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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層黨組織工作規範

公司基層黨組織工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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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層黨組織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時期分公司基層黨組織建設,逐步實現企業基層黨組織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內有關規定,結合分公司的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企業基層黨組織是黨在企業中的基層組織,是黨在企業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黨組織是黨聯繫羣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各基層單位和部門的戰鬥堡壘。

第三條  基層黨組織在分公司黨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負責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羣眾工作,對本單位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行政、生產經營工作任務的完成起保證監督作用。

 

第二章    黨支部的設置

 

第四條  正式黨員3人以上(含3人)的基層單位和部門,應單獨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黨員人數較多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設立黨組或黨總支,下設若干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或沒有條件單獨成立黨支部的基層單位和部門,可根據工作性質和便於管理的原則,與其它單位和部門的黨員組成聯合黨組。

第五條  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書記1人,支部書記一般由行政負責人兼任;對於黨員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單位,可增設1名副書記。支委會可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成立支部和黨支部選舉結果,都要經上級黨委批准。

第六條  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應按時進行換屆選舉,需要**或提前進行換屆的,應報上級黨委批准,黨支部委員出現空缺時,應及時召開黨員大會補選。必要時上級黨委可以指派書記或副書記。

第七條  黨支部書記應由黨性強、政治和業務素質好、作風民主、工作負責的正式黨員擔任。

第八條  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任期內至少要參加一次分公司或地方黨的部門組織的短期脱產培訓。

 

第三章  黨   組

 

第九條  黨組的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

(三)做好乾部管理工作。

(四)團結非黨幹部和羣眾,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任務。

(五)指導機關黨組織的工作。

第十條  黨組的成員,由批准成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黨組設書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領導。

 

第四章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和職責

 

第十一條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廣大黨員和職工羣眾,努力完成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建設理論和黨的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學習黨的基本知識、法律法規、科學技術、企業文化和業務知識。

(三)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定期召開組織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履行義務,遵守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保障黨員的權力不受侵犯。

(四)密切聯繫羣眾,經常瞭解和掌握員工的意願、要求和思想狀況,維護廣大員工的正當權益,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幫助員工解決在工作、生活中的實際問題。

(五)抓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積極慎重地做好經常性地發展黨員工作,重視在青年和生產、工作一線的優秀分子中發展黨員。

(六)認真貫徹執行分公司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抵制不良傾向,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七)重視抓好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按照黨委統一部署,積極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企業文化活動,組織帶領職工在生產經營實踐中弘揚“融化自我,造福社會”的企業精神,共同創建和諧企業。

(八)獨立法人單位黨支部領導本單位的工、青、婦等羣眾組織,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委員的主要職責:

(一)黨支部書記是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在支委會的集體領導下,主持黨支部日常工作。

(1)主持召開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黨支部工作計劃。代表黨支部委會定期向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2)組織支部和本單位的黨員羣眾的政治業務學習。

(3)做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瞭解黨員和羣眾的思想、工作和學習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重要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行政領導反映。

(4)抓好支委會的思想作風建設,按時召開支部組織生活會,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黨的紀律,充分發揮黨支委會的集體領導作用。

(二)支部副書記協助支部書記工作,並完成支委會分工的某些專項任務,書記不在時,由副書記主持黨支部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委員負責支部組織建設方面的工作。

(1)瞭解和掌握黨支部的組織狀況,提出加強組織建設的意見並組織組織實施。

(2)加強黨員管理,及時掌握黨員流動等方面情況,抓好黨員的組織生活,做好生活會會議記錄。

(3)負責“創先爭優”、民主評議黨員、黨內統計、黨員組織關係接轉、收繳黨費、黨支部改選等日常工作。

(4)負責黨員發展工作,瞭解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情況,做好培養、教育和考察工作,提出切實可行的黨員發展計劃,辦理吸收黨員的各項工作。

不設紀檢委員的黨支部,有關紀檢方面的工作,一般由組織委員負責。

(四)宣傳委員負責本支部思想建設方面的工作。

(1)擬定和提出支部學習計劃和建議,組織黨員的政治業務學習,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

(2)瞭解掌握黨員和職工羣眾的思想狀況,及時向支委會反映,協助支部書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文體活動和文明單位創建活動,抓好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五)紀檢委員負責本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

(1)負責對黨員進行黨風黨紀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提高全體黨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2)瞭解掌握黨員遵紀守法情況,及時向組織反映,協同有關部門調查黨員違紀案件,提出處理意見,教育幫助受處分的黨員改正錯誤。

(3)負責受理黨員和羣眾的來信來訪、黨員的申訴和控告,向黨支部和上級黨組織彙報。

 

第五章    黨支部的基本制度

 

第十三條  “三會一課”制度

 “三會”指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一課”指按時上好黨課。支部黨員大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黨小組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黨課每半年至少一次,一般由黨支部主要領導上黨課。黨支部要建立會議紀錄制度,對黨員參加黨的會議情況記錄考核。

第十四條  民主生活會制度

支部民主生活會每年一次,全體黨員參加。會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會上要坦誠交換思想和意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解決黨支部委員會和黨員在思想、學習、工作上存在的問題,確保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支部民主生活會可結合民主評議黨員一起進行。

第十五條  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可結合支部民主生活會一起進行。黨支部要根據中共中央有關文件的要求和上級黨委的部署,確定評議黨員的具體內容,通過學習教育、自我評價、民主評議、組織考察等環節,對黨員進行教育和監督,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表彰先進,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十六條  黨員學習教育制度

支部要根據上級黨委的安排結合部門實際情況,以提高黨員素質、促進生產經營為目標,制定黨支部學習計劃,組織黨員進行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和業務技能的學習,集中學習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次學習時間不少於兩個小時,黨員全年的集中學習不少於12天。

第十七條  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黨員長期外出(指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應按規定及時轉移黨的組織關係,不能轉移關係的,黨支部應要求他們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黨支部彙報一次工作、學習和思想情況,並按規定交納黨費。短期外出(指六個月以下,二個月以上)的黨員一般應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所在地單位黨組織生活;返回後,黨支部要求他們及時彙報情況。黨員三人以上集體外出,時間較長的,應建立臨時黨支部,定期開展組織生活。

第十八條  發展黨員制度

黨支部要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每年要向上級黨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及有關情況。認真抓好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指定1至2名正式黨員做他們的培養聯繫人,吸收他們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送他們參加培訓。經一年培養教育後,在聽取培養聯繫人和黨內外羣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黨支委會討論同意,方可列為發展對象。對擬發展對象,必須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對準備提交支部大會討論的發展對象,需經公示後,再召開黨支部大會表決。黨支部發展黨員,必須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必須堅持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第十九條  黨費收繳制度

黨員必須按月按標準交納黨費。特困黨員經黨支部報告上級黨委,可酌情適當繳納黨費。黨費由黨支部組織委員或指定黨支部其他委員收繳。經手人要及時填寫黨費證,及時記入台帳。支部每季向上級黨委上繳一次黨費。年終時,黨支部應將黨費收繳、上繳情況向黨員通報。任何人不得無故拖延黨費上繳時間,不準借支、挪用、貪污黨費。違反者,按黨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範適用於分公司基層各級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由分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標籤: 黨組織 基層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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