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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亟待規範扶持

基層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亟待規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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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亟待規範扶持

近年來,受國家政策鼓勵支持農村土地規模經營,廣大農村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迅速,註冊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不僅有本地的種養殖大户和農村經紀人,越來越多的涉農企業法人和外出務工者也加入到了註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行列。

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發展速度快,管理不規範。近年來,收到政策刺激,各地農民合作組織增長速度不斷加快;但存在組織機構鬆散,組織網絡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近九成的專業合作組織不能按章程開展活動。

二是日常監管不到位。合作社不實施年檢,不設行政罰款處罰,主要依靠內部治理和自律加以規範,即使出現農民成員比例不足、利益分配不均等問題也難以及時得到糾正,合作組織其會員之間利益關係鬆散,有好則合、不好則散,有利則合、遇險則散的現象還時有存在,合作組織風險保障能力較差。

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作層次低,市場競爭力不強。從自身發展來看,部分合作組織的基礎設施落後,流動資金緊張,導致服務領域狹窄、服務內容單一,部分合作組織以爭取國家借貸支持等政策補貼為主,對提高農產品附加值、提高經濟效益等作用更大的合作內容開展的比較少。從整體發展來看,多數合作組織之間相互獨立,缺乏整體競爭力。

為切實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作用,增加農村經濟發展活力,提升農牧民的組織化、市場化程度,基層建議:

一是加強對農牧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以市場為導向,重點扶持一批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典型,在信貸、技術、信息、人才、市場等方面的給予大力支持,鼓勵先行先試。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專業合作組織加快發展的濃厚氛圍。加強教育培訓,引進培養一批經濟合作組織經營管理人才。

二是把握原則,積極引導扶持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羣眾為主體,實行民主管理,讓大家真正享受合作組織的收益分配權和財產權。堅持先發展後規範的原則,積極引導合作組織向合作社、經濟聯合體等組織形式過渡。同時,抓好股份制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探索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新路子,推動農户和市場結合,促進農牧業向專業化、市場化、現代化轉變。

三是健全機制,促進合作經濟組織規範運行。健全組織管理機制,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平等設置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利益,防止損害農民利益。健全利益分配機制,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正確處理好與農户的利益分配關係,規範組織行為。建立健全合作組織正常活動經費保障和人員補助機制,激發發展動力。健全民主監督機制,明確合作組織與成員雙方權利與義務,實行社務公開、財務公開。

四是多部門聯動,加大扶持力度。農口各單位應允許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經營推廣農藥、肥料、種子等生產資料,並在税費方面給予減免。金融部門應專門開展面向專業合作組織的貸款支持,提供一定數額的低息或無息貸款。科技部門應加大面向合作組織的技術推廣,優先把合作組織的會員培養成為懂經營、會管理、具有專業技能的新型農牧業人才。交通部門應暢通合作組織參與農畜產品流通經營綠色通道,優先保障專業合作組織的車輛運輸,同時在夏季運輸高峯期減免部分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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