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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協調會制度

施工(現場)協調會制度

施工(現場)協調會制度
施工(現場)協調會制度  為加強企業管理和項目管理,及時掌握施工進度,解決生產施工中的問題,協調各方面的矛盾、關係,推進工程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會議時間:一般情況下,施工現場協調會至少每三天舉行一次。
第二條 會議地點:根據施工需要,可在公司或施工現場召開。
第三條 會議的主持由分管副總或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
第四條 參加人員:公司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工地主管人員。必要時,邀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條 會議內容:
1、彙報和交流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
2、提出需要協調的問題,拿出解決方案供會議研究討論確定;
3、佈置下一工作時間段的重點工作任務,提出應注意的問題和必須解決的問題。
第六條 施工協調會,必須如實做好會議紀要,並注意整理收集與會議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 在協調會上提出的問題必須同時提供解決方法(案)和措施。並由會議主持人負責會議精神的傳達,確保凡與會議內容有關係的單位和人員均收到會議紀要或會議內容。
第八條 協調會上確定落實的問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予以解決,如由於未及時安排解決,造成經濟損失,必須查清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九條 因無故不參加協調會,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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