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範網 >

企業文化 >章程規章制度 >

課外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課外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課外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課外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教育部《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辦法》(試行)和民政部《關於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名稱:南京啟恆課外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註冊地址:本教育機構註冊地址:建鄴區江東中路186號。場所屬於租用,郵政編碼:210019。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舉辦者:王啟富、曹靜。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的行政審批機關:南京市建鄴區教育局。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民事主體資格的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立即到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行為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凡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行為,按相關法律責任接受懲處。

第二章 性質、宗旨與辦學類型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性質:屬於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企業(法人)單位。

第十條 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十一條 辦學類型:屬於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

第十二條 辦學範圍:辦學範圍:中國小文化課課程輔導;辦學的規模:年招生量300人;辦學的層次:初、中級;辦學的形式:業餘面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本教育機構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董事會的產生方式: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組成。人數:5名。任期:每屆任期4,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長的產生或罷免:在董事會成員中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人員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六條 決策機構的人員變更,由原董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決策機構議事的規則:每年至少召開兩次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決策機構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召開會議,應於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本教育機構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本教育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產生方式:由本教育機構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組成。人數:3名。任期:每屆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位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教育機構財務

(二)監督董事會和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教育機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過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人員更換,從本教育機構教職工中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教育機構承擔。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王啟富,家庭住址:南京市秦淮區廣義街8號金盾公寓1棟1701,身份證號碼:,320721198210024010。

第二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原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書面申請書。進行離任審計後,經本教育機構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 黨組織建設

第二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從業人員中黨員人數達到一定數量時,鼓勵黨員成立黨組織,併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經費和幫助。

第六章 資產與管理

第三十條 註冊資金:50萬元。本項資金來源:王啟富出資40萬元佔80%股份,曹靜出資10萬元佔20%股份,出資時間為2019年1月 日。

第三十一條 出資方式:無。

第三十二條 資產性質:本教育機構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在本教育機構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三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非親屬關係。會計不得兼出納。

第三十五條 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

第三十六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本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條 由本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舉辦者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有關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本教育機構的資產和財務接受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對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從業人員要簽訂勞動合同或聘任合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章程不得隨意修改。若修改本教育機構的章程,須由決策機構提出,並就擬修改的相關條款先徵詢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意見後,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修改的章程,須經決策機構董事會經2/3以上組成人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修改後的章程文本和決策機構通過章程修改的決議、紀要等文件,3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董事人員的變更須報審批機關辦理前置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項目的變更(包括教育機構名稱、辦學類型、辦學範圍、校長、註冊地址、註冊資金等),須按照審批機關的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變更項目涉及登記管理要求的,應同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屬於自行終止辦學。自行終止辦學由決策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終止程序,提交終止清理方案,報審批機關批准。終止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燬印章,併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本教育機構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申請,並報請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由教育機構組織財產等的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因被吊銷辦學許可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屬於非自行終止辦學。非自行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於2019年1月24日經董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本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審核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成員簽名:

簽名

年齡

性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enfanwang.com/qiyewenhua/guizhang/wypdzq.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