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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多篇】

合同到期不續簽【多篇】

合同到期不續簽【多篇】

合同到期不續簽 篇一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但是單位需要支付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為2008年1月1日前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此後終止勞動合同才需要,兩年時間給2個月有一種情況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那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因為勞動者不願續訂,所以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案中,是單位不願續訂,應當支付

也就是説,如果員工自己不願意續簽,就不用補償嘍!

要的,我們有一個也是12月到期準備不續簽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5項有具體規定。

應該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合同法裏第46條第5款沒怎麼看懂我的`理解是除非他不願意續簽否則你就得付給他補償金但是這似乎很不合理啊唉

新勞動合同法,確實更多的維護員工的利益

現在不認定自動離職,對於職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要先審核其是否具備勞動合同法第14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如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後,再提前30日發出終止或續訂通知書,對於企業依據職工是否有續訂意願來決定是否續訂的,屬於實際操作問題。如出現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即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或者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致使合同終止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是的,要提前30天通知到本人,並留有本人簽收的依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合同到期不續簽 篇二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則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若你是08年以後到公司工作的,則按你的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你要提供初步的證據證明你有加班的事實,且公司沒有支付或沒有完全支付,你就可以向公司主張加班費了。

公司加班應當經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不得強迫員工加班。

標準工作時是每週工作不超過5天,有可以採取6天工作制,但總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超過則是加班。

公司加班應當按照下面的法律規定及標準支付加班費,若沒有足額支付,則是違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但法定休假日工作不能以調休替代。

合同到期不續簽 篇三

一、合同到期如何續簽

1、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雙方可以另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署《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不能以單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勞動者個人在勞動合同期滿均未提出續簽,而員工個人仍在單位工作,則公司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還存在一年後與勞動者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日後辭退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

二、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合同期滿,通俗地説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了,沒有續簽的情況。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勞動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時結束雙方的勞動關係是雙方意志的體現,是符合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當事人後來意思發生變化,反悔了,也不能改變當時的約定,這是合同存在的基礎。既然是雙方約定到期終止,雙方都依法履行了勞動合同的內容,所以遵循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是不設立經濟補償的最根本原因。此外,雙方約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日期,説明雙方都知道什麼時候該合同會終止,所以這件事是可以預料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該情況為勞動合同終止後的自己做好準備工作,所以也就談不上損失問題,即使有損失,也是損失方自己疏忽,沒有做好準備的關係,損失由自己承擔。

所以從法律上説,合同期滿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當然,為了雙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三、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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