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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房地產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房地產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房地產代理銷售合作協議

委託代理方(甲方):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代理方(乙方):某某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的有關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着“精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銷售甲方開發的某某商業項目,達成以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二、委託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湖天一色地下架空層商業項目。

2、項目地理位置湖天一色錦園南路。

3、該項目為商業項目,共計建築面積約20000平方米。(以實際發生面積為準,(但不得低於15000平方米) .

4、包銷價格由甲乙雙方確定為2150元每平方米 。

二、委託內容:湖天一色項目地下商業的全程策劃、招商和銷售

甲方委託乙方就湖天一色地下架空層項目進行獨家全程策劃與銷售代理工作,乙方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向甲方提供項目策劃整合推廣與銷售代理服務。(具體委託內容、銷售範圍以雙方確認的附件為準)。

三、合作方式

1、由乙方進行代理銷售、商業策劃、宣傳和招商、經營管理等事宜;

2、在包銷售價格的基礎上銷售產生的溢價部分歸乙方所有。

3、甲乙雙方合作方式為底價包銷的形式,甲方指定乙方為獨家銷售代理工作,不另設銷售代理機構,即乙方按照2150元每平方米進行包銷,首先由乙方先行支付甲方645萬元(在簽訂該協議時,乙方支付50萬元,簽訂正式協議後15天內付595萬元)。

4、乙方銷售的回款,統一進甲乙雙方指定的專用帳户。

5、甲方工程維修完成,雙方驗收合格後:在三個月內付至正式協議約定房款總金額的50%(含已付645萬元);在六個月之內,付至正式協議約定房款總金額的80%;在九個月之內,付至正式協議約定房款總金額的90%;開業後,一個月內,付清實際結算應付甲方的全部房款。

四、代理佣金及支付

1、乙方的代理佣金為實際銷售價格超出銷售約定底價(2150元每平方米)的所有款項,代理佣金由甲方以人民幣形式支付。

2、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代理佣金:甲方在正式銷售協議簽訂並收到全部應收房款後,乙方對該銷售協議中的代銷責任即告完成,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的總金額(甲方已收到該款項,未收到全款不予結算)為依據,按月(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為結算期)全額結算,由甲方在結算後的5個工作日內,優先抵扣乙方應付甲方的代銷房款後,將代理佣金全部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轉來的代理佣金後,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憑證。

3、因客户對買賣協議違約而收取的客户定金和簽訂《商品房買賣協議》後收取的違約金歸甲方所有。

五、合作期限

本協議約定的代理期限自2012 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為12個月。

六、甲方的責任

1、甲方對本項目所有權負責。

2、負責對本協議房屋以下方面進行質量整改:漏水、排水系統、地面、結構修補、消防五方面。整修後質量符合原設計施工圖紙要求,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並辦理交接手續。其餘事項由乙方自行負責。

3、乙方根據項目經營需要分割成小商鋪進行銷售,甲方負責在與購房者簽訂銷售協議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商鋪的產權分割相關手續,辦理房地兩證的費用由客户承擔,由乙方在銷售時代收。

4、負責繳納總房款底價部分的相關税金。

5、協助乙方對外的公共關係,包括市政、工商、税務、公安、以及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的關係。

6、由甲方指派專人就本項目的工作事項與乙方進行接洽。在合作期內收到乙方提交的工作函時,應在有效時限內進行審核並提出修訂或確認意見,以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認可為準。

7、在本協議有效代理期內,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代理商。

8、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和資料。

(1)甲方應提供本項目房屋所有權證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複印件。

(2)關於代售項目的所需的有關資料,包括:總平面圖、地理位置圖、室內設備、建設標準、電器配備、樓層高度、面積及物業服務費的估算等。

(3)乙方代理銷售該項目所需的收據、銷售協議,以實際使用的數量為準,餘數全部退給甲方。以上文件和資料,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按乙方書面需求向乙方提供。

(4)負責提供《商品房買賣協議書》。

七、乙方的責任

1、自願承擔項目運作的策劃費、廣告費、營銷團隊費用和其他運營費用,負責項目招商與銷售過程中所需要的公共部位裝修工程。

2、負責繳納溢價款所產生的相關税費。

3、不超越甲方授權向購房方做出任何書面承諾,否則應向客户或甲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乙方超出授權範圍內做出的口頭承諾而引起的糾紛甲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4、不得出現一房兩賣或其他違法違規的銷售情況,在銷售過程中出現因銷售過程或銷售人員的過失,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均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經濟及法律責任,同時應及時消除不利影響。

5、在協議期內,乙方按照約定的銷售計劃進行銷售,並負責賬款的催收事宜。

6、乙方在銷售過程中,應根據銷售房屋的真實狀況向客户做如實宣傳介紹,盡力促銷,不得誇大、隱瞞或超過協議約定事項承諾。

7、乙方在本項目對外銷售、招商、後續經營時,不得對小區相鄰業主造成干擾,否則由乙方承擔因此造成的責任。

八、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付款30日內按日向甲方支付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2、協議簽訂後,雙方應共同遵守。任何違反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均屬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且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協議義務。

3、協議有效期間,因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及戰爭等人力無法抗拒的事件;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協議的在取得有關部門的不可抗力的認定後視為不違約。無支付能力,破產等不視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4、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應得的代理佣金或應返還的保證金,則每延遲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所售房屋萬分之一的滯納金。

5、在簽署本協議後至協議期滿止,如甲方違約不將該項目交由乙方總代理或中途無故終止協議,則甲方賠償乙方所交保證金的雙倍。

6、在簽署本協議後至協議期滿止,如乙方違約,中途無故終止協議,保證金不退,並承擔甲方相應所有損失。

7、在本協議有效代理期內,除非甲方或乙方違約,雙方不得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九、協議的生效、終止和補充

1、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乙方向甲方交納50萬元之後,該協議生效。

2、在本協議到期時,雙方若同意終止本協議,應通力協作妥善處理終止協議後的有關事宜,結清與本協議有關的法律、經濟等事宜。本協議一但終止,雙方的協議關係即告結束,甲乙雙方不再互相承擔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但本協議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向另一支付應付費用的除外。

3、經雙方同意可簽訂補充協議,其條款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條款

1、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友好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修改條款由甲、乙雙方共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享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商不能解決,約定由該項目所在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裁定。

2、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約時間:年 月日 簽約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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