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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打字員協議書

聘用打字員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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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打字員協議書

 

甲(教育局)乙(勞務者)雙方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聘用打字員協議書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工作崗位

甲方聘任乙方為教育局打字員工作。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1.乙方每週工作隨同單位職工工作時限。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條工作報酬

1.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為    元人民幣。

2.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五條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第六條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六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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