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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動關係座談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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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單位管理規章制度的;

3、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與其他單位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或單位提出不改正的;

5、欺詐、脅迫手段,違背意願簽訂的勞動合同;

6、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即時解除N+1

1、因病或非因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無法變更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二、職工要求繳納社會保險費,如何處理?

1、剛入職的,直接申報繳費;

2、要求補繳的,補繳年限3年內的企業提供工資原始憑證,直接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超過3年的,員工可到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發送的《限期整改指令書》到社保經辦機構補繳;超出受理時效的可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確認勞動關係成立,裁決結果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裁決書》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補繳。用人單位提超出仲裁時效經確認的不予受理。

三、職工拒絕加班如何處理?

1、有正當理由提出的,應當批准;

2、每天3小時,每月36小時加班的,必須經過勞動者同意,並充分考慮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不得強迫和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企業強迫延長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3、按規定支付加班工作,不得剋扣。

四、職工提出要離職,如何處理?

1、正常情況,試用期職工提前三天,試用期滿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到期後職工離職,用人單位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社保費交至離職月份;

2、員工因公司存在沒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繳納社保、沒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強迫勞動的等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 座談會 勞動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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