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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精選多篇)

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精選多篇)

目錄

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精選多篇)
第一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第二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第三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第四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第五篇:人身傷害賠償方案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

1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山東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託代理人:山東業春律師事務所xxx律師

乙方:身份證號碼:,系的(親屬關係)身份證號碼:,系的(親屬關係),於20 年月日,在甲方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經全力搶救無效死亡。為妥善處理死亡後的善後事宜,甲、乙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二、甲方本着人道主義原則,自簽訂本協議之時,一次性支付乙方醫療費、護理費、住院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三、該賠償金交付乙方後,乙方對本賠償金自行協商分配。

四、本協議為一次性處理終結協議,協議簽訂後,雙方再無其它爭議。

五、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本協議一式四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山東業春律師事務所電話:0531-87060096住所地:濟南市經六路119-1號

第二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

學校教師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祁縣古縣中學

法定代表人:張福林

乙方:範生平身份證號碼:142430195508023111。於20 11年 11 月 18 日下午下班回家路上,不慎摔傷,造成右側鎖骨骨折,肋骨損傷,經治療現正在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治療等費用事宜,甲、乙雙方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二、自乙方受傷日起截至本協議簽訂日發生的費用如下:醫療費用6517.4元。住院伙食補助20元×14天=280元,營養補助500元,各項費用合計7297.4元.本費用由學校處理解決.

三、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賠償關係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涉及與賠償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當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本協議一式三份,合同當事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經辦人:

職務: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經辦人/代理人:

職務:

其他信息:

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線 處違法實施 行為造成公路損害,甲、乙雙方對此事實予以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乙方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方式為 。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在同一日蓋章、簽字的,以最後蓋章、簽字日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經辦的,代理人簽字視為乙方蓋章、簽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路損害賠償協議書(b)

甲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經辦人:

職務: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經辦人/代理人:

職務:

其他信息:

號 車於 年 月 日在 線 處 造成公路路產損失,該車為乙方所有/駕駛,甲、乙雙方對此事實予以確認。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通過支付賠償金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金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日內向甲方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方式為 。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在同一日蓋章、簽字的,以最後蓋章、簽字日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經辦的,代理人簽字視為乙方蓋章、簽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樣式九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

甲方: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xx年5月7日17時00分,於xx駕駛小客車(內乘王xx、王x)由西向東行至北京市xx區xx與xx國道交叉口西1.5公里處時,車輛駛入路北側與路樹相撞,造成王xx搶救無效死亡。現於xx(甲方)與王xx的六名近親屬(乙方)就王xx死亡賠償事宜,本着平等、自願、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六人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貳拾貳萬元(未包括喪葬費,喪葬費壹萬五仟元已經在本協議簽定前由樑xx支付給了王xx的哥哥王xx)。

二、甲方將上述貳拾貳萬元於本協議簽訂後 日內匯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銀行帳號。帳號為: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六人後,由乙方六人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後果與甲方無關。

四、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後,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五、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後,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後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共七人已經全文閲讀並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共七人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後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七人簽字時生效。本協議一式七份,甲乙雙方每人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樣式十

故意傷害人身損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 ,性別,漢族, 年 月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為 ,聯繫電話: 。

乙方: ,性別,漢族, 年 月出生,現住 ,聯繫電話 。

年 月 日晚上,甲、乙雙方在 地方因口角發生爭鬥,甲方左眼受傷(後經法醫鑑定為輕傷)。現甲、乙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xxx一次性支付醫療費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給甲方xx。

二、甲方xx今後左眼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xxx無關。

三、甲方xx今後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xxx的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四篇:人身傷害賠償協議書

甲方:學生 家長:

乙方:學生 家長:

經學校調解雙方家長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現已付清乙方的住院費用(xxxx年2月26日---xxxx年3月18日);

2、甲方應另附給乙方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及一切費用xxxx元(包括車費、住院期間的生活費等費用);

3、甲方負責乙方的後續治療、檢查費用,直至痊癒(痊癒是指:醫院出具的完全康復證 明);在校療養期間由甲方和校方共同監護;

4、康復後在xxx市公安局做傷情鑑定,鑑定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5、學校政教處負責監督此協議的執行情況;

6、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第三方:xxxx學校政教處留一份。

甲方: 乙方: 第三方:

xxxx年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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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人身傷害賠償方案

人身傷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數額計算

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六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在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後,職工

所在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給予撫卹、勞動保險待遇。

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計算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人身傷害賠償數額計算

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死者生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法醫予以鑑定。

所在地治療醫院,一般是指距離受害人住所或侵權行為發生地較近的醫院。受害人先後到數個距離基本相等的醫院治療的,一般應認定最先就診醫院的醫療費,但該醫院治療失誤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除外。

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受害人重複檢查同一科目而結果相同的,原則上應僅認定首次的檢查費用,但治療醫院確需再行檢查的除外。如檢查結果不一致,確診之前的檢查費用均應認定。

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受害人確需住院治療或觀察的,其費用應予賠償。但出院通知下達後故意託延,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而延長住院時間的,其延長期間的住院費不予賠償。

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必要的補救性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

在訴訟過程中,治療尚未結束的,除對已經治療的費用賠償外,對尚需繼續治療的費用,經有關醫療機構證明或者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可以一次性給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療結束後另行起訴。誤工費的賠償

受害人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等認定。

受害人的實際誤工日期少於休假證明的,應以其實際的誤工日期認定;實際誤工日期多於休假證明的,一般應當根據休假證明認定。

受害人確需休養但無休假證明的,可在徵求法醫或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情處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的賠償應當按照其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資、資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但不包括特殊工種的補助費。

獎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計算,超出獎金税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於自身原因無獎金收入的,其次獎金不予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參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應向税務機關納税的,應以税單為據。

受害人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的,其誤工費的賠償可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 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

(2) 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因受害確實無法從事家務勞動造成其他家庭成員負擔過重的,可酌情予以經濟補償。

受害人的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護理費的賠償

受害人受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應以法醫的鑑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認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

護理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護理人員一般設一至二人,但確有必要的除外。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本意見關於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的,護理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交通費、住宿費的賠償

受害人到所在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應予賠償。

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應以公共電(汽)車、火車的硬座、輪船三等以下艙位等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急,交通不便或當地無上述車(船)的除外。交通費的票據應與就醫次數相符。標據少於就醫次數的,一般可根據實際票據認定;票據多於就醫次數的,應以實際就醫次數認定。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牀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確需侯診且傷情不允許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予賠償。

住宿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以住宿費的收據為憑。

營養費的賠償

經法醫鑑定或治療醫院證明,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其費用可以酌情賠償。

營養費的賠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計算。應賠償的期限,可以委託法醫鑑定,也可以在徵求治療醫院的意見後酌定。

侵害人探視受害失時攜帶的食品,一般應當視為贈與。

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的賠償

侵害他人身體致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應當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依照法醫學的鑑定標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分為十級。經法醫鑑定為一級的,其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二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殘疾者的誤工費的生活補且費不得重複計算。以殘疾者定殘之月為界,之前由侵害人賠償誤工費,之後由侵害人賠償生活補助費。

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當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壽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賠償數額。

喪葬費的賠償

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屍、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費用。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而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

死者家屬違反有關殯葬的規定,大辦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賠償。死亡賠償金,應當支付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賠償二年。死者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十年。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一定數額的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者疾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經法醫鑑定為一級的,自定殘之月起,賠償十年;二至十級的,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計算。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但最低不少於一年。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的賠償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後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請關注)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

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撫養到十八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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