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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生產合作協議合同【多篇】

煤礦生產合作協議合同【多篇】

煤礦生產合作協議合同【多篇】

礦山企業合作協議 篇一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

礦產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新發現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

第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實行許可證制度。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登記,領取採礦許可證,取得采礦權。

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區範圍和開採礦區範圍,以經緯度劃分的區塊為基本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礦產資源法》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取得勘查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探礦權人。

採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開採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稱為採礦權人。

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高科技發展的需要,以及資源稀缺、貴重程度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計劃批准開採的礦種。

國家規劃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建設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為建設大、中型礦山劃定的礦產資源分佈區域。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劃定的,尚未列入國家建設規劃的,儲量大、質量好、具有開發前景的礦產資源保護區域。

第七條國家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第八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管理礦產資源的部門,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和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個體採礦者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勘查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上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違法的或者不適當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行政行為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章名】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和開採審批

第九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勘查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勘查登記。

第十條國有礦山企業開採礦產資源,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採礦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採礦登記。開採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礦產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辦理申請、審批和採礦登記時,應當持有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文件。

開採特定礦種,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審批和採礦登記。

第十一條開辦國有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礦產勘查報告;

(二)有礦山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資源利用方案和礦山環境影響報告);

(三)有確定的礦區範圍和開採範圍;

(四)有礦山設計;

(五)有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辦的國有礦山企業根據前款所列條件審查合格後,方予批准。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及個體採礦的審查批准、採礦登記,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或者私營礦山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供礦山建設使用的與開採規模相適應的礦產勘查資料;

(二)有經過批准的無爭議的開採範圍;

(三)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建礦山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規範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礦山設計或者開採方案;

(五)礦長具有礦山生產、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

第十四條申請個體採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過批准的無爭議的開採範圍;

(二)有與採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礦產勘查資料和經批准的開採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境保護措施。

【章名】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勘查

第十五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勘查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

全國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資源年度勘查計劃,分別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中、長期勘查規劃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施行。

法律對勘查規劃的審批權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訊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訊管線;

(三)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四)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五)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六)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採礦權;

(七)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並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三)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採礦活動;

(四)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五)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六)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八)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可以對符合國家邊探邊採規定要求的複雜類型礦牀進行開採;但是,應當向原頒發勘查許可證的機關、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論證材料,經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務院關於採礦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辦理採礦登記。

第十九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供礦山建設使用的重要大型礦牀勘查報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二)供礦山建設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礦牀勘查報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設使用的地下水勘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審批;

礦產儲量審批機構和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勘查報告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覆。

第二十條礦產資源勘查報告及其他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有償使用。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取得臨時使用土地權後,在勘查過程中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以補償:

(一)對耕地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逐年給以補償,並負責恢復耕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

(二)對牧區草場造成損害的,按照前項規定逐年給以補償,並負責恢復草場植被,及時歸還;

(三)對耕地上的農作物、經濟作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受損害的耕地面積前三年平均年產量,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給以補償;

(四)對竹木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株數,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逐株計算,給以補償。

(五)對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損害的,根據實際損害的程度,以補償時當地市場價格,給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探礦權人在沒有農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嶺、荒坡、荒地、荒漠、沙灘、河灘、湖灘、海灘上進行勘查的,不予補償;但是,勘查作業不得阻礙或者損害航運、灌溉、防洪等活動或者設施,勘查作業結束後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之間對勘查範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勘查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查範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裁決。特定礦種的勘查範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裁決。

【章名】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採

第二十四條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和開發利用,應當兼顧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實行統一規劃、有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

第二十五條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在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全國礦產資源規劃應當對全國礦產資源的分配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礦產資源開發規劃是對礦區的開發建設佈局進行統籌安排的規劃。

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分為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部門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

礦產資源地區開發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中分配給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編制實施;並作出統籌安排,合理劃定省、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開發礦產資源的範圍。

礦產資源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報送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行業開發規劃和地區開發規劃,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並附具礦產資源詳查報告及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定,並聯合書面通知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公告,並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確定或者撤銷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並附具論證材料,經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九條單位或者個人開採礦產資源前,應當委託持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開採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用作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但是應當有開採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

礦山設計必須依據設計任務書,採用合理的開採順序、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

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採礦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採礦許可證規定的開採範圍和期限從事開採活動;

(二)自行銷售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的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三)在礦區範圍內建設採礦所需的生產和生活設施;

(四)根據生產建設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採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採礦權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批准的期限內進行礦山建設或者開採;

(二)有效保護、合理開採、綜合利用礦產資源;

(三)依法繳納資源税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四)遵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五)接受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填報礦產儲量表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採礦權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採完的,必須採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開採的狀態,並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編制礦山開採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

(二)按照有關規定報銷所消耗的儲量;

(三)按照原設計實際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採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批准、原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有關證、照註銷手續。

第三十三條礦山企業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開採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並提交閉坑地質報告;

(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批准;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准後,採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准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行業規定批准。

第三十四條關閉礦山報告批准後,礦山企業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地質、測量、採礦資料整理歸檔,並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按照批准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或者繳清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費用。

礦山企業憑關閉礦山報告批准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採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採礦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三十六條採礦權人之間對礦區範圍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範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範圍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章名】第五章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

第三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者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可以開採下列礦產資源:

(一)不適於國家建設大、中型礦山的礦牀及礦點;

(二)經國有礦山企業同意,並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其礦區範圍內劃出的邊緣零星礦產;

(三)礦山閉坑後,經原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安全開採並不會引起嚴重環境後果的殘留礦體;

(四)國家規劃可以由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

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開採前款第(二)項所列礦產資源時,必須與國有礦山企業簽定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礦山安全協議,不得浪費和破壞礦產資源,並不得影響國有礦山企業的生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私營礦山企業開採礦產資源的範圍參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個體採礦者可以採挖下列礦產資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礦體或者礦點;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條國家設立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時,對應當撤出的原採礦權人,國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章名】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採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採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准不符合辦礦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礦山的;

(二)對未經依法批准的礦山企業或者個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的。

【章名】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地下水資源具有水資源和礦產資源的雙重屬性。地下水資源的勘查,適用《礦產資源法》和本細則;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水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

煤礦生產合作協議合同 篇二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開創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雙方在______賓館進行餐飲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用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地點、經營項目及範圍

1、合作地點:______賓館院內(貴賓樓旁)

2、經營項目及範圍:餐飲產品的研發;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合作時間

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

1、合作餐飲獨立核算、利益共享、自負盈虧。

2、甲方出資______萬人民幣,乙方出資______萬人民幣,共投資______萬人民幣,房租以每年______萬人民幣(房租根據與______賓館租金按比例進行分攤),甲方不再支付該區域房租。

3、合作期間,甲乙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協議終止後,雙方根據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4、為提升業績,激勵餐飲管理者的積極性,甲乙雙方各拿出______%的股份在年終分配時給予餐飲管理者進行提成或獎勵。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1、負責提供場地,負責建設員工宿舍與______賓館進行協調。

2、負責協調解決與______賓館的所有事務。

3、不得無故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管理,但有權對乙方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4、合作餐飲對外以乙方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協議。

5、提供會計一名,負責合作餐飲部賬務的核算及處理。

6、甲方必須保證______年的房屋使用權,如未保證______年房屋使用權,而終止協議甲方應賠償乙方投資款。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1、提供出納一名。

2、自改造之日起,合作餐飲自行安裝水電錶,乙方根據用量按價、按月交給甲方。

3、負責餐飲產品的研發、改進、材料選購、加工、配送及日常管理。

4、合作期間各項決策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5、負責合作餐飲的定位、室內佈置、陳設、裝潢,構建餐廳衞生、健康、温馨的外部形象,建設良好的就餐環境。

6、負責合作餐飲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合作餐飲及產品獲得客户的滿意和認可。

7、負責合作餐飲員工的招聘、錄用、培訓、考勤、管理,營造融洽的勞資關係,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8、定期向甲方彙報餐飲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9、乙方在合作期間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10、乙方有義務按照本協議約定,要求向甲方提交相關財務憑證、按時分紅。

11、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合夥名義向他人借款、貸款、抵押、擔保等行為。

第七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每年______月前進行核算分紅,甲方佔盈餘______%;乙方佔盈餘______%,按甲乙雙方的實際比例進行分配。

2、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由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按甲乙雙方的實際比例進行承擔。

第八條:合作期間合作、退出合作

1、加入合作

(1)需承認本協議。

(2)需經甲乙雙方同意。

(3)執行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出合作

(1)合作第______年內不得退出合作,甲乙雙方若未經雙方同意在合作第______年內退出合作的,應當______倍返還單方的投資,承擔甲乙雙方設立合作餐飲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合作餐飲中享受的盈利分紅。

(2)如一方退出合作需提前月告知另一方同意。

(3)退出合作後以退出合作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第九條:合作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的以終止:

(1)合夥期屆滿。

(2)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合作餐飲違反法律被撤銷。

(4)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除合作。

2、合作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合作之前甲方的所有財產不參與清算,合作之後的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於合夥人或第三人,先以合作時共同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若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守約方可自行決定終止本協議,並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等。

第十二條:其他

1、本協議如有未盡事項,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方執______份,乙方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煤礦合作協議 篇三

一、指導思想

以《省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託管小煤礦工作指導意見》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託管小煤礦工作補充意見》為依據,按照“大礦周邊各類小煤礦的安全、生產、技術由大礦託管’’的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平公正、互利雙贏的原則,嚴格託管程序和驗收標準,抓緊工作,加大力度,確保早日達到復產復工驗收標準。

二、基本原則

1.煤礦託管是指在採礦權、所有權、利税關係和隸屬關係不變的前提下,由承託方(陝煤礦業公司)對委託方(詳見“被託管小煤礦名單”)的安全、生產、技術等實施全面管理的生產組織模式。

2.煤礦託管採取整體託管形式,承託方針對被託管小煤礦組建管理機構,抽調或組建符合規定的隊伍,對委託方的安全、生產、技術實施全面管理,禁止針對被託管小煤礦的生產、建設、安全、技術等活動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進行部分託管,以及以管理或技術服務等形式的託管方式。

3.承託方實施託管後,不得將被託管小煤礦再次委託給第三方實施託管。

三、工作機構

為了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小煤礦交接、調研以及託管協議的簽訂工作,經與陝煤礦業公司會商決定,現成立陝煤礦業公司託管小煤礦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副市長

陝煤礦業公司副總經理

副組長:市煤炭局局長

市國土局局長

陝煤礦業公司安全副總經理兼安監部部長

領導小組下設聯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工作人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陝煤礦業公司有關人員組成,負責託管工作的日常事務。

承託方和委託方可根據實際自行聘請法律服務諮詢機構。

四、任務分工

本次託管工作共分三個工作組

1.協調移交組。由市煤炭局負責,同志任組長,主要負責託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銜接溝通;煤礦數據資料的蒐集、整理、完善和移交;配合陝煤礦業公司組織好實測調研;督促雙方按照時間節點和程序要求儘快簽訂託管協議。

2.核查摸底組。由市國土局負責,同志任組長,主要負責被託管小煤礦資源儲量數據的認證和移交,配合陝煤礦業公司做好被託管小煤礦的煤炭儲量的實測調研。

3.託管接收組、由陝煤礦業公司負責,同志任組長,主要負責被託管小煤礦的接收、調研和託管協議的簽訂工作。

五、被託管小煤礦名單

省首批由國有大礦託管小煤礦共涉及我市10處礦井:市桑樹坪鎮石窯塔煤礦、市王峯鄉新星煤礦、市王峯鄉南溝一礦、市昌興煤礦、市三和煤礦、黃河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東嶺煤礦、市興盛煤礦、市盛捷煤礦、市龍源煤礦、1獅山能源煤業有限公司山底煤礦。

六、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

有關各方要尊重歷史、尊重事實,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標準,統籌推進,能快儘快,確保早日完成協議簽訂工作。

1.資料移交。市煤炭局於7月21日至22日全面收集被託管小煤礦“五證一照”、礦用圖紙、安全設施、生產狀況、“六大系統”建設等相關資料,並迸行初步審核。7月26日前完成向陝煤礦業公司移送煤礦資料工作。8月5日前,市國土局完成各被託管小煤礦最新煤炭資源核查儲量的移送工作。

2.實測調研。7月23日至8月5日,卣陝煤礦業公司負責,市煤炭局、國土局配合,對被託管小煤礦的生產能力、資源狀況、。開採範圍、管理狀況等逐礦進行實測調研。

3.擬定協議。8月5日至15日,由陝煤礦業公司、市煤炭局、市國土局和被託管小煤礦法人礦長共同協商託管方式,擬定託管協議。託管協議應明確託管方式、託管時間、託管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等具體事項。

4.簽訂協議。8月16日至20日,由市政府和陝煤礦業公司以及各被託管小煤礦共同完成託管協議的簽訂工作。

5.交接落實。市政府組織雙方進行後期處置和協議落實工作。8月21日至30日,市政府將託管協議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和省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9月1日起,陝煤礦業公司正式接管被託管小煤礦,雙方同期履行託管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

七、工作要求一

1.統一思想,認真組織。各被託管小煤礦要思想清醒,認清形勢,及時向託管工作領導小組提供真實,詳細的礦井資料,積極配合領導小組的調研工作,嚴禁提供虛假賢料,阻撓調研工作。對蓄意提供虛假資料、阻撓調研工作以及不積極配合託管工作的小煤礦,領導小組將取消其託管資格,同時報請上級政府予以關閉。

礦山企業合作協議 篇四

關鍵詞:地下金屬礦山;基建;合同管理;特點;注意事項

地下金屬礦產資源是經數億年的地質作用富集起來的不可再生資源。經過人類長期的採掘,淺層易採易掘的優質礦產資源已越來越少,人們逐漸轉向地下數百米甚至上千米進行採掘。這就意味着金屬礦產資源的開發難度加大,工程量增多,週期更長,造價更高,風險更大。合同作為合作雙方確立合作關係的重要媒介,也是約束雙方行為的有效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投資成效,甚至影響到工程項目的成敗。可見良好的合同管理對礦山企業的發展尤為重要。

1 合同管理的內容

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談、草擬、簽訂、履行、變更、中止、終止或解除全過程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基礎性工作,又是影響全局的重要工作。以基建金屬礦山企業為主體,涉及到的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設計合同,井建施工合同,地表建築施工合同,設備採購合同,材料採購合同,土地徵用合同、渣土外排合同等。合同數量多,涉及多個部門,且涉及到礦山企業發展的各個階段。對於每個合同而言,都有其簽訂前管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管理、合同變更管理及合同檔案管理。合同管理的各個階段都不能忽視。加強地下金屬礦山基建期合同管理,有利於提高礦山企業經營水平,減少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地下金屬礦山基建期合同管理特點

首先,基建地下金屬礦山合同管理週期長,工程變更多。礦山項目的開發包括前期地質勘查、礦山建設設計、礦山基本建設、礦山投產使用。目前易開採的露天礦越來越少,對於地質情況較差的大中型地下金屬礦山的基礎建設少則五六年,多則十餘年,可見合同管理是一項長久的基礎性工作。目前開發的很多地下礦山,雖然有前期的地質勘查資料為依據,但地下水文地質環境複雜,加之目前勘探技術的侷限,並考慮勘探成本(勘探孔數量及深度),很難對地下水文地質環境做出足夠詳細、精準的預測。加之前期設計倉促考慮不周,具體施工情況時常與原計劃不盡相同,設計變更多。

例1:某豎井掘砌工程地下含水豐富,需要進行地表預注漿,但原合同中地表預注漿量較少,難以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地面預注漿工程量進行變更,增加了注漿孔深,延伸注漿深度,注漿量增加,就地面預注漿變更增量部分簽訂補充協議。在訂立補充協議時,由於新增工程量較大,如何確定增加工程量的費用成為甲乙雙方爭論的焦點。乙方認為,應按原合同注漿綜合單價乘工程量來計算;甲方認為,由於新增工程量較大,應重新編制預算,計算新增費用。平巷開拓過程中,工作面增多,地質情況複雜,井下出水的機率更大,治水費用的簽證以及較大設計變更籤訂的補充協議也隨之增多。

其次,地下金屬礦山基建期投資風險大,合同管理更需要注重風險管理。地下金屬礦山的基礎建設施工難度大,風險來源多。井下風水管路複雜,施工中要時刻警惕冒頂片幫、粉塵炮煙污染、井巷突水等各種風險。在造價方面,材料價格的浮動、人工單價的調整都會造成投資成本的變化。例2:2012年河北省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總站了對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中的綜合用工單價進行調整的通知(冀建質【2012】195號),綜合用工單價上調約20%,通知中指出“施工合同有約定人工調整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合同無約定的,按本通知調整。”某基建礦山由於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人工調整方法,按此通知進行調整,投資成本大幅增加。

在合同管理過程中,要做好風險識別,在合同中應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做到未雨綢繆。儘量在合同中約定風險控制的方式方法,明確風險責任。對於材料價格浮動較大時的價格調整方法,在合同的相關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切忌模稜兩可。在地質情況複雜,地下含水較多的地區,井巷掘進過程中難免遇到工作面出水。合同中最好明確對於不同湧水量應該承擔風險的責任方。如果責任方不明確,對於治水費用由誰來承擔容易產生糾紛。例3:某地下井巷施工過程中,突發湧水,人員緊急撤離,但大量設備被淹,造成不同程度損壞,排水治水至恢復施工共延誤了3個月。排水治水費用可以按實際發生費用支出,但合同中沒有明確類似情況發生時的窩工費用、設備損壞補償標準,甲乙雙方容易產生分歧。

3 地下金屬礦山基建期合同管理中的注意事項

參考文獻:

[1]戴偉。淺談礦山企業實施合同管理的重要性[J].現代經濟信息,2011.

煤礦合作協議範文 篇五

一、積極協調,協助政府做好煤炭產銷銜接

一是從2001年開始,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開展了全國煤炭供需趨勢的跟蹤調查和研究,對未來煤炭供需趨勢進行預測。2002年11月提出了《加強結構調整,解決煤炭未來缺口的研究》報告,做出了2005年前後煤炭供需可能出現缺口的判斷,向有關部門提出加快新井建設步伐增加煤炭產能和設立煤炭勘探開發基金的建議。2003年初,國務院做出了"支持煤炭基地建設,促進煤電聯營,形成若干個億噸級的大型煤炭骨幹企業"的戰略決策,為煤炭工業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是在協助政府開好歷年煤炭訂貨會的基礎上,抓緊研究煤炭訂貨方式改革,提出了《煤炭交易規則》(草案),探索煤電價格形成機制。按照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重點訂貨合同,切實加強煤質管理,堅持誠信,維護企業良好形象。積極參加電力、鋼鐵、有色、建材、石化等行業經濟運行季度例會,加強與相關行業聯繫,及時溝通產銷信息。

三是2004年5、6月份,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組織了6個調查組分赴16個省區57家企業和煤炭管理部門,對上半年煤炭經濟運行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7月召開了全國煤炭工業經濟運行座談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領導出席了會議並做了重要講話。

四是2004年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領導先後三次參加了國務院常務會議,向國務院領導彙報了我們對煤炭經濟運行趨勢的判斷,詳細分析了存在問題及其原因,提出了採取有效措施,促進煤炭生產能力提高;完善體制,加強宏觀調控;為煤炭行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保護環境,實現煤炭工業與自然和諧發展等四個方面12條建議,得到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

二、審時度勢,適時提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思路

一是提出了《中國可持續發展煤炭資源發展戰略》《2020年能源發展戰略及“十一五”重點》、《煤炭工業2004―2020年科技發展規劃》、《中國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支撐條件研究》、《中國煤炭工業發展戰略研究》等五個重大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了依據。

二是提出了《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關於全面推進煤炭工業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為進一步指導行業,引導企業,抓住機遇,加快發展,提高行業競爭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是2003年12月,我們召開了全國煤炭工業改革與發展會議。會議對我國煤炭工業發展歷程進行了認真回顧和總結,探討和研究了新形勢下,加快我國煤炭工業改革和發展的總體思路和對策,表彰了煤炭行業先進集體和個人。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十分重視這次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黃菊同志會前作出了“煤炭是我國的基礎能源,在國民經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進入新世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要為煤炭工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的重要批示。會議對煤炭工業改革與發展起着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千方百計,為行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一是積極反映煤炭企業税收負擔過重問題。2001年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報送了《關於降低煤炭企業税收負擔的建議》。吳邦國同志先後兩次做了重要批示。2003年6月,針對有關省區要求提高煤炭礦產資源費徵收比例的要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向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提出了“近期不宜提高煤炭礦產資源費徵收比例的建議”,得到了國家税務總局高度重視。

二是積極參與全國政協“四礦”問題調查,重點反映了煤礦安全投入欠賬問題,引起了國務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國家已先後投入40億元國債資金,支持國有重點煤礦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2003年底,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又積極參與了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組織的調查組,在《建立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長效機制》研究報告中,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政策建議,得到了國務院領導的認可。根據這些建議國家出台了《關於印發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2004年5月在全國煤礦實施,預計全國煤礦可增加提取煤礦安全費用100多億元。為建立煤礦安全長效機制提供了資金保障。

三是2003年下半年,針對煤炭資源管理出現的“跑馬圈地”,大型煤炭企業後備資源被搶先註冊了探礦權和採礦權、稀缺煤種破壞十分嚴重等問題,向國務院領導做了專題反映,提出了建議。國務院領導同志對此作了重要批示,國土資源部根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建議下發了《關於加強煤炭資源管理》文件,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煤炭資源管理整治工作。

四是針對行業人才短缺、流失嚴重的問題,2002年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向教育部提出了實行“口單招”,解決煤炭行業人才短缺問題的建議。經教育部批准,2003年煤炭行業"對口單招"工作已經正式開始,為煤炭企業解決人才不足問題開闢了新途徑。

五是針對資源枯竭煤礦退出難問題,向財政部提交了《建立煤礦退出援助基金》報告,提出了建立煤礦退出機制的途徑和積累籌集資金的建議,得到財政部領導的認同;針對我國煤炭進出口現狀,提出了《中國煤炭進出口戰略》研究報告,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六是針對煤炭經濟結構不合理問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先後開展了《培育和發展煤炭企業集團》和《建設大型煤炭基地》的研究,向國務院領導和國務院研究室、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做了專題彙報。建設大型煤炭基地的七條建議,得到了國務院有關領導的肯定;培育和發展煤炭企業集團的建議,有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

四、夯實基礎,促進產業結構優化

一是加強了行業統計信息工作。2001年國家統計局授權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負責行業統計工作。我們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着手建立了專門機構,配備了專門人才,研究和制定新的煤炭工業統計制度,建立了行業信息網絡,加強了煤炭統計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工作。2004年,在國家發展改革委信息質量考核評比中,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已連續10個月保持第一名。

二是積極開展了煤炭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到2003年底,共修改制定煤炭行業標準1146項,其中國標228項,行標918項。

三是針對煤炭行業人才短缺、職工素質低的實際,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積極創造條件,認真抓好職工培訓工作。在辦好局礦長工商管理、煤炭主體專業知識和各類資格培訓的基礎上,依託現代通訊信息技術,開通了煤炭現代遠程教育培訓網,開辦“工商管理”、“採煤工程”和“煤礦安全工程”等煤礦主體專業。目前已經有30家企業入網,近5000名學員在網上接受培訓,為煤炭行業人才培養提供了平台。

積極推行煤炭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在全國建立73個職業技能鑑定站,目前已累計有12萬人參加了培訓,其中有8萬人獲得職業資格認證。

四是協助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研究制定了“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以及考核評審辦法”。建立專門機構,加強了煤礦職業安全健康認證工作。

五、科技興煤,提高行業生產力水平

一是推動高產高效礦井建設。通過制定標準,組織實施和推廣先進技術和工藝裝備,開展經驗交流,加強國內外合作,穩步推進高產高效礦井建設,湧現出一批以神華集團大柳塔煤礦為代表的世界一流千萬噸級礦井。

二是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交了“年產600萬噸綜採成套裝備研製”、“礦產資源高效開發技術研究”、“西部優勢礦產資源勘探關鍵技術研究”的前期研究報告。

三是組織煤礦科技萬里行活動。2004年4月,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會同煤炭科學研究總院組織的“煤炭科技萬里行”活動,對山西焦煤集團公司、臨汾地區開展了宣傳活動。

四是定期召開煤炭科技大會,組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科學技術進步獎評獎活動,推動了煤炭行業科技進步。

六、加強交流,提高協會國際地位和影響力

一是組團出席世界能源或煤炭會議。由協會主要領導帶隊先後出席了世界能源理事會第18次大會、國際煤炭研究委員會年會、第14屆國際選煤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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