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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黨委議事決策辦法(試行)

鎮黨委議事決策辦法(試行)

**鎮黨委議事決策辦法(試行

鎮黨委議事決策辦法(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健全鎮黨委民主集中議事決策制度,確保決策規範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學化,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議事決策原則

1.民主集中,科學決策。堅持民主和集中相統一,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凡屬黨委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由黨委嚴格按照集體領導、個別醖釀、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原則進行決策。

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解放思想和實事求是相統一,黨委委員平時要深入一線,開展經常性的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瞭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總結新經驗,為黨委謀劃發展、科學決策提供有力支撐。

3.聯繫羣眾,促進發展。堅持羣眾路線,建立黨委委員掛鈎聯繫制度,每名黨委委員都要掛鈎聯繫行政村、重點項目、企業和低收入户,經常瞭解情況,幫助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困難,促進地方發展。

二、議事決策範圍

1.研究制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部署的各項工作。

2.研究謀劃本鎮黨的建設,包括黨的政治、紀律、思想、組織、作風及制度建設中的重要問題。

3.研究決定本鎮中長期經濟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和完成工作任務的措施、要求。

4.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幹部的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推薦提名、任免調整、調入調出及獎懲事項,研究決定幹部年度考核等次評定等事項。

5.研究審定重要工程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6.研究決定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有關事項,對需要由黨

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和提出意見。

7.討論決定意識形態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治建設、社會綜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問題。

8.研究以黨委名義上報、下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9.按有關規定討論審批所屬黨組織的成立、變更或撤銷,討論審批黨員入黨和處置不合格黨員。

10.其他需經鎮黨委研究的問題。

三、議事決策程序

1.黨委議事決策一般採用黨委會議形式,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原則上每個月召開1次,遇特殊或緊急情況隨時召開。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

2.鎮黨委會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黨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以書面形式表達。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相關人員列席有關議題並進行彙報和答詢,該議題討論研究完畢即退席。

2.鎮黨委可裉據工需要召開擴大會議,參會人員一般應包括鎮黨委委員,不是黨委委員的人大、政府領導班子成員,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以及會議議題涉及的鎮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派駐單位主要負責人等,可邀請一定數量的普通黨員旁聽。黨委擴大會不得代替黨委會作出決策。黨委委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其職責範圍內主持召開議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但不得超越權限作岀決策。

3.黨委會討論和決定事項,一般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1)確定議題。黨委會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或者由其他黨委委員提出建議、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

(2)提前通知。黨委會召開時間和議題一般應提前通知黨委委員和列席人員,需要黨委會審定的事項,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在會前徵求黨委委員意見。

(3)會前醖釀。需要提交黨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可先由書記和有關黨委委員進行醖釀,也可由書記委託有關黨委委員醖釀。會前醖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黨委會決策。

(4)會議討論。黨委會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到暢所欲言,對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應當分研究討論,要站在全局思考和研究問題,態度鮮明地發表意見。

(5)進行表決。在對所議事項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歸納討論情況,到會黨委委員進行表決。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表決可以採取口頭、舉手或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半數為通過,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表決。

(6)會議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定。對於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除緊急事項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如經討論醖釀後仍分歧較大,一般應當緩議,經進一步交換意見後再進行研究。

(7)決議實施。黨委會對討論和研究事項作出決定後,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黨委委員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實施,落實情況及時向黨委書記彙報。決策執行過程中需要作出重大調整或者變更,應當報黨委會決定。遇重大突發事件、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決策的,書記、副書記或者其他黨委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後應當及時向黨委報告。

(8)督查督辦。黨委會決定的事項,由鎮督查辦督查督辦決定執行和工作進展情況,督查督辦結果要及時向黨委書記和黨委會報告,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四、議事決策紀律

1.對黨委會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必須堅決執行,自覺維護集體領導的權威,不允許個人擅自作出改變,不允許有任何公開反對的言論和行動。

2.對於黨委會決定事項的討論過程、委員所發表的個人意見等,必須嚴守祕密,不得向外泄露。

3.班子成員如有違反黨紀國法的問題,黨委會應根據有關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按照有關黨紀國法規定的程序予以處理。

五、責任追究

在決策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主要責任人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違反議事決策程序的。

2.該上會而不上會,未通過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領導個人擅自決策的。

3.調查研究不實,意見徵求不到位,不尊重班子多數委員意見的。

4.未如實向黨委會彙報情況的。

5.決策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的。

6.違反保密紀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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