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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沙特地區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車輛安全,使所有車輛能夠得到安全、高效、合理的利用,結合多年來公司車輛運行管理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及經驗教訓,並考慮到中東地區特殊的社會安全形勢,特制訂《公司車輛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各工程項目部。

第二章 車輛範圍與來源

第三條 公司車輛包含皮卡、輕卡、吉普車、商務車、中巴車。按照來源分為公司自購車輛與項目租賃車輛。

第三章 辦公車輛日常管理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各項目部所有車輛由公司行政管理部統一建立管理台賬。各部門、各項目部具體負責本部門車輛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應的區域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記錄、管理、更新車輛的各項證件,監督車輛責任人有無違規行為。(公司總部車輛由X管理,東部地區項目車輛由Y管理,北部地區項目車輛由Z管理,並於每月3號以前將最新的車輛狀況登記表上報公司行政管理部彙總

第五條 所有車輛應當指定日常第一駕駛人、第二駕駛人,同時該車的第一駕駛人和第二駕駛人也是該車輛的第一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責任人應當定期(每週至少三次)檢查車況和車內證件,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對應區域車輛管理人員報告,由公司行政部門協調項目管理部解決。

第六條 公司自行購買的車輛,公司行政部門負責辦理車輛對指定駕駛人員的車輛授權並通告各區域車輛管理人員;公司租賃的車輛或者委託二公司租賃的車輛,各區域車輛管理人員需確認車輛租賃合同及授權,並將證件掃描件上報公司行政部門。

第七條 長途出車(單程200KM以上)必須提前一週上報公司行政部門審批,填報《長途出車申請表》(附件1),同時備註車輛狀況及駕駛人員信息。

第八條 各項目部需要車輛時,首先與公司行政部門溝通,確認有內部調撥資源時,填寫《車輛內部調撥審批單》(附件2),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無內部調撥資源時,填寫《車輛租賃審批表》(附件3),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行政管理部辦理或者安排區域車輛管理人員委託二公司行政部門辦理。

第四章 內部準駕資格管理

第九條 在專職司機不足的情況下,公司實行內部準駕制度。

第十條 申請內部準駕資格的程序是:當事人填寫《沙特駕駛證申請審批表》(附件4)並提交中國駕駛證原件,經項目經理批准後轉交區域車輛管理人員上報公司行政部門,公司將依據當事人個人情況及項目整體需求做出決定。如果同意辦理,需要總經理簽字審批後由公司行政管理部安排GRO為當事人辦理沙特駕駛證,同時下發內部準駕證;對於以前擁有沙特駕證的人員,同樣需要辦理上述審批流程,經總經理簽字後直接由公司行政部門下發內部準駕證。

第五章 安全駕駛管理

第十一條 除專職司機以外,沒有內部準駕資格者不得在沙特駕駛車輛。

第十二條 內部準駕人員在駕車時必須隨身攜帶沙特駕駛證及暫住證,嚴格遵守當地交通法規。

第十三條 駕駛過程中,必須注意道路交通標識和信號,按章行駛。不得帶情緒駕車,嚴禁停車的地方,不得停車。

第十四條 準駕人員從獲取鑰匙至上繳期間,嚴禁將車輛鑰匙轉借給非內部準駕人員。各區域車輛管理人員有權對車輛駕駛人員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對違規人員發出警告並上報公司行政管理部。

第六章 辦公車輛維護維修管理

第十五條 各項目管理部根據各區域車輛管理人員的要求負責對所有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維護、保養,對問題車輛及時安排維修。

第十六條 對於重大問題及特殊問題,需要外委修理的,由項目管理部填寫《車輛外修審批單》,由區域車輛管理人員上報公司行政部門履行審批程序後,送到外部修理廠修理。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七條 以下行為都屬於內部違規:

(1)無內部準駕資格駕駛車輛;

(2)持小型車駕駛證駕駛大型車;

(3)車輛逾期駕駛,經區域管理人員提醒後仍不及時送保;

(4)未經上級安排或行政部門協調私自出車;

(5)內部準駕人員轉借鑰匙給無內部準駕資格人員;

(6)無內部準駕資格人員向內部準駕人員借取或私拿車輛鑰匙。

第十八條 違規行為一經發現,由當事人寫出事情經過的書面報告,當事人所在部門或項目提出書面處罰決定並呈報給公司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對當事人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為500SR/次,並通報公司各項目部。

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發生任何交通事故,駕駛者或知情人不得逃逸或破壞事故現場,同時必須於第一時間報警並報告給本公司領導、行政部人員,不得隱瞞不報。

第二十一條 警察到位後,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警察調查,並根據警察要求上繳駕駛證。在事故發生後至取得警察局報告期間,當事人應撰寫交通事故自述報告,簽字後以PDF形式報告給直屬領導、公司行政部門,如果事故車輛屬於二公司租賃車輛,還要報告給相關項目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交通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其中責任事故還可分為不同的責任比例。界定責任事故與非責任事故以及責任比例,依據警察局出具的報告書。

第二十三條 責任事故

(1)通報公司各項目部;

(2)依事故過錯程度考慮吊銷沙特駕駛證或取消準駕資格證;

(3)根據責任比例處以200-2000里亞爾的罰款;

(4)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車輛維修費中保險公司賠付差額部分、相關人員醫療費、被撞物體維修費或賠償費,如果以上賠償總額較大(10,000SAR以上),由公司領導辦公會另行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如果當事人在同一次行為中,既違規又發生事故,違規處罰和事故處罰並罰。

第二十五條 如果準駕人員未經行政人員協調或同意將車輛私自借給非準駕人員駕駛並造成事故者,不僅對駕駛者和私自借出鑰匙者的違規行為並罰,而且對交通事故行為並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凡以前辦公車輛管理規定相關條款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從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標籤: 車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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