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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2篇

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2篇

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1

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2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黨支部作用,切實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健全黨支部委員會集體領導制度,保證黨支部委員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上級黨委有關規定,結合支部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支部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支部職責範圍內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和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事項。

第三條 支部委員會成員按照分工,認真履行自己職責, 定期向支部委員會報告工作,對不屬於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是總經理辦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重大事項決策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支部委員會會議研究討論後,再由總經理辦公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策。

第二章議事範圍

第五條 議事範圍

(一)傳達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研究公司貫徹落實實施意見;

(二)支部黨的建設、黨風廉潔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事項;

(三)以支部名義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問題;

(四)討論決定公司管理幹部的培養、 選拔、推薦、調配、考察、獎懲以及後備幹部培養等一系列重大問題;

(五)支部委員會管理權限內違紀案件,違紀人員的處理;

(六)工會、共青團等羣眾組織工作的指導意見,研究做好意識形態、羣眾工作、信訪、統戰和穩定有關重要事項;

(七)其他應由支部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 前置研究討論審議事項:

(一)公司戰略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經營計劃等重大管理事項和其他有關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的重大事項;

(二)年度發展目標、年度投融資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預算執行及調整、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會 計事項調整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

(三)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公司改制、重組、兼併等重大事項;

(四)公司機構設置,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或廢除等事項;

(五)公司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國有產權變動、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註冊資本、國有資本收益等管理事項;

(六)公司對外捐贈、贊助、借款,重大項目投資、融資、

擔保、抵押、貸款,重大資產購置、大宗物資採購和購買服務等 大額資金使用事項;

(七)公司薪酬管理、績效考核、福利待遇、獎懲等重大事項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重大安全事故、環保事故、質量事故、訴訟案件等重大事件的應對方案;

(九)其他需要支部委員會前置審議和提出意見建議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會議組織

第七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由支部委員會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主持會議時,由支部委員會書記指定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參會人員由支部委員會書記和委員組成。

第九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原則上一月召開一次。也可根據議題情況和工作需要臨時組織召開。

第十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原則上不允許請假,若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方式表達或書面委託他人蔘會,被委託參會人員必須為共產黨員。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表決票數。

第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議事主要以支部委員會會議方式進行。確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審議或決策而又無法聚集召開會議的,可採取電話、網絡等其它方式進行,但事後須補充相關手續。

第四章議題申報

第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議題由各承辦部門提出,各列席部門議題材料由議題申報單位負責分送。

第十三條 對於擬提交支部委員會會議審議的議題,按照“誰提交、誰負責”的原則,按相關制度完成上會前必要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法律諮詢等,與相關部門進行必要的溝通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以提高支部委員會會議決策效率。

第十四條 議題彙報材料是否定密由議題申報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確定,並在議題材料上註明。

第十五條 XX部負責彙總議題,擬定召開時間,形成議題簽發單,報支部委員會書記審定。

第十六條 經支部委員會書記審定同意後,由xx部將議題材料於會前發給支部委員,並通知彙報、列席的部門或個人,做好參會準備。

第十七條 各部門的議題資料,應在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按要求報送xx部,原則上不得臨時動議議題或表決事項,確因工作需要增加的議題,須經支部委員會書記同意。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按以下流程討論和決策:

(一)彙報人簡要彙報提請討論決定事項基本情況和請示事項;

(二)彙報部門或分管領導補充説明或發表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委員依次就議題發表意見;

(四)支部委員會書記歸納討論情況,形成初步意見,與會支部委員會委員進行表決,支部委員會書記宣佈表決結果。

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採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

第二十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列席人員可以對討論的問題進行説明,發表意見建議,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有1/2 以上的支部委員會委員贊成才能通過,討論重大人事任免事項時,2/3以上支部委員會委員贊成才能通過。

第二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

第二十三條 當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溝通意見後再進行表決。

第二十四條 參加和列席支部委員會會議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迴避、保密制度。支部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及相關內容,屬於保密範疇的,未經授權,不得向外透露。

第六章相關要求

第二十五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嚴格控制彙報和發言時間。議題彙報人提前準備,草擬彙報提綱,彙報做到請示事項明確、理由依據充分、行文規範簡練、內容簡明扼要,所附文字等支撐性文件和論證材料完整清晰,時間一般控制在6分鐘以內;補充發言和列席發言時間控制在5分鐘以內。

第二十六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辦理。

第二十七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由專人負責記錄,整理會議紀要,做好相關材料的歸檔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紀要簽發後1個工作日內,全文發xx。

第二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xx部在會議紀要簽發後1個工作日內,擬定完成會議議定事項通知,分送議題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第三十條 會議原則通過,但需修改完善的議題,會議記錄員會後立即通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按會議要求修改完善後報xx部。

第三十一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需向上級請示或報告事項,提交xx部,按文件辦理流程上報。

第三十二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需印發文件的,提交xx部,按照文件辦理程序下發。

第三十三條 支部委員會會議所作的決議、決定,有關部門要按規定時限貫徹落實到位,並向xx報備,xx負責檢查督促。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公司內部提出,也可通過正常渠道向組織報告。未重新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決策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公司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進一步統一思想、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提高效率,切實為黨組織發揮領導作用提供製度保障,實現公司支委會議事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結合投資開發公司實際,現制定公司支委會議事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依照《黨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實際制定。

第二章 議事原則

第三條 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

第四條 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交流黨建經驗,關注黨建説公眾號)

第五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確保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

第六條 堅持發揮領導作用與董事長、經理層依法依章程行使職權相統一,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民主程序轉化為董事長或者經理層的決定。

第三章 議事範圍

第七條 支委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

(一)公司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決定幹部任免、獎懲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長、總經理推薦人選,對董事長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醖釀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統戰工作和羣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直屬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其他應由支委會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支委會參與本單位下列重大事項決策:

(一)公司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舉措;

(二)公司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三)公司生產經營方針;

(四)公司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特別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資一項目”和擔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併、分立、變更、解散以及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調整,下屬企業的設立和撤銷;

(七)公司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的選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監督;

(八)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的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公司在安全生產、維護穩定等涉及企業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方面採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支委會參與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具體議事範圍詳見《中共天津臨港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議事細則》。

第四章 議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條 支委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支委會書記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一條 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會前應由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可供選擇的方案或意見。

第十二條 支委會工作部門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應先向支委會書記報告後確定。

第十三條 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會討論的事項,一般由支委會書記與行政領導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召開支委會之前,支委會書記應主動與行政領導就重要議題交換意見,溝通思想。

第十五條 支委會討論的問題涉及支委會委員或其直系親屬切身利益時,有關支委會委員應迴避。

第十六條 根據需要,有關部門提交的書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會委員傳閲。

第十七條 支委會必須保持半數以上的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特別重大問題和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會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到會,應在會前向主持人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必要時,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支委會議。

第十八條 支委會書記應組織與會人員認真討論,在大家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由會議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決定或決議。

第十九條 支委會表決可採取三種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支委會成員半數即予通過,未到會支委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個表決。

第二十條 支委會議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於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對意見分歧較大而又非急需決定的事項,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和醖釀後,下次支委會再議。特殊情況下,也可將有關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第二十一條 議事和表決情況應由工作人員記錄,並按規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 任何支委會委員都不能代替支委會決定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下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的,事後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凡重大問題沒有按議事規則進行民主討論決定而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決定、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支委會委員要按照各自分工認真貫徹執行支委會的決定和決議,主動向支委會彙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 支委會決議屬於執行的事項,由支委會委員分工落實,支委會決議屬於向董事長或經理層提出建議的事項,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支委會工作部門應及時對會議的決議決定、安排部署進行定期督辦督查,並將情況及時向支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支委會的決定、決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妥情況,支委會委員可提出複議意見,多數委員認為有必要複議時,可召開支委會進行復議。修改原決定、決議,要經過支委會集體討論,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條 支委會委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紀律。凡需保密的議事內容和討論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違者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XX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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