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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多篇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多篇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多篇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一)

店名:

店址: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加盟甲方“某公司”加盟經營體系開設“某公司”快(以下簡稱“某公司”)事宜,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加盟經營權設立某公司;乙方同意,加盟“某公司

”加盟經營體系,按照“某公司”加盟經營體系的統一要求設立並經營某公司。

第二條 甲方在乙方設立過程中,應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務項目:

1、授權乙方使用註冊商標“某公司”用於本合同所確定店址的設立;

2、製作的店招並提供給乙方;

3、向乙方提供的店面修設計方案;

4、如乙方要求,可負責的修,代辦修費用另行協商收取;

5、代為採購經營所必需的機器設備、傢俱廚具等;

6、如乙方要求且甲方同意,可代辦乙方設立所必需的衞生、消防、工商等有關證照,代辦費用另行協商收取;

7、負責為乙方招聘工作人員,並對工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8、籌備乙方開業前及開業當天的市場推廣、宣傳及促銷活動,有關費用另行協商收取。

第三條 甲方在乙方經營過程中,應向乙方提供如下服務項目:

1、授權乙方使用註冊商標“某公司”用於本合同所確定店址的經營;

2、為乙方制訂各項的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見本合同附件“經營管理制度清單”並負責制度的實施;

3、向乙方供應的、料、原材料,代為採購乙方要求的機器設備、傢俱廚具及日常消耗品等;

4、為乙方提供機器設備、各項設施的維修保養;

5、向乙方提供市場推廣、宣傳及促銷方案,並協助實施;

6、應乙方要求為乙方招聘工作人員,並對工作人員進行崗位培訓;

7、定期派員對乙方日常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稽核;

8、對乙方日常經營所遇到的問題提供諮詢,根據乙方的要求,派員至為乙方解決實際經營所遇到的問題。

第四條 乙方於設立過程中,應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擔如下費用:

1、於本合同簽訂之同時,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費人民幣200,000元;

2、於本合同簽訂之同時,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150,000元;

3、於乙方正式開業7天前,向甲方全額支付XX、開業貨品、桌椅等的採購款;

4、自行承擔場地的租賃費或轉讓費、修費、向有關政府部門繳納的證照費及其他官費;

5、負責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

第五條 乙方於經營過程中,應向甲方支付或自行承擔如下費用:

1、根據每月營業額的3%的計算比例,於次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額支付加盟權使用費;

2、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全額支付上月的貨款;

3、自行承擔場地的租賃費、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費、日常經營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税金;

4、經與甲方協商一致,全部或部分承擔日常的市場推廣、宣傳及促銷活動的費用;

5、負責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如乙方要求甲方招聘工作人員的,則應按甲方有關規定向甲方支付人員招聘及崗位培訓費;

6、承擔甲方為乙方提供各項諮詢服務或解決經營問題所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郵遞費等費用。

第六條

第七條 本合同期間,甲方負責商業形象的統一設計,包括但不限於店招的設計製作與擺放、

門面外觀的設計、店堂的佈置、桌椅的擺放、櫃枱的設置、XX的格局、環境氣氛的營造、顏色的搭配、潢建材的選取、設備廚具的選用、用具的選用、工作人員的着等事項。乙方應遵照執行甲方的設計方案,並在甲方的協助下負責方案的具體實施。甲方為乙方設立期間,因辦理有關證照或手續需乙方提供有關資料或信息,乙方應如實提供。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其他協助的,乙方應盡其可能向甲方及時提供。

第八條 乙方日常經營所需的各項機器設備應向甲方或甲方書面指定或認可的第三方購買或租賃。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購買或租賃機器設備,也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機器設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出租的機器設備,乙方應妥善保管,如發生損壞,應及時通知甲方派員維修;如發生損毀,乙方應向出租方賠償。本合同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之設備轉移、轉讓、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也不得將該等設備抵押、質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九條 乙方經營期間,銷售的所有均應由甲方或甲方書面指定或認可的第三方供應。甲、乙雙方之間的供貨關係,應另行簽訂“供貨協議”加以確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購買或原料進行銷售,也不得自行製作進行銷售。

第十條 甲方保證,其供應乙方的均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質量的要求,適於乙方顧客用。乙方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衞生、保質期的規定銷售,不出售、使用或加工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

第十一條 乙方銷售的品種,均應事先獲得甲方書面認可,方可進行銷售,每種的價格,均應按照甲方事先確定的價格進行銷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減少、變更的品種,也不得對的價格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乙方應在安並使用甲方指定的電子收銀系統及財務軟件,並將該電子收銀系統及財務軟件按甲方的要求與甲方的網絡系統進行連接,向甲方傳送每日營業數據。

第十三條 乙方保證,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合法開展經營活動,不銷售或傳播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物品,不在店堂內擺放賭博性物品或設備,不安搭建危險或違法的設施,不存放與日常經營無關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十四條 乙方在日常經營期間,應遵守甲方提供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保持店面的整潔,做好門面外觀、店門外、店堂、櫃枱、XX的清潔衞生工作。全體乙方工作人員須統一穿着甲方指定之XX,佩帶甲方製作之形象標識及工號牌。

第十五條 甲方每季度至少應派員2次至乙方進行日常經營工作的指導,並有權對乙方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服務態度、服務質量、紀律遵守等事項進行稽核。甲方人員應當場製作

工作報告,説明該次指導的過程、內容、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改良意見或合理化建議,並對乙方工作人員進行評估並完成評估記錄。乙方應配合甲方的工作指導,並協助完成工作報告及評估記錄。每次工作報告及評估記錄均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在該工作報告及評估記錄上簽字,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六條 乙方的市場推廣、宣傳及促銷活動,由甲方負責組織進行。促銷期間,乙方應積極

配合甲方的促銷活動,實施甲方的促銷方案。甲、乙雙方之間的廣告宣傳、促銷活動及有關費用承擔,應另行簽訂“廣告宣傳協議”及“促銷協議”加以確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進行市場推廣、宣傳及促銷活動,也不得委託任何第三方為其進行

上述活動。

第十七條 甲方保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商標、專利均為甲方所有或經合法授權,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如甲方違犯本條之保證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此種損失。

第十八條 甲方負責乙方工作人員的招聘及培訓,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工作人員,並對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及評估。如甲方提供給乙方的經營管理制度、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甲方應負責對乙方的工作人員重新進行培訓。乙方負責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並安排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保持交流與溝通,對日常經營中所發生的問題,應共同盡力解決。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矛盾糾紛,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需對銷售的種類和價格進行變更的,應協商一致加以確定。

第二十條 乙方應對本合同之內容予以保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之內容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甲方因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如下資料,均為甲方之商業祕密,乙方應予以保密,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該等商業祕密部分或全部向任何第三方予以披露。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所有其掌握的以任何形式記載甲方商業祕密的介質全部返還甲方,不得私自複製或藏匿,也不得再行使用或供他人使用。乙方同時應確保,其工作人員或其他與乙方有關之人員知曉並遵守本條之保密約定。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

1、經營管理制度、業務流程、使用技術、機器類型、使用設備及其附件、創意、設計、商標專利、模型、樣品、圖紙、草圖、藍圖、財務信息和計算機軟件;

2、銷售、市場、廣告、項目開發、物流分配、併購、分立等有關信息、計劃、項目或方案;

3、業務策略、市場戰略、價格、競爭者信息、業務發展戰略和方式、合作伙伴、客户及供應商名單及聯繫方法;

4、人事檔案、銷售報告、產品配方、製造工藝、市場研究報告、貨物規格、工作人員薪資福利;

5、與本合同有關的各項合同、協議,設定或被設定的抵押、質押,提供或被提供的擔保、保證,各項仲裁或訴訟信息;

6、甲方有義務予以保密的其他法人、非法人機構或自然人的商業祕密或祕密信息;

7、乙方從甲方處獲知的其他未經公開的書面或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期間或合同終止、解除後3年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從事、指使他人從事或為他人從事類似形態業,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有關的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設立過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之服務項目,致使乙方無法開業的,甲方應退還所有已收的款項。如對乙方造成損失的,則甲方還應承擔此種損失。

第二十三條 經營過程中,如甲方未能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之服務項目的,乙方有權拒絕支付加盟權使用費。如對乙方造成損失的,則甲方還應承擔此種損失。

第二十四條 設立過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時支付本合同約定之款項或未能及時提供有關協助的,致使乙方延期或不能開業的,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如對甲方造成損失的,則乙方還應承擔此種損失。

第二十五條 經營過程中,如乙方未能及時支付本合同約定之款項的,則甲方有權按未付款項金額的萬分之四每天向乙方收取滯納金。如乙方逾期90天未付,且拖欠款項在人民幣30,000元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款項,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如甲方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之服務項目,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如對乙方造成損失的,則甲方還應承擔此種損失。

第二十七條 如乙方未能遵照執行甲方對於商業形象的統一設計方案,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變更商業形象,自行或另行委託任何第三方設計或實施其他商業形象方案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向乙方追收欠繳的款項,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如對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則乙方還應承擔此種損失。

第二十八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購買或租賃機器設備,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機器設備,或將租賃之設備轉移、轉讓、出租或借予他人使用,或將該等設備抵押、質押或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有權按該等設備價款的50%向乙方收取違約金,由此產生的任何其它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九條 如甲方供應乙方的不符合國家有關衞生、質量的要求,給乙方帶來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此種損失。如對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損失或損害的,甲方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衞生、保質期的規定銷售,出售、使用或加工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經甲方指出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如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損失或損害的,乙方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方購買或原料或自行製作進行銷售的,甲方有權按該等價款的10%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增加、減少、變更的品種或對價格進行變更的,甲方有權就乙方該等行為每次向乙方收取違約金人民幣1,000元,並要求乙方立即改正。如乙方經甲方指出後不予改正或在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三條 如乙方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未能嚴格執行甲方提供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致使管理混亂、制度廢弛或商業形象受損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整頓。乙方應全面配合甲方的整頓工作,並承擔因整頓而產生的全部費用。如乙方拒不配合或消極應對甲方的整頓工作,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轉讓或轉移給任何第三方。如乙方違反本條之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履約

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五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第二十條之保密約定或侵犯甲方商業祕密之行為的,如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停止違約或侵權行為,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並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300,000元;如在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違約或侵權行為,並要求乙方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300,000元。無論在合同期間或終止、解除以後,如因乙方該等行為對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其他損失或損害的,乙方還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之行為的,其因此所獲得的利益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該等行為,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0,000元。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期間,甲、乙雙方均應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合作,任一方如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本合同其他各項約定之行為,且對另一方造成嚴重損害的,則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不予返還或主張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期間,乙方如需在本合同所確定的店址以外的地點開設“某公司”,應與甲方另行簽訂加盟經營合同。

第三十九條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項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自不可抗力事項發生之日起14天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中止履行本合同。該不可抗力事項消除後,甲、乙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如該不可抗力事項持續滿兩個月仍未消除,任一方均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乙雙方均不需就本合同的解除向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期滿三個月前,甲、乙雙方應協商合同續簽事宜,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本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也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未能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的,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甲、乙雙方應結清款項,乙方返還租賃的設備,並停止使用甲方的或因本合同合法授權給乙方使用的專利、商標、商號、字號等,甲方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由擔保人向甲方保證乙方履行本合同,如乙方違反本合同各項約定或不履行本合同各項義務的,擔保人以人民幣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簽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四條 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時,除非另一方另行指定,應將有關文件送達如下地址:

甲方地址:上海市吳中路1389號

乙方地址: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為期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由

甲、乙雙方共同簽訂,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郵編:201103 郵編:200435 元為限向甲方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擔保人的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1年。 如一方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及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之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

日期:

擔保人:

地址:

簽字:

乙方: 簽字: 日期: 身份證件: 電話: 日期: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二)

合同編號:

甲方: (加盟總部)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帳號:

乙方: (加盟者)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地址: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帳號: 經乙方申請,甲方審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加盟經營形式加盟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是甲方的註冊商號、商標、標誌和與服務標誌、模式、樣式、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設備設施、商品陳列技術、會計系統、專業教育研修程序及有關營運的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專賣店/櫃。

“公司商標”:指稱為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誌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籤、樣式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而使其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了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形象下營運。

第二條 獨立的當事者

1.合同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的經營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2.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力。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係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3.加盟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經營決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的行為。

第三條 加盟店的資格

1.只有具備下列條件者才有資格申請設立公司的加盟店:

(1)沒有受過刑事處罰者;

(2)受過總部規定的訓練,並按照要求完成訓練內容,被總部認可的合格者;

(3)經與總部協商,被認可可以經營公司店鋪的特定店鋪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組織,則前項資格條件中,第一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項的對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職工。

第四條 加盟的給予

在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在第七條規定的場所開設、經營公司店鋪的權利。

第五條 商標的使用與承諾

1.總部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總部商標、服務標誌及表示這些標誌的記號、樣式、標籤、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鋪以外的場所使用本合同中總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號、商標、標誌、記號、樣式、標籤和招牌等。

3.加盟店要使用總部商號的一部分或作為加盟店商號的一部分使用總部商標,須事先徵得總部的書面承諾。

4.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原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總部商標、標誌、樣式、招牌等。

第六條 使用範圍和使用要求

1.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範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為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加盟店。

2.在合同期內,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為:

(1) 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

(2) 除為公司店鋪經營而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及總部有特別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

(3)加盟店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條 店址選擇

1.加盟店店鋪設在乙處。

2.總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徑250米(直徑500米)範圍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其他公司店鋪。

3.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公司店鋪,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係,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可以自己或讓第三者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4.第二條款對位於商業繁華區和準繁華區的加盟店不適用。

第八條 店址變更

1.因地理環境變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規定區域內變更門店地址時,可以向總部提出變更申請。

2.總部認為變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將會及時作出答覆,並有義務對選擇新店店址進行商圈調查等必要的幫助。

3.加盟店應支付總部進行上述所列調查等的費用。

第九條 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七條第一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公司店鋪(以下稱追加建店)時,必須與總部另籤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加盟合同。

2.如總部認為該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經濟、人才條件,而且也符合公司加盟總體利益,總部就必須同意,但是總部不承認10家以上的追加建店。

3.加盟店在簽訂了以該追加建店為對象的公司加盟合同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

4.前款加盟金包括公司加盟合同規定的費用和為追加建店而進行調查的費用,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十條 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

1.加盟店承認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是隻屬於總部所有的具有特定價值的經營技術資產,受法律保護。

2.加盟店承認公司商標為公司加盟統一的營業象徵,屬總部所有。

3.總部須適應社會經濟形勢變化,對現有經營技術資產進行不斷地研究、完善和積累。

第十一條 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持續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合同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和兩名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工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需的知識和技術。

3.開業後,如總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須按指示要求派員再次參加前項規定的進修教育,獲得必需的知識和技術。加盟店承擔培訓所需的一切費用。

4.加盟店開業前後五天,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本部開發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5.加盟店必須參加一年兩次的定期總會及總會召開月以外的定期經營月會和臨時經營者會議。總部應提前周通知開會日期。

6.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周外,總部每週向加盟店派遣營運部項目負責人進行指導。

7.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經經營者或店長同意,允許總部派遣的人員進入店堂內檢查加盟店的全部經營情況。

8.加盟店在接受總部指導期間,允許總部的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與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店鋪經營、現金存款、原始票據等有關的各種資料。

9.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教育加盟店僱用的店長和職工。

第十二條 店鋪地理位置的調查

總部要為加盟店選擇店址進行地理位置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所在地區發展前景等建店可行性專門調查。

第十三條 店鋪開發的相關事項

1.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的店鋪結構、內外修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準。

2.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委託總部指定的有此資格的建築設計事務所負責店鋪的新建、增建、改建的內外修飾等的設計和督查。

3.加盟店同意新建、增建、改建、內外修飾等改造工程的施工者,由總部從經營建築設計事務所公正的資格審查的施工企業中招標決定。

4.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5.為了集中採購以降低成本,獲得利益,加盟店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營運必需的設備、置、器具、用品、招牌等物品。

6.對加盟店的店鋪改造、購置設備等的申請,總部要作認真研究,並與加盟店協商、協調,決定樣式、品位、品質,幫助實施。

7.對於營運必需的包材料、發票、封口紙、提貨袋、標籤及其它附屬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指定的產品,同意從總部指定處購買。

8.加盟店同意向“公司商業協同組合”租賃總部採購售貨機,並按規定程序操作。

9.上述所列各項的購買資金全部由加盟店負擔。

第十四條 促銷

1.總部要計劃和實施以維護公司加盟全體利益為目的的宣傳、廣告等促銷活動。

2.前項的各種促銷費用,按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3.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它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説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總部同意後才能實行。

第十五條 協助銷售

1.總部對加盟店的銷售進行以下幫助:

(1)推薦進貨渠道;

(2)推薦進貨品種、品目;

(3)對設定標準零售價格提出建議;

(4)提供總部和進貨單位收集的有關銷售情報;

(5)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2.加盟店同意與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交易時使用總部指定的合同書,締結長期交易合同。

第十六條 進銷價格的設定

1.加盟店要努力做到按總部推薦的商品進貨,按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銷售。

2.如總部建議的零售價格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明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其實際相符的價格建議。

3.加盟店要從非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採購時,應事先書面向總部説明理由,徵得總部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加盟金

1.加盟店於簽訂合同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元。

2.加盟金中, 元為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接受教育、研修的費用; 元

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加盟費價格及支付總部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進行的地理條件調查、開業指導的費用。

不論是本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都不歸還加盟金。

第十八條 保證金

1.作為合同簽訂後總部與加盟店之間發生債務及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合同的擔保,加盟

店須在本合同簽約時向總部預交 元的保證金。

2.總部可以用此保證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充抵加盟店拖欠的債務。加盟店在接到總部

的充抵通知後,須馬上向總部支付與被充抵數額相同的現金,補充保證金。

3.保證金不計息。

4.除用於充抵總部債務外,加盟店不得對保證金作其它任何處理。

5.不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有無解約權、解除權,如果其有退出合同等行為,

而導致事實上本合同無法繼續執行及因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義務而被解約時,總部具有本合同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款規定的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可以沒收加盟店 (比

例)的保證金充抵違約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工作物品和其它營業象徵年後歸還剩餘的保證金。

6.除前項與第三十三條的解約外,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後,在加盟店撤除表示公司的

全部招牌、工作物品等其它營業象徵後,總部應歸還加盟店全部保證金。

第十九條 加盟金

1.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作為使用公司商標、經營技術資產和接受總部幫助、指導的價

格,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年毛利額 (比例)金額的加盟金。

2.前項“年毛利額 ”為年銷售總額減去年進貨額的剩餘,加上年回扣金的合計金額。

回扣金指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回扣金及進貨對象支付加盟店的進貨回扣金。

3.“年銷售總額”指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期間,加盟店在本合

同下進行營業所發生的銷售額,包括現金和信用銷售加上加盟店自家消費的商品零售額的合計金額。

4.根據各年度 月 日決算書及相關簿記憑證計算每年的加盟金。

5.總部按每月毛利額 (比例)的金額,於下一個月的 日前向加盟店索要每月的加盟金。加盟店最遲至該月末或持現金到總部指定的場所,或匯入總部指定的銀行帳户。匯款手續費由加盟店負擔。

6.按上述第4款計算的年加盟金同第5款計算的每月支付的加盟金的12個月總計數之間出現差額,由當事者雙方核清解決。

第二十條 廣告宣傳分擔金

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公司總體進行的促銷活動產生的費用的實際負擔金額。

第二十一條 拖欠損失金

加盟店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總部規定的加盟金、加盟保證金、加盟金、廣告宣傳分擔金等債務時,按每超一天加付的比例向總部支付拖欠損失金,直至付清為止。

第二十二條 回扣

1.至每年 月的最後一天,將上一年度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支付給加盟店的年回扣金額通知加盟店。

2.加盟店委託總部無限期寄存前項回扣金。

3.如加盟店要求歸還前項回扣金,總部須在接到歸還要求日後的個月內歸還給加盟店。

4.加盟店在 月 日至下一年 月 日的合同執行期間而終止合同時,不論任何理由都不能接受該年度的回扣金。

第二十三條 商品、服務的質量管理

1.為維護加盟店售出商品的質量和服務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營業方法必須遵守總部提供的經營手冊規定的要求和標準。

2.總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以書面和其它方法對加盟店進行進貨管理、銷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識、衞生管理、職工管理、會計處理、店鋪經營管理、店鋪保安等各方面的指導,提供有關信息,幫助加盟店實施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物品的保養、維修

1.加盟店要確實保養好店鋪建築、設備及其他供營業使用的一切物品,維護公司形象。必須經常清洗、檢查店鋪建築外觀,養護內外飾和其它用品,使之保持清潔和完好狀態。

2.加盟店如不能充分做好前項規定的保養工作,且在受到總部相關警告後的日之內仍不見改善,總部可委託第三者做保養事務,所需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加盟店同意在總部認為有必要時,總部人員可隨時進入店鋪建築、停車車場,檢查店鋪、設備的保養狀況。

第二十五條 帳簿等的製作

1.為使加盟店和總部雙方準確把握加盟店的經營狀況,加盟店要按總部指定的格式製作和保留以下文本:

(1)傳票;

(2)營業報告書(每天製作)。

2.加盟店每週向總部遞交一次一週的每日營業報告書。

3.總部和總部任命的註冊會計師可隨時在營業時間,調查第一項所列的帳簿,加盟店應主動向總部提供傳票等文件,協助調查。

第二十六條 盤點

1.加盟店要定期進行庫存、銷售款、收到支票、匯票及消耗品的盤點清查,準確把握經營狀況,及時報告總部。

2.總部認為加盟店盤總庫存結果、檢查報告書和營業報告書不準確時,要隨時通告加盟店,並提出改正勸告。

3.如遇前項情況,總部可以同加盟店一起共同進行盤點作業,以保證結果的準確性。第二十七條 決算文本

1.加盟店應在總部指定的註冊會計師的指導下製作税法要求的會計年度決算申報書。

2.加盟店在每年向税務署等官廳遞交税法要求的最終申報書及其附件時,應同時一併遞交總部。修改最終申報書時也同樣。加盟店收到税務署要求更改或確認事業收入的修改通告後也必須將通告同時遞交總部。

3.加盟店的最終申報書及決算書與以營業報告書為依據製作的決算書之間發生不一致時,加盟店應以營業報告書為準修改決算書,如因此而損害了總部應得利益,則須作出合理賠償。

第二十八條 專心營業義務

1.加盟店在本合同執行期間,必須全力以赴提高該店的營業成績。

2.除非得到總部書面同意,加盟店不得從事其它營業。

3.加盟店須嚴守總部指定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從事經營。

營業日為一週 天制,休息日為 。開店時間為上午 點以前,閉店時間為晚上 點以後。每天營業時間應在小時以上 小時以內。婚、喪、葬祭日及類似特別祭日可休息。

第二十九條 守密義務

1.除法律規定必須公開的以外,總部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遞交的營業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資料和有損於加盟店利益的情報。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資產祕密及有損總部利益的情報。

3.加盟店有責任保證其職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項祕密。

4.前三款規定的總部和加盟店的守密義務在本合同期滿後仍然有效。

5.總部按本合同規定提供給加盟店的經營技術手冊和其文件文本歸總部所有,出借給加盟店,加盟店須負責保存,合同終止後即刻歸還總部。

第三十條 禁止譭譽義務

加盟店不得損害總部和公司其他加盟店的聲譽、信譽,不得妨礙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三十一條 糾紛報告義務

1.加盟店營運中發生訴訟、爭訴或其它糾紛,須及時報告總部。

2.如加盟店營運中發生糾紛,總部以維護公司事業為目的,可隨時指示加盟店付諸法院,或採取其它措施。加盟店應遵從總部決定。

第三十二條 合同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算,店鋪開業後滿年。合同期滿前 個月,經總部同加盟店雙方同意,可以更新合同。

2.前款的合同更新,在本合同期滿前經總部和加盟店同意,簽訂總部規定的加盟合同書後成立。更新合同為本合同期滿終止後接續成立的新合同。但加盟店無需支付加盟合同書規定的加盟金,本合同的保證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證金,此種情況下,加盟店不得要求總部歸還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規定期限,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仍無改善時,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為改善營業而提出的勸告指導;

(2)加盟店按本合同規定向總部遞交的營業報告書、決算書等其它文件不真實;

(3)加盟店拖欠須交總部的加盟金和預付金及其它債務;

(4)加盟店拖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單位及總部指導的對象的債務;

(5)加盟店的其它違約行為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2.加盟店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不作預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臨時查封、臨時處分、拍賣處分、滯納税處分、破產、審查,特別清產核資等處分,使接受合同更新申請的總部同提出申請的加盟店之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或加盟店自己宣佈破產、協議出賣或整頓店鋪、特別清算與申請新企業;

(2)債權者開始資產、負債的全面管理和整頓;

(3)收到銀行的拒絕受理匯票的處分;

(4)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5)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設立擔保權或對店鋪進行其它處置;

(6)加盟店向他人泄漏公司的經營祕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冊等資料;

(7)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加盟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和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8)發生加盟店店主死亡、法人解散、營業終止、與他人合併或其它對營業權產生影響的股東構成變更、劇烈的組織變動、企業管理層變動等情況,而使加盟店同總部間的經濟信賴關係破裂;

(9)向債權者出讓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財產,或把店鋪財產用作讓渡擔保;

(10)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受到拘留或其它刑律處罰;

(11)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為禁業者或準禁業者;

(12)加盟店退出公司事業者或將營業委託他人,從全部經營或實際重要部分退出或放棄店鋪經營超過天以上;

(13)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14)加盟店店鋪建築等使用權喪失;

(15)法院、政令要求加盟店終止營業;

(16)加盟店在簽訂本合同 年以後仍未開業。

3.如總部發生以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對總部規定周以上期限,以書面形式敦促總部確定停止該行為,履行規定的義務。如總部在規定期限內仍不履行規定義務,加盟店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拖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給加盟店的回扣金;

(2)其它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4.發生如下各項中的任何一項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預告單方面終止合同:

(1)總部申請自己破產、特別清算、清算,或被法院宣佈破產、特別清算和清算;

(2)總部損害了加盟店名譽、信譽、或妨礙了加盟店的事業開展。

(3)總部退出公司加盟事業者的地位,或放棄該事業;

(4)法令、政令規定總部廢止加盟事業;

(5)加盟店店鋪建築喪失;

(6)加盟店店鋪建築使用權喪失;

(7)法令、政令規定加盟店終止營業。

第三十四條 協商解約、中途解約

1.只要加盟店和總部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可隨時終止本合同。此時總部收取 (比例)的保證金,剩餘的保證金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它營業象徵年後歸還。

2.加盟店提前 個月通知總部解約,並付清了加盟金、廣告分擔金和其它由總部代行負擔的一切債務,同時明確放棄歸還保證金的要求時,本合同在加盟店預告期滿後便告終止。這裏加盟店不能用保證金充抵代由總部負擔的債務。

3.有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項的解約權。第三十五條 招牌、商標等的撤除

1.不論合同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本合同一旦終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標和經營技術資產的使用權。

2.在前項的場合,加盟店必須自行撤除公司招牌,從建築物和其它設備,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標、服務標誌和特定名稱等一切營業象徵。

3.如加盟店不主動撤除,總部或總部代理人可以自行進行撤除作業,並要求加盟店負擔為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第三十六條 禁止競爭

1.加盟店保證,如遇前條第一款情況,不再使用相同的或類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標、服務標識、特定名稱等營業象徵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不發生有損於其它公司加盟店利益及會造成營業混亂給總部帶來麻煩的行為。

2.當總部發現並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項所列的違約行為時,加盟店須立即終止該行為。第三十七條 物件的歸還和債務清算

1.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加盟店均須放棄使用總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權,並及時將物品歸還總部。

2.本合同終止時,除本合同特別規定者外,當事者雙方均須及時結清所欠對方的一切債務。

3.加盟店在本合同終止後,須及時清償欠總部推薦的進貨對象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營業的讓渡和承繼

1.加盟店未事先徵得總部同意,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店鋪的營業及資產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此用作擔保和其它處置。

2.如總部認為加盟店已不能再繼續營業,或因明顯的困難而有可能發生營業中斷時,為保持加盟店的運營,總部可以臨時接替營業。待總部確認加盟店可以重新經營後,應及時把營業權歸還加盟店。

上述總部接替經營期間發生的收益和損失均歸屬加盟店,總部代行營業所產生的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讓或出租店鋪時,總部有權優先接受店鋪建築或接替、承租。

4.遇上款情況,總部和加盟店可以通過協商,規定讓渡價格和租賃金。協商意向不能成立時,可用鑑定的讓渡價格和租金作價交易,鑑定費用由加盟店負擔。

第三十九條 名義責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號、商標、服務標識,因自己的經營而損害了第三者利益時,由加盟店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總部不承擔名義責任。

2.總部因加盟店的行為而被追索賠償責任時,可要求加盟店負擔被追索的賠償金。第四十條 遇不可抗力的免責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對方承諾因罷工等其它勞資糾紛和暴動,天災人禍,行政機關的措施及其它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負擔,但應在碰到上述不可抗力後及時通知對方並承擔相應證明責任。

第四十一條 保證

1.加盟店為開業而從金融機構貸款形成的債務,如由總部提供保證或物質擔保時,加盟店和總部必須另籤債務擔保合同。

2.如遇上述情況,加盟店必須向總部提供物質擔保。

第四十二條 保證債務的消除

不論任何理由,本合同終止時,如加盟店還負擔着開業之初和此後用總部的保證或物質擔保,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置設備和充作其它費用或因新建、改建而發生貸款債務時,必須及時歸還貸款,解除總部的債務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 損害賠償

1.總部違約給加盟店造成損害時,不論本合同存在與否,須向加盟店賠償損失。

2.加盟店違約,總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時,加盟店須向總部支付相當於最近一年加盟金額倍的損失賠償金。

3.無論加盟店在法律上或按本合同規定有無解除權、解約權,因其退出合同等行為造成事實上合同不能繼續時,加盟店必須向總部賠償相當於最近一年加盟金額倍的損失賠償金。

4.本合同剩餘期限不足 年時,第二、三款的損害賠償額,按剩餘月數乘以最近一年加盟金的月平均數計。

5.加盟店違反合同給總部造成損害而總部不解除合同的場合,加盟店亦須向總部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

經雙方當事者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第四十五條 連帶保證人義務

連帶保證人與加盟店連帶承擔加盟店在本合同中承擔的一切財務債務。

第四十六條 付保義務

為保障公司加盟店事業防止萬一的事故和損害,加盟店須就總部指定的物品按本部規定的險別的保金投保。

第四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四十八條 確認事項

在簽訂本合同前,總部要向加盟店詳細説明加盟店開展經營事業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內容,要獲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應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實:在總部説明中所展示的各種資料只是説明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對加盟店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第四十九條 協商

對本合同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着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地協商解決。

以上合同一式二份,當事者雙方署名蓋章後各執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月 日 月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三)

甲方:

乙方:

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協議,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1.合作時間自2011年11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2.甲方提供 會所為乙方展示產品,乙方同意以產品推動會所的加盟形象提升。

1.3.甲方提供面積為 30平米的會所一間供乙方作為對外展示產品和銷售的平台。

1.4.乙方自行供應產品的種類、包,決定產品的銷售價格。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1.5.甲乙雙方根據產品銷售業績決定分配模式。

第二條 合作宗旨和經營範圍

2.1.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高品質的產品和提供藝服務而獲得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2.2.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計劃和改進工作方法,使會所產品在加盟形象、產品價值、藝表演等方面具有競爭能力。

2.3.通過前期合作,在商業運作模式成熟時,面向寧夏以外地區合作合同開展和履行市外淘園會所確定的米系列、系列等有關業務。

2.4.在條件允許時,甲方將以旗艦店或加盟店的形式在全國範內內各主要城市設立會所,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服務業務,並同意與乙方進一步進行商業互利合作。

第三條 資金注入

3.1.乙方擬投資對展覽室進行改造,其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合作到期時,其投資修改造價值規甲方所有。

3.2.甲方投入場地和現有展櫃以及相應的管理設施供乙方使用。

3.3.乙方應負責產品的供應和藝人員的工資。

3.4.乙方應負責提供易拉寶KT板、海報、畫冊宣傳資料所需資金。

第四條 組織機構

4.1.合作期間,乙方派駐甲方會所產品銷售代表,其職權主要為展示藝、推廣銷售工作。

4.2.合作期間實行會所董事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為會所最高決策機構,決定的一切重大問題。

4.3.乙方選派人員應接受乙方和甲方的雙重領導。

第五條 財務制度

5.1.實行統一的收銀製度,乙方銷售產品應由甲方收銀人員統一結算。

5.2.雙方根據每月的銷售業績進行分成,因為甲方主要承擔場所租金和日常管理等費用,因此乙方應在每月的銷售業績(為實際銷售所得)總額中提取30%的比例給甲方。

5.3.甲方財務人員應在次月10日向甲乙雙方負責人報送編制的產品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各一方備查,如果雙方有異議應於收到報表之日起5日內提出,否則視為同意財務報表數據的真實性。

5.4.甲方應將每月的銷售總額在扣除所得(5.2款的所示)後在次月的28日以現金或轉賬的方式回款給乙方。

5.5.為了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財務制度,乙方有權隨時在每個財務月終結後一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產品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六條 協議的生效

6.1.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共同協商並作出補充規定。本協議一式肆份,各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一方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行受到影響和消弱。

第七條 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者,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

第八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之解決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或因本協議引起之爭議,協議各方均應首先通過協商友好解決,30日內不能協商解決的,協議雙方均有權向協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特別約定

除非為了遵循有關法律規定,有關本協議的存在、內容、履行的公開及公告,應事先獲得相對方的書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條 其它 第十一條、本協議之附件(如果不能提供的,則雙方確認並註明) 12.1. 公司企業信息1份(以註冊地工商局提供蓋章為憑);

11.2.公司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各1份; 11.3.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1份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

印件1份;

11.4.公司税務登記證複印件1份。

甲方: 乙方: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四)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手機:

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手機:

為發揮雙方優勢,經友好協商,現就合作建立________________“XXX”加盟店達成如下一致合作協議:

一、甲方的責、權、利:

1.提供加盟店的名稱使用權。名稱統一為“XXX”加盟店。

2.為保證甲方商品的信譽,加盟之聲譽,監督乙方在該地區的經營不得有損害甲方商譽行為,乙方與甲方合作開始,須付保證金_______萬元人民幣給甲方(合作期滿,甲方把保證金退還給乙方),中途如有違約行為,根據違約責任大小,甲方有權扣下保證金,甚至繼續追加必要的相關法律責任。為保證公司不斷致力開發新產品,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制定相應的市場銷售策略及甲方在產品註冊,包設計等無形資產,乙方在加入甲方加盟店時,收取乙方加盟費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首批進貨貨款),以保證甲方利益。

3.甲方向乙方提供“龍井”經營的產品(含、具等)和首次相關必要的公司資質。

4.對加盟店進行統一管理,管理範圍包括經營環境、產品質量、定價及售後服務。

5.甲方保證同等產品在該區域內的統一底價,對產品質量負責。根據需要提供相應的税票(乙方需付税點__%),有權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價格。

二、乙方的責、權、利:

1.享有“XXX”加盟店的名稱使用權。

2.享受甲方“XXX”商城網的形象廣告支持。

3.根據當地市場量訂貨,由於產品的保存等特殊因素,產品原則上不得退換(包括外包具等)。

4.可參與甲方的有關活動項目可享受優惠,如:滿500元送精美具或立減30元等。

5.負責加盟店的修以及招牌的製作和懸掛,甲方需要提供參考方案。

6.服從甲方在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方面的管理服務。

7.每年必須保證銷售額不低於_____萬元,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三、説明事項:

1.訂貨與配貨:甲方憑乙方簽字蓋章的書面訂貨單(傳真)組織配貨或者本人電話聯繫親自訂貨;

2.產品運輸:甲方負責發送到乙方指定地點,費用由乙方負擔;

3.結算方法:現金支付,款到發貨;

4.甲方授權乙方為“XXX”加盟店項目唯一代理,相同項目在該地區不再發展第二家;

5.乙方在經營項目(指甲方授權乙方經營的產品)上不得與其他企業合作;

四、龍井獎勵辦法:

1.年度銷售額在_____至_____萬元,年底返還年度實際現行額的 _____%作為獎 勵回報。

2.年度銷售額在_____至_____萬元,年底返還年度實際現行額的 _____%作為獎 勵回報。

3.年度銷售額在_____萬元以上,年底返還年度實際現行額的 _____%作為獎勵回 報。

五、條款:

1.大綱、範圍、定義:

乙方享有甲方的各種經營,管理理念,產品商標,包品及各種榮譽,甲方只對乙方的經營提出建議、指導。甲方擁有“XXX”商城網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不求加盟 但求品質

2.加盟權的授予: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加盟合作協議書,甲方應給予乙方在“XXX”商城網的合作伙伴的會員權利。

關於連鎖加盟合同範本(五)

經雙方友好協商, 同意 作為 的加盟店,特立本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一、基本要求

1、店鋪面積(含XX):120平方米以上。

2、加盟費:一次性付清元( )。

3、加盟權使用費:元/月,按年交( )。

4、本鋪保證金:一次性付清( )。 合同期滿後加盟無任何違反合同的情況下,總讓應全額退還,不計息。5、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經營應到總店另籤合同)。

6、加盟店無權受理其它加盟店,如需加盟或開分店應向總店提出申請。

二、適用區域

1、縣級城市( )。

2、沿海發達地區的城市鄉鎮,工業園區( )。

3、地級市、直轄市、省會城市( )。

三、保護區域

總店保證省會城市,直轄市受權2-3家,地級市受權1-2家,縣級城市受權一家。

四、甲方責任和義務

1、同等品質,加盟,價格的物質上在加盟店當地就近購置。

2、凡屬總店經營特色的物資供應,由總店統一配送。

總店收費標準為:收取物資物品在當季當時市場進購價的基礎上,另平均加收不高於15%的費用,其相應產生的交通運輸費也由加盟方承擔。

3、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廚師進行專業培訓(不另行收費,乙方交通費用自理)。

4、甲方負責有償提供經營特色XX品的物資供應,以確保加盟

店口味與總店一致。(如:高級辣蟹幹鍋莊的專業調料)。

5、甲方提供產品組合:川式香辣蟹、川式香辣海蝦、香辣鴨

脣、盆盆蝦等特色XX餚。

總店收費原則為:先付款後發貨的原則進行配送。

乙方一次性付清加盟費( )甲方履行上述義務。

五、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對店面招牌進行修。

2、按規定繳納費用(即甲方提供的物資)。

3、乙方不得自行進行對外加盟(如另行加盟導致總店受損,則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並承擔其法律責任)。

4、乙方需及時付清甲方貨款及其它所產生的費用,如有違約甲方有權停止供貨,產生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技術支持

1、付清加盟費後按照要求加盟店打總店的招牌。

2、由加盟店派廚師到總店進行集中培訓,時間30天左右,不收培訓費,但產生的宿,交通費用由加盟方承擔。

3、加盟店隨時可派廚師來總店參加培訓,不收培訓費,但宿、交通費自理。

4、甲方提供產品製作技術,有償提供高記辣蟹專用調料,在廚師指導下購買其它配料。

5、甲方提供電話諮詢。

6、開業前總店會為加盟店的營銷出謀劃策,並按照當地的消費實力XX譜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和建議。

7、甲方XX品調整支持乙方同步。

七、雙方關係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總店和加盟店的關係純屬加盟,加盟店不能代表總店,由此而致使總店受損,則越權的加盟方須承擔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八、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如有毀約按有關合同法處理糾紛, 如有合同內容的修改,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

甲方負責人(簽章): 乙方負責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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