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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

第一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

茲有(單位/個人)自願申報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資助,所提交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均真實、合法,若有不實之處,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同時,允許此次申報資助材料用於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評審。

序號登記軟件名稱登記號12345(項目申報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加登記行,需雙面打印。)申報單位(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1)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保證書

茲有(單位/個人)自願申

報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資助,所提交申報材料的各項內容均真實、合法,若有不實之處,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同時,允許此次申報資助材料用於深圳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評審。序號登記軟件名稱登記號12345(

加登記行,需雙面打印。)申報單位(蓋章)

簽字:

年 月 日 項目申報五件以上的可自行添

第三篇:宮維國訴九江市環球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宮維國訴九江市環球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6號

原告宮維國,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漢族,系九江石油化工總廠退休職工,住(略),身份證號:(略)。

委託代理人李國喜,男,九江石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幹部。

委託代理人鄭江斌,江西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九江市環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廬山區蓮花路96號。

法定代表人郭俊傑,系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袁萍君,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胡木生,江西亞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宮維國與被告九江市環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原告宮維國於2014年4月7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更多精彩文章請關注好 範文網:)2014年5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宮維國及其委託代理人李國喜、鄭江斌,被告委託代理人袁萍君、胡木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1日,原、被告就委託開發plc電液控制機構的控制軟件簽訂了《關於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開發協議書》,協議約定:原告開發的軟件是數字化的,並且所有控制點完全滿足bl-ⅱ電液控制機構技術要求,交付時間為2014年9月開試機試驗,此項目總計開發費用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為含税價),簽訂合同後先付肆仟元人民幣,完成後再付肆仟元人民幣,終試合格,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後,原告依協議於2014年9月完成了控制軟件的開發,該軟件經被告試驗後符合委託協議的要求,被告很快將軟件運用到被告生產的產品之中,被告因此按委託開發協議向原告支付了軟件開發費。但原、被告在委託開發協議裏未對軟件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託人享有,即該委託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應屬原告。現原、被告因該軟件著作權歸屬問題存在爭議,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模糊不清。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1、依法確認原告宮維國享有plc電液控制機構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九江市環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知盟網計算機軟件頻道 http:///weiquan/ 被告九江市環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辯稱:2014年元月5日,被告聘用原告宮維國為公司員工,聘用期為3年。2014年7月1日,原、被告雙方就開發plc電液控制機構的軟件簽訂了《開發協議書》。原告宮維國開發的涉案軟件,是在被告處任職期間完成的,是原告職責範圍內的工作,且主要使用了被告的資金,技術設備,故原告宮維國的軟件開發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原告訟爭的軟件著作權應由被告九江市環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享有。另外,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傑已於2014年7月5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成為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

構(涉案軟件已運用於該套機構中,作為控制電路成為該套裝置的組成部分)的專利權人。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宮維國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 、《關於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開發協議書》一份。證明該開發協議屬於委託開發合同。

證據二、借款單一份。證明原告已領取了委託開發經費,原告是受被告所託從事有償開發服務的。

證據三、《數字式智能電液控制機構合格證》一份。證明被告已將委託原告開發的軟件運用到產品中,原告開發的軟件符合被告的技術要求。

被告為證明其反駁主張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聘用合同一份。證明原告在2014年-2014年期間受聘為被告員工。

證據二、《關於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開發協議書》一份。證明原告在被告處任職期間完成軟件開發任務。

證據三、《實用新型專利證書》一份。證明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傑已於2014年7月5日成為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的專利權人。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一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是委託開發關係,相反説明了原告的軟件開發行為是完成被告交付其任務的職務行為;證據二不能夠證明原告開發軟件行為是委託行為;證據三與本案無關聯性。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三份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二不能證明原告軟件開發行為是職務行為;證據三與本案無關。

結合以上原、被告的舉證、質證,本院查明事實如下:2014年1月5日,原、被告簽訂了三年《聘用合同》,被告安排原告畫機械圖紙。 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簽訂《關於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開發協議書》,協議約定:“開發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應該是數字化,所有控制點完全滿足bl-ⅱ電液控制機構技術要求,交付時間為2014年9月開試上機試驗,在研期間允許原告出差調研,瞭解相關技術問題,此項目共計開發費用為人民幣1,2014元整(含税價),在籤合同後先付4000元人民幣作為開發費,完成後再付4000元人民幣,終試合格,全部付清”。2014年9月原告完成協議約定的軟件開發,實驗成功後被運用到被告的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中,產品經檢驗合格後銷往全國各地。在開發期間,被告提供過筆記本電腦給原告使用,並允許原告使用其零部件,同意原告出差到上海瞭解相關技術問題。至2014年1月4日被告扣除200元個人所得税後共計支付原告開發費11800元。2014年7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實用新型專利,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傑成為專利權人。而就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的著作權,原告認為,原告的軟件開發行為是受被告委託的行為,委託協議中未對軟件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根據法律規定,該委

託開發軟件的著作權應屬於原告。請求確認原告享有plc電液控制機構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另查: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由控制部和液壓部組成,控制部由壓力變送器,位移傳感器,加載電磁閥,自鎖電磁閥,自保電磁閥,防爆電機,液位繼電器,電源、隔離模塊,sp值表,pv值表以及控制電路組成;液壓部由電機、油泵、機械式閥、電磁閥及被控油缸相連的閥體、儲能器、過濾器構成。控制電路由可編程控制器plc、放大器構成。

本院認為,軟件開發者對於自己獨立開發的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應受法律的保護。本案中,原告宮維國受聘於被告處從事機械描圖工作,開發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的工作職責並未明確規定在原、被告之間的聘用合同之中。被告就涉案軟件開發事項,利用原告機械方面的技術及軟件編程知識委託原告進行開發,並與原告另行簽訂委託開發協議,該協議對委託事項,開發週期,成果交付,開發經費等事項都有明確的約定。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宮維國是受被告委託進行涉案軟件的開發,原告宮維國是完成係爭軟件作品的設計人。現被告辯稱係爭軟件著作權屬於自己而非原告,其應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於法人享有軟件著作權的法定要件有明確規定。其中,關於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並由法人承擔責任的軟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於法人的規定,是判斷法人享有軟件著作權的重要標準。被告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原告開發係爭軟件屬原告本職範圍內的工作,以及是被告針對原告本職工作明確指定給原告的開發任務。被告辯稱原告在開發涉案軟件時利用了被告的手提電腦、零部件,以及被告准許原告到上海調研構成主要使用了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本院認為,主要使用了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當是該物質技術條件在設計人開發軟件過程中起關鍵性作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只是對原告開發軟件提供方便、資金支持和相關輔助,而原告開發的軟件已為被告無償使用,被告尚不能證明原告主要使用了被告的物質技術條件。被告的這一反駁理由缺乏充分證據的支持,難以成立。被告辯稱,被告法定代表人郭俊傑早已於2014年7月5日依法獲得了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包含在該控制機構中的可編程控制器plc的著作權早有定論。本院認為,軟件著作權屬於軟件開發者,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自動取得,該軟件著作權不以該軟件因用於他人產品之中發生轉移,也隨之發生轉移。經查,本案中專利權的保護對象是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即該產品所具有的某些新的技術特徵,體現於產品形狀,構造之中的實用新型受專利法保護。本案所涉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儘管已被用於被告的產品之中,但原告訴請要求保護的對象是該軟件的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保護的內容是可以由計算機等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程序以及用來構成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故原告訴請的涉案軟件,根據《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應受法律保護。原告開發的係爭軟件雖用於被告全智能比例電液控制機構,但該軟件的著作權並未轉移,被告並未當然取得該軟件的著作權。綜上所述,原告開發的plc電液控制機構軟件並非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並與原告在被告處從事的工作內容並無直接關係,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原告使用了被告的物質技術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宮維國享有plc電液控制機構的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被告九江市環球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石 琴

審 判 員 張 薇

代理審判員 陳 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陳俐瑞

第四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著作權登記

發佈時間:2014-2-8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我國借鑑國際先進管理經驗,實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通過登記,可以:

● 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 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件權利的有力武器,同時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的前提。

● 在進行軟件版權貿易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於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國家權威部門的認證將使您的軟件作品價值倍增。

● 合法在我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該軟件產品,並可以出版發行

● 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委託我們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業務,您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鑑別材料;

軟件的鑑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鑑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4.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四)鑑別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鑑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4.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五)封存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業務辦理流程:

● 與我們聯繫,獲得免費諮詢(在線、電郵、電話、傳真、信函、來訪等方式均可)● 與我們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並支付款項(在線訂購、銀行轉賬、郵局匯款均可)● 在我們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準備材料

● 由我們的專業人員辦理業務併成功獲得證書

普通作品著作權登記

一、作品登記

根據國家版權局《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請作品登記。

二、作品登記範圍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三、作品登記的必要性

著作權登記工作是為貫徹著作權法的實施,適應著作權人和有關權利人的實際需要而設立的,這些工作在明確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等方面發揮着積極的作用。權利人可將已登記的事項作為擁有權利的初步證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時,登記證書可作為證據使用。

四、提交材料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按《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證明和材料:

1、填寫作品登記申請書、作品登記表、權利保證書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複印件、作品説明書(説明創作構思、作品主要特點及內容等)各一份;

説明書寫作要求:

(1)作品簡介,文字作品要求説明文章字數;(2)創作經過及作品創意;(3)作品完成時間,並説明是否為獨立創作完成;(4)説明作品是否已經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如果未發表,擬什麼時候發表,準備以什麼方式發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委託創作作品申請登記的,著作權人還應提交著作權人及創作者的身份證複印件(著作權人或創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複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複印件)、委託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證複印件(合作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複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複印件)、合作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5、職務作品申請登記的,應提交作者的身份證複印件、著作權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權歸屬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6、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申請登記的,申請人除按上述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作品照片兩張(不大於3r,可電腦打印),一張貼在“作品登記申請書”左下方空白處,並在上面蓋騎縫章,另一張隨材料提交。

涉外作品登記

申請涉外作品登記手續簡介

涉外作品登記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 登記申請表

⒉ 申請者身份證明材料

⒊ 權利保證書 (請公正、認證)

⒋ 作品説明書

⒌ 作品樣品(一份 封面及版權頁的複印件、部分手稿的複印件及照片、樣本等)

另外,根據申請者的不同情況(如:代理申請)選擇提交下列文件:

⒈ 代理委託書

⒉ 簽字有效證明

⒊ 權利歸屬證明材料(是外文時需附全文翻譯件)

登記申請者交齊下列文件和申請費後,該申請予以受理,同時給申請者以書面通知。

提交材料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 )填寫涉外作品登記申請表

1. 使用定製的表格。

2. 填寫本表時應使用中文簡體,使用鋼筆或碳素筆,並確保字跡清晰、工整。

3. 需選擇的欄項,請在□或○中劃鈎。

4. 當在表格某些欄的選項中選擇了“其他”項時,應在其後寫出具體情況。

5. 各欄填寫時的具體要求如下:

⑴ 作品名稱欄的“中文”項必須填寫,當作品無外文名稱時可不填寫“外文”項。

⑵ 創作類型欄中,若選擇“原創作品”時,“原作品名稱”和“原登記號”兩項可不填寫。

⑶ 創作形式欄中在選擇了單獨創作、合作創作、委託創作的同時,可選擇職務作品。

⑷作者、著作權人、申請者欄應注意填寫全稱,不可使用簡稱、別名等。

⑸申請人欄所填必須是權利人之一。

⑹“代理人”須是經申請人以委託書形式正式委託的代理人。

⑺ “提交文件清單”請根據申請時所提交文件情況選擇並填寫。

6. 無申請人或代理人的簽章,此表所填內容無效。

(二)登記類別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將登記申請分為兩種,各十二類和二類。具體劃分如下:

作品

a.文字作品;b.音樂作品;c.戲劇作品;d.曲藝作品;e.舞蹈作品;f.美術作品;g.攝影作品;h.電影作品;i.電視(錄像)作品;j.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k.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l.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m.錄音、錄像製品

(三)申請者身份證明

申請者為個人時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申請者為法人時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請認證)

(四)作品説明書

用以描述作品的創作目的、使用用途,其獨創性所在的文字材料。

(五)權利歸屬證明

當申請者是權利繼授者時,應提交相應的權利變更文字證明材料。

(六)作品樣本

作品的樣本應提交一份,如:手稿、照片、樣品等。

第五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和盜版問題

知識產權111餘甜2014210752

淺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盜版問題

摘要:“盜版”應該主指以贏利為目的,非法侵犯著作權人版權的行為或現象(並且往往是大批量的侵犯著作權)。軟件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複製容易、複製費用極低的特點。軟件盜版現象層出不窮,下面是筆者對於軟件盜版現象的一些理解。下面筆者將從什麼是盜版,為什們盜版會猖狂,怎樣解決軟件盜版問題淺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盜版問題。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盜版決絕盜版平衡

近年來計算機的推廣使用,成為現代工作生活中的必需品,而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件的控制指揮。為了保護軟件開發者的合理權益,鼓勵軟件的開發與流通,廣泛持久地推動計算機的應用,需要對軟件實施法律保護,禁止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擅自複製、銷售其軟件的行為。許多國家都制訂有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法規。中國1990年頒佈的《著作權法》規定,計算機軟件是受法律保護的作品形式之一。1991年,中國頒佈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軟件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但由於軟件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複製容易、複製費用極低的特點。軟件盜版現象層出不窮,下面是筆者對於軟件盜版現象的一些理解。

一,什麼是軟件盜版

盜版也叫“海盜版”,原非法律術語,沒有嚴格法律定義,籠統的使用盜版一詞容易引起誤解,“未經授權”並不等於“盜版”,最明顯的如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情況,雖然“未經授權”,但是即不非法,也不侵權。在這一點上,1995年國家版權局通知題目中使用“不得使用非法複製的計算機軟件”,到了正文中提法則為“不得使用未經授權的計算機軟件”,實際上將兩者劃上了等號,也誤導了一些人的理解。在國外,也存在着類似一些不甚嚴格的説法,如“unauthorized copying of software is illegal,”“盜版”應該主指以贏利為目的,非法侵犯著作權人版權的行為或現象(並且往往是大批量的侵犯著作權)。從整個著作權保護視野看,盜版對象包括軟件:(包括操作軟件、中間件、應用軟件)、教科書和學習資料、地圖、光盤以及電子圖書等等。本文主要探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和盜版問題,數字技術引發了更多的盜版問題。

關於盜版,有反對也有贊同。有人認為,軟件盜版不僅嚴重影響我國軟件業發展,也阻礙了國民經濟發展,是社會的毒瘤。也有贊同者,這些觀點往往着眼於正版軟件與盜版軟件巨大的價格差,即從利益角度考慮,這在下文將作一些討論。另外一個理由就是“法不責眾”,法律可以看做是人們之間的契約,照理這種作為契約的法律應該反映人們的最大利益,但在現代社會,契約法理論的一些缺陷也受到了批評,現在很多法律制度的設計便是往往側重一於保護某些利益集團,知識產權法表現得尤為突出。“法不責眾”倒可以成為下文提及的最終軟件用户減輕或免除責任的一個很好理由,但要以此理由來饒恕那些無視我們的法律進行猖獗的盜版行為的商人,無論是道義上還是法律上都將很難接受。

二,為什麼會軟件盜版

一個專業盜版者認為,盜版是指內容與正版相同,價格卻驚人的低於正版的軟件。正版軟件價格是盜版軟件的4—20倍,甚至更高

買盜版是素質問題還是需要問題?需要問題可能更加重要,在一些調查或討論中,一些高學歷的人同樣聲稱他們喜歡用盜版,這大概是我們日常生活的需要問題(雖然高學歷與高素質不能劃上等號,但學歷與素質往往是成正比的)。更進一步講,需要問題實質上就是利益問題。而利益問題卻是一個複雜又值得探討的問題,法律制度不可能偏激,法律和利益相

關聯,法律制度必須考慮利益的平衡問題。

反對盜版的最大呼聲來自產業界,最大的理由也是利益。盜版有損於產業界利益尤其是我國民族產業利益,這是不容否定的。2014年9月,在對國內20家企業進行實地調研後,一篇《中國軟件產業社會環境調研報告》得出結論,中國軟件產業最大障礙是盜版(佔調查羣的26%),在打擊盜版喊了20年之後,盜版依舊是中國軟件業頭痛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國已經擁有軟件企業5000多家,2014年軟件銷售總額約200億元,僅為國際市場的1%,而具有同樣發展中國家背景的並且與中國同時起步的印度軟件產業日前已經成為國際軟件市場一個巨無霸。中國的盜版伊然已經形成一個規模,據統計,目前國產軟件平均正版率不到5%。應該同意,目前國際上軟件公司主要收益都是來自國外市場,國內盜版只能傷及皮毛,真正遭受打擊的是民族軟件。

使用盜版也是受利益的驅使。從“正版、盜版軟件的需求統計”表可以看出,假設盜版價格不變,正版價格越高即正版軟件和盜版軟件的價格差越大,正版佔有率就越低也即盜版越猖獗。正版軟件價格的高昂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將會導致壟斷的形成,但是從表中我們又發現正版軟件的價格下降會大幅度增加市場需求,最終不會導致其利潤減少。有沒有必要對正版軟件價格進行調控?在市場經濟中尤其是面對知識產權產品,這種調控是否有效或有用在理論上值得考慮,實踐中的可行性也值得懷疑。也正是基於政府對控制軟件價格為力,同時又缺乏堅定的反壟斷執法,使得一些軟件商有了可乘之機,於是社會便從另一方向尋找出路——以猖獗的盜版現象制約軟件商似乎有了以惡制惡的意味。但是這無疑又是一個惡性循環,最終的受害者是消費者。使用盜版可能帶來的危險一如可能攜帶計算機病毒等將會給很多盜版軟件使用者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據統計1999年盜版軟件給世界人民帶來120多億美元的損失。同樣,高價的正版軟件又超出社會大眾的承受能力,這也是一種社會不公。法律賦予著作權人和軟件產業根據著作權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難道一定要靠高價來維持嗎?這值得思考。知識產權制度本身並不是要賦予知識產權產品高額價格,這種高額價格甚至連軟件企業自己都無法解釋。這不是知識產權制度所能解決的問題,在這種接近於壟斷的高價面前,本文認為有必要藉助於反壟斷法(法規),但目前這一問題卻不甚突出,因為大家的注意力在打盜版上,其實,反盜版和適當控制正版軟件價格一樣重要,使用者的利益和軟件企業的利益都與之相關。“反盜版”同時,我們有必要對軟件高價進行反思。

三,如何解決盜版問題

如何解決盜版問題,筆者將從以下三個方面論述:

1,政府加強打擊盜版的力度。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

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法律對盜版軟件已作出了規定,且具有懲罰性。那麼如何才能讓《條例》起到作用?筆者認為,政府要主動組織打擊盜版,增大打擊力度,並嚴懲盜版商販,起到威懾作用。

2,正版軟件商家降低正版軟件的價格。

盜版軟件猖狂的一個原因就是,正版軟件太貴了,普通百姓用不起,而盜版軟件便宜的市價則滿足了普通百姓的需求,因此從商家來看,正版商家應當適當降低價格。

3,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有需求才有提供,盜版難以制止的一個原因是,存在購買盜版的消費者。因此,要杜絕盜版就要讓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只有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觀,不再購買盜版,盜版商販沒有銷路,才能從根本上杜絕盜版。

總的來説,有下列四種利益需要考慮:版權人利益;盜版人利益;社會成員(指使用者、消費者)利益;產業利益(尤其是民族產業的利益)。前文已經提及,法律實際上是一個“利益平衡器”。權利衡平是立法的一大原則,也是司法的一大原則,許多法律規則的制定,本身就是出於利益平衡的目的,許多法律制度的誕生也是基於衡平原則。

從利益角度進行分析,是要強調法律制度要充分考慮到利益問題。首先,不能因為一種利益的需要來強烈呼籲做某事,利益平衡原則是知識產權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其次,對於軟件價格的高昂的合理性是否值得懷疑?軟件產業是否也應該進行反思?高價並不一定給他們帶去最大利益。另外,正是基於利益平衡的考慮,導致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產生和著作權保護期限。“平衡精神是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動因,在現代社會,由於存在著作權限制與反限制的多元選擇,存在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在行使權利中一定程度上的對峙等現實,著作權法在實現其促進文化事業發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體利益、實現社會公正等多重價值目標的過程中,必須統籌兼顧、平衡協調各種可能相互衝突的因素,才能真正發揮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平衡是現代著作權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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