。法規中對特種工種劃分不夠詳細,工程建造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特種項目,由於科目劃分時存在模糊的情況,監管工作並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現行的特種作業監管法包括《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與《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不同部門出台的法規對作業要求不同,在對現場進行核查時不同標準使得技術人員思緒混亂,不知該依照何種標準開展施工。管理部門發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規格存在差異,並且互相之間存在不通用的情況,體制中的矛盾在現階段廣泛存在,是困擾建築法律法規進步完善的首要原因。若監管部門執行標準得不到統一,下級單位很難給出具體的施工方案,對工程安全質量產生嚴重的影響。

2、總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不明晰、專業承包資質範圍不全

由於建築工程規模龐大,施工團隊會將總工程劃分為多個小項目進行分包。現有的法規對分包團隊監管不夠嚴格,缺少對資質經驗的審查。團隊為獲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築過程中不按照規定添加原料,導致結構強度達不到要求。確定建築工程後會召開招標大會來選定承包團隊,在確認期間需要簽訂各項承包合同,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築法中對合同擬定內容進行標註,卻忽略了對承包方資質的審查。造成很多不具備大型施工作業能力的團隊混入其中,為工程留下巨大的安全隱患。為提升建築工程質量,國家發佈了《建築業企業總承包資質覆蓋專業承包資質對照表》。但這份文件中並沒有對詳細的資質以及承包能力進行介紹,並且對總包與分包之間的規定不夠詳細。工程團隊在開展項目時缺少明確的參照標準,法律法規也喪失了應有的威嚴性,造成建築市場混亂,缺少統一的監管整治。施工細節處存在法律漏洞,不利於廣告位安放、建築表面清潔,對其安全標準缺少規定,盲目開展很容易出現安全問題。

3、對施工人員的准入門檻設置較低

建築行業的興起使得包工團隊數量也隨之增多,人員組成較為隨意,基層工人多數是社會上的閒散人員,並沒有接收過系統的建築知識培訓。建築法律法規中對團隊技術水平的規定標準低,並且缺少詳細的要求。一些工程方並沒有建築過大項目,為獲得利益提升市場競爭力盲目承接工程,由於缺少這方面的經驗,很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政府管理部門對建築行業入門標準制定過低,這種現象在縣級城市最為常見,使得地方的工程水平長時間得不到提升。部分團隊自身資質欠缺,為提升同行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力,只能在人員組成上下功夫。花費高新聘請工程師,掛牌頂替,但實際施工時現場的指揮人員仍是原版人馬,工程質量很難保障。此類現象屢見不鮮,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團隊入門的控制,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促進建築行業技能進步。

4、法律法規針對行業亂象的規定和處罰力度弱

建築法規中對工程質量以及作業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但現實卻存在不能被落實的現象。施工現場監理人員與團隊成為一體,發現違規現象並不舉報,而是從中獲取更多的私人利益,對質量的控制也只是停留在表面工作中。工程涉及到轉包與分包更是混亂,不能開展有效的控制,完全由團隊自主決定。建築施工中的違法現象屢見不鮮,雖然管理部門一再強調,還是存在不服從條款的團隊。這些現象都是由於建築法規落實程度不足導致的,對違規現象的處罰力度不足,並沒有在市場中形成嚴謹規範的風氣。處罰停留在表面並沒有落實到個人,這對地區的建築行業的管理並不具有威懾力,選用的方法也不夠科學,繳納罰款並不能解決建築團隊水平不足的問題。應實施動態管理的方案,對工程進展的各個階段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後立即停止修築,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則應該吊銷團隊的資格證書,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

5、現行建築行業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

法律法規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市場以及社會的發展會在內容上不斷做出優化,使之更好的為廣大人民服務。現有的法規中,多數是針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對於工程前期準備、場地測量、使用時對綠化區域的影響等並沒有涉及。城市建設發展迅速,同行業之間競爭也逐漸走向白熱化階段,其中法律法規的影響是巨大的。科學完善的法規可促進行業良性競爭,提高工程質量。但由於這一體系的不完善,使得大部分地區建設情況不能及時上報至政府部門,相應的統計工作並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最終造成區域發展與城市規劃脱軌。對建築團隊基本信息的完善監管不嚴格,並不能在短時間內形成穩固的信息共享系統,工程確立後在承包階段不能全面瞭解各競標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度不完善衍生等問題眾多,並且隨着時間的增長向更嚴重的層面發展,不能得到及時的整治。團隊應該有自身擅長的項目,並且在競標時依據能力來選擇,法規中並沒有將這部分管理細則納入其中,競爭局面也隨之混亂。

二、建築行業法律法規建議措施

1、加強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

管理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各單位之間的溝通,明確各自的工作任務。在開展工作前要將任務落實到個人頭上,避免出現重複監管或者遺漏的情況。在溝通過程中將工作內容進行劃分,將施工種類作為參考,並對不同階段容易發生的質量問題詳細考察,並整理在工作資料中。進行監管時可參照這部分資料,使工作開展更順利,避免工程現場秩序混亂。總包與分包項目雖然在施工階段相對獨立,但建設完成後還是會進行總回合,建築管理部門要處理好這之間的關係。在溝通交流過程中將規章制度統一,通過對執行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可幫助確定最科學的管理制度。與建築相關的規定應該隨着行業發展而做出改變,勇於面對體制上的欠缺,並不斷的優化,更好的為建築工程行業服務,充分發揮監管功能,促進結構安全質量的提升。溝通可改變原有僵持的局面,促進體制向科學嚴謹的方向發展,同時對解決內部矛盾有很大幫助。緊密配合的工作環境必然是嚴謹的,不會發生脱軌現象。

2、加速建築法律法規制度的完善

在溝通的基礎上對體制上的漏洞進行整理,結合對建築行業的考察,制定出一套完善全面的建築法規。在已有的條款中,並沒有對細節進行規定,對此方面的制度要加快完善速度,並且在短時間內完成複雜的規劃工作。法律規定的範圍必須做到科學全面,在發佈前要經過嚴格的審查,並且設定一段試運行階段,在此基礎上開展全面的實施,保障建築工程行業有法可依。建築行業在發展過程中逐漸與國際接軌,技術也進步明顯,建築法更應該做好帶頭作用,加快法規的完善速度。在借鑑先進方法的同時不能忽略總結經驗的重要性。在補充法律制度時,可借鑑發達國家的'條款,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做出整改。建築法涵蓋範圍廣,可同時進行多個部門的改制工作,可有效減少完善制度所用的時間。對建築團隊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幫助明確各項建設的注意事項,避免出現違規操作。法律的健全不單體現在內容上,更重要的是在基層的落實,需要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促進我國建築行業高效發展。

3、引用信息化技術

建築監管部門應將信息化技術引入工作崗位中。對各施工團隊進行調查登記,將技能水平與人員組成依次整理到資料中,可避免掛名頂替現象的發生。工程招投標階段可快速瞭解各團隊的技術情況,作為項目承包的硬性衡量標準。同時建築行業的進步也可以在平台中體現出來,政府部門在對區域建設情況進行統計時可通過查閲信息來完成。在信息化平台中可將國內各區域的建築執行標準彙總,可促進建築質量控制得到統一的標準,並且面向公開透明化發展。信息平台的建設在現階段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可藉助已有的計算機系統來完成,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地區的建築工程進行全面考察,若存在違規現象在此階段可以幫助發現。由此可見應用信息化技術具有多重優越性,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起到促進作用。建築行業進步與規章制度的完善有着必然聯繫,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條件,爭取在最短時間內完善這一體系。

三、現存問題的解決對策

1、維護建築市場的秩序

與建築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了對建築工程活動的監管力度。如《招標投標法》的頒佈,標誌着我國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在法律制度的軌道上,進入到了一個更加規範、更加公平競爭的嶄新局面。採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將競爭機制引入交易過程中,減少或杜絕了行賄**等腐敗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在工程資金的使用上更加節省、合理,最為關鍵的是,關於招投標的相關法規的出台,更好地保證了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此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加強了市場準入管理,對於建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建築許可制度,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法律法規中對於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許可的規定,對沒有達到要求的建築企業嚴格依法清理,禁止參與到建築活動中,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和管理。通過建築法律法規,不僅使建築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素質得到了整體提升,也有效地減少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為建築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2、規範、指導、保護建築行為

人是社會人,人在社會中的每一種行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只有在合法範圍內,我們做出的行為才會被國家承認,從而得到國家的保護。建築活動作為社會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行為同樣要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範。《建築法》的頒佈與實施,使我們國家的建築行業步入了依法治業的新局面。其中,《建築法》對某些建築行為進行了命令性規範、禁止性規範、授權性規範。正是有了這些法律的規定,參與建築活動的主體才更加明確自己必須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築行為的範圍,從而接受相關法律的指導與規範。而建築法律不僅僅能指導規範建築行為,它也為合法的建築行為提供保護,對不合法的建築行為進行處罰。這些都對我們建築業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進作用,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促進我國建築企業適應國內外市場的競爭的要求,我們應綜合吸取國際立法和市場管理經驗,促進並完善建築法規體系,加快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法速度。

3、建築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建築生產活動具有人員流動、產品固定等特點,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較多,為了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安全水平,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兩法三條例”,即《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些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各建築主體在建築工程中的質量責任,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對工程質量與工程安全加強檢查與巡視,發現問題不放過,及時上報、處理。在法律法規的實施下,大家對工程的安全與質量問題越來越重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不斷加大力度,對安☆☆全檢查不斷強化,全國的建築安全與質量水平不斷提高。總之,隨着全球一體化經濟的加快和加深、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我國的建築法律法規已經形成了一套相對完善的體系,為我們的建築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儘管如此,建築法規在實際工程的實施中,仍然有很多的問題,因此,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建築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為我國建築業的發展與前進提供更加強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礎與法律保障。

結束語:

建築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建築市場有很強的規範作用,但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不完善、不一致同樣會對建築行業產生不利影響,甚至引發行業內的各種亂象。研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適用性、規範性,加強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仍然任重而道遠。當然完善法律法規只是第一步,最終還是要將法律精神落實在實處,並不斷在法律實踐過程中將法律法規進行持續改進,讓建築業為國民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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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規論文 篇八

摘要:近年來,建築行業不斷髮展,同時建築行業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建築法律法規的建立對提高建築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基於此,文章對現階段建築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分析,並闡述了建築法律法規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最後提出了發揮建築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築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建築法律法規;建築工程質量;作用;措施

引言

建築法規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機關、法人、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建築法律及相關法規在協調整個建築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築行業的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分析我們得知,建築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築工程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對建築法律法規的認識,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有效發揮建築法律法規的作用。

1現階段建築市場面臨的主要問題

現階段,在建築市場中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具體表現為:第一,目前我國建築行業採取的是等級主體准入制度,這就需要企業應與自身的發展規模與所擁有的註冊資本相結合,註冊與之對應的資質等級公司。但是,在實際的資質申報過程中,許多企業不是採取製作虛假文件方式,就是和註冊方進行資本註冊,導致這部分公司不僅缺乏辦公場地與工作人員,也缺乏相應施工機械與設備,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築工程質量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目前我國建築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與國際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相關的措施與政策無法滿足國際化與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監理部門忽視工程竣工驗收環節,導致部分未經過竣工驗收的工程投入使用,埋下大量的安全隱患。與此同時,質量監督部門採取程序性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但這也難以保障工程質量;第四,近些年,各種房屋、構造物倒塌的事故時常發生,不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而且給國家與人們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建築工程質量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十分廣泛的關注。

2建築法律法規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中的作用

2.1能夠提供法律方面的保障

由於建築工程自身的特性,其涉及到許多複雜的因素,同時也涉及到許多單位。要想保證建築工程的順利實施,就要有一套完善、具有強制性的規定與標準,以避免施工中出現一些矛盾與衝突。法律法規為建築質量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覆蓋到了建築工程的方方面面,能夠讓建築工程中的所有質量問題有法可依,為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礎。具體來説,建築法律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其授權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為了調整相關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統稱。在建築法律法規中,有具體的'內容對建設行為的可行與否進行確定,這樣一來,就可以為一切建築行為提供保護,如果存在與建築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就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我國來説,監理制度的起步比較晚,在建築工程中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而建築法律法規的存在就可以對建築活動起到很好的監督與管理的作用,對保障建築行業的穩定發展大有裨益。

2.2對施工質量提出明確要求

在建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的內容對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確定了施工與管理的規範性,並明確了施工中所涉及到的單位的責任與義務,從而有效保證了建築工程的質量。在我國,建築法律法規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兩個維度,分別為縱向與橫向。縱向管理指的是國家對建築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管理,主要的執行者為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的授權單位,在施工的各個過程中都會涉及到,這樣就可以有效保證施工中各個環節的質量與安全。建築法律法規的橫向管理主要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自己所承包的項目進行的質量管理,也是建設單位對所建設工程的管理,建築法律法規也對建築施工過程中的各個單位的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3有利於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

建築法律法規對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建築法律法規屬於一種強制性的法律,在規範各個主w行為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隨着法制教育的不斷深入,人們會逐步提升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並懂得建築質量出現問題時拿起法律武器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建築法律的強制性特點,會促使建造商在長遠發展的角度上更加關注於工程質量。

3發揮建築法律法規作用提升建築工程質量的具體措施

3.1明確建築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

建築法律法規的建立可以對建築行為主體質量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自建築法律法規頒佈以來,其所確定的建築行為主體主要包括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計單位等。建築法律法規對各個責任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劃分,對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明確,避免後期發生質量問題時出現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以提高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分配的客觀性與公平性。此外,我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具體的規定了各個行為主體應承擔的質量責任,這一法規條例對於約束主體行為具有重要作用,為建築工程的質量與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3.2大力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根據我國建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對所有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執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對於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單位來説,其應當根據自己的意願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只有通過認證併合格後,才會獲得相應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質量認證體系可控制對質量產生影響的活動,提前對各種風險予以充分考慮,並相應積極採取有效預防與應對措施,從而為建築工程質量提供重要保障。

3.3採用法律方式規範監理市場

3.3.1確定衡量監理人工作水平標準

從我國工程監理制度來看,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應滿足如下三個條件:第一,監理人員需要在建設崗位之上工作;第二,監理人員要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獲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三,經過註冊並獲得監理工程師崗位制度。另外,監理單位還會根據人員素質、管理水平、專業技能以及資金數量等方面,將監理人員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且由高級建築師、高級經濟師以及在職高級師負責。需要注意的是,監理單位需要在規定監理範圍之內開展活動,切不可以擅自越級承接建設監理業務。

3.3.2確定監理人地位以及作用

對於建築工程的監理制度來説,其對施工、招標、材料採購、立項設計等各個階段的工作依據與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一過程中,建築監理工程師具有十分重要都作用。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在工程建設中必須要聘請監理工程師,這就體現出了建築工程師的重要性,同時也表現出建設單位對監理工程師的信任。然而,就我國監理行業而言,其許多方面還不夠成熟,還需要一定時間讓公司承認監理行業的權威性。因此,針對於這一問題,應加強對建設單位的教育與開導,並確定監理工作的重要地位,轉變落後的思想觀念,緊跟時代的發展步伐。

結束語

總的來説,目前建築市場還存在着很多的問題,這就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基礎,以此來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建築法律法規不僅可以為建築工程提供法律保障,同時還能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從思想上提高對建築工程質量重要性的認識,為提高建築工程質量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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