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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

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

前言

公司黨委會議事規則

建立健全黨委議事規則,是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實行科學決策,提高議事效率的制度保證。自5月份正式籌備組建,9月份選舉第一屆黨委會以來,嚴格按照組織程序開展黨委各項工作,不斷規範管理,提高科學決策水平。為進一步明確黨委會決策程序,特制訂本規則。

本規則由政工人事部編寫;

本規則由政工人事部歸口管理;

本規定由諮詢公司黨委會研究通過。

黨委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黨要管黨、從治黨落到實處,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黨組織工作運行機制,規範黨委會議事行為,結合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和西藏自治區、國資委黨委關於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精神,

第二條諮詢公司黨委會要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嵌入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貫徹執行好黨的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

第三條黨委會議事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黨委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等規定對相關議案行使審議或決策權利;其中屬於執行董事決策或審議的事項,或經理辦公會決策權限的事項,應該在黨委會審議提出指導性意見後提交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辦公會履行相應的審議或者決策程序。

(二)科學決策原則。提交黨委會審議或決策的各項議題,應當堅持羣眾路線,廣泛聽取意見,事先經過充分調研並論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確保決策的科學性並更符合公司發展實際,以避免或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提高決策效率。

(三)民主集中制原則。與會人員應充分討論,並分別發表意見,按照“集中領導、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書記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討論事項總結出結論性意見,切實做好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四條黨委會要自覺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承擔以下主要責任:

(一) 保證監督黨的方針政策、自治區政府和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在公司的貫徹執行,確保企業堅持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參與公司重大問題決策,支持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組織動員全體黨員和職工完成各項任務;

(三)落實黨管幹部原則和黨管人才原則,建立完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和市場競爭需要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公司領導班子建設,同執行董事、經理層一起做好員工的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工作;

(四)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企業改革發展和黨建工作總體佈局,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

(五)加強公司黨組織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作用;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羣體組織及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堅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黨委工作面的重要制度,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黨委會研究決定以下事項:

(一)黨的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精神在公司貫徹落實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擬提交公司黨委會的工作報告草案;落實公司黨員大會和黨委會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黨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黨委工作計劃、年度規則安排和重大活動部署;

(三)領導班子、幹部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四)公司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中的重要事宜;

(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公司黨羣組織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的設置、調整和領導幹部的任免、獎懲;

(七)公司職代會和工會、共青團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以公司黨委名義向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工作彙報,向下屬單位黨組織發佈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資事項;

(十)其他應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黨委會對下列擬提交執行董事審議決定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公司發展戰略、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融資項目;

(二)公司財務年度預決算、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三)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和年度考核獎懲;

(四)公司重要改革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七條黨委會按照以下程序討論和決策:

(一)提出動議。黨委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黨委班子成員審核的由單位、部門、個人提出的決策建議,經黨委書記同意後,進入決策程序。黨委書記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調研論證。對進入決策程序的重要事項,應深入調查研究,全面瞭解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判,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要徵求執行董事、行政班子成員、工會、黨員代表、職工代表和利益相關等各面的意見。

(三)溝通醖釀。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討論和決策的事項,會前必須在黨委部一定範圍進行溝通醖釀,充分交換意見。對擬提請黨委會研究的幹部任免事項,需經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和分管組織工作的委員溝通醖釀,但會前醖釀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四)會議討論。黨委會一般在會議召開2日前通知到黨委會成員,會議有關材料可同時送達。黨委會議進行集體研究時,必須有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涉及幹部任免事項的,參會人員不得低於應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可召開,視情況邀請行政班子成員、黨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職能部門等人員列席會議。

(五)會議決定。黨委會成員應逐人逐項明確表示同意,並説明理由。黨委書記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同志應在黨委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表決可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不同,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式進行。進行表決時,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的半數為通過。因故未到會的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但不計入表決票數。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外,應暫緩決定。

(六)形成紀要。對黨委會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政工人事部要原原本本記錄並存檔,決定事項要印發會議紀要並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對集團研究決定的事項,黨委會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書記對組織實施工作負總責。

(七)特別情況。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黨委會議時,黨委會成員報經黨委書記同意後可臨時處置,事後及時向黨委報告。重大事項決策作出後,決策依據和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決策目標不能實現的,應及時向黨委報告,黨委認為確需作出重大調整而終止執行的,應召開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不能提交黨委會研究的具體事項:

(一)未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緊急情況除外);

(二)未經充分溝通醖釀的事項;

(三)對關係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重大項目、重大戰略、重要部署,未進行諮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事項;

(四)與職工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未進行聽證和公示,或聽證和公示分歧比較大、職工羣眾反對意見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員決定的事項,黨委有關工作機構(領導小組、黨委會等)可以研究決定的事項,下級黨支部能夠自行決定的事項;

(六)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和相關材料,未在會前送達出席人員的(幹部任免等保密性強、敏感度高的事項除外);

(七)擬提請複議、會前未取得半數以上黨委會成員同意的事項;

(八)其他不能提交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九條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書記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應定期召開,遇重要和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具體時間由黨委書記確定。

第十條對黨委會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黨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個人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可以提請下次會議複議,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議之前,須執行已形成的決議。

第十一條黨委會研究確定的重大事項,以黨委文件發佈;需要黨政聯合發文的事項,以黨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條黨委會會議結束後,由政工人事部將會議確定的事項分送或轉告缺席的黨委會成員。

第十三條與會人員應格執行保密制度,除會議決定可以傳達或公開的內容除外,對會議討論、表決過程及相關情況應格保密。對失密、泄密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黨委會會議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黨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十五條本規則同時適用於所屬子公司黨組織。子公司黨組織可參照本規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規則由諮詢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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