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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票管理制度範本精彩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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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票管理制度範本精彩多篇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控制企業的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管條例》,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發票購買、發放、使用、繳回的專用登記簿。購買發票及時在登記簿上登記,已備查錄。

第三條 對於已購入的各類發票,應該加強管理、健全制度、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四條 禁止轉借發票、禁止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發票。丟失發票的,必須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情況,並由企業出面向税務機關登記備案。

第五條 開具發票時要按國家規定實事求是填開,發票各聯以複寫紙套寫,內容摘要真實,數量相符,大小寫金額相符,註明日期,必須加蓋公章及填開人印章。

第六條 凡作廢的發票要收齊所有聯次加蓋作廢印章,並與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條 使用後的發票要按照發生的時間順序妥善保管。

第八條 公司財務經理應定期對各企業發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九條 違反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司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1、不按本辦法規定保管、使用發票的,扣責任人100元。

2、轉借、轉讓、塗改發票以及在填制發票時弄虛作假的,扣責任人150元。

3、丟失發票後未及時向企業領導報告的,扣責任人50元。

4、未經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銷燬發票的,扣責任人500元。

5、倒賣、代開、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已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發票開具管理,明確發票相關人的責任,保障各種税務發票的安全完整、填開合法合規。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本公司所有部門。

3、含義

本制度所指的發票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由我公司對外開具的法定收款憑證,該憑證上必須印有税務機關監製章。

4、內容

4.1普通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客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名稱(章)等。增值税專用發票還包括購貨人地址,購貨人税務登記號、税率、税額、供貨方名稱,地址及税務登記號等。

4.2 我公司目前使用發票由經營和納税範圍決定,由公司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税務機關辦理相關發票領購。

5、發票的領購和領用

5.1 公司對發票實行專人管理,從税務機關領購發票由專人負責,責任到人,嚴格管理。

5.2 公司的發票填開人或保管人負責本公司發票在税務機關的的領購。

5.3發票領購人向税務機關領購發票時,要攜帶税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同時也要單獨建立自己公司的發票領購台帳,及時與發票領用簿上的記錄核對。

5.4 公司領用發票時應建立發票領出備查簿,領出時要記載領用日期、數量、發票起止號、經手人。

5.5 公司應定期向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在變更註銷税務登記時,同時應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6、發票的開具

6.1 公司只有在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與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相符的經營活動時,才能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發票只限在本單位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得對經營業務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

6.2 公司發票開具人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認真審查發票開具內容,對於不符合要求和情況不明的應拒絕開具發票,並及時向財務經理反映情況。

6.3 發票啟用前,應先清點,如有缺聯、少份、缺號、錯號等應整本回收,及時向財務經理彙報,同時與領購税務機關聯繫解決。

6.4開具發票時應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公司財務章或發票專用章。

6.5 各發票開具完成後,發票存根要單獨裝訂成冊,妥善保管,特別對機打發票存根更要認真核對,按編號裝訂保管。

6.6發票開具應在公司財務部,開具人為公司指定財務人員,不允許委託其他人員代開的發票;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的財務人員應該保管好自己的發票軟件系統密碼,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訴他人。

6.7任何公司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和虛開發票;未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擴大公司專用發票的使用範圍。

6.8開具發票應按順序號全份複寫,做到項目填寫齊全、書寫規範、字跡清楚、不得缺聯填寫,加蓋印章時應印跡清楚。作廢的發票應整份保存,並加蓋“作廢”印章。

6.9 發票開具後,如果發生銷貨退回情況需開紅字發票時,必須及時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務機關開具紅字發票要求的。有關資料,同時在退回發票加蓋“作廢”印章。

6.10 因税務機關啟用新版發票而禁止舊版發票時,公司發票專管人員應攜帶税務機關的發票領用簿核銷,舊版發票應繳回税務機關或加蓋“作廢”印章妥善保管。

6.11 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時,要根據銷項税額合理估算,使應交税金與公司資金情況相結合,做好納税策劃,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資金緊張。

6.12 發票開具流程:

6.12.1 業務部門發票經辦人填寫《發票申請單》及附件(銷貨清單需要的填寫,不需要不填),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再交財務部財務經理進行復核,財務經理複核無誤後,交發票管理人開具,蓋章後交由經辦人。

6.12.2 業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申請單》及附件,應附銷售合同或協議複印件及出庫單,以及其他有關銷貨證明憑證(如運費憑證等)。

7、發票的管理

7.1 公司發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各自空白髮票實物,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應及時報告直接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得到發票丟失的消息後應主動和主管税務機關溝通,盡力減少損失。

7.2鑑於公司的實際情況,發票開具人和發票保管人為同一人,對發票的管理、使用負有直接責任。因此而造成税務機關罰款或公司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公司將保留進一步採取措施的權利。

7.3 發票存根應隨時裝訂成冊,年末裝箱歸檔,便於以後查詢。

7.4公司發票管理人要保管好與發票相關的台賬和備查簿,例如:税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用簿、發票領購台賬、發票領出備查簿、發票開具明細登記台賬等,如果公司發票業務小,以上資料可以合併設立;與發票相關的台賬和備查簿應視同財務檔案管理,不得毀損或丟失。

8、其他

8.1 公司要建立發票開具明細登記台賬,按照發票開出的流向逐份登記,分別記錄發票號、開票客户名稱、金額、業務經辦人和開票人。

8.2 本制度修改權、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以前與本制度相牴觸的規定廢止,具體業務按照本制度執行。

8.4 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三

1、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之一,凡需領用發票的專賣店,必須辦理領用登記手續。

2、發票只限在本公司合法經營範圍內使用,不準轉借、轉讓和為他人代開的發票。

3、負責管理各類發票的員工,按各使用部門建立登記冊,嚴格領用,保管和繳銷手續。

4、對已經用過的發票存根,應按順序保管,如有錯開、錯寫,必須作廢,並保持原發票的完整內容。

5、未使用過的發票如果有遺失,必須認真查明原因進行嚴肅處理,報有關部門和税務局備案,同時登報聲明作廢。

6、管理髮票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清理數量以後、移交清單由交接雙方簽字後方可有效。

7、使用發票時需檢查有無缺號、缺聯,如有問題應及時處理,填寫發票後,必須加蓋收款單位“財務專用章”和經辦人的簽字或加蓋印章。

8、管理和使用發票的人員,必須認真遵守規定,不許偽造、買賣、塗改、撕毀和弄虛作假,凡違反規定的,根據不同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店面銷售人員需在顧客購貨前徵詢其是否開據發票,如開據需在貨款中另加4%的税金,具體情況由店長控制。

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為加強財務監督,進一步規範公司的發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於股份公司及各全資、控股子公司。

二、職責分工

1、公司財務管理部門:

(1)、公司發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發票的領購、開具、交付、保管工作;

(2)、負責向税務機關上報有關發票的管理報表,協助、配合税務機關進行各項檢查工作;

(3)、負責公司發票的合規性審查,將其作為報銷、請款的必要審核程序。

(4)、負責本部門費用發票的取得、審查工作。

2、其他相關部門(含綜合辦採購):

(1)、負責本部門相應發票的取得、核對工作;

(2)、對新建、變更客户、供應商開票信息的提供。

三、名詞解釋

1、發票:公司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的從税務機關購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普通發票,以及相應的取得的發票。

四、流程圖:略。

五、制度內容

1.1發票領購

1.1.1 財務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向主管税務局申請領購發票。

1.1.2 財務專人對領購的發票及時進行檢查,如有殘缺、少份、缺號、錯號、上下聯錯位、未印防偽標記等印製問題,應整本退回。

1.1.3 嚴禁向税務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發票。

1.1.4 財務管理部門設立《發票領購/驗銷簿》、《發票開具簽收登記簿》,由財務專人對發票的領購、使用、結存進行登記。

1.2.增值税專用發票紅衝

1.2.1增值税專用發票開出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發票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應及時和客户溝通。

1.2.2 及時填寫情況説明,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申請單》。

1.2.3 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開具紅字發票。

1.3.發票作廢

1.3.1 只有在當月開具金税系統未抄税且發票聯次齊全時才可以作廢發票。

1.3.2開票員作廢發票時,要保證開票系統和紙質發票同時作廢,並在紙質發票的所有聯次加蓋作廢章。

1.4.發票的開具及交付

1.4.1 公司業務部門需要開具發票,首先由經辦人員提供相關經濟業務信息(主要是郵件,含客户信息、金額等),經核對無誤業務部門領導審批後,財務部門再次審核無誤後予以開具。

1.4.2發票的開具必須按照以下要求

(1)、所有發票須由公司財務專人按發票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必須齊全、準確,與實際交易相符。

(3)、所開發票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4)、要求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

(5)、發票聯和抵扣聯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

1.4.3 相關業務人員到財務部門領取其辦理業務開具的發票,核對一致後進行簽收。業務部門在收到財務專人開具的發票後,應及時將發票轉交或快遞給客户,並請對方核對發票內容。

1.4.4 對客户拒收的發票,業務部門在接到拒收通知後及時説明原因,並將該發票退還至財務,並在財務部門重新開具後及時交給客户。財務收到的退還發票視具體情況紅字沖銷或作廢後,向客户重新開具。

1.4.5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轉讓、代借發票。

1.5.發票保管

1.5.1 公司財務管理部專人負責保管購買的發票和開具發票的專用設備。

1.5.2 公司財務管理部按照税務機關要求,登記發票的領、購、存登記簿,並按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1.5.3 如發票保管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履行發票管理交接手續。

1.5.4 發票丟失,必須及時向單位領導彙報,税務機關備案,對因發票丟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發票管理人員的責任。

2.1發票取得

2.1.1 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需要支付款項的,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行政收據或其他票據。

發票種類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發票種類只能在其適用範圍內使用,以下是主要發票種類與適用範圍舉例(各地略有不同,可與各地財務部諮詢)

(1)增值税專用發票:適用於購買商品貨物、水電汽等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此類發票可用於抵扣增值税)

(2)增值税普通發票:適用於零星採購日常消費物品;(此類發票不可抵扣公司增值税)

(3)各省市地方税務局發行的通用發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通用定額發票):適用於除按國家規定必須使用專用營業税發票外的大部分服務業務;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於機動車採購業務;

(5)貨物運輸業增值税專用發票:適用於在境內購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勞務;(此類發票可用於抵扣公司增值税)

(6)建築業統一發票:適用於建築安裝業務、裝修業務;(業務發生地與發票所屬地應一致)

(7)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適用於房地產交易業務;

(8)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適用於購買航空電子客票行為;

(9)行政事業性收據:適用於政府等國家機關團體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含專項資金、附加)項目;

除以上全國統一規定的發票種類外,各地方税務局還現存在以下發票種類:

(1)服務業發票:適用於除廣告業、旅館業、建築安裝業、房屋租賃業、房地產業、技術貿易業、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個體旅館業、個體服務業、照相業等業務外的營業税應税業務。

(2)廣告業發票:適用廣告代理業;

(3)房屋租賃業發票:適用於房屋租賃業務。

(4)技術貿易發票:適用於技術轉讓等技術服務業務。

(5)律師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發票:適用於律師行業、拍賣行業、全國聯運業務、照相業。

(6)個體旅館業和個體服務業發票:適用於個體從事旅館業和服務業行為。

(7)餐飲住宿定額發票:適用於餐飲業、賓館住宿服務行為。

2.1.2各部門在接受發票時應認真檢查發票是否符合規定,對於不合規發票財務應拒絕報銷或付款。報銷及請款人員應在2周內提供合規發票,超過期限可不予受理。

2.1.3發票審核

各部門需對接收到的發票認真審核,審核內容主要如下:

(1)發票內容是否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性質相符合;

(2)發票是否印有“發票監製章”,聯次是否齊全;

(3)發票客户名稱、開户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等項目是否填寫齊全;

(4)發票註明的開票公司名稱、加蓋的發票章或財務章是否相符;

(5)發票各項目不得塗改;票據填寫內容要齊全;機打發票不得手寫;

(6)是否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2.2增值税專用發票認證

2.2.1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聯應在開具180天內認證;逾期發票應予以拒收。

2.2.2每月結束後,由財務人員將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2.3發票記賬

2.3.1業務經辦人員在取得發票後應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

2.3.2財務人員收到發票後應及時進行審核、認證,不符合記賬條件的,應及時將發票退回並向經辦人説明原因。符合記賬條件的,按照公司財務要求進行記賬及原始憑證後續管理。

2.4取得發票遺失或業務實際發生確實無法取得發票

2.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的規定辦理。

2.4.2對於無法取得發票的,必須經主管部門經理證明,財務管理部審核後方可報支。

六、附則

1.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署後生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制度自行廢除。

2、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財務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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