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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合同多篇

合夥人合同多篇

合夥人合同多篇

合夥人合同篇1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簽訂本人股合同,甲乙雙方均得按以下條款執行雙方職責:

履行此約:

一、入股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共計___年,地點位於______。

二、入股金額:乙方出資___萬元人民幣計股。

三、入股金資計算,按人民幣___萬為總資產(以簽約當日起算計)共計100股(此為原始股),甲方佔股90%,乙方佔股10%。

四、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甲方負責店內經營,每日統計店內營業狀況,繪製營業額表和進貨表,乙方有權利知道,並雙方信息一致。

1、純利潤分紅:每月總業績扣除所有一切費用後,是當月純利潤,有多少利潤(純利),即次月20日發放到乙方手中(但乙方半月或半月以上不在店內上班則當月無分紅)。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期間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各自投資比例負擔。

五、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1、合夥期滿(並退還乙方出資的2萬元股金)。

2、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3、因天災、國家政策或拆遷等原因造成店面無法經營,各自承擔損失並解除合同,並按股份比例處理資產。

4、乙方如中途需退股,則前期投資2萬元資金歸甲方所有,並終止合同。

六、合作期間創立的品牌等屬於甲方持有,甲方投資為大股東,資產擁有權、轉讓權、決策權的一切權限始終歸甲方所有。

七、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帳,由甲方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

八、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發表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比例進行,合夥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人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債務。

3、乙方合同期必須在崗工作,如不是在崗工作,甲方有權與乙方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乙方出股的2萬元股金。

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人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人的利益。

十、合夥經營期間,合夥人均不得退股,如乙方違約,則前期投資2萬元股金則歸甲方所有。

十一、有效時間: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一份,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人合同篇2

合夥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村)×號

合夥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合夥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 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 比例分配。

企業債務按照 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合夥人合同篇3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充分協商,就雙方合夥經營理髮店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期限

從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甲方乙方合作經營本店(店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直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結束到期。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如需延長期限,在期滿前______個月辦理延續手續。

第二條出資方式

1、前期預投資現金人民幣___________元(含門面轉讓費___________元整,____個月房租______元整,________元整水電費押金,合計___________整)。

甲方投資現金人民幣___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乙方投資現金人民幣________元,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甲方與乙方的投資比例為_____:_____。

2、店面裝修完工後根據裝修情況多退少補。如前期投資不足,需擴大投資仍按原比例進行投資(具體數目以賬面為準)。

3、店內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所出資投入的資金,不得隨意中途抽回,不得隨意請求分割,直至合作期滿後一併結清。

第三條盈利分配及形式

1、甲、乙雙方在合作經營期間,所產生的盈利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不得私自挪用。

2、每月營利(總業績)扣除甲乙雙方認同所有應支出的經費後,支出包括:店面租金、員工宿舍租金、水電物業、伙食費、電話費、產品費等,再扣除行政管理費、折舊提攤費(以______年為計算準則,作為裝修及硬件設備更新之用),是為當月純利潤。

每月純利潤之金額按甲方_____%,乙方_____%進行分配。卡金在未消費前,不列入每月業績賬,由__________保管保存,以維護顧客信用。

3、每月財務由________方保管,________方監管,在每月________日核算雙方簽字後,分紅。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

1、甲、乙雙方在合作經營期間,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店內盈餘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分配(除去一切費用後)。店內債務同樣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部分。

2、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

①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統籌安排。

②對於雙方合作事業項目有決定權。

③檢查合夥賬冊及經營情況。

3、________為合作人,其權限是:

①參與合夥事業的正常事務管理及監督。

②參與合作業務項目決策。

③負責管理財務收支,生產收支財務報表,並通報另一方。

第五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④後期他人入夥,需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退夥:

①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需有正常理由方可退夥。

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③退夥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按其出資比例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事業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轉讓出資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條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出現下列事項,合夥終止:

(一)合夥期滿;

(二)合夥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夥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

(四)起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協議,應承擔總投資_____%的違約金。

第七條合作終止後的事項

合作期滿結束後,按正常清算合作期間的賬務及清算利潤。

第八條附則

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本合作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後即為生效。

第九條其他

本協議塗改無效,以上合同若有其它未盡事宜,由協議雙方再行協商,作為協議附加條款。

第十條補充條款

無故不上班者不參與當日分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人合同篇4

甲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丁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戊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願,充分協商的原則,就合夥經營範大姐修腳之家事項,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合夥經營項目

各方共同經營位於的字號的店鋪,經營範圍為:,法定代表人為,系該店鋪的。

二、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以本協議簽訂時開始,到各合夥人均同意終止時終止。

三、出資額、出資方式

1、該合夥項目的總出資額為人民幣元,各合夥人均以現金的方式出資,每人出款金額相等,為人民幣元。各合夥人在合夥項目中所佔份額相等,均為20%。

2、各合夥人的出資必須於年月日之前完成,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各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該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逾期未出資或者未完全出資的,取消其合夥資格並由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在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任何合夥人不得要求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然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四、盈餘分配與債務的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五、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項目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

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3、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項目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項目的合夥人。

六、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各方共同決定;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合夥人有退資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八、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夥人或合夥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十、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伍份,合夥人各執一份,五份合夥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字並按手印)年月日

乙方:(簽字並按手印)年月日

丙方:(簽字並按手印)年月日

丁方:(簽字並按手印)年月日

戊方:(簽字並按手印)年月日

合夥人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及管理優勢經營一家家電,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乙、丙雙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4、合作經營中,如需聘請員工,員工工資、獎金分配,由經營管理負責人提議,合夥人審定。

第三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3、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人合同篇6

甲方:

乙方:

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乙成為甲方的加商如下:盟連鎖店。現就加盟具體事宜,協商如下

一、特許權使用:

1、甲方授權乙方座落於汾陽市演武鎮的門店以“新貴超市六部”為懸掛招牌,並將以甲方指導與提供事項,經營該超市加盟連鎖店。門店號:____

2、甲方對於凡使用“新貴超市”名字的門店擁有對其處理:門店位置、商標製作法、銷售技術、門店管理、專職培訓、經營決策等事項。乙方的發展計劃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乙能取得正常的發展。

3、乙方店鋪的內外裝飾及門店招牌須與甲方統一。乙使用的各種設備與甲方統一,如有更改須徵得甲方同意。

4、乙每年必須向甲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一萬元。逾期須按每月百分之一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乙方門店裝修、設備、商品流動資金及其輔助材料費用由乙承擔。

6、乙方在經營期間,如出現有顧客投訴超出三次,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禁止懸掛“新貴超市”招牌。所交加盟費用不予退還。

二、人員培訓:

1、甲方將負責對乙方下屬門店理貨員、收銀員進行基礎培訓,對管理人員進行擇優錄用(淘汰制)培訓。培訓人員必須具備當地執法部門認可的有效健康證,乙方需自行解決住宿、就餐、往返車費、體檢等費用。

三、商品的提供及結算:

1、甲方提供商品,乙方必須每批結算,並承擔商品發貨地至加盟店的運費和力支費。乙方自行採購的商品,需到甲方業務部門辦理報驗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銷售。

2、甲方提供的商品,乙方必須參照甲提供的零售價格執行。

四、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與甲方直營連鎖店相同的商品供應價格和促銷活動的權利。

五、乙方的義務:

1、甲方提供各種企業標準、超市操作規範、超市工作規範、超市管理技術規範和其它規章制度,乙方須無條件地執行。

2、乙方的營業時間必須與甲方相一致,如有特殊情況須徵得甲方同意。

3、乙方的工作人員應穿着甲方統一制服,佩帶統一胸卡,印製統一名片,用以維護與甲方相同的企業形象。

4、乙不準在本加盟店之外的其它場所,實放與新貴超市制度相同或類似的營業活動或其它行為,不參加其它超市公司的事業。

六、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提供乙方所有的管理技術,運作規範和營銷策略。

七、違約責任:

1、簽約雙方應嚴格遵守合約規定,如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均作違約處理。違約方應付違約金人民幣五千元整。

2、乙方如在合同期限內,嚴重損害甲方利益、名譽和泄漏甲方提供的經營管理祕密,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保留追訴要求賠償的權利。

八、合同的終止及解除:

1、本合同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年(每三年修改合同內容一次)。期限屆滿前___天經雙方同意應辦一續約手續,尚未辦理續約手續者,期限屆滿本約自然失去其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若無意繼續經營,應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並支付違約金,待甲方認可後辦理結帳解約手續。

3、在協議期滿或解除之日起七天內,乙方必須拆除“新貴超市”的標章、圖形及與此有關的文字、圖案設計、招牌或其它營業標記,並不得再使用“新貴超市”的字樣及其它屬於甲方所有的營業標記,管理技術、商業祕密等。

九、爭議的解決:

如本合同有爭議時,概以合同內容為主,並以甲方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四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雙方各執兩份為憑。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郵編:

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人合同篇7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甲乙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並由甲方以其名義享有_________股權,並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佔出資總額的_________%;雙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_________的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資的股份轉讓後,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後,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並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乙方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四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1、入資新合夥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夥人對入資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資

(1)自願退資。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資: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項目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資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資。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除名退資。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項目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

合夥人退資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夥項目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願提供其所有的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並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合夥人合同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夥人、聘用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夥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_________聯合會計師事務?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准機關和批准文件名稱)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夥事務所。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即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於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在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前向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協議規定的程序表決通過後,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鑑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資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設備、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税務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______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諮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代理記賬;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價;其他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賬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件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夥人構成如下

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執業證書號碼

第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各合夥人認繳總額和所佔比例如下

姓名

出資額佔合夥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合夥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夥人大會批准(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後)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限額)出資額。合夥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私自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的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閲事務所財務賬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夥協議;

(三)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夥人大會、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祕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人會議報告;

(七)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衝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夥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夥人必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併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三)年齡在60週歲以內且未辦理過離退休手續(含內退、病退、離崗退養);

(四)以往3週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五)在註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入夥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事務所的賬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入夥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的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於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夥,如因特殊情況退夥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事務所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因上述原因提出退夥的,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應當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

(二)合夥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合夥人在事務所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離開事務所,不再是事務所的員工;

(五)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上列事實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價款歸原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四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退夥

(一)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因健康等原因或喪失工作能力不能執業時;

(三)不能勝任合夥人應承擔的專業責任與經營管理工作;

(四)其他必須退夥的情形。

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的每股淨資產計算。

第三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協議;

(二)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

(三)被吊銷執業資格;

(四)因違反行業執業規範的有關規定,喪失職業道德,產生惡劣影響的;

(五)有意違背協議的規定或嚴重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採取不合作態度,給事務所帶來嚴重後果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協議第十九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

(八)其他嚴重損害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夥時財產按上月末事務所淨資產中其應占份額計算。合夥人被除名後,其合夥權益必須扣除其給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部分。其權益不足補償損失時,應以其個人財產補足。

第三十六條 退夥人應得權益,原則上應以現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務所應與其簽訂支付協議,並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夥之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合夥人會議,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的職權為

(一)決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二)審議批准事務所合夥人的加入、退夥、除名;

(三)決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四)選舉、更換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

(五)決定事務所名稱的改變;

(六)決定修改合夥人協議和事務所章程;

(七)決定事務所的終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決定轉讓、處分事務所知識產權或購買、處分事務所不動產;

(九)決定設立分所或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

(十)決定增資、減資;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務所內部規章制度;

(十二)通過事務所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工作計劃

(十三)其他需要合夥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五)項、第(八)項規定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項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合夥人會議合夥人到會人數達到合夥人的四分之三時為有效會議。

合夥人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每年的定期會議為兩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遲和提前的時間均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夥人會議的內容和決議必須作書面記錄,參加會議的合夥人必須簽名。主任會計師和四分之一以上合夥人可以提議召開合夥人會議。二分之一以上合夥人提議時,合夥人會議必須召開。

第三十九條 事務所設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全體合夥人選舉產生,是事務所經營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副主任會計師)和其他委員等若干人組成。

第四十條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決定合夥人內部組織分工;

(二)事務所部門設置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三)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及業務標準、程序;

(四)擬訂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

(五)制定事務所的經營方針及工作規則;

(六)決定重大資產購置及處理;

(七)擬訂對外重大合同、協議的簽訂草案;

(八)擬訂事務所增、減資草案;

(九)擬訂合夥人協議、事務所章程修改草案;

(十)擬訂分所的設立及與其他中介機構的聯合、合併草案。

(十一)業務報告出具的最終決定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無特殊原因,會議應當召開。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時,會議必須召開。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通常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會出席方可舉行,主任或其他委員無故拒絕召集、參加會議時,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可以召開會議。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除業務報告的出具須經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一致同意以外,會議討論和其他事項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主任會計師是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主任會計師的職責

(一)對外代表事務所行使授權範圍內的職權;

(二)主持召開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

(四)提出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根據事務所內部財務管理規定行使財務審批權;

(六)合夥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授權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制度與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事務所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制度,組織會計核算。

第四十五條 事務所的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 事務所採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會計核算採用權責發生制,記賬採用借貸複式記賬法;固定資產折舊採用直線法;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遞延資產採用分期攤銷。

第四十七條 事務所制定以下主要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工資、資金分配製度;費用報銷審批制度;財產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會計憑證、賬薄、報表管理與歸檔制度等。

第四十八條 事務所財務部門每月應向主任會計師提交月財務報告,每半年向合夥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財務報告,年終向全體合夥人提交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事務所的合夥人可以在每個月的月末查詢事務所的財務情況。

第四十九條 事務所根據有關規定,按期編制月度、季度會計報表、納税報表和其他需要上報資料。同時,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審計。

第五十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各項基金。按時清繳各項税款、協會會費、勞動保險及其他應繳款項。事務所可以用風險基金購買職業責任保險。

第五十一條 利潤分配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當年利潤在彌補完上年度累計虧損後尚有結餘方可分配;

(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可以併入本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三)年度利潤總額在扣除所得税後利潤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不低於30%)後,其剩餘利潤可作分配。

第八章 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再要求延期的;

(二)合夥人一致要求解散;

(三)事務所只剩一名合夥人;

(四)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

(五)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事務所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三條 事務所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在未進行清算前,不得處理事務所財產。

第五十四條 事務所解散,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事務所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五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事務所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事務所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事務所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事務所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六條 事務所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事務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事務所所欠税款;

(三)事務所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第五十七條 事務所財產清償債務後的剩餘部分,由合夥人平均(或按出資比例)分配。事務所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合夥人以個人財產平均(或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五十八條 事務所解散後,原合夥人對事務所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事務所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事務所註銷。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協議自事務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執行。

第六十一條 經合夥人大會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本協議,修改、補充後的協議效力高於修改前的協議。

經合夥人大會同意,必須對協議修改的幾種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或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後,協議規定的事項與其相牴觸;

(二)事務所情況發生變化與協議記載事項不一致;

(三)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本協議由合夥人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經營過程中的爭議、糾紛,應本着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以事業為重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一份,省注協一份,事務所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合夥人(簽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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