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
- 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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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浙江省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書
杭州餘杭區仁和鎮唐國順門窗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唐國順(以下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浙江省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聘用(以下稱乙方),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聯繫電話,家庭地址:,為我單位員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可以因甲方經營性質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合同期滿根據乙方的表現及甲方工作的需要可以續簽。 合同期內:
1、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改造所從
事職業的職責;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工作規範;愛護財產。
2、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3、 乙方嚴重違反工作流程,打架鬥毆,偷竊等行為的,視
為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甲方將予以解除合同,並按甲方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4、 經甲、乙方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解除、終止、續
訂勞動合同,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及杭州市有關規定執行。
5、 服務期限未滿壹年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或因嚴重支持規
章制度而被開除、辭職的,乙方須依法承擔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
二、工作任務和工作時間、地點。
(一)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鋁合金門、窗安裝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二)乙方必須堅守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擅離職守。遲到、早退、工作時間及休假制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執行。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待遇。
乙方月基本工資為4000元,約定每月支付1500元,餘下工資年終結算。甲方提供每月2天休息時間,如未經甲方同意自行休假、擅離職守造成損失的,乙方需支付甲方200元/天的經濟賠償。如經甲方同意休假,乙方需支付甲方133元/天的經濟賠償。
甲方提供乙方 工作宿舍 ,居住過程中產生的 水電費用 由乙方自理,乙方需保持宿舍整潔、保證宿舍安全。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杭州餘杭區仁和鎮唐國順門窗加工廠 (蓋章) 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簽名蓋指印):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浙江省勞動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全 日 制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
文化程度: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
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乙方的工作應該達到以下標準:。
根據甲方工作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
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
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
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元,或根據甲方的薪酬制度確定為。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15 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
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衞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
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一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
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
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
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
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
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加法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
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傳遞文件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郵編: 乙方:郵編: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在變更後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如在投遞過程中出現如下,包括但不限於:地址不正確、無人接收或簽收、收件人拒絕接收或簽收等,均視為已送達。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第三篇:浙江省勞動合同範本
浙江省勞動合同範本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衞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
乙方月工資為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鑑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鑑證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浙江省寧波市勞動合同範本
編號:
勞
甲方:
乙方:合 同
動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使 用 説 明
一、甲乙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仔細閲讀合同書。合同內容應協商一致後填寫,合同中的空欄,必須填寫清楚,不須填寫的空欄請打上“/”。本合同中的選擇項目,只能選擇一項填入確定的空格中。
三、本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和職工(乙方)本人簽名(蓋章),並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方為有效。
四、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可在“其它事項的約定”中列明,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一併履行。
五、本合同請用黑墨水或藍黑墨水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勞 動 合 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所:
乙方(勞動者)姓名:文化程度:
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現居住地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月,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甲方聘請乙方主要從事工作。乙方明確知曉崗位工作要求及工作內容並表
示接受。
(二)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崗位所包含的各項工作內容,努力達到該崗位的要求指標和成果。
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
根據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崗位的工時制度按以下()項確定 a.標準工時工作制 b.不定時工作制
c.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對執行本條a項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並且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執行本條b項、c項工作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體
健康並聽取乙方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甲方保證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權利。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的月工資為元,工資形式為()。 1.計時工資2. 計件工資
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甲方為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為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工資支付形式為() 1.銀行代發2. 現金支付
(四)甲方以法定貨幣按月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並向乙方提
供工資清單。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應當提前支付。(五)乙方加班工資、休假日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的確定和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五、社會保險
(一)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二)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四)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下同)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採取符合國家職業衞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五)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併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變更合同,並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二)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五)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約定事項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雙方約定的事項: 1.2.
(二)其它事項的約定:
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十、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十一、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至少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甲方:(單位蓋章)乙方簽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 或負責人簽名(蓋章)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 月 日
合同履行起始日期:年 月 日
第五篇: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浙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14年4月14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
一
章
總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以下簡稱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例
第二條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户、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職
責
,
依
法
配
合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做
好
勞
動
保
障
監
察
工
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
財政、税務、經貿、工商、公安、建設、監察、衞生、審計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對
用
人
單
位
遵
守
勞
動
保
障
法
律
、
法
規
、
規
章
的
情
況
進
行
第五條各級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第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
二
章
監
察
機
構
及
職
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置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監察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構
或
者
兼
職
人
員
,
協
助
處
理
有
關
的
勞
動
保
障
監
察
事
第八條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設立勞動保障監
第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中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人員(以下稱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熟
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察業務,經考核合格,取得勞動保障監察員證後方可從事勞動保障監察
第十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履行法定職責和職權,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文明執法,廉潔奉公。勞動保障監察
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舉報人的有關情況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祕律
監
督
員
,
協
助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依
法
開
展
工
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從政府有關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聘請勞
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或者轉達與勞動保障工作相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的,勞動保理
門應當認真聽取並予以答覆;對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提請處理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
第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實施勞動保障(
一
)
用
人
單
位
非
法
招
用
未
滿
十
六
周
歲
未
成
年
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二)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證((
四五
))
用用
人人單單位
位克
強扣
迫或
勞者
動無
者故
延拖
長欠
勞工動作者
時工
間資
(三)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
(七)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
(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考(
十
第十
一核三
)
其三)
用鑑他
違章
反勞人
單
定勞
動
保動位
不
依的障保法
律障法
參規、
法監規加
社定、察
規
章的會
保
險的的
行實
(十)用人單位使用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技術工
(十二)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
第十三條對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用人單位用工行為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調查處理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勞動保障
對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認為需要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的,可以提請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
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採取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舉報投訴調查等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無償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用人單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
税務、工商、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共享用人單位有關信息資受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的
核
查
第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行書面審查時,應當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單位進行自查後,應當如實填報有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逐步推行通過互聯網進行書面審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工會提出的處理要求,應當依法辦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人頭
、
電
話受或
者
電
理子
郵
件
等
舉形
式
提
報出
。
鼓
勵
投舉
報
人
訴署
名
舉
第十七條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發現用人單位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有權提請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
第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制度,設置舉報投訴信箱及電子信箱,公佈舉報投訴電話
第十九條舉報人舉報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需提供被舉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違法事實。舉報可以採用
第二十條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保障行
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以推選代表投訴,推選的代表最多不超過障
行
政一
部)
門投
指訴定
人事
員項
進不
行屬筆
錄於
,勞
由動
投保訴
人障
在監
筆察
錄範
上圍籤
第二十一條投訴人投訴時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
第二十二條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並及時書面告知投(
(二)投訴事項應當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仲裁,或者已經提起勞動爭議訴
(三)投訴人不提供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事實等基本情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受理,並於受理之日起立案調件
查
處
理
的
,
應
當
及
時
立
案
查
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接受舉報等形式發現用人單位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處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調查、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
勞動保障監察實行迴避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員的迴避,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人決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迴避,由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
第二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員進行現場監察時,被檢查對象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如工考勤、工資支付、勞動合同履行等情況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阻撓、隱瞞、的
,
由
勞
動
保
障
監
察
員
注
明
拒
籤
事
現場監察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勞動保障監察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名
由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拖欠工資的投訴時,被投訴的用人單位負有提供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的令
用
人
單
位
限
期
支
付
工
資
人單位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未拖欠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投訴人提供的材料認定事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可以向用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發出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人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按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予以
第二十八條勞動保障監察員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制止
對符合當場處罰規定的,可以按規定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並及時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
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不得銷燬或者轉移登記保存的障
行
政
部
門
負
責
人
批
準
,
可
以
延
長
三
十
個
工
作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查處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應當在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情況複雜的,
因當事人逃匿、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調查無法進行的,經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中止案件的調查。中止調查的情形消除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恢復調查。自恢復調查之日起,調查期限繼續書
面
告
知
投
訴
人
延長調查期限和中止調查的案件有投訴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批准延長調查期限或者中止調查之日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賠償制
執
行
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行
為
的
,
應
當
隨
時
報
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涉及重大勞動
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審查發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違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障方面的預警同
級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級
勞
動
保
障
行
政
部
當的,應當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
對勞動保障方面的羣體性突發事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調查處理,並按應急處置預案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勞動保障方面的突發性羣體事件的應急省
人第
民四
政章
府法
制律
定責
第三十四條對建築業和其他特殊行業,可以實行職工工資支付擔保或者保障金等職工工資支付保證制度。具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三
))
銷拒
毀不
或執
者行
勞轉
動移
保先障行監
登察
記詢
保問
存通
證知
據書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進入工作場所檢查、調查
第三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或者勞動保障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該部門或者機(((((責行門依
根照
政據有
第管其關
職法
理責律
,、
五部
依行
門照政
本法
四五
一二三))
不有))依其)泄
泄法他
受徇利露
露理私
投舞用被
舉訴弊
或、職檢
查報者濫任
章予條規
以例的
規規
附取定定
實執締
權
單人受用
理職謀位有投權
訴、取商關後玩
不忽私業
情及職
時守祕
況處行利
密
理為的
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或者該勞動保障監察員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的
的
第三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
第三十九條無照經營者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並及時
第四十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勞動保
施
第四十一條勞動安全衞生的監督檢查,由衞生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
行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佈的《浙江省勞動監察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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