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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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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篇一

酒店的內部,有多項管理制度,在人事管理方面從員工的招聘,到入職培訓再到員工的離職等方面,都要有規範的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酒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資料,可供參考。

一、員工的招聘

(一)本酒店的用工以招聘為主,招聘人員可分為酒店合同工和臨時工。

(二)招聘人員必須按擬定的用工條件、要求(如個人素質、管理能力、工種、業務和知識水平等),嚴格挑選,並經過相關部門面試認可。

二、招聘原則

(一)因事設職,因崗擇人;

(二)先店內,後店外;先本市,後外地;

(三)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三、招聘條件

(一)學歷要求:

1、前廳、公關營銷、收銀一線人員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2、一般服務員須具有國中以上學歷。

3、特殊崗位須具有相應的等級職稱。

4、國家規定必須持證上崗的崗位,須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二)年齡要求:

1、一線管理人員35歲以下。

2、一般服務員18---25歲。

3、後勤員工可放寬至45歲。

4、如特殊崗位聘用離退休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

(三)身體要求:

1、健康、無傳染性疾病,五官端正、反映靈敏、無不良嗜好、雙眼視力良好。

2、身高:男1.60米——1.80米女:1.50米——1.70米。

3、無犯罪記錄。

四、招聘管理程序

(一)用工部門根據本部門已定人員編制及經營管理情況,部門經理有權向辦公室提出用人申請,並隨文附上錄用人員條件標準。用工部門必須提前十五天至一個月作好本部門的用工招聘計劃,及時向辦公室提出詳細的用人申請報告。

(二)辦公室按酒店各部的人員已定編制,對所有用工申請進行審核。如用工部門提出的用人申請超編,辦公室則應視情況呈總經理審批。辦公室一般自接到部門提出的用人申請之日起一個星期內給用人部門做出必要的答覆。

(三)招聘工作必須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內部推薦或由酒店部門內部轉調的形式進行招聘,用工部門也可以採取此形式向辦公室推薦有關合適人選。

(四)按本酒店人事管理要求及用工部門需要,辦公室酌情安排有關部門對應聘人員實行文化和專業技能考核,並會同用工部門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

(五)招聘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必須由總經理親自面試並籤批後方可錄用。招聘部門主管以下員工,由辦公室與用工部門聯合進行面試,並寫出面試意見,合格後擇優錄取,辦公室按規定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六)所有錄取的員工,必須經酒店辦公室和用工部門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和酒店基礎知識課程的訓練才能上崗工作。特殊情況的可考慮邊上崗邊培訓。

(七)新員工需經過一到三個月的試用,符合錄用條件者將會成為酒店正式員工,由所在部門做出鑑定,並報請辦公室辦理勞動合同。

五、招聘計劃制訂:

辦公室根據用人部門編制的計劃,作為招聘工作開展的依據,如部門因工作需要增加編制或減少編制需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批准方可實施。

六、員工入職程序:

凡經面試、體檢和政審合格被錄用者,需按如下程序辦理入職手續:

(一)新員工需交物品:

1、交驗身份證原件,交身份證複印件1份;

2、交驗文憑原件,交文憑複印件1份;

3、交驗相應技能、資格證書原件,交複印件1份;

4、交一寸免冠照片五張;

5、交齊服裝押金100元;

6、交健康證原件。

(二)新員工領取物品:

1、員工手冊

2、工號牌;

3、宿舍鑰匙;(住宿員工);

4、制服等;

(三)由辦公室組織進行三天的入店培訓(此三天無薪),培訓內容包括員工手冊、酒店常識、禮節禮貌、店規店紀等。由保安部配合培訓消防安全常識,然後交至部門。如特殊情況可先安排上崗後、再及時補充培訓。

七、試用與轉正

(一)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具體由用工部門根據新員工試用期間在遵守勞動紀律、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現,向辦公室建議轉正日期。新員工試用不滿1月,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轉正的,由部門提出申請報辦公室審批後呈總經理審批。

(二)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試用即行終止。新員工在試用期屆滿10天前,所在部門應當到辦公室領取《員工工作表現評估表》,經本部門領導審批後交辦公室。對於試用期表現出色的員工,辦公室在參考用工部門意見後,可提前通知其填寫《員工工作表現評估表》,經相關部門審批後辦理轉正手續。

(三)員工轉正後享受酒店的各項福利待遇。

(四)員工在崗期間,應當嚴格遵守《員工手冊》有關內容及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要求參加酒店組織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八、勞動合同

員工轉正後,酒店與其鑑定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作為人事檔案的主要組成部分,由辦公室負責保管。

九、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的任免

對經理級以上人員的任命應當通過文件向董事會審批,並向酒店各部門公佈並頒發“任命書”,任期一般為一年。

人事變動規定

酒店各部門在日常經營管理中涉及員工(包括管理人員)的調整晉升、降級、辭退等人事變動,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首先由主管部門通過提出。重要的人事變動必須呈報總經理批准,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具體執行。

一、員工的調整和晉升

(一)根據酒店管理需要可對酒店內部員工進行調整使用。部門經理或主管,可以根據部門工作的需要,對本部門員工(主要是同工種內的員工)進行必要的調整使用。

(二)跨工種、跨部門員工的調動,可由本人或其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先填妥人事調動表格,經調動雙方部門經理加署意見,交辦公室研究同意後,由辦公室辦理調動手續。原則上,辦公室自接到部門提交的人事變動申請之日起,五天內向部門做出答覆。

(三)部門主管級以上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的調動,需經總經理批准。部門主管以下級別員工的調動,由辦公室審批即可。

(四)各部門內部的正常調動,只要不涉及員工職級和工資的,可由主管部門經理批准自行調動,並報辦公室備案。

(五)員工的晉升,由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報辦公室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生效。

(六)晉升後一個月屬試用期,試用期滿後如勝任該職者,則由酒店按級別正式聘任。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的聘任由總經理簽署發文。有特殊貢獻或成績優異的員工的跳級晉升,需經總經理批准,辦公室按規定辦理晉升手續。

(七)根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完成任務的情況,部門經理及主管有權對所管轄的員工做出評估,向辦公室提議調整該員工工資,辦公室呈總經理審批。

二、員工的離職、退職

員工在合同期內因有特殊情況需要辭職時,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提出申請,部門批准交辦公室審核批准後方可生效。員工提出請求批准後,必須在准許的三十天後離職並辦理手續,提前申請是為了給酒店以必要的人事調整時間,否則辭職員工須交付相應的違約金,代替提前申請擅自離店行為的懲罰,申請離職員工在手續尚未辦妥之前,作為酒店之員工,工作要求及標準不變,否則有不利於工作者,酒店將嚴肅處理。

(一)辦理程序:

1、由員工本人向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所在部門經理必須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並由部門填寫相關表格,經批准後備案(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三十天後准許離職);

3、根據辦公室開具的表格員工做好交接工作,把屬於酒店的財物歸還有關部門,並由接收人簽字;

4、辦公室確認交接並辦理離職手續;

5、員工持收據及辦公室開出的結算單到財務部結帳。

(二)裁員、辭退與除名處理:

1、酒店因業務變更或某些原因產生宂員、決定裁減時,提前三十天通知其所在部門及有關員工。

2、員工因違反酒店有關紀律及規章制度,或在用工期間不符合本酒店的用工標準,部門可向辦公室提出辭退意見,辦公室參照本《細則》第二章第二條規定做出處理。

3、員工因嚴重違反酒店有關紀律規定和國家有關法令,使用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向辦公室提出辭退或除名處理。

4、辭退及除名的處理程序:各部門對被辭退或除名的員工,按《員工手冊》的具體規定做出書面意見,報辦公室審核後呈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按本《細則》第二章第二條辦法辦理。

員工工資、福利、考勤管理規定

一、員工工資

(一)酒店合同工的工資由基本工資、技能津貼、績效工資、工齡工資等四部分構成。

(二)酒店必要時可根據營業狀況考慮按年度調整員工工資。

(三)酒店聘請部門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及技術骨幹,其工資標準可通過協商擬定(原則上不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的範圍)。但擬定的工資標準必須由總經理簽署認可。受聘人員的其它待遇以合同形式確定。

(四)考勤和員工工資發放程序:

1、工資應嚴格按照員工的考勤計發。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的考勤,準確作好有關記錄,隨時抽查員工的考勤情況。每月末,由各部門彙總後報辦公室複審。

2、辦公室按各部門上交的考勤彙總後,按國家和酒店有關的工資考勤管理規定進行審核。

3、辦公室做好全店員工工資表後,經辦公室經理審核並在總表上簽字,於每月六日前交財務部複審,最後呈送總經理籤批。

4、財務每月十五日按鑑批制好的《員工工資表》發放員工工資。

二、假期

(一)按照國務院規定,員工每年可享受十天法定假期(元旦一天、國際勞動節三天、國慶節三天、春節三天)。

(二)休假詳見酒店《員工手冊》假期規定。

(三)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及慰唁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員工的病假須有區級以上醫院或由酒店指定的醫院出具的急診證明和病假證明,並有所在部門經理簽字審批才有效,否則按曠工處理。凡休病假者不發全勤獎金,具體由辦公室嚴格掌握。

1、酒店員工“急診”病假單在兩天以上者,酒店僅承認第一天病假有效,員工必須在第二天知會所屬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繼續休病假,否則一律當曠工處理。

2、若有特殊情況請假兩天以上者,須經本部門經理批准,未經批准一律當曠工處理。請假三天以上者,須經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統一辦理。事假按天數扣發工資。

3、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病假須報總經理批准。

4、申請各類假期,均需填寫“假期申請表”,按權限審批交辦公室統一辦理。

(五)除獲總經理批准外,年假不得積累至下一年度。

(六)凡當年受留用察看處分或受刑事拘留者,不得享受當年年假待遇。

(七)酒店合同工非工傷醫療期超過一個月或患上其它疾病不能從事酒店業工作的,按國家規定予以辭退。

(八)員工因工負傷,視傷勢送醫務室或有關醫院治療,並立即報部門經理、總監,及時填寫《工傷報告表格》,報辦公室審批備案。

(九)凡因工負傷或死亡之員工將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條例和規定辦理。

員工培訓制度

第一節總則

一、為了科學、規範做好酒店培訓工作,達到增進溝通,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和綜合素質,增強酒店的綜合競爭力,提高員工的職業安全保障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酒店關於溝通、職業規劃和培訓工作的基本制度。

三、酒店開展培訓工作的具體目標是:

(一)加強蝸工管理,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

(二)改進員工的工作表現;

(三)為員工未來發展和工作調整做好準備;

(四)使員工有晉升和發展的資格與機會;

(五)減少意外事故發生,培育安全的工作習慣;

(六)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七)讓新員工很快了解酒店並適應新崗位;

(八)讓各崗位員工之間相互瞭解和理解;

(九)培育員工的領導和指導能力,以便酒店擴充時,指導新員工;

第二節溝通

一、酒店與員工、各級領導與員工及員工之間的溝通,有利於酒店各項政令的暢通,有利於增強團隊精神,有利於提高酒店的戰鬥力和競爭力。

二、辦公室應當通過開設信箱,舉辦各種座談會、聯誼會、文娛活動來增進員工之間的溝通和理解。

三、辦公室應當通過舉辦“對話”活動,為員工提供與酒店領導(特別是董事長和總監)面對面交流的機會。

第三節職業規劃

辦公室應當在與各崗位員工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調研工作,結合酒店和員工的實際,為員工設計制定適宜的職業生涯規劃,並在培訓實施及日常管理中積極促成規劃的落實。

第四節入職前培訓

一、新進酒店的員工或員工就職於新崗位前,必須參加辦公室舉辦的培訓班。

二、員工就職於新崗位前應當接受該崗位隸屬關係、基本規章制度及有關專業技術的培訓。

三、上述培訓結束,應當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是確定員工崗位技能工資的重要依據之一;特殊需要,員工未參加就職前培訓直接上崗的,應當在一月內接受培訓。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縣級以上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助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和保障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六條 職工人數不足10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人數100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應當與本單位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重大事項,經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職工代表人數由單位在下列幅度內確定:

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職工人數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單位,職工代表人數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條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和選舉時,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成員中普通職工和中層以下管理人員代表應當超過半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處理的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集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職工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組組長組成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予以確認。

聯席會議可以邀請單位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具體規定,建立健全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所需工作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管理費列支。

第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並承擔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職工代表選舉方案,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將職工代表名單在本選區內進行公示;

(二)提出職工代表團或者代表組的設立方案,組織代表團或者代表組選舉團長或者組長;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方案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的設立方案;

(四)徵集、整理職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

(五)宣傳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職工代表進行培訓;

(六)推薦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七)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將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情況、會議議題等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徵求意見,上一級工會組織應當在5日內給予答覆;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後5日內,將會議的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上一級工會組織備案。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每屆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的選舉,以分公司或者分廠、車間或者工段、班組或者科室等為選區進行,選舉時應當有本選區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參加。

職工代表候選人由本選區職工直接提名,候選人應當多於本選區應選人數並根據得票多少的順序當選為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候選人可以發表競選演説,回答職工提出的問題,但其內容不得違背國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於女職工在本單位所佔比例;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單位應當有相應比例的農民工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對本選區的職工負責並接受本選區職工的監督。職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義務時,原選區可以罷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資格,並及時補選。罷免和取消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

職工代表與企業、事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時,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和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職權;

(三)職工代表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本單位同意參加其他與行使職工代表職權有關的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對職工代表的學習資料、交通、通信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四章 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企業的經營規劃或者計劃,財務會計報告,改組、改制、破產和裁員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履行集體合同和業務招待費使用等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改組、改制和破產時職工的安置方案,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衞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公開管理措施,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單位的領導人員,並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六)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五條 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審議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員提出的各項議案,決定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四)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改組、改制、裁員、破產方案以及勞動安全衞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

(五)審議決定企業工資分配和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六)監督職工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工會經費的撥繳、實行公開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以及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七)選舉、罷免職工協商代表,聽取其工作彙報,並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八)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二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和重大技術改造等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

(三)審議職工獎懲辦法草案,企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履行、工資標準的制定和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公開管理措施的落實以及其他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的執行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職工協商代表;

(五)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單位的工作報告,對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會計、公開管理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等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勞動用工、職工聘任、職工獎懲和分配辦法,公開管理措施及其他與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四)評議、監督單位領導人員,並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本條例規定,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做出的決議、決定無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制企業不得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代替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決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全體職工應當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事業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阻撓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

(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職工代表大會的;

(四)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的。

發生上述行為的,取消單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選先進集體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工代表行使職權打擊報復的,本單位工會委員會、上級工會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可以在縣級總工會的指導下,按照區域或者行業建立聯合職工代表大會。

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三

ee實業有限公司人事變動管理制度

一、晉升及降級

由申請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附件一),轉人力資源部辦理臨時考核及簽註意見後,報送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二、調職

由申請部門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附件一),送至單位會籤,轉人力資源部簽註意見後,報送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

三、未批准的升、降、調申請單退回申請部門

經批准的申請單則由人力資源部依據發佈《調整工作崗位通知書》(附件二)副本抄送申請部門及本人,並限期辦理業務移交手續,履任新職。若職稱變動或崗位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變更薪資名冊。

四、留職停薪

1、人員有留職停薪的。需要時,可由申請人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及審批表》,由人力資源部簽署意見後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發放《留職停薪通知單》(附件三)。

2、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事人應到人力資源部及時辦理復職手續。

3、留職停薪人員,不保留員崗位,申請復職時,如原所在部門無崗位時,則另行調整崗位。

五、免職

凡符合免職規定者,可由所在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填寫《人事異動申請單及審批表》(附件一),會籤意見後,報公司總裁/董事長審批,發給《離職通知單》通知(附件四),辦理離職手續。

六、附則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四

1、總則

為推進公司發展,提升企業文化,健全員工管理,公司依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相關條例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中所稱的員工,係指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

凡公司員工,均應嚴格遵照執行本規章制度(除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

2、招聘與錄用

2.1公司對員工採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據年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動態情況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標,保證人員選聘和錄用工作的質量,為本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並使之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2.2公司招聘、選聘、錄用過程中應遵循的原則:

1)公正、公平、平等競爭、親屬迴避;

2)先內部選聘、調配,後外部招聘。

2.3公司聘用員工內部流程:

1)用人部門提出崗位人員需求計劃,填寫《人力需求申請表》上報總經理審批;

2)公司行政人事部依據總經理的批示,按照《崗位分析説明書》的要求辦理內部選聘、調配,或對外統一發布招聘信息。

2.4應聘人員須向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供應聘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用人部門聯合對應聘材料進行斟選,確定擬聘人選和招聘考核方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安排招聘的面試考核工作。

2.5參加面試考核的應聘人員應真實填寫有關表格,按表格規定程序完成面試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調查核實員工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

2.6面試考核:

1)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初試,完成對應聘人員身份、學歷、證件、任職資格的考核;

2)由用人單位面試,完成專業任職資格的考核;

3)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複試並完成應聘者資格核查。

4)對於重要職位的招聘需由總經理作最終的面試考核。

5)考核由以下幾項內容組成:

a)儀表、修養、談吐;

b)求職動機和工作期望;

c)責任心和協作精神;

d)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

e)相關工作經驗;

f)素質測評;

g)必要時增加筆試;

6)具體辦事流程見《招聘面試流程》。

2.7經核准擬試用的外部應聘人員,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通知試用並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在入職後一週內提供有效體檢證明),體檢合格者,按規定時限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拒絕受聘。

2.8外部應聘人員辦理入職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證及户籍證複印件;

2)學歷證明、英語級別證書;

3)職稱證明、崗位資格證明;

4)結婚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與原單位解除勞務合同證明;

6)原單位社保證明以及近期體檢報告;

7)當期免冠近照4張;

8)親筆填寫《員工入職登記表》。

上述資料不齊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遲提交者,由公司行政人事部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公司領導批准後,於入職後2周內補齊資料,否則不予留用和資遣。

2.9公司全體員工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均應及時知會公司行政人事部,以確保與你有關的各項權益:

1)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2)婚姻狀況;

3)誕生子女;

4)發生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繫人;

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2.10公司保留審查新入職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立即被除名,並要求賠償公司為招聘該員工而付出的一切費用。

2.11報到程序包括:

1)辦理報到登記手續,簽訂《新員工入職試用合同》;

2)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3)接受入職培訓;

4)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受聘者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到達公司行政人事部報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公司行政人事部取得聯繫,另行確定報到日期。

2.12本公司聘用的新進人員,從入職之日起算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對於特殊的崗位(如高技術含量或高業務資格的崗位),可根據具體崗位情況,適當的延長試用期時間到6個月。試用期內工作成績突出,表現優異者,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同意,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據考核情況核准,公司總經理批准,縮短試用期。反之,確有需要經審批同意,試用期可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2.13試用期內,新進員工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公司,可提出辭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新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試用。

2.14如試用合格並通過入職前培訓,可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領取《員工試用期工作表現評定報告》,由試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公司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2.15具體辦事流程參見《試用轉正流程》。

2.16新進員工在試用期內原則上不能請假。如確實有需要請假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2.17入職引導人幫助:

1)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在職培訓;

2)入職引導人的職責:

a)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

b)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準;

c)幫助新員工瞭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培訓的時間。

d)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公司宿舍等,儘可諮詢入職引導人。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五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集團公司章程制定,凡員工的職務、任免、聘用、試用、報到、服務、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職稱規定如下:

(一)集團高級主管—董事長、總裁、總監、法律顧問。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主任、總經理、副總經理。

(三)部門主管—經理、副經理。

(四)部門員工—科員。

第三條本集團聘用各級員工以學歷、品德、能力、閲歷、年齡、體質適合於職務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每一職位均設置“崗位責任書”,説明其職務、職權、職責內容。

第五條集團各部門、崗位的設置,應以核定的“崗位人員編制表”人數為限。因業務擴大需要新增的人數,應經部門(營運公司)主管核定後,填寫《人員需求審批表》報總裁審定,呈董事長審批。

任用

第六條新進員工聘用,由人力資源部統籌安排,根據部門呈報計劃,以《崗位責任書》為任用依據,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員工的任用,均應綜其專業、職稱、學歷、閲歷等予以派任。

第八條職務的任免,除依集團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部門(營運公司)主管可根據需要,填具調派意見表呈董事長核定任免。

第九條各級職務任免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集團總裁、總監、法律顧問—由董事長審批任免。

(二)集團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由總裁報請董事長審批任免。

(三)公司部門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報請總裁審批任免,董事長核備。

(四)公司部門副經理—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任免,報請董事長核備。

以上職務任免經分級審批後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發任職通知、聘書。

員工招聘、錄用

第十條原則;本集團招聘人才應根據當地人才市場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第十一條錄用;對招收的不同人員在考核內容和標準上,可有不同的側重,招聘管理人員的,側重專業、職稱、學歷、閲歷條件的考核;招收技術員工的,側重身體條件、實際技能水平的考核;集團對應聘者一視同仁,招聘工作由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部門一起進行,經面試及複試合格後,量才錄用。

第十二條被錄用員工按規定填寫《員工錄用審批表》並實行試用,期考察,除公司主管及以上人員外,未有工作實踐(應屆、列屆畢業生)的員工試用期為6個月,有工作實踐經驗(再就業)的專業技術員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資薪按各崗位工資的80%發給。

第十三條新進員工在報到後、試用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寫本集團《員工登記表》;

(二)繳驗學歷、職稱證件及身份證並複印存檔;

(三)繳驗近期醫院體格檢查表;

(四)繳驗前任職公司(機構)離職證明書

(五)交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六)簽訂《勞動合同》。

員工培訓

第十四條員工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入職培訓、管理人員培訓、通用技能培訓、專業技術培訓、職稱培訓。

(一)入職培訓;包括企業文化、管理制度、工作要求、崗位職責等相關內容的培訓。

(二)管理人員培訓;對集團總部及各營運公司主要管理員工的管理能力培訓。培訓內容:前沿管理理論、實用管理技能等。

(三)通用技能培訓;對員工應具備的基本職業技能和職業心理素質等內容進行培訓。

(四)專業技術培訓;根據不同專業需要,開展財務管理、建築工程、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管理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五)職稱培訓;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要求進行。

第十五條員工參加各類專業培訓和職稱培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專業對口,確因工作需要;

(二)部門推薦或同意,經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在培訓過程中,人力資源部實行相應監督。員工培訓後,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培訓效果實施評估。

第十七條員工經批准參加培訓學習的,學費先由單位代支,未獲結業證或成績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十八條未經批准自行報考各類院校及電大、函大的員工,不論學成與否,學費一律自理;脱產學習的,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九條凡由集團(營運公司)出資組織參加的專業學歷教育、專業培訓及外出考察,員工學成後必須在本集團(營運公司)繼續服務5年,方可離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在前述期限內,除集團(營運公司)批准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任何理由離開集團(營運公司)的,都必須按規定交納相應的培訓費。

第二十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因品行不良、能力欠佳的,或發現其進入集團(營運公司)前有不法行為的,應予停用。

第條有下列事情之一的,不得任用:

二十一(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的;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的;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的;

(四)通緝有案,尚未撤銷的;

(五)吸食毒品的;

(六)在其他公司(機構)服務,未辦妥離職手續的;

(七)其他公司(機構)開除的;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情況不符要求的;

(九)未滿十八週歲的;

服務

第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十二(一)準時上、下班,承辦工作講效率、求質量、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以書面陳述或婉轉相告。一經主管決定,切應遵照實行。

(三)恪盡職守,保守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機密。

(四)愛護本集團(營運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集團(營運公司)一切規章制度。

(六)保持集團(營運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自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兼任集團(營運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態度謙和,爭取同仁的支持、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集團(營運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十一)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各級員工應遵守本集團(營運公司)一切公告。其職責二除依《崗位責任書》説明外,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應急工作,亦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每週48小時工作制,星期天及二國定假日為休假日。工程(業務)部門因值班制度星期天不休息的,由部門安排補休一天。

第十五條每日工作時間為八小時,工程(業務)部門如因工作需二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可累計補休或作加班,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部門每日上、下班的時間,可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並公告實行,工程(業務)部門每日的工作時間,應視工程(業務)需要,制定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

第二十七條員工出勤實行簽到制,上班應親自簽到,不得委託他人代簽,如有代簽情況的,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二十八條員工出勤應依出勤管理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二十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的,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休假日抵衝。逾期仍未痊癒的,即予停薪留職(痊癒後上班止),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的,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休假日抵衝。

(三)婚假--本人結婚,常規婚假8天,晚婚的,可給婚假15天。

(四)喪假--配偶喪亡的,給假八天,父、母、子、女喪亡的,給假六天,其他親屬喪亡的,給假三天。

(五)分娩假--女性員工分娩,給假八週(假期中之週日、例假均已併入計算)。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的,給假四周,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六週,未滿三個月流產的,給假一週。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以集團公司批准為原則)、兵役徵召或黨(民主黨派)、團集會,及參加各級選舉的,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享受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三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的,可視其病況與在集團(營運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裁特准延長其病假,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並提出證據的,可請總裁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金,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的,其請假期間內薪金照發。

(二)請公假的薪金照發,但如公假期間另有薪金(不含會議補貼)的,停發薪金。

(三)公傷假薪金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的,集團(營運公司)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副總經理及以上員工請假,以及病、事假延長特准申請的,應呈請總裁核准,副科長及以上員工請假,由分管副總經理核准,其餘員工由部門經理核准。病假在七日以上的,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醫院或特約醫院證明,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到崗的,以曠工論處。

第三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水,當月考核出勤記分為零。

第三十四條請病、事假的,當月考核出勤記分核減,全年請病事假逾30天的,當年考核出勤配分為零。

值班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節假日及每工作日以外應辦的事務,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協調處理外,必要時應建立值班制度,以處理下列事項;

(一)突發事件及各項應急措施;

(二)災害、盜竊及其它危機事項;

(三)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人;

(四)上級臨時交辦的各項事宜。

值班時間規定如下;

(一)週一至週六;每日下午下班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8時起至下午5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8時止。

第三十六條值班安排表可由各部門自行編排,事前公佈、通知到人。懸掛值日牌,寫明值班員的姓名、值班時間及值班職權、職責。

第三十七條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具值班報告表,於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遇有情急、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呈報集團公司應急工作組,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三十八條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事件,視其性質立即聯繫相關部門主管處理;

(三)密件應原封妥善保管,待上班時呈送行政管理部。

(四)急件或限時信件應立即電告有關領導。

考核

第三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各級主管對其下屬員工,負有工作考核之責任,員工考核,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崗位職責為依據,實行主管考核與員工評估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執行。

第四十條員工考核辦法;分為試用考核、月度考核及年終考核等三種,按下列相應辦法實施;

(一)試用考核:

1、依據第十二條規定,聘任人員在試用期滿後應通過試用考核,考核由試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組織;

2、除試題考核外,考核人員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交《試用期心得報告》,註明具體事實情節,呈總經理核准後,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核;

3、考核合格的,《勞動合同》轉正並按職務崗位標準享受工資待遇;

4、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勞動合同》。

(二)月度考核

1、月度考核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在月末將《員工月度考核表》下發,員工根據當月各項工作實際情況,對照崗位職責,進行客觀、詳細的自我評核,將工作績效量化配分,逐一詳填後交部門主管評分;

2、各級主管應對所屬員工的工作效率、假勤、操行、態度、學識進行嚴正考核,按《員工月度考核表》説明要求並簽署意見並交行政管理部;

3、《員工月度考核表》於每月底前由集團(營運公司)人力資源部彙總、核評後,交考核管理小組依據平時工作成績及勤惰情況評級;

4、考核評分取A、B、C、D四等級,其中A級為優,B級為良好,C級為及格,D級為劣;

5、月度考核與薪金掛勾,考核評分在C級及以上的,當月薪金全額發放;C級以下的每少一分扣除當月工資的1/85,連續三月考核評分在D級以下的即自動除名。部門、各營運公司評A級員工的,每月控制在30%以下。月度考核評級後,資料密存,以備作年終考核依據。

6、月度考核自當月1日起至月底止。

(三)年終考核

1、年終考核由行政管理部實施,於每年12月中旬進行;

2、年終考核主考單位:考核管理小組,由集團總裁、集團人力資源管理部主管、部門(營運公司)主管等成員組成;

3、對員工年終考核的主要依據為《員工月度考核表》;

4、員工填寫《年終考核表》,由行政管理部統計並複核評比結果,次年1月上旬將成績通知本人並存檔;

5、員工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的,不得考列B級及以上;

6、年終考核評定時,應於慎重,評定年度A(優)級員工,控制在10%,評定年度B(良好)級員工,控制在15%,評定年D(劣)級員工,控制在5%,並須詳述具體事實及理由。

7、年終考核與年終獎金髮放掛勾,評分等級C級(含C級)以上發放全額年終獎金,評分等級C級以下的,年終獎金酌情扣除。年終考核為員工崗位調整、薪金調整、合同續簽的參考依據。

8、部門主管、營運公司主管及以上的考核由董事長評定。

9、考核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一條員工考核的內容;包括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三個方面,分別按30、20、50配分。

(一)工作態度考核

工作態度考核是對員工工作熱情、工作積極性所做的測評,它擔負着業績與能力考核的橋樑作用。態度考核要素是由工作責任感、積極性、熱情以及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態度、遵紀守法等方面構成。

(二)工作能力考核

工作能力考核是對各具體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及經驗性能力進行測評。能力考核的構成要素是指擔當職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即知識與技能,以及從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判斷力、理解力、創造力、表現力、計劃力、折衷力、指導和監督力、管理和統帥力等經驗性能力。

(三)工作業績考核

作業績考核是對本公司員工在擔當本職工作、完成任務中所發揮出來的能力進行測評。業績考核的要素是工作數量、工作質量、工作秩序以及工作改進和改善情況等構成。

第四十二條考核工作程序;分為自我評分、主管領導評分、人力資源部審核、考核管理小組審定四個步驟。

(一)自我評分

1、月度考核:員工按《月度考核表》要求填寫;

2、年終考核:員工應根據本人崗位職責要求(另見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客觀全面地作出個人工作總結

(二)主管領導評分:各部門各營運公司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領導核准後實行。集團公司部門經理、營運公司主管的考核應雙向進行;即既接受本單位員工的考核,又接受集團公司領導的考核。

(三)考核的審核與審定: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審核,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口頭或書面複議申請,呈考核管理小組出最終審定。

第四十三條考核結束後,主管與員工要及時分析原因,並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

第四十四條考核結果交由行政管理部存入員工個人檔案。

獎懲

第四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獎勵分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的;授予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等稱號,頒發獎狀和榮譽證書;物質獎勵的;根據工作的效績,以獎金和實物兑現。分為嘉獎、獎金及晉級三種,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部門先進工作者榮譽並嘉獎:

1、當年年終考核列B級的;

2、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蹟的;

3、其他有利於本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的;

4、維護公司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的;

5、承擔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並達成預期目標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行政管理部備案、營運公司主管申報、總裁審批;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公司先進工作者榮譽併發給獎金:

1、當年年終考核列A級的;

2、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的。

3、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建議或創新,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的。

4、對工程質量、工期管理卓有成效,為公司增加效益的。

5、對集團(營運公司)管理提出創新意見,經付諸實施後成效顯著的。

6、對材料採購、商品房銷售、財務政策研究、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管理有重大改善,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的。

7、對天災、人禍或有損集團(營運公司)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集團(營運公司)免受損失且有事實為證的。

以上獎勵的獎金數額,視實際貢獻價值決定。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考核管理領導小組申報、總裁審定、董事長審批;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授予集團先進工作者榮譽並予晉級: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被列A級的;

2、對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工作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蹟足資為證的。

3、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集團(營運公司)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的。

以上獎勵,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備案、總裁核報、董事長審批。

第四十六條員工懲誡;處罰是對員工的輔助教育,對於違反國法、紀律、公司規定的員工,將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損失大小給予分為警告、記過、降級及免職四種處分方式,其處理範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的,應予警告:

1、未經准假,而擅離工作崗位的;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公司發生損失的;

3、對上級主管不滿,因持不同意見而擅自違抗、不聽指揮的而任意謾罵的。

4、行為不檢,有損公司聲譽的。

5、在工作場所喧譁、口角不聽勸阻的。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應予記過處分:

1、年終考核當年列為D級的;

2、公司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並被治安處罰的。

3、向外泄漏公司業務機密的。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公司發生損失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降級:

1、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為D級的;

2、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的。

3、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的。

4、在公司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5、在公司內打人或互相打罵不聽勸阻的。

6、未按照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集團(營運公司)蒙受損失的。

(四)有下列事情之一的,應予免職:

1、年終考核連續三年列為D級的;

2、無故繼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3、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或參加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事業的。

4、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嚴重的。

5、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招謠撞騙的。

6、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的。

7、私藏武器、攜帶凶器或違禁品的。

8、散播有損集團(營運公司)之謠言,妨害工作秩序的。

9、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而引起災害的。

10、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的。

11、觸犯刑律,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七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除嘉獎、警告由各部門經理核定外,其餘均須報總經理核定並呈請董事長批准。

第四十八條其他未經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四十九條員工在同一年度功過可以互相抵銷,以嘉獎抵警告,獎金抵記過、晉級抵免職。

第五十條員工觸犯法律,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不適應現任崗位工作,集團(營運公司)不能另行安排的;

2、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工作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暫時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重要工作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2、在特殊崗位上任職,涉及集團(營運公司)機密,且調離上述職位時未到解密期的;

3、正在接受審計檢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

4、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

第五十三條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為:

1、員工本人向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

2、部門負責人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告。

3、人力資源部與離崗員工約談,經勸説和挽留無效。

4、報權限領導審批並簽署意見。

5、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員工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四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序執行,不得擅自離崗,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員工,所造成的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後,待批期間應遵守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十五條勞動合同期限未滿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另有約定、離職情況在約定範圍內的,集團(營運公司)出資培訓而未到規定的服務期限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集團(營運公司)暫不允許,可按規定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費用。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續聘的;

2、聘任期內,違反紀律和制度、犯有嚴重錯誤或因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

3、因能力、學識原因,不能勝任派聘工作,不宜繼續擔任所聘職務的;

4、因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適應派聘工作的。

第五十七條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

1、所在部門負責人提交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報告需載明理由和事實根據);

2、人力資源部根據報告,核對終止勞動合同理由,在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與當事人主管協商後,再作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

3、經權限領導審批並簽署意見;

4、人力資源部依據審批意見及移交清單為離崗人員辦理離崗手續。

第五十八條員工解聘後,相應的職務待遇不再繼續享受,但有特別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條員工解除及終止勞動合同的,其經濟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除名是集團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集團公司有權對員工除名。

第九十一條員工除名與終止勞動合同的審批程序同。

離職

第四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集團(營運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的。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但未確定判刑的。

第四十四條前條第(一)、(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的,可申請復職,如准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的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金。

第四十五條在停職期間,薪金停發,並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如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停工之原因,可裁遣員工,辦理離職,但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於10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的,於20日前預先通告。

(五)在集團(營運公司)服務三年以上的,於30日前預先通告。

(六)員工對於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予以解僱,並照上項之規定日期事先通告。

第四十七條員工在接到前項預告後,因另謀工作的,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請假日之薪金照發。

第四十八條依照第四十五條規定,解僱員工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並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的,發給一個月薪金。以上所稱薪金,以員工最後服務月份之薪金為準。

第四十九條員工辭職,應於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部門經理核准後報總經理批准。部門副經理以上員工辭職,應層轉總經理核准後報董事長批准,應辦妥移交,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的,以免職處理。

第五十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集團(營運公司)的,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的,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調動

第六十七條集團(營運公司)內部人事調動或人員調劑,由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辦理,被調動的員工及所在部門不得藉故拒絕執行。

第六十八條在集團(營運公司)內部調動的人員,須重新續簽勞動合同,公司工齡可予延續計算。

第六十九條根據企業發展及戰略調整的需要,集團(營運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人事調整,相關部門應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員工的調動工作。

退休

第五十一條本公司對到達一定年齡的員工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退休,辦理退休手續,具體事項按國家現行制度執行。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申請退休,經核准後生效:

(一)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20年,男性年滿60歲,女性年滿50歲的。

(二)服務集團(營運公司)滿30年的。

第五十二條員工有心神喪失疾病或身體傷殘不能勝任職務、經醫院證明屬實的,應令其退休。

第五十三條達到法定年限且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之員工,身心強健仍能勝任其職的,或因集團(營運公司)工作需要的,經董事長認定,可繼續延長服務期。

第五十四條員工退休金(非社會養老保險金)給予,以退休員工在職的最後三個月之平均薪津(綜合薪津)為基數,於核准退休時一次性發給。辭職、停職、免職的不在其例。

第五十五條申請退休由申請人填具《退休申請表》,連同身份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核。其服務年限按到職之日起至服務最後之日計算,未滿半年的以半年計,滿半年的以一年計。年齡計算以身份證為準。

工作移交

第九十六條員工因工作調動、離職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應嚴格按移交規定辦理移交工作。移交清單經核准權限領導簽署意見後交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內容按以下情況把握:

1、工作:包括工作任務、業務渠道、工作物品等;

2、檔案及財務:借閲的資料、財務欠款、股金退款等;

3、生活方面:包括住房、車輛、生活用品等;

4、其它:如就餐卡、工作服等;

5、如有約定物品需要折算現金的,則按約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移交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人力資源部門予以協調。離職人員所在單位在辦理好本單位移交後,應督促其到人力資源部門報到;若離職人員有關證件在單位保管的,應在其辦理公司所有移交後,方可歸還其證件。

第九十八條任職人員(經營負責人、副總、總監等)接到職務解聘通知書,應立即作好移交準備工作。移交工作由人力資源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共同參與辦理。移交內容主要包括:

1、工作移交:

①負責人已完成的工作情況;

②未開展的工作;

③正在開展的但未完成的工作。對已完成的工作須歸檔,未完成的工作須整理好,移交給下任或指定人。

2、資料移交:主要包括單位重要的經營計劃、合同文本、主要用户及合作伙伴情況、對外聯絡情況以及相關業務文件、資料、批示等。

3、物品移交:

①單位提供的辦公用具;

②單位提供的其它物品。

4、印章、印鑑交接:

①單位印章;

②單位財務印章及印鑑;

③單位合同專用章;

④統一製作的個人印鑑。

5、其它遺留問題移交:主要指除以上移交外的,須當面交代的相關工作。

6、離任審計。主要包括經濟效益審計(主要針對獨力核算的單位負責人)和經營工作的總體評價等。

第九十九條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應在辦完移交手續後,方能離開原崗位(職務)。調動、離職離任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應按有關規定監督移交工作順利完成。

撫卹

第五十六條員工在職死亡,或因執行職務而致殘、死亡的,依下列標準支給撫卹金:

(一)員工在職死亡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卹金。服務年限不滿五年的,以五年計。

(二)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失去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而必需解僱的,參照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退休金額支給撫卹金。服務年限不滿15年的,每年遞減二基數,至最低15基數為止。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長另加50%以內的特別撫卹金。

(三)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的,參照前款規定支給撫卹金,其情況特殊的可由總經理報請董事會加給80%以內之特別撫卹金,但經特准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員工因自殺或犯罪而死亡,或已在停職期間死亡的,不予發給撫卹金。

第五十八條受領撫卹金之員工遺族,除立有遺囑、另有指定的外,應依下列排序受領:

(一)配偶(以未改嫁的為限)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同胞兄弟姊妹(以未成年的為第一優先,未結婚的次之)。後項排序內的遺族受領人,必須提出前排序受領人已死亡、改嫁、結婚等事實證明。在同排序中有數人時,應共同具名承領,自願捨棄應領部分的,應出具書面聲明。

保險

第五十九條本公司員工,應一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

第六十條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應於新進的同時,親自填寫相關保險表格一式二份,交行政管理部代辦參保手續。應繳納的保費,由集團(營運公司)補助xx%,自行負擔xx%。自行負擔部分,由財務部門按月代扣代繳。

第六十一條參保後應享受的各項權利及應得的各種給付,均應由集團(營運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代向社保機構洽辦。保險人除依法應享之給付外,集團(營運公司)不再給予額外賠償或補助。

出差

第六十二條員工因公奉派出差,應依集團(營運公司)財務管理規定標準,各項差旅費用,均應檢據報銷。

第六十三條出差天數,應由指派部門主管於事前核定,如出差公務提前完畢,應立即返回,不得滯留。因公確實難於核定天數前返回的,應列具事實理由,呈由原指派部門主管核准。

第六十四條出差前,可酌情預借旅費,返回後三天內應即報銷旅費,多繳少補。

第六十五條出差應按照最近路線直赴出差地點,非經許可,不得繞道或延滯非公差地區。

第六十六條出差期間,不得有危害集團(營運公司)之行為,遵守法律及當地習慣,違法違紀、惹事生非造成事故的,均由出差人自行負責,與集團(營運公司)無涉。

薪金、獎金

第七十三條集團(營運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薪金待遇。

第七十四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結構薪金。

第七十五條集團(營運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職務、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等綜合因素決定薪金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的薪金,由決定聘用者確定,行政管理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第七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等保險。

第七十九條集團(營運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八十條員工的獎金由集團(營運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福利及建議制度

第六十七條本集團(營運公司)員工,可享受本公司現行的一切福利設施。

第六十八條集團(營運公司)設立“員工合理化建議制度、舉報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設置意見箱,由集團(營運公司)高級主管親自定期啟閲。員工對於工作上之困難,無法解決而必須由上級主管或其他部門協助的;對集團(營運公司)某項管理措施不滿意而提出申訴的;發現營私舞弊等不法現象而有證據擬予檢舉的;或根據平時工作經驗、學識及研究心得,對集團(營運公司)經營管理提供建設性建議的,均可以書面形式列具理由、事實、內容等投入意見箱內,亦可公開呈報上級主管轉呈總經理或有關部門主管核閲。如不便書面説明,則可以述明理由、定期約見、口頭報告。

第六十九條提供意見人必須署名,否則不予受理。屬舉報案件,應實事求是,提供證據,如系捏造事實、惡意中傷、誣告失實的,檢舉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除被害人可依法起訴外,集團(營運公司)將依據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對惡意舉報者予以嚴肅懲處。

第七十條集團(營運公司)對提供之意見,經採納施行後,可視其對本公司之貢獻價值分別議獎。如屬檢舉案件,經查明屬實的,除對檢舉人酌情給予獎勵外,併為其保密。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六

一、員工錄用:

本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及其他國家規定的用工方式,面向社會,採取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錄用。

(一)個人資料

1、入職公司時,員工須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上崗證、指定醫院的體檢報告及其他相關證件的原件、複印件以及免冠近照三張,並親筆填報準確的個人資料。

2、當員工的以下個人信息發生變更或補充時,應及時填寫《個人信息變更申報表》,遞交公司行政人事部,以保證員工的相關權益不受影響:規章制度不能與公司的規章制度相牴觸,否則視為無效。

(11)業務合作位內的特殊(親屬)關係;

(12)其他員工認為有必要知會公司的個人信息

3、公司提倡正直誠實的作風,並保留審查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公司有權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二)入職報到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具體負責辦理報到手的職能部門,員工報到時,請按以下程序進行:

1、辦理報到登記手,填寫《員工履歷表》,領取《員工手冊》、考勤卡等;

2、進行職前培訓;

3、與試用部門負責人見面,接受工作安排。並由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介紹部門職能、人員情況、工作職責、工作要求、部門相關制度及其他工作上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場所、領取辦公用品等。

(三)試用與轉正

通常情況下,員工試用期為三個月,確因情況特殊也可可能延長至六個月(不超過六個月)。當然,如果員工表現突出,經考核後,可縮短試用期。這段時間是員工與公司相互瞭解相互適應的時期。此期間,如果員工感到公司的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他原因決定解除試用關係的,可以完全自由地提出辭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同樣,如果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公司要求或由於其他原因,公司也會解除與員工的試用關係,而不作任何補償。

試用期滿前15天,員工須填寫《試用期員工自鑑報告》提出書面轉正申請,由員工所在部門分別對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及其他相關事項提出意見,並填寫《新進員工試用期轉正評核表》,報行政人事部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准後,由行政人事部向員工發放《轉正通知》,並辦理相關手。至此,員工就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了。

但是,同時應注意,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事假超過5天(含五天),員工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事假超過15天,原則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招聘臨時勞務工,簽訂《勞務協議》或《借用協議》,臨時勞務工的薪、福利待遇等,參照有關政策法規,由雙方協議商定。

《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在自願基礎上籤訂的,具有法律效力。員工簽約時,必須仔細閲讀其內容。

二、體格檢查

員工必須經醫院檢查身體合格後,方能被錄用,體檢費由本人承擔。此外,公司將根據工作崗位,指定醫院要求複檢,若發現員工患有傳染性疾病或不適宜原工作的疾病時,公司將調換其工作崗位或解除勞動關係。

三、工作時間

公司實行的工時制度按國家《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各部門可根據各自工作特點及經營狀況的。需要,在遵守政府規定的工作制度前提下,具體安排上班和休息時間,員工應從工作需要,按部門規定的時間上下班。

四、薪金福利

(一)薪酬

公司實行保密的崗位工資制:

1、員工薪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和福利津貼和加班工資組成,並按實際崗位級差確定。

2、員工的薪計發以考勤卡及《考勤彙總表》為依據。薪按月計發,每月發放一次,每月15日發放上月工資,遇節假日則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薪酬的計算根據實際工作天數按比例計發。

4、薪酬的保密性:公司實行薪保密制度,對於薪情況外泄的或相互打聽薪酬而造成負面影響的,一經核實,公司將對當事人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行政處罰或辭退處理。

5、每月薪發放時:公司將在每月付薪日時將工資轉入以員工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户內,員工可以憑存摺到銀行領取;或由公司將員工工資條密封后發放至各部門負責人,再由部門負責人轉交員工本人。

6、薪資調整

有以下任一情況,員工的薪資會作相應的調整:

(1)、公司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社會綜合物價指數出現較大幅度的變動;

(2)、經過考核,員工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工作績效超出或未達到公司的要求;

(3)、員工職務發生變動;

(4)、公司負責人直接決定。

7、薪資結算

(1)、員工如果在試用期內離職,工資按試用期工資標準結算;如果在非試用期期間離職的,按轉正後薪資標準結算;

(2)、試用期內員工享受試用期工資及試用期福利待遇。如試用期滿且工作表現和技能符合公司要求者,並按照公司員工試用期轉正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後,薪資按轉正後標準計發,但試用期間月發工資與轉正後月發工資之間的差額不予補發。

(二)福利

所有在職員工工均可享受以下帶薪假期:

元旦(一天)

春節(三天)

勞動節(三天)

國慶節(三天)

五、員工關係

一、調配與勞動關係

(一)調職、提升:

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和員工的品行、能力、工作業績及潛質等綜合表現和公司實際工作需要,員工可被調動或提升至其他崗位。晉升的員工在接受新職位後的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試用期滿併合格稱職者才被正式委任,並開始享受新崗位的薪待遇。

員工晉升、降職、調動時薪的確定:經公司考核後,晉升和降職人員的薪酬,以公司所發的“職位調派”為依據。原則上職務晉升人員,任命後三個月內為任職試用期,其薪標準按原來所享受的標準執行。三個月後經考評合格委任,即開始享受新崗位的薪待遇。因公司工作需要而臨時代崗的人員,其薪標準按原來所享受的標準執行。降職人員,自降職通知下發後,其薪的發放標準即按降職崗位的薪標準計發。對於正常調動的人員,其薪標準的確定將遵循調入部門的薪標準原則和以崗定薪的原則。

員工也可向所在工作部門或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調職的申請。

(二)處分事宜

在工作期間員工如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員工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等,勞動合同/聘用關係自行解除。

(三)離職

1、試用期內離職>

在試用期內,員工本人或公司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試用勞動關係。離職時,員工必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並經相關領導的審批,交接好本職工作後,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相應的離職手。

2、合同期內離職:

(1)辭職

如果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核批准,交接好本職工作,到公司行政人事部辦理完相應的離職手續後方可離職。

(2)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關係

員工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關係:

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公司規章制度或不從工作調動者;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利益、象、聲譽造成損失或影響;

③有欺騙公司行為的;

④隱瞞個人歷史或重大病史的;

⑤有吸毒行為或參加國家禁止的邪教組織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違法犯罪的

⑦違反公司《獎懲制度》規定的其他情。

員工亦須辦理完相應的離職手後方可離開。

(3)合同終止: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合同期滿後,如果員工本人不願或公司不再與員工籤合同,均應提前進行告知。員工必須在辦理完相應的離職手後方可離開。

4、離職手:

員工辭職或被公司解僱,必須辦理離職手並填寫《員工離職手清》交部門負責人簽字認可,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公司行政人事部審核後報公司地產常務副總經理室批准,然後結算離職工資。

離職工資的結算原則上每月一次,定於每月發薪日,《員工離職手清》及相關資料存入個人人事檔案。

離職手包括:

(1)交接完畢所有的工作;

(2)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員工手冊及其他公物;

(3)退還辦公用品、宿舍等;

(4)結清與公司的帳目,還公司款額;

(5)如與公司有其他協議的,還應履行協議中所約定的事項。

以上交接事項,均須經相關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同時公司保留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二、內部溝通

(一)員工溝通

1、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簡的人際關係;同時提倡個人與公司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溝通。

2、公司注重與員工的關係及相互之間的溝通,並把溝通作為對全體員工尤其是各級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以及考核要素之一。

3、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員工關係管理的主要機構,將為員工在工作滿意度提升、勞動保障、申訴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同時,各級管理人員同樣負有與員工溝通的責任。

(二)員工申訴

當員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見,或發現有違反公司各項規定的行為時,當員工對處分或處罰結果不或認為受到不公正待遇時,可以擇適當的申訴渠道向公司申訴。

申訴程序:公司鼓勵按照如下程序逐級反映情況,如果員工堅持認為必要,可以越級申訴,但地產常務副總經理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三)特殊關係迴避準則

1、公司堅持舉賢避親的人事原則。員工不得錄用或調動親屬到自己所管轄範圍內工作。向公司內任何部門推薦自己親屬或好友的,應向行政人事部門提前申明。

2、已經存在親屬關係的員工,不得在同一部門工作,並應迴避有業務關聯的崗位。新的親屬關係產生一個月內,須向行政人事部門書面聲明。

3、公司不提倡員工與自己的親屬、好友所在位建立業務合作關係。有正當理由建立業務關係的,要主動向上司書面申報自己的親友關係,並應在相關的業務活動中迴避。

4、員工應避免工作之外與業務關聯位的經營往來,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力在業務關聯位安排親屬、接受勞務、技術服務或獲取其他利益。如確實無法避免,應事先向公司申報。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七

一、本公司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由公司與個人簽訂,勞動用工的宗旨是知人善用。

二、招聘制度:

招聘原則:公開招聘,擇優錄用,重在品德、素質、能力、經驗。

招聘程序:經常州市有關部門批准公開招聘,應聘者交自薦信、簡歷、照片及證書,經初試、複試後十日內確定是否錄用。

招聘人員錄用後由行政部建立員工個人檔案,進行行政制度培訓,分派到用人項目進行業務培訓後上崗試用,試用期三至六個月,試用期新員工享受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滿遞交試用期總結,由用人項目審核後簽訂勞動合約。

三、解聘程序:

試用期間,任何一方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對方即自動停止試用關係,試用期滿後,公司及員工任何一方需提前一週遞交書面説明,方可解除勞動合約。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本公司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嚴重業務差錯,營私舞弊,泄露公司有關機密,對本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無故曠工三天以上或年內曠工三次以上的;

有不誠實行為,經常搬弄是非,擾亂公司正常秩序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服從公司調配者。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八

1.員工考勤管理規定

1.1.工時制度

1).下列崗位員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

內保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值班人員等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崗位,以月為計算單位,平均工作時間每週不少於40小時。

1.2.定時工作制

1).除上述規定的人員,其餘崗位員工均實行定時工作制,每週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少於40小時。

2).定時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作息時間):

上午工作時間:08:30-12:00

下午工作時間:13:00-17:30

午餐時間:12:00-13:00

1.3.各種假期的規定

依照公司發佈的《員工手冊》相應條款執行。

2.員工打卡管理暫行規定

2.1.員工出勤,執行上、下班打卡規定。

2.2.員工因公外出延誤打卡,須及時填寫'補卡單',月末按出勤統計。

2.3.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急診除外)或有事不能上崗工作須提前填寫《請(休)假申請單》,經批准後,免打卡。

2.4.月末出勤統計,以員工考勤卡及補卡單、請假單為依據進行考勤彙總。

2.5.凡出勤日未打卡者,同時也無請假單、補卡單,按曠工處理。

2.6.代他人打卡或委託他人打卡,及打卡中弄虛作假者,按《員工手冊》規定處理。

2.7.記錄及表格

yz-zg/bxr-f08-01《請(休)假申請單》

3.計算機使用管理規定

3.1.所有員工在使用計算機時需遵守本規定。

3.2.各部門的計算機原則上只供本部門員工使用,如有特殊情況需使用其它部門的計算機時應事先取得該部門經理的許可。

3.3.初學計算機的使用者在操作中遇到難題,不得擅自處理,應向技術人員求助。

3.4.在使用過程中,因事暫時停止使用時,應保存文件,並退出應用程序。

3.5.使用完畢計算機後,必須退出應用程序,以防止意外造成對機器的損害。

3.6.各部門使用計算機進行文件編輯處理時應建立部門子目錄,避免在根目錄下直接處理管理文件。

3.7.子目錄的命名用各部門名稱,如屬個人專用文件應另設子目錄進行處理。

3.8.文件名稱使用漢字,要基本反映文件內容。

3.9.文件處理應在硬盤上操作,並注意保存,文件處理完畢後存儲文件的同時應用軟盤備份,保證軟硬盤都有文件。

3.10.對硬盤上長時間不再使用的文件定期刪除,只保存軟盤備份。

3.11.使用軟盤時應確保軟盤沒有病毒,否則在使用前應進行病毒檢查。

3.12.軟盤中存儲文件時應在軟盤上做出標記,便於使用查閲。

3.13.遵守軟盤的使用保護規定,防止軟盤損壞時文件丟失。

3.14.各部門的計算機維護由公司設專人統一負責。

3.15.維護人員定期對計算機進行維護,包括檢查、處理病毒和硬盤整理等。

3.16.工作時間禁止在計算機上玩遊戲或與進行工作無關的作業。

3.17.計算機出現故障時,應及時請維護人員處理,嚴禁未明故障原因擅自處理。

3.18.凡因使用不當造成機器損壞的,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4.關於印章使用管理的暫行規定

4.1.印章種類

公司印章、公司業務專用章、部門印章、簽字印章和其他內部印章等。

4.2.印章使用

1).公司印章的使用

i.凡以公司名義發送的公文,須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i.重要的公文,如財務、人事和業務等方面或涉及面廣的公文,必須由公司總經理或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核籤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ii.公司各部門對外定期報送各類業務報表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iv.對外發出的便函、證明及對外聯繫工作的介紹信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使用部門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經公司主管領導簽字後,方能送交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v.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按合同評審程序使用公司印章。

vi.各物管中心在所轄業務範圍內對外簽訂的經濟類合同、協議須加蓋公司印章的,按合同評審程序,以公司確定的合同金額標準為限,合同金額在標準以上的,須經中心內部審核,公司審批、總經理簽字後,方能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金額在標準以下的,經中心內部審批、中心總經理簽字後,可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合同原件要在公司備案)

vii.物管中心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報送報表、辦理相關業務等需加蓋公司印章的,由中心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中心總經理審批,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經理、公司總經理或主管領導簽字後,方能送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加蓋公司印章。

2).各部門印章的使用:

i.凡以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或便函,須經部門經理核籤後加蓋部門印章。

ii.公司部門不能以公司的名義加蓋部門印章對外發送公文。部門僅能向外發送本部門業務權限範圍內的。公文。物管公司頒發的證書、獎狀等,經物管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後,加蓋北京物業管理公司印章。

4.3.印章的保管

1).公司的印章,原則上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遇特殊情況,由其他部門專人負責保管時,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2).部門的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使用印章須有登記存底,隨用隨取,用畢即存,嚴防私用、盜用公章,以免造成損失。

4).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人不得攜帶公司印章外出。

5).印章保管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規定,履行加蓋印章的手續。對不符合程序或超出授權範圍的,印章保管人有權拒絕用印。

6).印章保管人員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印章丟失或誤用、錯用,須承擔關聯責任。不能為空白信箋蓋印。

4.4.記錄及表格

yz-zg/bxr-f09-02《印章使用審批表》

5.女職工勞動保護管理辦法

5.1.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其身體、生理特點以及哺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對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實行的管理辦法。

5.2.本辦法所涉及的女職工係指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正常聘用程序正式聘用的女性員工,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和環境保潔人員。

5.3.女職工月經期的保護措施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適當勞動強度的工作。

5.4.女職工孕期的保護措施:

1).女職工自確定妊娠之日起持醫院證明向人事部門及時報告備案。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得接觸超過衞生防護要求劑量當量限值的x射線、y射線和其他工業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險的作業及國家規定的三級強度的勞動內容。

3).妊娠女職工不應加班加點,妊娠滿7個月不得上夜班,並可根據個人身體狀況申請休假。

4).對不能適宜原工作的妊娠女職工,應根據醫務部門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它崗位工作。

5).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後,其工作場所應設立工間休息座位,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並允許孕婦在預產期前休息兩週。

6).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按勞動時間計算。

5.5.女職工生育期保護措施:

1).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待遇。

2).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晚育者(24週歲及以上初育)增加15天產假;遇難產情況延長產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延長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根據醫療部門證明,給予北京市有關規定產假。

5.6.女職工哺乳期保護措施:

1).對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班工作給予兩次授乳時間,每次半小時,可合併使用,並不得安排夜班及加班加點。

2).女職工哺乳期間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有毒物質的作業。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篇九

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不管是在集團公司還是中小型企業中,都是完善企業制定的重要一步。以下整理了詳細的小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的範本,可供參考。

(一)第一節

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呈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呈部門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係為合同關係,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勞動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並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

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准後實施。七、下屬公司、企業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按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履行手續後方準實施。特殊情況必須提前聘用員工的,一律報總經理審批。

九、下屬公司、企業需僱用臨時工人的,必須提前2個月作出計劃報勞動人事部審批,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統一向勞動管理部門申請指標,按核准的指標及指定的地點僱用臨時工。嚴禁無指標僱用臨時工。

十、勞動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僱)用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對聘(僱)用員工應本着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脱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勞動人事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十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

工資、待遇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

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保險待遇。

二十六、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七、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八、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證核准報銷。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三十、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實際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員工4年1次20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探親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銷往返路費,超過規定的費用自理;

5。探望配偶手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6。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准;未經核准的按曠工處理。生產單位員工探親儘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7。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住宿費、行李託運費經及參觀遊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假13天,異地結婚可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照發。

三十二、產育假:

1。女23週歲以下生育第一胎的,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生育時難產的(如剖腹產、iii度會陰破裂等)可增加產假30天;

2。女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產假120天;難產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間內已辦理“獨生子女證”者另增加90天;產生女結紮的另增加21天;

4。產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週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5。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節育手術假:

1。取環休息1天;

2。放環休息3天;

3。男結紮休息7天;

4。女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30天;流產後結紮增加21天;流產假期1年內不能超過2次;

6。懷孕4個月以上引產休息42天;引產後結紮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內工資津貼照發。

三十四、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五、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勞動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六、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七、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勞動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

三十八、員工與公司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九、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經原批准聘(僱)用的領導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經予國理辭職手續。

四十、國家幹部、職工要求調離本公司,必須經勞動人呈部同意,報總經理審批後,才能按程序辦理調動手續。

四十一、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二、員工或用人單位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勞動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半年後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三、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四十四、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勞動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勞動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被辭退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繫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六、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到勞動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公司不與之續簽聘(僱)用合同的員工如系經人事、勞動部門批准調入的幹部、職工,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聯繫有關的人事、勞動部門另行分配工作。四十七、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八、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勞動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九、公司對被辭退及未獲公司續聘的員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齡計算每年發給其1個月工資。不滿1年的按1年計。

第七節附則

五十、公司屬下各公司、企業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五十一、本制度由勞動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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