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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檢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紀律檢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紀律檢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紀律檢查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紀委議事程序,提高公司紀委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以及上級黨委、紀委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

第三條  公司紀委議事決策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四條  公司紀委議事形式包括紀委全體會議和紀委書記辦公會議。

 

第二章  紀委全體會議

 

第五條  紀委全體會議主要討論決定的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學習上級黨委、紀委和公司黨委重要會議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研究協助公司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其他帶有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問題。

(三)審議公司紀委向公司黨代會作的工作報告。

(四)研究決定重要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文件。

(五)討論特別重大案件的處置意見。

(六)應由紀委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條  紀委全體會議每半年召開1 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全體會議由紀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 天通知全體紀委委員。

原第七條  紀委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紀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紀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公司紀檢監察室人員列席會議,根據需要,紀委書記可以決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修改第七條  會議應有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如討論違紀案件立案、對黨員給予紀律處分、對黨員申訴的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等議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紀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公司紀檢監察室人員列席會議,根據需要,紀委書記可以決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紀委全體會議表決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等方式。贊成票超過應到會紀委委員半數方為通過。會議決定多個問題時,應逐項表決。

第九條  紀檢監察室負責紀委全體會議的組織、記錄等工作,負責對會議決議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修改第十條  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事項,應當暫緩表決,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經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或向公司黨委、上級紀委彙報請示後再行討論、決定。

 

第三章  紀委書記辦公會議

 

第十條  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討論的事項

(一)研究中央、中紀委以及省委、省紀委重要會議、文件、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意見,並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研究協助公司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相關措施,安排部署具體工作。

(三)研究紀委的重要決議草案,以及向公司黨委、上級紀委和其他領導機關、部門的重要請示、報告。

(四)研究制定公司紀檢監察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做出專項工作部署。

(五)研究有關重要信訪舉報、紀律審查及黨員申訴情況的處理意見。

(六)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研究違紀和職務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意見。

(七)研究權屬單位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人選。

(八)研究加強紀委自身建設以及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九)研究權屬單位紀委報批和請示的有關重要事項的批覆意見。

(十)由紀委書記提交研究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紀委書記辦公會議每月召開1 次,根據工作需要,經紀委書記、副書記或紀檢監察室主任提議,可隨時召開會議。會議一般由紀委書記、副書記及紀檢監察室主任、副主任參加,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可列席會議。根據會議需要,紀委書記可以決定其他紀委委員或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第十二條  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由紀委書記召集和主持,紀委書記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召集和主持。需要研究討論有關人事提名、違紀案件處理等重大事項時,紀委書記、副書記均應參加會議。

第十三條  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由紀檢監察室指定專人記錄,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有關黨內法規、上級黨委紀委、公司黨委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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